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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所得稅的含義
個人所得稅是把公民個人的所得作為課稅對象,也就是把該收入納稅人個人為單位進行征繳的稅。個人所得稅是當今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能夠促進資源的高效配置,充分發揮其稅收穩定的經濟功能,使社會的公平價值目標得以實現。目前,在我國,個人所得稅是第四大稅種,從80年代開始,一直調整和完備,最終建立起個人所得稅。在我國,個人所得稅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增加財政的收入,調節個人的收入配額,有助于經濟增長。但與英國和其他發達國家相對完善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相比較,我國在稅制模式方面、稅基和稅率確定方面以及征管方式仍面臨改革壓力。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現存的缺陷
(一)稅制模式的不合理性在西方,個人所得稅有著“良稅”的美稱,西方人認為它能夠拉近貧富之間的距離,可是,在我國,這種調節平衡的作用并沒有很好地展示。目前,我國既不以家庭收入為單位實行統一征收,也不以家庭為單位實行統一扣除費用,而都是以個人為單位,這使得稅收產生不合理性,例如,收入相同的家庭,由于每個家庭負擔不一樣,但是繳納的稅卻要一樣。我國采用分類的稅制模式對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并且把其分成11類,每一類征收方式各不相同。在個稅的制度下,地稅局無法直接查到個人的繳稅金額,只能通過查公司的賬才能獲得個人繳稅的情況,易出現逃稅的情況。對納稅人自主申報和雇主申報只能靠自覺性,稅務部門并沒有出臺更好的政策。稅制模式的不合理,是現存的缺陷。
(二)稅基確定的不合理性在稅基的確定方面很難商定,使得其調節平衡的作用受阻。自個稅實施以來稅法已經歷了多次修正,由于個稅稅法無法跟上經濟的發展,修正期間總體上顯示縮短的趨勢。但治本之策至今無法得到解決,每次的稅基只是數字上的微調、征收的范圍沒有多少的擴大,并且存在明顯的滯后性。稅基應隨著經濟的發展不斷提升,但現如今個稅征稅范圍還是以往的11項,并未覆蓋個人所得的全部應稅項目。稅基沒辦法確定,增加了征稅的負擔,使得財政收入減少。
(三)稅率繁雜的不公平性個稅不僅涉及到免征額,而且就針對個人的收入就可以按照不同的來源進行歸類“工資、勞務報酬、稿酬等”并按不同的稅率來計算,僅僅工資薪金就實行7級超額累計稅率,稅率在3%-45%,不僅層次多、包含內容多,而且每次的來源歸類總會出現灰色地帶、模糊不清,使稅收的判定難度加大。稅率過于繁雜,使得計算變得繁雜,最終將導致征稅過程受阻,稅收減少。
(四)征管方法出現漏洞,喪失稅收據數據表明:2011年,在地方財政征管稅收方面,出現7個省級、59個省級以下地方政府為了募集更多的投資額,實行了一系列的減免政策以促進地方的投資發展,金額高達125.73億元。部分地方政府盲目為開發區吸引投資,用其它名義把稅收或者個人所得稅歸還企業,進而減少了國家稅收的收入。征管方法沒有統一確定,出現漏洞,喪失國家稅收。
三、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變革方法和對策
(一)合理確定扣除標準和費用1.家庭為單位確定扣除標準和費用由于每個家庭的實際情況并不相同。在一個家庭中,每一個人所獲取的勞動報酬不同,因此,若以個人為單位實行納稅,會造成收入一樣,但家庭情況不一樣的兩個人卻要支付一樣的稅收,造成不公平。因此,為了避免出現這種不公平現象的發生,要以家庭為單位實行分類征稅。2.擴大費用扣除項目的范圍目前,我國僅把十一種稅目納入征稅范圍,在我國的稅法規定中有過多的減免項目,不容易操作,導致稅基變窄。這樣稅收的橫向和縱向都被破壞了。因此,為了使稅收征稅更加公平就必須擴大稅基,擴大費用扣除項目的范圍。
(二)合理確定扣除基數和費用去年,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扣除基數從2000元更改為3500元(外籍4800元),之前的稅基沒有思考到家庭中奉養的人數,地域間的差別以及物價的問題等。對于扣除基數的設計太過于單一,不能夠表現出其合理性,應想到之前沒有想到的一些問題,可以設立合理的稅基。例如,扣除基數的設定應考慮當地上年人均工資以及物價指數,依據這兩個數據設定基數。對于公積金和養老金的設定要考慮地域間差別和消費者的消費水平。個人所得稅的扣除基數若要提高,在奉養、教育、醫療保險、住房方面的費用需要扣除,在依據通貨膨脹的基礎下要實行指數調節,保證低收入群體的利益,使得效率最大化,對于個人所得稅的相關減免項目要嚴格把關,避免出現稅源的喪失。因此,要想提高個人所得稅的扣除基數,必須把總的收入減去未能表現納稅實力的相關費用,最終得出的稅基才能充分提高扣除標準。
(三)妥當調整稅率,拓展稅基在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可以從“降低稅率,減少稅率檔次”執行,關鍵在于調節收入平衡。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模式處于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結合的混合模式,其中超額累進稅率占據了重要的地位。自2015年個人所得稅的修改,對工薪所得,含稅級距由現行的0-500調制0-1500,最高含稅級距調整為80000以上,速算扣除數也相應改變,實現3%一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的適當調整可以進一步的體現稅收平衡收入的作用,為穩定社會共同發展,縮短貧富差距做貢獻。拓展稅基是大勢所趨,我國重新制定了稅制原則,從以下四個方面實行:第一,精簡稅制;第二,拓展稅基;第三,降低稅率;第四,嚴格征稅。由于征管制度的不斷完備,使得稅基得到拓展,對于稅基的拓展可以從以下兩方面進行:1.逐步擴大個人所得稅稅基范圍。稅基范圍的擴大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把附加福利放入稅基中,例如,個人在保險中獲得的利益,工資以外的福利和津貼等額外收入都要放入稅基中,這樣才能夠拓寬稅基;第二,把資本利得放入稅基中,例如,個人從股票,期貨,理財等途徑獲得的額外收入要放入稅基中,這樣才能夠拓寬稅基。2.確定個人所得稅免征和減征項目的范圍。對于免征和減征范圍的確定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體現:第一,許多所得項目不在應稅的范圍內,沒有遵循“普遍征稅”的原則;第二,邊際稅率過高使得納稅人沒辦法正常的選取投資方法,降低效率,使得個人產生少掙錢少繳稅的念頭,這不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
(四)增強稅收征管方法,建立收入監控機制關于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方法需要增強,要做到全員全額繳稅的管理模式,關鍵在于對高收入人群稅收的征收,充分體現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平衡的作用,針對高收入人群實施嚴格把關,適時有效的征稅。創立完善的征稅系統進行征稅,充分利用信息化資源增強稅收管理。創立收入監控機制的具體方法如下:1.通過法律的保障實施納稅登記制度和納稅人識別號碼制度;2.實施支付方強行扣稅制度或者預扣稅制度;3.實施現金交易報告制度,防止現金交易出現問題,推崇非現金結算;4.建立互聯網數據庫獲取納稅人信息。任何制度都難以完美,從1980年至2015年,在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過程中,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有許多不足之處,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必須和政府財政政策等宏觀經濟政策一起,才能更好地發揮其作用,調節收入差距擴大的問題,從而推動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化進程。
作者:林小詩 邱楊潔 華美琳 陳鈴芳 林秋梅 單位:福州外語外貿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