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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國個人所得稅混合課稅模式是稅制改革方向了。但改革的前提條件是征管制度有其保障。首先要建立新型管稅平臺,然后控制現金交易,再提高納稅人的納稅遵從度才能創設混合課稅模式。
關鍵詞:
個人所得稅;課稅;征管
中國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中提出,“逐步建立健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也就是混合課稅模式。混合課稅模式建立之前,應該健全征管制度。
一、建立信息管稅平臺
(一)創設納稅人識別號碼制度
稅號是納稅人的經濟身份證。許多國家都是一人一號,終身不變。我國公民從出生到死亡也有許多證件。但目前尚無統一的納稅號碼。沒有納稅代碼在美國寸步難行。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在銀行不能開戶,交易合同都是無效的。稅號與其他證件有信息交換功能。在德國沒有稅卡無法就業。在就業的同時必須把稅卡交給雇主,該稅卡內將會記錄雇員工薪情況。有學者提出借鑒美國,“稅號”與身份證同號。理由是其他證照例如駕駛證、個人社會保障號碼也與身份證同號,便于管理聯網。也有學者反對,提出另起新號。有兩點理由:第一,身份證有重號現象。第二,按中國目前13億的人口基數,有十位數的“稅號”就夠了,用18位數的身份證有浪費之嫌。我贊成前者。第一,身份證的廣泛應用性是其他任何證件無法比擬的,瑕不掩瑜,隨著技術的提高重號問題假號問題終會破解。如果不用身份證更復雜,與其他證件繁瑣地轉換。第二,未成年人暫時不是納稅人,但他必定是一個納稅人撫養的。如果將來費用扣除能夠按實際撫養的人數而扣的話,給未成年及老人用的納稅代碼都可以出現在其撫養人的費用扣除項目下。容易形成家庭人口識別代碼。計算機有記憶功能,就可以防止重復扣除。所以,我贊成用身份證當稅號,反對另起新號。
(二)建立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制度
分類制下各項收入碎片化,各交各的稅,互無聯系。不需要年終歸集到一個固定稅號上。但是如果實行混合模式,由于有年終的綜合環節,需要對納稅人全部信息共享然后進行加總。目前,個人涉稅信息與稅務機關能掌握的收入信息嚴重不對稱。這是稅收征管的短板。要想改變這種局面,必須全面掌握個人的涉稅信息,并對其進行綜合。問題是,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程度是零散的不是網絡化的。不必奢求稅務部門的網站與海關、銀行等相關部門聯網,就連地稅與國稅內部還沒有聯網。銀行雖然實行了實名制存款,但各銀行之間也不聯網,居民的銀行收入不能匯集到一起。這不是稅務部門能獨立解決的問題。部門和地方的條塊分割嚴重,稅務與相關部門的信息到處是死角,還沒有形成網狀化,影響個稅轉軌。稅收征管法規定,稅務機關有權了解納稅人在相關部門的涉稅信息。但稅務機關與相關部委行政級別同位,稅務機關沒有辦法要求相關部門必須強制配合。如要改變這個情況,必須以更高級別的法律賦予稅務機關知情權,同時規定第三方提供信息的義務。否則發放到雇員帳號的工資等不被承認為雇主的成本。同時也規定了海關、證券、房地產等所有涉稅信息部門的信息報告義務。通過這些努力,逐步建立“信息管稅”平臺。
(三)建立個人所得稅交叉稽核系統
為了檢查納稅申報的準確性,防止偷稅,美國等國家都建立了強大的交叉稽核系統。美國稅務機關依托其龐大的計算機網絡,把從銀行、證券、房管、海關、公安等部門共享的信息與納稅人自己申報的信息進行比對。比對并不僅限于數據本身,還比對其計算過程及結果。對不正常狀況重點跟進。除了與相關方進行比對,還要對雇主方提供的預扣信息與雇員提供的信息進行雙向比對。雇主發放勞動報酬必須向稅務局申報雇員的稅號及收入。勞動報酬成為企業的成本從利潤中扣除,這樣企業的總利潤會減少,所交的稅額就會相應減少。所以對這項報告制度雇主是樂意的。掌握了雇員的收入后,如果雇員申報的收入與雇主提供的收入不同,也可以輕易地比對出來。通過雙向申報分析收入的客觀性。要不要做這些努力,就看政府的決心了。政府需要為信息化付款。美國稅務機關中信息職員占總員工的14%,英國28%。
二、控制現金交易
(一)法律規定支付方、交易方的非現金結算義務
規定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的支付單位必須做到收入發放到個人帳戶,不能用現金。美國支付方有強烈的利益驅動這么做,如果不按稅法要求源泉扣繳,不用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的話,成本或費用不被稅務局認可。這樣一來,企業的利潤可能更高了,稅率攀爬效應之下企業應納稅額會高。美國國內收入局的稽核系統相當完備。內部裝有一套“貨幣—銀行—企業”的軟件。該數據庫里裝著來自銀行、企業和貨幣使用者的現金流動信息。只要有1萬美元現金流稅務局就能發現。
(二)建立現金交易報告制度
