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社會保險待遇競合問題研究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摘要]
社會保險待遇競合是指一項事實同時符合若干項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的構成要件。研究社會保險待遇競合,主要是解決復數的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之間的關系及各自的效力問題。社會保險待遇競合可分為四種類型:對于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的規范排除競合,應使依其目的須優先適用的請求權規范排除其他規范;對于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選擇競合,應賦予被保險人選擇權;對于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聚合,應允許被保險人同時行使各項請求權;對于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規范競合,應賦予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有多重法律依據的單一請求權選擇法律依據的權利。
[關鍵詞]
社會保險待遇競合;規范排除競合;選擇競合;請求權聚合;請求權規范競合
為了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我國《社會保險法》確立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大多重合或交叉,被保險人須參加多種社會保險,這與其他國家的情況類似。當一個社會保險待遇給付事由發生時,時常出現被保險人同時符合若干項社會保險待遇給付條件的情形,此即為社會保險待遇競合?!皺嗬偤喜⒎欠稍O計上的漏洞,而是法律上權利體系化導致的一種不可避免的現象。”本文所言之社會保險待遇競合,也可稱為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競合,是指一項事實同時符合若干項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的構成要件。“請求權競合所導致的結果,是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與不合理性。”譺訛出現社會保險待遇競合時,被保險人或其他受益人的復數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之間的關系及各自的效力如何,應擇一行使、同時行使抑或先后行使,社會保險待遇應如何給付?對這些問題的處理無法一概而論,需要針對具體情形分別判斷。請求權是民法發展出的概念,對于請求權競合問題,亦以民法學的研究最為深入。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在性質上雖非民事權利,但與民法上的請求權有諸多近似之處,研究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的競合問題,應首先從民法學中汲取營養,并應結合社會法的特質,方能形成合理的解決方案。德國法學家拉倫茨將請求權競合區分為規范排除的競合、選擇競合、請求權聚合、請求權規范競合四種情形。這種區分對于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競合同樣有效,本文主要采用這種區分方法,用以分析不同情形下的社會保險待遇競合的解決方案。
一、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的規范排除競合
所謂規范排除的競合,是指同一事實符合不同請求權的構成要件,但其中一種請求權規范排除另一種請求權規范,以致只適用第一種規范。此種情形也被稱為法條競合,是首先在刑法學上確立的學說,后被引入民法學。在此,請求權僅以滿足一次為合理,真正有效的請求權只有一個。優先適用的請求權通??砂瓷衔环▋炗谙挛环ā⑻貏e法優于一般法、后法優于前法等原則判定,也有時須根據規范的目的進行判斷。在社會保險法中,發生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規范排除競合的情形較為常見,其發生根據更多是由于不同的請求權規范設置的目的各異,因而應使依其目的須優先適用的請求權規范排除其他規范。比如,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待遇均包含醫療費用給付,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待遇均以貨幣待遇為主,都存在規范排除現象。以工傷保險與醫療保險為例,二者同具保障醫療費用功能,當發生職業傷病時,如被保險人可受領兩種保險待遇,則超出被保險人的需要,有違社會適當性原則,造成社會保險基金的浪費,故在此應使被保險人僅得行使一項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工傷保險制度脫胎于私法并與勞動法關聯密切,其所貫徹的無過失補償、雇主繳費、預防、補償與康復相結合的原則在社會保險法體系中特色鮮明,故工傷保險與醫療保險分別設立,分別應對職業傷病風險和非職業傷病風險。若將醫療保險法與工傷保險法的關系解釋為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顯然不妥。合理的解釋是,工傷保險具有不同于醫療保險的特定目的,應當對遭受職業傷病的被保險人優先適用工傷保險待遇,而排除適用醫療保險待遇?!坝诖四巳Q于各該規范的意義、目的及其背后的價值判斷?;谀承┨厥獾睦碛?,法律可能想將特定事件作一致而終局的規定。假使因為部分這類事件也符合其他規范的構成要件,因而將其他規范也適用于此,則前述作特別規定的目標,于此部分就不能達成了。因此,應排除其他規范的適用?!?/p>
《工傷保險條例》確立工傷保險的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正是這類特定的目的使其獲得了在應對職業傷病風險時優先于醫療保險適用的地位。我國《社會保險法》第30條的規定,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也正是基于此目的考量。著名的《貝弗里奇報告》也曾對英國原有的工傷賠償制度的利弊進行權衡后指出:“要求區別對待工傷事故和職業病與其他傷殘,至少要區別對待發生死亡或長期傷殘情況的理由,遠比要求兩者完全統一的理由充分?!弊?946年《國民(工傷)保險法》推行貝弗里奇的方案后,時至今日,英國仍然保持著“工傷保險對那些遭受工傷者給予特殊而優先的待遇?!薄霸搩炏鹊匚徊粌H仍然存在于英國,還存在于其他許多國家。”
我國《社會保險法》第40條規定:“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傷殘津貼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可兼得,對被保險人符合該兩種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時,采取規范排除競合的模式,其原因主要在于二者的保障目的。傷殘津貼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目的有相同的一面,更有不同。相同的目的表現在,二者均為保障被保險人不能獲取工資收入所給付的社會保險待遇,一項給付即可實現目的,故不應重復給付;不同目的表現在,傷殘津貼的目的在于保障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目的在于保障勞動關系終止后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有權領取傷殘津貼的被保險人是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工作崗位,但與用人單位仍然保留勞動關系;而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被保險人的勞動關系則已經終止,其基本生活保障由養老保險基金承擔更為妥當。故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養老保險待遇依其目的應優先適用,使被保險人在勞動關系的不同效力期間的社會保險待遇實現合理的銜接?!渡鐣kU法》第51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亦體現了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規范排除競合。
