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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商業銀行由于相關信貸內控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監測手段等原因,導致信貸“準押品”管理出現諸多問題,影響了從“準押品”到“真押品”的權益實現。商業銀行應積極采取建立健全“準押品”管理制度、將借款人承諾列入借款合同正式條款、提升自動化控制水平、建立“準押品”會計核算制度、將客戶擔保承諾事項管理嵌入信貸業務全流程等風險防范措施。
關鍵詞:商業銀行;準押品;探討
“準押品”是借款人承諾將來準備抵質押給銀行,目前尚未抵質押給銀行的財產。在實際工作中,銀行在貸款發放時,有時因借款人受客觀條件限制,現階段特定財產無法直接抵押給銀行。銀行為降低風險,保證自身權益,被迫要求借款人承諾在將來條件具備后,再將相關財產抵押給銀行。但上述承諾轉化為現實具有不確定性,一是“將來”的時間不確定性,二是“條件具備后”的判斷標準不確定。這就要求銀行需長期持續關注借款人經營及建設項進展情況,及時跟進完善后續抵質押手續,否則將導致該種承諾變成一紙空文。目前,由于各銀行信貸制度在“準押品”的貸前受理、貸中審查、貸后監控及“準押品”后續轉化等方面普遍缺乏完整的、具體的、操作性強的規定和范例,導致出現管理“真空”,影響了銀行從“準押品”到“真押品”的權益實現。
一、“準押品”管理存在問題的主要表現形式
(一)客戶承諾事項線下碎片化管理,集約化水平不高借款人相關擔保承諾事項,銀行普遍以書面承諾函或借款合同補充條款為載體,零散存放在各個信貸檔案中間,既未錄入管理系統,也未納入會計核算。各級管理部門無法掌握該類事項涉及的戶數、金額、已存續時間、變化情況等內容,不利于統計分析和考核管理;承諾事項自動化控制水平不足,無法實現后期督辦和預警,共享性和規范性尚需提高。
(二)客戶承諾事項具備條件后,仍長期不辦理相關抵質押手續在實務工作中,“準押品”在新設立法人固定資產貸款項目比較普遍。借款人在建設期開始階段普遍缺乏手續完備、數量充足的可供抵質押的資產,因此銀行通常對該類信貸業務采用“階段性保證(或信用)+抵押”方式。要求借款人在提供必要保證的基礎上,同時承諾在將來條件具備時,將某土地、房屋或權利等抵質押給銀行。固定資產貸款由于具有借款期限長、金額大、借款主體普遍未形成穩定收益來源等特點,在項目建設期和運營期內,還將存在產品、市場、政策等風險,所以銀行發放貸款時面臨相對較大風險。若貸款后再發生“準押品”抵質押手續得不到落實的問題,將很可能出現銀行債務懸空或造成較大損失。這類問題主要分兩種情況:一方面,借款人在“準押品”抵質押條件已經完全具備的情況下,態度消積,以辦證費用等為借口,拖延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另一方面,基層銀行貸后管理工作不到位,未能積極協助、督促借款人辦理相關登記手續。例如:2014年,某銀行向**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放房地產開發貸款1億元,期限2年,借款人申請貸款時承諾以建設項目建成后的在建工程作為抵押。但借款人在建設項目主體已完工并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以費用為由遲遲不愿辦理抵押手續。
(三)客戶承諾的抵質押物本身存在瑕疵,后期無法辦理登記手續由于借款人前期隱瞞關鍵事項、銀行貸前調查不到位等因素,銀行未能事前發現客戶承諾的抵質押物本身存在重大瑕疵,導致事后無法落實相關登記手續,承諾事項懸空。如:銀行在發放貸款過程中追加煤礦企業采礦權抵押承諾時,未準確了解采礦權價款繳付情況、采礦權權屬是否存在爭議、采礦權證是否被法定機關扣壓查封、采礦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內等情況,一旦借款人惡意隱瞞相關重要事項,將直接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
