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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改善和優化投資環境,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進一步加強對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整合多方資源,形成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協調配合、齊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現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以下打假治劣工作機制:
一、部門職責分工
工商部門負責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和打假工作;對虛假廣告宣傳、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對違法情節嚴重的生產、經銷單位吊銷營業執照。
質監部門負責從生產領域抓好源頭打假工作,認真開展食品、建材、農資等各類專項整治重點的生產環節和加工領域的監督抽查、強制檢驗和計量監督等工作。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在食品監管方面履行綜合監督、組織協調職能,督促檢查食品安全措施和責任的落實情況,及時組織有關部門查處重大制售假冒偽劣食品案件;嚴厲查處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等制售假冒偽劣違法行為。
經貿部門負責商品經銷單位的行業管理,指導和督促經銷單位建立和完善商品質量管理制度,強化經銷單位落實商品質量管理責任。
衛生部門負責餐飲食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商品和消毒產品等健康相關商品的衛生許可和監管工作。
農業部門負責農產品質量與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工作,查處種子、種苗、肥料、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的制售假冒偽劣違法行為。
海洋與漁業部門負責水產品質量與水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工作,查處漁藥、漁用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及水產苗種等漁業投入品的制售假冒偽劣違法行為。
農機總站負責查處農機維修經營者的制售假冒偽劣違法行為。
公安部門負責查處構成犯罪的制售假冒偽劣案件,同時嚴肅查處拒絕、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違法犯罪行為,保障行政執法部門打假治劣的正常執法活動。
財政部門負責給予經費支持,確保打假治劣工作的需要。
其他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能認真履行打假治劣工作職責。
二、聯席會議制度
由區政府牽頭,每半年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了解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經貿、衛生、農業、海洋與漁業、農機總站、公安等成員單位打假治劣工作動態;交流、傳遞打假治劣工作信息;研究各成員單位組織打假治劣工作遇到的重大問題,協調并擬定解決問題的工作措施;分析本地制售假冒偽劣等違法犯罪活動出現的新情況及打假治劣工作現狀、存在的問題與困難,協調各成員單位確定打假治劣重點,研究布置下一步打假治劣工作。
三、案件協作制度
1、聯合執法機制。由區政府牽頭,整合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衛生、經貿、農業、海洋與漁業、農機總站、公安等部門執法力量組成打假治劣協作領導小組,設立打假治劣辦公室,辦公室掛靠在區工商局,統一組織、協調全區打假治劣工作。
2、案件協查機制。各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部門職責,做好職能范圍內的打假治劣工作。對跨部門的案件協查,無論以電函委托或直接派員調查等方式,各部門均應給予密切配合。要建立質量檢驗檢測合作機制,質量監督等有質量檢驗檢測技術的部門要為各部門開展打假治劣工作提供產品質量標準、抽樣檢測等技術性服務和幫助,在檢驗檢測費用方面給予一定優惠。
3、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各職能部門要分別設立并向社會公開投訴舉報電話,按照首接負責的原則,對每起投訴舉報認真記錄并及時處理。接到假冒偽劣商品舉報投訴,非本部門職能范圍內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轉報相關職能部門;涉及多個部門的,2個工作日內報告區打假治劣辦公室,由其統一協調處理,并做好移交記錄登記工作;涉及其他部門的重特大案件線索實行即時報告制度。各部門要按照職權及程序向有關部門移交案件和通報案件線索,涉嫌構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時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4、案件督辦機制。對重大制售假冒偽劣商品案件及社會和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由區打假治劣辦公室負責成立聯合辦案小組,開展調查處理工作;也可以根據各成員單位職責,指派相關部門進行查處。具體承辦部門在查處過程中,應定期報告查處進展情況,查處完畢后應及時將查處結果報告區打假治劣辦公室,由區打假治劣辦公室整理后上報并抄報相關單位。重特大案件實行掛牌督辦,限時結案,并及時報告案件查處進展情況;需要有關部門協查、協辦的,要及時提出協查、協辦建議。
四、信息共享制度
1、各成員單位要明確指定一名總聯絡員,負責相關工作情況和案件線索通報,工作經驗交流和相關信息聯絡,及時做好信息分析、匯總、通報和共享等工作。
2、通報形式可以通過召開打假治劣信息資源共享情況通報會、反饋會或以信息抄告平臺等電子化、網絡化交流以及手工紙質文本交換等為基礎,對共享內容進行抄告、反饋。
3、通報內容包括打假治劣重要線索、質量監督抽查信息、知名品牌及馳(著)名商標認定信息、消費者申訴舉報熱點難點動態信息、識假辨假知識、打假治劣鑒定信息和打假治劣成員單位基本信息等。
五、案件獎懲制度
1、查辦案件補助機制。區政府設立打假專項基金,每年將打假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2、舉報獎勵機制。根據舉報事實的確鑿程度和舉報人的配合情況確定不同等級的舉報有功人員,依據執法機關查獲的假冒偽劣商品貨值大小,一次性給予獎勵。部門有舉報獎勵辦法的,依據獎勵辦法給予獎勵;沒有舉報獎勵辦法的,按照貨值6%以下酌情予以獎勵,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原則上不超過3萬元。獎勵經費從財政部門核撥的打假專項基金中列支,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3、違法違紀處罰機制。各成員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二)對舉報人或舉報情況敷衍了事,沒有認真核實查處的;(三)因工作失職造成泄密的;(四)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