發達國家現金交易報告制度很健全。美國對現金存取都有嚴格管理規定。《銀行保密法案》中規定了現金報告義務。交易現金超過1萬美元時交易人必須在15日內向聯邦稅務局報告交易信息及付款人。有報告現金來源的義務。若客戶同一日內有兩次1萬美元的交易也要報告。這樣頻繁報告對交易人來說是很繁瑣的事情。所以經濟發達國家的90%的交易都是轉賬結算的,而不是用現金。通過這樣的方式控制現金交易。現金交易在瑞典只占3%。瑞典有嚴格的支付人信息報告制度,明確規定了報告人的信息申報內容和信息格式。
三、提高納稅人的納稅遵從度
納稅遵從也叫稅收遵從。威懾理論持有者認為,加強稽核手段、嚴厲懲治偷逃稅可以達到納稅遵從,考慮更多的是經濟因素及法律的強制力。契約論模型持有者認為“稅收是公共產品的對價”,如果納稅人交稅后享受到了更多的公共服務,那么作為交換納稅人愿意遵從。分類稅制下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基本沒有直接交涉,處于“被動納稅”階段,所以納稅遵從與否都會被強制扣稅,無關痛癢。混合模式下由于有自行申報環節,納稅人遵從度高與否還是至關重要的。
(一)提高優質納稅服務,減少納稅遵從成本
想要讓納稅人忠誠地遵從必須有滿意的服務。反之未必,也就是服務再好納稅人也有可能不遵從。新的混合模式,會有很多人自行申報。對于他們來說,納稅申報是初次體驗。在稅制模式轉換過程中,納稅人從“被動扣繳”到“主動申報”,需要高品質的服務。稅務機關從“坐堂收稅”到“入戶收稅”也經歷一個轉型的陣痛期。但這些成本是必需要付出的。納稅申報不積極有如下多種因素:第一,納稅人仇稅,不想報。第二,對申報過程不了解。第三、收入記錄不清,憑證丟失,源泉扣繳后無法掌握稅前收入,無法申報。第四、覺得花很多時間,非常麻煩,不申報也沒有違法成本。第四、思維停留在源泉扣繳上,拒絕轉換到自行申報上。最近稅務部門千方百計改進服務質量,可謂八仙過海各顯神通。2013年國家稅務總局開通了12366納稅服務專線。通過這個渠道,為納稅人解疑釋惑[1]。從這些努力中,我們可以看到稅務機關正邁出了從管理型稅務到服務型稅務的定位轉變。除了這種公眾咨詢平臺,我們也可以借助群眾力量與中介力量。例如英國政府專門招募納稅申報輔導的志愿者。也鼓勵納稅人自行咨詢中介機構,咨詢費在納稅時給予扣除[2]。要保護納稅人的各項權利,尊重納稅人對稅款的知情權。
(二)引進退稅激勵機制
發達國家都有完善的退稅機制。奧巴馬夫婦在2009年度領取各項收入時預繳納個稅1800701美元,年終申報時應該實際繳納的稅額為1792414,所以,他獲得了8287美元退稅[3]。發達國家的個稅都是中央稅,覆蓋全國的補退稅機制方便建立。我國個稅目前是分享稅。這會阻礙補退稅制度成型。建議個稅歸中央。第一,個人的收入來源于多個城市的情況普遍,有的甚至國內國外都有收入。在地方割據嚴重情況下,不容易匯總某人的多省份收入。第二,個人所得稅將來勢必成為調節稅干預稅,還是由中央宏觀調控才能夠發揮全國整體調節優勢。
(三)建立納稅人信用制度
日本稅收申報分為白色申報與藍色申報。白色申報是普通申報,藍色申報是優質納稅人的特殊申報方法。藍色申報有諸多優惠,例如,在計算應納稅額時,普通申報的費用扣除為10萬日元,藍色申報給予45萬日元的藍色申報特殊扣除。對藍色申報者的申報進行更正時不能推定課稅。另外,還有許多特殊措施只對藍色申報者敞開通道。除了經濟褒獎之外,日本的誠信納稅者可以獲得與天皇合影留念的機會,給予精神鼓勵,獎勵納稅人的誠信行為。我國臺灣地區也有成熟的藍色申報制度。第一,藍色申報者申報時間較長,把時間價值讓渡給了藍色申報者。第二,藍色申報者比普通申報者可以多列費用。芬蘭、香港的獎勵是納稅返還激勵機制。年富力強、財大氣粗時多納稅,等到年老體衰或、大病纏身或意外傷害時可返還一定比例的已納稅款。各國(地區)都對誠信納稅者給予了方式不一的褒獎,以此提高納稅遵從。
(四)提高個人所得稅法制建設
財稅法律建設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制度軟肋。個稅法條文太少,只有15條,沒有辦法調整方方面面的法律關系。所以又補充各種通知辦法。但是這些通知辦法的法律層級太低,違背稅收法定原則。應該制定一部統一的個人所得稅法,把實踐中已經成熟的低層級的法律修訂完善,不科學的堅決撤銷。嚴厲打擊偷逃稅行為,不能以補代罰,不能以財產刑代替人身刑。如果不對偷逃稅行為嚴厲打擊,聽之任之,就是對誠信納稅者的不公平。發達國家有專門的稅收法院。我國稅收流失嚴重,但每年稅務案件寥寥無幾。技術上的原因之外,與執法與司法不嚴有關。所以立法、執法、司法三管旗下加強個人所得稅本身的法制建設。這也是提高納稅遵從的有效措施。
參考文獻:
[1]高培勇.2013十大稅收新聞出爐[N].中國財經報,2014-01-21(6).
[2]朱建文.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征管模式的經驗及其借鑒[J].稅務研究,2008,10:95.
[3]劉植榮.從奧巴馬的報稅單看美國個人所得稅制度[J].涉外稅務,2010.7.
作者:陳斯日古楞 單位:內蒙古興安盟扎賚特旗黨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