(四)借款人承諾的“準押品”在貸款前已經抵質押給第三方由于銀行自身“準押品”管理制度不清晰、不健全,導致部分機構對借款人貸前承諾事項只注重審查形式要件,未審查承諾實質內容。例如:**有限公司向銀行申請固定資產貸款2億元時,書面承諾項目電費收費權不質押給他人,并順利取得銀行貸款。但實際上借款人在此之前,已將相關電費收費權質押給他人。
(五)借款人在取得貸款后,將承諾的“準押品”轉抵質押給他人產生所述問題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銀行缺乏有效監控授信條件后續落實情況的工具。由于銀行與企業間的信息不對稱,銀行無法適時掌握企業“準押品”財產所有權取得等關鍵事項進展情況,只能靠信貸經理人工收集或訪談了解相關信息,但傳統調查手段和簡單的調查內容,必然無法全面準確的掌握客戶信息。二是借款人對原承諾事項的轉化積極性不高。貸款一旦發放,銀行將從貸款前的相對“強勢”方轉變為“弱勢”方,企業受銀行的硬約束性降低,甚至出現違背承諾,將“準押品”抵質押給他人的情況。
(六)“準押品”發生異常情況主要包括在銀行不知情的前提下,“準押品”發生出租、轉移、出賣、拆除等特殊狀況,嚴重影響銀行從“準押品”到“真押品”的權益實現。
二、“準押品”管理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
(一)銀行信貸制度不健全,管理存在薄弱環節銀行為規范貸款擔保流程,提高抵質押物管理水平,通常會制定比較完善的授信業務押品管理制度,明確貸款押品從貸前受理、審中審查,到貸后權證管理的全流程操作標準。但往往在“準押品”管理方面內容不健全,造成制度缺失,形成管理“真空”。
(二)借款人承諾不以借款合同為書面載體,約束力弱目前,借款人出具的相關“準押品”的承諾文書,主要是為了滿足銀行內部的貸款審批條件,形式上要求簡單且不統一。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是借款人出具的一份簡單的書面承諾,承諾事項并不是借款合同的正式條款。同時承諾文書并未經銀行內部法律部門審查認可,更沒有經過外部公證部門公證,具有較弱的約束力。因此,在缺乏硬性約束責任和責任追究的法制環境下,出現各種問題在所難免。
(三)銀行“準押品”監測手段落后,跟蹤監測無法落到實處由于銀企信息的不對稱,天然造成銀行押品貸后管理工作難度較大,目前銀行“準押品”監測手段和工具的落后,是制約押品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信貸客戶經理往往只是對客戶報送的紙制資料進行完備性檢查,不重視外部信息的收集,不主動利用工商、人行、房產、土地等政府部門的公開網站進行信息查詢常態監測,易出現信息延遲或失真,做出錯誤判斷;如果再出現信貸人員工作不盡職等問題,將會直接導致押品管理出現風險。
三、“準押品”風險防范對策
(一)銀行應盡快建立健全“準押品”管理制度銀行應正確認識“準押品”管理的重要意義,及時制定“準押品”貸前審查、貸后監控操作流程和防控重點,特別是在貸后管理環節,應明確監控人員、監控方式、監控內容、監控頻率和責任等內容。
(二)將借款人承諾列入借款合同正式條款,提高法律約束效力在銀企雙方簽訂借貸合同時,應將借款人相關承諾事項列入具體條款,同時要明確借款人違約責任等內容,必要時可進行司法公證,確保銀行信貸資金安全。
(三)提升自動化控制水平,變“人控”為“機控”銀行應將借款人承諾事項統一錄入相關銀行業務系統,提高集約化控制水平,方便用于統計分析管理,并設置時間等參數,定期提示或風險預警。
(四)建立“準押品”會計制度,將相關承諾事項納入科目核算準抵押物會計核算全面與否,將會直接影響信貸資產管理水平,準確地核算準抵質押物的潛在價值,將有助于保障銀行權益安全,防范風險的產生
(五)銀行應將客戶擔保承諾事項管理嵌入信貸業務全流程,變被動為主動銀行應在客戶存續期內的評級、授信、計價、風險分類等管理中探索引入客戶承諾兌現情況,增加客戶對承諾事項轉化的積極性;完善貸后管理考核辦法,配套承諾兌現正向激勵措施,提升基層機構管理的主動性,保障銀行正當權益。
作者:范曉陽 單位:中國建設銀行山西總審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