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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加強省以上投資土地整治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建設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導、法人管理、屬地實施、部門協同”的項目實施機制,規范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強化項目后期管護工作,提升土地整治水平,按時保質完成項目建設任務,根據《省關于全面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的意見》、《省省以上投資土地整治項目管理辦法》以及《市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強化耕地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結合我市實際,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主體責任
(一)市政府成立項目管理領導小組。為保證項目的依法、規范、有序實施,確保按期保質完成項目建設任務,市政府成立以分管領導為組長,市紀委(監察)、檢察、審計、國土、財政等部門以及各鎮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項目管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各類矛盾協調以及項目建設的指導和督查。
(二)市國土資源局成立項目日常管理機構。市國土資源局作為項目管理的牽頭部門,抽調專門人員組建項目日常管理機構,明確責任,包干到人,在市項目管理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切實承擔項目管理的主體責任。根據“省級以上投資土地整治項目”管理各環節的規范性要求,加強對全市項目實施全程跟蹤管理和指導督查。
(三)項目所在鎮政府成立項目管理辦公室。各項目所在鎮政府切實履行項目實施的“屬地主體”責任,精心組織人員,設立項目管理辦公室,具體抓好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土地權屬調整、各類矛盾協調處理、項目組織實施以及項目所在村組農戶的社會穩定工作,并做好與市國土資源局的溝通對接工作,確保項目能夠順利實施。
二、規范項目實施,細化過程監管
進一步強化、規范制度建設,以制度推進項目實施,實施項目全過程制度化監管。項目實施管理要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公告制、合同制等各項制度。
(一)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項目法人為市土地復墾整理中心,項目法人可以委托項目所在鎮政府或具有資質的專業化項目管理咨詢機構共同管理。項目法人應履行以下職責:組織編制項目方案;建立健全項目實施管理制度;項目公告,包括項目建設情況、補償安置方案等;組織招投標;簽訂相關合同;組織項目實施;組織完工結算,編制項目財務決算,申請項目驗收;辦理工程移交等。
(二)嚴格招投標管理。項目實施招投標工作由項目法人具體組織實施。項目法人通過招標確定施工單位,并嚴格執行工程招投標的相關規定。市招投標中心加強項目招投標各個環節審查與指導,項目所在鎮政府、市財政局等部門積極支持配合項目法人的招投標工作,確保招投標活動每個環節合法、規范、公開、公平、公正。
(三)嚴格落實工程監理制度。為確保工程質量,必須進一步強化監理管理。一是選擇確定監理單位。批復文件指定監理單位的,項目法人應與批復文件指定的監理單位簽訂監理合同;批復文件未指定監理單位的,由市項目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市國土、財政等部門從省國土資源廳招標的監理庫中選擇確定,項目法人與監理單位簽訂監理合同。二是實行監理人員壓證制。根據項目監理工作量合理確定監理人數,確保每個項目不少于3名監理人員(總監1人,現場監理不少于2人)。現場總監與監理要具備相應的從業執業資格證書。監理期間,監理人員須將監理證書原件上交項目法人進行壓證管理。三是加強監理人員管理。對監理人員不按規范履行監理職責的,項目法人要及時向監理單位出具書面整改通知,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及時提請相關部門取消其監理資格。
(四)加強對施工單位管理。施工單位必須全面履行合同約定,按期保質完成工程建設任務,各項目所在鎮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插手工程施工,確保“誰中標,誰實施”。一是對項目經理實行考勤制。施工單位要將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等項目現場施工管理人員名單報項目法人,施工過程中無特殊情況不得擅自變更項目經理。施工單位項目部組成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將執業資格證書交由項目法人保存。項目法人以及項目所在鎮負責對項目經理出勤率進行考核,項目經理每月要在施工現場工作不少于22天。二是嚴禁違規轉分包。嚴禁施工單位擅自轉分包,施工單位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五)強化項目實施管理。項目法人負責對項目實施進行全程管理,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對實施進度、質量等內容進行跟蹤檢查。
1、檢查規劃執行情況。項目規劃方案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減規劃工程內容,不得隨意變更,未經批準擅自變更的,項目決算審計和驗收不予通過。確需變更的,要嚴格按照程序對照相關文件要求履行變更報批手續,不得“先上車后買票”。
