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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養老保險制度的歷史沿革
自有文字記載以來,人類養老制度的形成經歷了幾千年。這段漫長的歷史大體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即家庭養老階段、國家養老保險階段和社會養老保險階段。這三個階段體現的是三種不同的養老模式。
1.家庭養老階段
家庭養老,即由家庭承擔贍養老人的功能。在傳統社會里,無論是以“父子關系”為核心的東方家庭,還是以“夫妻關系”為核心的西方家庭,都在承擔著“撫育兒童和贍養老人”及抵御家庭成員社會風險的功能。社會學意義上的擴大家庭(三代或者三代以上)承擔著保障、再分配甚至儲蓄的全部功能。尤其是在東方國家,老人與他們的孩子居住在一個大家庭里,家庭中的所有成員,甚至老人和孩子,都用各種方式盡其義務——在田里做工、在家里做家務、照顧兒孫。老人撫養了孩子,留下了財產;他們老了,需要孩子們贍養,代代相傳。小農經濟在中國持續時間最長,家庭是生產實體、消費實體和贍養老人的基本單位。一般社會風險是通過“養兒防老,積谷防饑”的方式實現的。這種家庭養老保障機制有如下特征:(1)假定社會條件不變,確信具有理智的人可以合理安排一生的收入,以備年老之需;(2)大家庭需對其家庭成員的收入和風險進行集中調節,才可以承擔養老保障的責任;(3)老年人控制財產,養兒防老成為根深蒂固的傳統意識和社會責任;(4)忠孝節義是支持家庭養老保障的傳統道德基石。人們自愿地向老年人提供贍養費是基于兩點:其一他們把老年人的幸福看作是整個家庭的幸福和榮譽;其二他們知道總有一天自己也要依靠子女生活。
這種雙向的兩代人之間收入轉移支付的家庭抵御社會風險的機制,是一種非正規的社會保障制度。它的優勢是:(1)成本低,因為老人很容易在家庭中找到一些有益的工作,減輕年輕人的負擔,使他們更好地從事高效率的工作;(2)方法靈活,如家庭養老制度不需要有關退休年齡的限定;(3)適應性強,家庭成員最了解老人的情況和需要,能針對每一個偶然事件及時采取措施。因此,在發展中國家里,非正規養老保險制度至今仍是人們抵御社會風險的主要形式。然而,不可否認,這種家庭養老機制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家庭中主要勞動力的病殘或者子女的早逝,都可能導致家庭養老保障機制的瓦解。
2.國家養老保險階段
工業革命帶來了經濟、政治、社會、法律和人口結構的改變,在工業化國家,家庭養老保障制度首先開始瓦解。在經濟上,以城市為基礎的工業和服務業發展起來了,農業人口減少了,子女離開故鄉到城市就業和安家;在政治上,某些利益集團已經產生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呼聲;在社會環境方面,人口流動的增加和受教育程度的差距,產生了代際之間的距離;在法律方面,遺產稅和繼承法的產生,使老人通過控制財產激勵年輕一代贍養的手段出現了危機;在人口方面,出生率在下降,人口向老齡化發展。所有這些,都促使著家庭養老向新的模式轉換。但需要指出的是,轉換的只是養老保險制度,并不是全部老年保障體系,即便是最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也終究不可能完全代替家庭老年保障的功能。即使是在21世紀的知識經濟時代,家庭老年保障對老年人也仍然是非常重要的。
現代意義上的國家養老保險是從德國開始的。1889年,德國首相俾斯麥建立了第一個養老保險制度,其對象僅僅是生活困難的傷殘老工人,繳費與給付水平極低。1891年,養老保險費由雇員和雇主各繳0.6帝國馬克,相當于雇員工資的0.85%;到70歲退休時,每月得到養老金15帝國馬克,相當于月平均工資的21%。雖然這一制度最初覆蓋的范圍很窄,但它已包括了國家養老保險模式的基本要素。勞動者在職時繳費,并得到承諾在年老時可以得到退休金。國家在其中通過立法形式承擔了兌現的責任。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隨著《貝弗里奇計劃》的實施以及英國“福利國家”的建立,以公共年金計劃為特色的養老保險制度在工業化國家紛紛建立和日臻完善。繼德國之后,歐洲一些國家也紛紛建立了類似的養老保險制度,其中有些國家將養老金擴展到全體公民,同其是否就業及工資收入無關。與歐洲國家不同的是,美國一開始建立的是職業或行業年金制度。20世紀30年代的大蕭條之后,羅斯福總統開始實施“新政”,頒布《社會保障法案》是其重要措施之一。美國“新政”所建立的養老保險,是一種部分積累的籌資模式,在待遇標準上實行累退式的與工資收入相關聯的制度,以照顧低工資勞動者。此后,養老保險制度成為工業化國家普遍覆蓋全體公民的一項最基本的社會保障措施。
3.社會養老保險階段
20世紀70年代以后,發達國家的國家養老保險模式先后遇到問題。特別是現收現付模式,由于人口年齡結構的變化,面臨著入不敷出的窘境。國家在養老保險方面應負什么責任、負多大責任的問題,已出現爭論。有些國家的財政承受沉重的負擔,就業者的勞動積極性卻因“優厚”的福利而下降。為了消除國家養老保險模式的弊病,各國紛紛進行改革,其中不僅有發達國家,還有像中國這樣的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國家。與此同時,一些發展中國家在養老保險問題上沒有走發達國家的模式,闖出了不少新路,如新加坡的公積金制度、智利的個人賬戶制度等。雖然這些新模式也存在各自的問題,但畢竟使人們看到了不同的思路。
