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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對象
各縣(區)人民政府。
二、考核內容
考核分為綜合考核和單項考核兩類。
(一)綜合考核包括:
2.鄉村旅游產品開發情況;
3.鄉村旅游配套設施建設情況;
4.鄉村旅游市場培育情況;
5.規范鄉村旅游管理情況;
6.鄉村旅游人才培訓情況;
7.建立旅游發展的組織協調機構及運行效果;
8.年度鄉村旅游綜合收入情況;
9.鄉村旅游發展專項經費安排及使用情況。
(二)單項考評包括:
1.年度特色旅游鄉鎮創建情況;
2.年度特色旅游村創建情況;
3.年度鄉村旅游點(鄉村旅游明星戶)創建情況,包括生態休閑農莊、特色農業觀光園、民俗風情園、農家樂等四種類型鄉村旅游點創建情況。
三、考核標準
綜合考核評分實行百分制考核,根據《市鄉村旅游工作綜合考核評分表》(詳見附件1)進行量化打分,依據得分率換算成市政府對各縣(區)鄉村旅游工作年度目標考評得分。
單項考核實行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根據《全國特色景觀旅游名鎮(村)評價體系》(詳見附件2),綜合得分達到60分以上認定為市特色旅游鎮(村)。根據《省鄉村旅游點等級評定表及說明(試行)》(詳見附件3),對各縣(區)申報的鄉村旅游點硬件設施、功能布局、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和服務管理等軟硬件水平進行綜合評分,綜合得分在626分以上認定為市鄉村旅游示范點(鄉村旅游明星戶)。
四、考核程序
(一)綜合考核程序
1.各縣(區)政府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對照《市鄉村旅游工作綜合考核評分表》完成自評打分,并準備相應證明材料;
2.各縣(區)政府于12月25日前將《市鄉村旅游工作綜合考核自評得分表》和相關證明材料依考核內容分類裝訂成冊,一式3份上報至市旅游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
3.市旅游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市委辦、市政府辦督查處通過審核材料和實地檢查對各縣(區)政府年度鄉村旅游工作自評得分情況進行審核確認;
4.市旅游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各縣(區)鄉村旅游工作綜合考評得分上報市目標辦,換算成市政府對各縣(區)鄉村旅游工作年度目標考評得分。
(二)單項考核程序
1.特色旅游鄉鎮、特色旅游村評定考核:
(1)各縣(區)政府及時組織符合條件的鄉鎮、村進行申報。各縣(區)政府應以正式文件形式上報特色旅游鄉鎮、特色旅游村評定申請,同時報送如下附件:
①申報單位總體情況介紹(文字材料及光盤);
②《全國特色景觀旅游名鎮(村)評價體系》自評表一式3份;
③依據《全國特色景觀旅游名鎮(村)評價體系》各項考核內容制作的臺帳資料3套(需依大類分訂成冊)。
(2)市旅游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建設、規劃、農業、財政等相關部門在接到申報申請后1個月內對申報單位進行檢查驗收。
(3)檢查通過的,在網上、旅游網等媒體公示7天。
(4)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頒發相關證書、銅牌。
2.鄉村旅游點評定考核:
(1)各縣(區)旅游局及時組織符合條件的單位進行申報。各縣(區)旅游局應以正式文件形式上報鄉村旅游點評定申請,同時報送如下附件:
①申報單位概況及創建工作情況介紹;
②《省鄉村旅游點等級評定表》自評打分表一式3份;
③鄉村旅游點經過當地消防部門驗收的證明材料;
④鄉村旅游點各項設施、設備通過安全檢測證明。
(2)市旅游局組織市旅游景區評定委員會和市旅游星級飯店評定委員會在接到申報申請后1個月內對各申報單位進行檢查驗收。
(3)檢查通過的,在旅游網公示7天。
(4)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頒發相關證書、銅牌。
(5)對檢查得分較高,創建效果顯著的單位,作為我市省級三星級、四星級鄉村旅游點的申創單位,向省旅游局推薦上報。
五、考核獎懲
1.對各縣(區)政府鄉村旅游工作單項考核未達到《市政府關于加快全市鄉村旅游發展的意見》中明確的鄉村旅游發展年度目標任務80%的,年終考評實行一票否決。
2.對各縣(區)成功創建全國特色景觀旅游名鎮、全國特色景觀旅游名村、四星級鄉村旅游點和三星級鄉村旅游點的,實行以獎,分別予以4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獎勵資金專項用于獲獎景點規劃、基礎設施建設、資源保護等方面,不得隨意改變資金用途。市區獎勵資金從市鄉村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各縣獎勵資金從各縣鄉村旅游發展資金中列支。
3.市旅游產業發展領導小組根據各縣(區)鄉村旅游工作綜合考核得分排名設一等獎1名,獎勵3萬元;二等獎3名,獎勵2萬元。市區獎勵資金從市鄉村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各縣獎勵資金從各縣鄉村旅游發展資金中列支,用于對各縣(區)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的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