2、檢查新增耕地到位情況。新增耕地是項目驗收的一項關鍵性指標,必須按照規劃新增耕地內容全面實施到位,項目法人和項目所在鎮政府負責跟蹤檢查,確保新增耕數量、質量達標。
3、檢查工程到位情況。項目法人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跟蹤管理,檢查閘、站、橋、涵等各項工程到位情況,確保按規劃實施到位。
4、檢查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履職情況。項目法人在項目監管過程中要及時對監理、施工等單位履職情況進行抽查,發現問題責令及時整改。
5、檢查收集檔案資料。項目法人督促項目建設各方及時記載、收集、整理項目資料,項目檔案資料收集整理要與項目實施進度同步進行,按照業主、監理和施工三類分別整理成冊歸檔。
6、項目延期與撤銷。項目因客觀原因確實無法按期完成或繼續實施的,可按規定申請延期實施或撤銷。申請延期的,應在項目計劃完成之日3個月前提出,延期不超過1年且只能申請1次;申請撤銷的,應全額退回已下達資金。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影響無法繼續實施的,可申請審計清算,結余資金按原渠道返還。凡未申請延期、撤銷、清算而逾期實施的,將作注銷處理。
(六)耕地質量評定。市農委負責對實施后土地整治項目區耕地質量、新增耕地質量進行監測評定,并出具耕地質量監測評定報告,對監測質量不符合要求的,項目法人責令相關單位及時整改,直至質量達標為準。
三、嚴格資金管理,執行專款專用
(一)實行項目資金報賬制。設立市國土資源局土地整治項目專戶,土地復墾整理中心為項目核算單位。項目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項目法人根據項目進度填寫項目資金撥付申請表,項目主管部門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報財政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根據審核意見,撥付項目資金,各相關部門和主體嚴格規范項目資金管理。
(二)工程計量審定。工程量計量支付分四步:第一,監理單位審查已完成工程質量評定資料,審核已完成工程數量及價格,確定已完成工程款支付數額,并對應付工程支付款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第二,由項目法人聯合項目所在鎮政府對上報的工程計量進行現場抽查核對,確定支付工程款;第三,財政部門審核撥付項目資金。工程計量支付要確保工程量真實準確,嚴禁多報、虛報工程量,一經發現,嚴肅查處。
(三)執行質保金制度。項目驗收后,財政部門應預留不少于5%的工程質量保證金,待質量保證期滿后根據工程質量情況撥付。工程質量保證期原則上不少于5年。項目節余資金應在驗收后3個月內按原渠道返還。
(四)加強項目跟蹤審計。財政部門負責組織有資質的審計機構對項目預算、資金使用、工程結算、財務決算等全過程進行跟蹤審計,杜絕不規范使用項目資金的現象發生。
(五)其他。資金管理的其他規定按照省財政廳印發的相關文件執行。
四、項目竣工驗收與后續管護工作
(一)竣工驗收:
1、初驗。項目法人應在完成項目建設任務、竣工測量、土地權屬調整、耕地質量評定、決算審計、檔案資料整理、實施工作總結的基礎上,向市國土資源局、財政局提請初驗。市國土資源局、財政局受理申請7個工作日內會同市紀委、審計、農委、水利等部門組織初驗,并形成初驗報告后報請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驗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驗收認定為不合格:(1)未完成規劃設計確定的建設任務;(2)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設備使用困難或無法使用;(3)耕地質量不符合要求;(4)存在資金截留、挪用等現象且未及時整改到位;(5)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終驗。省國土資源廳受理申請1個月內會同省財政廳、市財政局和市國土資源局組織驗收,并形成驗收結果。驗收結果通過省國土資源廳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予以確認;公示有異議的,開展調查與核實,并作出相應處理。
(二)后期管護。項目驗收合格后1個月內,市國土資源局與項目所在鎮人民政府辦理移交手續,簽訂移交協議,落實管護責任。項目所在鎮國土資源所(分局)負責項目后續管護督查工作,跟蹤督查的年限不少于5年。
五、強化監督跟進,嚴肅責任追究
(一)建立項目紀檢督查跟進機制。由市紀委(監察)牽頭,市審計、公安、國土、財政等部門以及項目所在鎮政府全力支持與配合,建立項目管理督查跟進機制,將項目實施與管理過程中的廉政、履職、社會穩定風險點列入重點督查范圍,結合項目實施進展情況,持續跟進,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保證項目的規范、保質、按時、順利實施。
(二)嚴格項目建設責任追究。市政府與項目所在鎮簽訂項目建設目標責任狀,市紀委加大對項目所在鎮履職情況的督查,因工作不到位,造成工程進度緩慢、群眾矛盾激化、項目實施不到位或項目驗收不合格,將嚴肅追究責任人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將依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因項目所在鎮直接責任造成項目超期實施或影響項目竣工驗收的,三年內停止安排所在鎮新上項目。
(三)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規劃設計編制、工程監理、測量、審計、施工等單位因工作失職造成項目頻繁變更、實施進度緩慢甚至無法實施、質量不達標的,將納入黑名單管理,實行招投標市場限入措施。
本通知前本市有關省以上投資土地整治項目管理規定與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