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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界將那些把科技創新作為基本戰略,致力于大幅度提高科技創新能力,從而形成日益強大競爭優勢的國家稱之為創新型國家。稅收制度創新的目的就是要改變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現狀,更好地服務于經濟建設。推動稅制創新,就是要調整、完善相關的稅收政策,并使同一稅種內部及不同稅種之間保持協調;就是要充分發揮稅收對經濟運行結構的調節,以減免稅來激勵勞動,鼓勵儲蓄,擴大投資。改善供給。同時,在微觀經濟中調節生產和消費,有利于產業結構的合理化。
一、完善產業結構優化和循環經濟發展的稅收政策
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OECD國家普遍實行了征收環境稅的政策,包括空氣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固體廢物污染等方面的征收。建國以來。我國GDP增長了10多倍,而每增加1億元GDP所需投資則高達5億元。根據我國首次的綠色GDP核算結果,2004年全國環境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為5118億元,占當年GDP的3.05%。我國第三產業占GNP比重較低。不到40%,而發達國家是60%~70%。現代化后進國家趕超領先國家的一個重要途徑就是采用“部門不平衡發展戰略”,需要有潛力的主導產業,通過以創新為基礎的主導部門與其他部門復雜的關聯互動產生擴散效應來推動產業結構轉換,從而加速經濟增長。
(一)生態稅制上。完善現行環保稅制,研究開征環保稅
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綠色經濟,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生態保護型社會。根據礦藏的品質來確定資源稅稅率。在減免稅項目中包括對能源礦藏的勘探開發費用的抵扣。對企業為防止開采而破壞環境的支出予以抵扣,對保護礦工生命安全的支出的抵扣等。提高單位計稅額,實行彈性差別稅率,使資源的價值和稀缺性在稅收補償中得到體現,促進資源的合理開采和節約利用,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和資源輸出地的財力。支持西部大開發。對技術含量高、資源回收或綜合利用、開發利用替代資源。對清潔生產繼續給予稅收鼓勵。在合理劃分資源等級的基礎上,對重點礦山和品目的資源變化情況進行監控。并據此對稅額進行相應調整。對利用資源科技,以資源回采率和環境修復率作為確定稅率的重要參考指標,根據資源產品在不同時期的價格適當調節稅率,為資源開采企業發展提供緩沖的空間。對鐵、煤、石油等非再生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實行定額稅率和比例稅率相結合的復合計稅辦法。對“綠色產業”如風能、太陽能、地熱、潮汐和水能資源等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產品實行零稅率。對符合一定生態標準的生產企業,在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方面給予一定的減免優惠;對以清潔能源為動力,符合節能技術標準的車輛,給以適當比例的車輛購置稅減征優惠。消費稅擴圍,應考慮將多套住房、高檔家具、高檔服裝、主要大氣污染源、高級高能耗娛樂消費、電池、煤炭、一次性產品以及一些限制類的建筑材料等納入其中,并提高稅率。在我國能源含稅價和價格含稅率均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情況下,逐步提高成品油等能源稅價,在能源制約的大環境下出臺燃油稅。對一些關鍵性的、價格高性能優、環保節能經濟和社會效益異常顯著的重大設備和產品。在一定期限內實行加速折舊和所得稅稅收抵免及某些增值稅減免優惠。為保證征收鏈條的完整,增值稅擴圍可先將循環經濟產業鏈企業、環保產業調整、產品更新、調整產品結構、工藝設備改造、通信設備、計算機、信息傳輸等作為轉型試點,營業稅其他項目短期內可保留,相應發生的投資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并給予所得稅抵免。對從事生態節能技術開發、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稅基與增值稅相協調。
(二)調整產業布局的稅收政策
企業所得稅可設置累進稅率來促進地區產業的合理分布,為保護西部環境。在鼓勵企業環保生產行為的同時,更要突出預防和懲罰污染環境的行為。根據不同地區、不同產業實行差別稅率,對東、中、西部地區從事鼓勵類產業的收入實行低稅率,對從事限制類產業的收入實行高稅率,這樣就促使一些不利于東部而利于西部地區發展的產業向中西部轉移。而逐步退出的是那些在各地區都不利的產業。通過加大稅收留成比例來促使資金投入到中西部地區的基礎建設中,并且對西部地區公路國道、省道建設用地可比照鐵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對國產的重大技術裝備、對適合集約化發展的產業和一些制造業。應實行累退稅率,促使資源向大型企業集中。使產業向重工業和采礦業集中的中西部、東北地區轉移。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使制造業成為技術創新最為活躍的行業,并且促進產業在區域間的合理布局。
(三)關稅政策
綜合順差過大問題。降低原材料、初級產品、半成品資源、高能耗、高污染產品的出口退稅,取消資源型產品或投資過熱的煤炭、磷礦、電解銅、原油、柴油、鋼鐵、水泥及一些礦產品等的出口退稅率,提高高科技產品、具有知識產權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對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直接用于生產節能產品的設備、環境監測儀器、環境無害化技術、清潔汽車、清潔能源以及技術資料等,減免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四)涉外稅收優惠