二、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選擇競合
選擇競合,也稱為替代競合、擇一競合,是指法律規定權利人享有兩個或多個請求權,權利人可以有選擇地行使,各個請求權的法律后果不可同時有效,權利人實際上只能使一種請求權得以實現。訛讀“倘已行使其一時,即不得再主張其他的請求權。”訛讁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選擇競合通常發生于被保險人的復數請求權內容不同,而其結果又相互排斥的情形?!渡鐣kU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法》第27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這兩個條文均賦予被保險人兩種權利,可以選擇行使,但最終只能行使一種權利,是典型的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選擇競合。被保險人的選擇是有相對人的單方法律行為,只需其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自該意思表示到達保險人時生效,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人均應受其約束。被保險人行使選擇權后,不得再變更其選擇。
三、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聚合
請求權聚合,又稱累積的規范競合,是指以下情形:“同一事實,或者基本上屬于同一事實的情況可以根據不同的法律規定而產生不同的請求權,這些請求權是針對不同的給付的,而且都有效?!鲜龈鞣N請求權,權利人可以同時享有;它們相互并無妨礙?!薄爱攦蓚€以上的法條規定同一法律事實時,其法律效力并不必然是不能并存的?!陛佪嬘炆鐣kU待遇請求權聚合通常發生于被保險人的請求權內容不同,相互并不排斥的情形。如我國《社會保險法》第16條關于被保險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規定,同第27條關于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而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二者的給付內容不同,相互并不排斥,被保險人的基本養老金待遇請求權與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請求權依其性質可以并存,此即為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的聚合。在此情形下,“沒有一個規范是窮盡性的規定,當二規范的構成要件重合,而且法效果彼此并不排斥時,則二者可以并行適用?!浞ㄐЧ舜瞬⒉慌懦猓銓幭嗷パa充?!陛層炤佋谏鐣kU待遇請求權聚合的場合,被保險人的各項請求權可以同時或先后、就其全部或個別而主張。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的聚合在社會保險法中甚為常見,其原因在于,社會保險制度為更好地滿足被保險人的多種生活需要,所設計的待遇形式具有多樣性,被保險人常能夠同時符合多種待遇的享受條件。如我國《社會保險法》第38條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共九項,相互之間大多并不排斥,依其所生之請求權大多能夠并存,最易發生請求權聚合,符合相應條件者可獲得多重社會保險待遇。
四、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規范競合
關于請求權規范競合,是指“存在著多個、但相互獨立的請求權,它們在內容上完全相同或者相互重疊。……所有請求權是針對同一給付的,而對這個給付只能要求一次。如果其中一個請求權得到了履行,由于它和其他請求權在內容上是重疊的,則其他請求權即隨之消滅?!陛嵱炤伬瓊惔恼J為,如果同樣的一個請求權可以根據不同的規范成立,這主要是由于存在多種法律上的請求權基礎,“是一個單一的、建立在多種基礎上的請求權,把它稱為多數請求權基礎,或請求權規范競合?!痹诿穹▽崉罩凶畛R姷拇祟悊栴}是基于契約責任的請求權與基于侵權責任的請求權的競合。在理論上,對此類競合的說明存在著請求權競合說與請求權規范競合說的爭議。輳訛輥而社會保險法對于各種類型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的區分在立法之初即有預見,并較為重視,實務中亦常發生,故于社會保險立法及實務上均已形成相應的成例,又因請求權競合說與請求權規范競合說均不否認權利人的選擇權,且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不可轉讓,故采請求權競合說或請求權規范競合說所可能產生的效果差異,在社會保險法中不易發生,不論采用哪種學說,最終的結果往往都是一致的,此類理論爭議在對社會保險待遇競合的處理上并無影響,故在此僅以請求權規范競合說為依據進行說明。在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規范競合時,被保險人擁有建立在多種基礎上的針對同一給付的請求權,應以賦予被保險人選擇權為當,但不應雙重請求。“法律之適用,非純為概念邏輯之推演,實系價值評判及當事人間利益之衡量?!?/p>
在以保障社會保險權實現為宗旨的社會保險法中,對于被保險人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規范競合問題的處理,更應依該宗旨,按照有利于被保險人的原則處理。我國《社會保險法》第17條、第38條第8項、第49條第1款分別規定,在參加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死亡的、參加工傷保險的被保險人因公死亡的、參加失業保險的被保險人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遺屬均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該三種喪葬補助金的內容相同,如在遺屬符合其中兩項或三項的請求權條件時可同時領取,則有違該補助金的功能,又因對該三種喪葬補助金不易區分哪項更應具有優先性,賦予作為社會保險受益人的遺屬以選擇權,不失為可行的辦法。因而,《社會保險法》第49條第2款規定:“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即為典型的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規范競合。依據該規定,受益人做出領取某一種喪葬補助金的選擇,則依其意思表示賦予法律效果。依請求權規范競合理論,被保險人死亡的事實所產生的遺屬的請求權是單一的,只是具有多重的法律依據,受益人行使的權利只有一項,其所選擇的僅為法律依據而已。社會保險待遇競合發生頻率高、類型多樣、內容復雜,這是社會保險制度構建和實施必須解決的問題,現行制度在此雖已形成若干應對方案,但并不健全,仍有一些競合問題尚未解決,對已有的制度也需進行理論解釋,而當前的學術研究對于這類問題未予涉及。本文立足于解釋論,對社會保險待遇競合問題進行梳理,整理解決問題的方法,希望對于社會保險待遇競合制度的完善和執行中相關問題的公正處理能夠提供有益的思路。
作者:扈春海 單位:燕山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