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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漁業安全生產日常管理是落實責任、搞好安全生產和防范事故發生的有效途徑。根據《安全生產法》、《省安全生產條例》、《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鄉鎮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見》(政文〔〕317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政辦〔〕163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的通知》(政辦〔〕208號,以下簡稱《辦法》)和市《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通知》(政〔〕9號)等的規定,落實我區鎮、村漁業安全管理責任人的日常管理制度,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促進漁業安全生產狀況持續穩定好轉,結合我區漁業生產實際,現就加強漁業生產安全日常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各鄉鎮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管理”的方針,將漁業安全生產納入全鎮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范圍,統一部署,同步落實,切實加強對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全面落實“一崗雙責”和鄉鎮、村的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并落實漁業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要圍繞控制指標的要求,落實漁業安全事故隱患排查、隱患報告、隱患治理整改以及責任追究制度,結合各地的漁業生產實際,層層分解落實控制指標,切實將漁業安全責任制落實到村、轄區的所有漁船船主和網箱業主,形成區、鎮、村和生產業主的四級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二、明確鎮、村日常監管責任人的漁業安全監管職責
各鄉鎮、村要建立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分工負責制,按照“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和“轄區內監管全覆蓋”的原則,將漁業日常安全監管責任落實到鄉鎮包片領導、片長、組長和包村工作人員,以及村主干、包組村干部(各鎮、村漁業安全日常監管責任人員分片區、港口、沃口、岸段名單見附件),做到全面監管、職責清晰、任務明確、工作落實。各鄉鎮、村及相關日常安全管理責任人務必做到思想認識到位、宣傳教育到位、管理措施到位、監督檢查到位,切實履行相應日常管理職責。
鄉鎮包片領導、片長、組長和包村工作組人員主要職責:
1、加強漁業安全宣傳教育。要開展經常性的宣傳警示教育大會和座談會,以具體案例教育和法律法規為重點,強化船東船長主體責任和安全意識;進村入戶上船開展面對面教育,提高漁民群眾的安全操作技能;開展現場咨詢、安全宣傳進校園“小手拉大手”活動和織組收看漁業安全宣傳警示片,努力擴大宣傳教育面;在重點漁港、碼頭、岸段制作安裝安全警示牌,刷寫固定標語,懸掛安全橫幅,出動宣傳車巡回廣播宣傳,定期組織開展漁業安全應急演練活動,積極營造濃厚的安全氛圍;組織開展職務船員培訓教育,督促轄區漁船職務船員配齊配足。
2、落實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制度。簽訂年度鎮與村的漁業船舶安全管理責任書,督促轄區各村簽訂村與生產經營業主的漁業船舶安全管理責任書;督促轄區船東、船長依法辦理漁業船舶相關證件(書)和接受安全檢查,督促漁船配齊救生、安全、一鍵通等應急通訊終端、AIS終端并檢查保證其開機使用;督促漁船主落實編組生產、自救互救、漁船安全值班、瞭望制度等漁船安全生產制度。
3、加強漁業安全日常巡查。建立健全漁港、沃口、岸段巡查工作制度,大力開展日常安全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重點對進出港(沃)口的漁船登臨檢查,檢查漁船標識,漁船證書、船員配備及證件,安全設備配置及狀態等情況,嚴禁漁船超抗風力等級、非法載客載貨、攜帶電、毒、炸等禁用漁具或擅自改變作業方式出海生產;嚴禁“三無”、“老舊”、高危作業漁船或輔助從事捕撈作業的漁船出海。對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漁船要禁止其離港,責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訂整改措施,督促其整改到位,并上報漁業、邊防等有關部門查處,確保安全生產隱患整改率達100%,并建立完善相關巡查記錄。
4、加強惡劣天氣預警和值守巡查。氣象預報8級以上風力、濃霧、大浪等惡劣天氣,要及時將臺風、大風、大浪、濃霧等惡劣天氣預警信息和要求發送給漁區、企業和漁民,提高災害預警信息能力,并立即組織開展轄區漁港、沃口和岸段安全巡查,堅決制止漁船擅自出海生產。
5、認真做好節假日和“兩會”期間的安全值守。元旦、春節、中秋、五一、國慶等重大節假日和“兩會”期間,要組織開展轄區渡口、港口、沃口等值守檢查,勸阻和制止漁船從事非法載客載貨,嚴禁帶安全隱患漁船出海生產。
6、積極做好漁業防汛工作。接到大風或臺風等撤離警報,要立即啟動預案,密切注視臺風發展動態,及時通知并組織轄區漁船及時進港和漁排工作人員撤離上岸,在全部撤離到位后要加強24小時巡查,嚴禁在警報解除之前漁船擅自出海和漁排人員返流。
7、加強漁船建造的源頭管理。對轄區各漁船修造廠、點加強巡查,嚴禁未經批準擅自非法建造漁船,對沙灘船廠、無證船廠(點)等非法建造點組織工商、邊防、海洋與漁業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堅決予以取締。
8、其他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制定并實施轄區安全事故應急、防臺等應急預案,配合做好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督促村主干、包組村干部等履行漁業安全監管職責,以及法律、法規和上級單位規定的其它漁業安全生產職責。
三、嚴肅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
各鄉鎮、村要嚴格執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辦法》規定,及時上報安全事故信息,嚴禁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報告;認真組織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認真查明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提出并落實整改措施,避免類似事故發生。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或嚴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漁船,取消本年度國家有關優惠補貼;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不認真、走過場的單位要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要嚴厲處分;對玩忽職守,導致漁船重特大事故發生的,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