應盡量減少對直接減免稅優惠措施的使用,重視對間接優惠等不受國際稅法因素制約形式的采用,使跨國納稅人直接受益。
二、完善促進技術進步、高科技和新經濟發晨的稅收政策
要變“中國制造”為“中國創造”,就要改善企業技術創新的市場環境,保證獲得由其帶來的超額利潤。鼓勵科技投入,加快發展創業風險投資,加強中介服務,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的稅收支持力度。
(一)盡快推動增值稅轉型
生產型增值稅加重了企業稅負,不利于國內投資環境的改善,不利于高新技術企業參與國際競爭。降低認定“門檻”,將一些有固定經營場所、會計核算健全的小規模納稅人納入一般納稅人管理,并降低稅負。消除增值稅對技術進步的副作用,根據“稅不重征”的原則,對高新技術企業的中試產品免稅。對高新技術產品減免或先征后返。免除高新技術企業機器設備進口環節的關稅與增值稅,并對其產品出口退稅。
(二)所得稅改革
要多用間接措施,稅收優惠方式要多樣化,并要指向具體科研開發活動及其項目。改革高新技術企業的計稅工資標準,比照軟件開發企業。可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人員的工資支出在稅前全額扣除。針對創業投資所具有的平均第7年才能產生盈利的長期性特點,增加虧損彌補年限至企業真正贏利年度,允許稅前提取風險準備金和擴大投資抵免,再根據國際通常做法,對創投業這類投資工具屬中介性組織,其收益為中間所得,其投資分紅已分配利潤如股息紅利等可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以克服經濟性重復征稅,并可規避WTO規則的限制。對企業投資高新技術獲得利潤再用于高新技術投資的。不論其經濟性質如何。均退還其用于投資部分利潤所對應的所得稅。在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方面,可規定將發生的貿易或商業活動有關的研究或試驗支出作為費用直接扣除。不必作為計提折舊的資本支出。對擁有大型科研機構的企業可允許加大研發風險基金的提取比例。
(三)營業稅的改革
營業稅對從事節能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要免征。稅基與增值稅相協調。
(四)要根據“彌補風險”的原則。對上述優惠政策及時調整。以免僵化
如對一般技術含量不高的進口設備,可考慮不再免征增值稅,這樣既有利于增加對國內機器設備的需求,也有利于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
三、促進教育與人力資本發展的稅收政策
“要把促進教育公平作為國家基本教育政策,……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教育需求。”制定以人為本的稅收政策是各個國家的共同選擇。發達國家高、中、初級工占勞動力的比重分別為35%、50%、15%,而我國的這一比例約為5%、35%、60%,同時這也是導致我國就業增長彈性呈現下降趨勢的原因之一。勞動力結構不合理突現出了教育的缺陷。加拿大的教育稅是其義務教育經費的主要來源。父母為子女教育儲蓄的利息享受免稅;英國對個人以提供獎學金名額等方式捐贈免稅,并對向18歲以下或18歲以上但仍在上學的子女的贈與可免贈與稅;美國對符合條件的教育支出和教育貸款可抵免和稅前扣除,納稅人可為未滿18歲的孩子設立“教育金”賬戶,給予一定限額的稅前扣除。
為促進人才培養、知識的更新和積累,或鼓勵個人、家庭投資于教育。我國可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一是比照韓國的教育稅、法國的學徒稅和培訓稅等。研究開征教育稅,專款專用于教育事業的發展。二是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首先,降低個人所得稅45%的最高邊際稅率,減少稅率級次,并拉長稅率線。英、日、美國最高邊際稅率分別為40%、37%、35%,俄羅斯為13%的比例稅率。加上我國收入水平低。稅前扣除項目少等因素,所以目前稅率明顯偏高,對引進人才不利。其次,在人才投資成本上可增加個人特許扣除,如所負擔的個人或家庭的教育費。對高科技人才的工薪收入可適當提高個稅稅前扣除額。在技術成果和技術服務方面的收入可參照稿酬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并適當擴大對創新發明成果獎勵的免稅范圍。同樣地,這些措施也要體現在對技術入股的獎勵中。增設教育費用扣除項目,對教育投入實行直接稅收優惠,提高費用扣除標準,考慮對學生家庭的學費減免稅計劃和教育稅減免計劃,引導家庭對其成員提供更多的教育投資。準予對教育培訓捐贈條款的稅前列支,以促進對教育的捐贈。建立針對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稅收政策。三是整合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增加對人力資本支出、人才再教育的扣除。韓國對企業支付的技術和人才開發費用是按一定比例從法人稅和所得稅中扣除;意大利對于聘請時間2年以上的博士后。按每個合同提供的信用額度為1500~6000萬里拉,對于企業委托培養的博士生給予的支持為獎學金的40%。我國必須加大稅收政策包括房產稅、營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所得稅方面對勞動力教育、培訓的支持力度。允許企業用于職工培訓的費用在稅前據實扣除。鼓勵企業和個人增加教育培訓投入。改善勞動供給結構,提高勞動者就業能力。根據稅收的收入效應和替代效應原理,適當降低企業稅負,鼓勵投資,以增加就業機會。根據鼓勵再就業從事個體經營的需要,適時提高增值稅、營業稅的起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