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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印花稅政策從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印花稅來看,印花稅以保險公司全部保險合同中保費收入的總和為稅基,按照0.1%的稅率計算征收。目前我國對種植業、養殖業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
(二)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企業所得稅政策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在征納時除了可以稅前扣除的項目(我國當前的財稅制度規定,保險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收入來源包括按照合同征收的全部保費、被減免或者返還的流轉稅、國家對保險企業財政性補貼或其他補貼收入、保險企業在二級市場買賣國庫券的所得,其中購買的國債到期獲取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之外,其經營中央、地方財政進行保費補貼的種植業險種業務,提取不超過保費收入25%的農業巨災賠償準備金,也可稅前列支。同時,財稅[2010]4號文件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到2013年12月31日止,對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種植業、養殖業保險業務而獲取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該保費收入的90%計征。在一定程度上,這些稅收優惠政策減輕了商業保險公司的經營壓力,也增強了其自身應對巨災風險賠償的能力。
二、外政策性農業保險稅收政策簡述與經驗借鑒
為了保證農業保險計劃的順利實施,各國(地區)都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給予稅收優惠(如表2所示),這些稅收優惠措施對我國農業保險稅收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從表2的內容可以看到,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稅收優惠幅度均較大。首先是免稅范圍廣,如美國、菲律賓等國家對農業保險免征一切稅收;其次是稅收優惠幅度大,如日本對農業保險開征的營業稅和所得稅低于其他行業,俄羅斯對農業保險獲得的利潤免稅等;再次是激勵作用強,各國(地區)通過農業保險的稅收優惠政策,擴大了農業保險的覆蓋面,保障了農民收入與農業經濟的發展。我國應該借鑒境外農業保險的稅收政策,推動農業保險的快速發展,借助政府扶持,將農業保險辦成惠民事業。
三、進一步加大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稅收優惠的對策建議
(一)擴大涉農保險的稅收優惠范圍對農業保險經營免除營業稅政策應當按照近期實施的《農業保險條例》精神,適用于農林牧漁業保險,覆蓋種植業、林業、養殖業,進一步擴大《營業稅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的農牧保險范圍。條件成熟之后,還可以進一步擴展到有關農民人身健康、財產安全、農田水利設施等。政府應該結合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制訂相應的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
(二)擴大農業保險經營組織的稅收優惠范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稅收優惠政策范圍要從經營政策性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擴展到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各類保險組織。我國《農業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經營農業保險的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條例》從我國實際出發,確定商業性保險公司和其他合作互助保險組織都有參與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直保業務的權利。因此,對于互助保險公司等非盈利組織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應進行稅收減免,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緩解國家財政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資金扶持的壓力。
(三)配合營改增的實施,改進政策性農業保險稅基計算方式當前國內普遍是以保險經營主體通過經營保險業務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全部款項作為其營業稅的征繳稅基,存在不合理性。由于保險機構總保費收入中相當一部分的最終所有權并不歸其所有,可能會作為賠款方式支出,因此,把保險經營主體收取的全部保費收入作為其繳納營業稅的計算依據需要改進。當前可以結合國家營業稅改增值稅的政策,積極探討金融保險業營改增的措施,并結合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的特殊性,制定相應的農業保險稅收政策。
(四)對政策性農業保險征收企業所得稅要適當首先,改進按會計年度對保險公司征繳所得稅的計算方法,實踐操作中可以以農業風險發生的周期為計量期間進行征稅。對于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利潤的企業所得稅計征可采用更加靈活的方式,加強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支持。如果在一個計量周期內其利潤結余總額小于保費收入的一定比例,就對其予以免稅;如果利潤結余的總額超過保費收入的一定比例,就對超出部分計征企業所得稅。這樣做有利于增加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準備金積累,降低保險費率,提高農民的保費支付能力。其次,我國現行稅收制度對經營中央、地方財政進行保費補貼的農作物險種業務的保險公司,還可提取巨災風險準備金,以不超過保費收入的25%為準,并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結余部分則全部作為保險公司當年利潤予以征納所得稅。因此,建議對農業保險征收企業所得稅要適當,對承擔賠償責任的大災風險準備金不征收所得稅。
(五)實施農業保險區域稅率政策實施區域差別稅率政策可以進一步增加農業保險參保率,促進高風險地區農業保險業務的發展。由于保險市場的逆選擇行為普遍存在,我國對不同險種、不同地區實行統一的農業保險稅收政策和稅率,這就使得保險公司將自然災害發生頻率高、賠付率高的險種和地區排除在經營范圍之外,從而導致經濟實力較好的東部地區的農業保險得到全面發展,而經濟實力弱的西部地區因為財力所限,只能在小范圍開展農業保險。
作者:楊秀玲單位:河北大學出版社高級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