社會養老保險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為目的,通過再分配或者儲蓄的方式建立養老基金,用以支付老年生活費用的社會政策或制度。就社會養老保險的廣義概念來說,它的建立需要個人、家庭、企業和國家的共同參與及努力,因此,它將汲取養老保險體制三個歷史時期的理論和實踐的精華;它的最佳目標是國家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與家庭儲蓄(商業保險)相結合的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
二、養老保險國際改革趨勢
20世紀60年代中期之后,發達國家進入人口老齡化階段,養老保險的精算基礎發生了重大變化。按照原定的繳費水平和支付標準計算,沒有一個發達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能夠順利度過2010年到2030年的退休高峰。實際上,贍養系數不斷提高加上養老待遇的剛性增長,使任何一個以現收現付為主體的養老保險體制都不可能長期具有財務可持續性。傳統養老保險體制的弊端在20世紀70年代西方國家經濟出現“滯脹”后表現得更為突出。80年代以來,世界各國先后開始進行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增收節支,緩解現收現付制度的財務危機。主要措施包括:一是提高費率,并取消繳費的最高和最低收入限制;二是提高領取全額養老金的年齡,延長享受待遇所需的最低繳費年限;三是加強養老金與終生收入和繳費之間的聯系,如英國由政府管理的收入關聯年金以勞動者一生而不是收入最高的20年的平均收入為基礎計發養老金;四是改變與工資指數掛鉤的養老金調整辦法,按相對較低的物價指數對養老金進行調整。
(2)建立多支柱養老保險體制。所謂多支柱養老保險體制,一般包括三個支柱,即:政府強制建立的、現收現付的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建立的年金(即企業年金)計劃;個人自愿儲蓄養老計劃。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形成政府、企業和個人合理分擔養老保險責任的機制,各國普遍縮小基本養老保險的規模,鼓勵發展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養老計劃,以加大企業和個人的責任,充分發揮市場的功能,最終有效地解決養老保障問題。目前,只有少數國家(如智利和新加坡)完全取消現收現付的基本養老保險,建立單一的個人賬戶型強制儲蓄養老制度,大多數國家都正在向多支柱養老保險體制轉變。
(3)在政府嚴格監管下對養老保險基金逐步開展投資運營。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危機能否克服,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基金能否保值增值,而投入資本市場運營是基金實現保值增值目標必不可少的途徑。20世紀80年代以來,許多國家開始對養老保險基金進行投資運營,以提高基金收益率,滿足養老金長期支付的需要。在基金的投資運營中,有三點國際經驗需要引起重視:一是政府必須進行嚴格監管,以確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二是基金運營必須引入市場競爭機制,以實現盡可能高的投資回報率;三是要充分估計基金運營的長期金融風險,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防范和化解。
綜上所述,養老保險作為社會保險的一個重要險種越來越受到各過國政府的關注,其國際改革趨勢是:在改革原有的養老保險體系的基礎上,調動企業、勞動者的積極性,建立各種類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最終形成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個人自愿儲蓄養老保險等多支付體系的社會養老保險模式。同時,探討用基金制替代現收現付制,通過積累,克服老齡危機。通過加強基金在資本市場的運營,爭取高回報,提高養老保險資金投入與產出的效率。把國家保障和商業保險的使用價值融合在一個有主有輔、共同發展的綜合性的社會制度之中。
現代的養老保險制度起源于19世紀末歐洲資本主義工業社會。1889年,德國在世界上第一個建立了強制性的國家養老金制度。經過100多年的歷史發展,類似的制度已經推廣到160多個國家和地區。今天,養老保險制度早已成為工業化國家普遍覆蓋全體公民的一項最基本的社會保障措施。不同的是,歐美國家正在由國家養老保險制度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過渡;亞非國家正在由家庭養老制度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過渡。它們基于不同的起點,朝著一個共同的方向努力,即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