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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變更驗證時,不扣繳個人所得稅
自然人出資組建的有限責任公司,根據董事會決議采用未分配利潤轉增實收資本,按稅法規定,應該把轉增實收資本的這部分未分配利潤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由自然人出資者各自承擔并通過公司扣繳。但實際操作時,企業往往會有意無意地疏忽扣繳,正確的做法應為:轉增資本的20%的個人所得稅由各個股東繳納,企業收到現金或銀行存款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轉增資本)”,實際繳納稅金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在轉增資本是若搭配相應的現金股利,現金股利金額與代扣的個人所得稅金額相等,則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轉增資本)”,實際繳納時做相反分錄,當然現金股利大于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貸方可增加“現金”科目。
二、股東長期借用企業資金,逃避個人所得稅
為了避免繳納紅利20%的個人所得稅,有些企業就不分紅,而是直接將資金作為借款的形式,長期給股東使用,會計處理時,只是將這部分資金掛在“其他應收”中核算,為應付稅務的檢查,有些企業就在年底的時候收回資金,等下一會計年度開始,又將資金借出,循環往復,這些資金的實際使用人始終沒有承擔納稅義務。
三、以費用報銷代替收入,逃避個人所得稅
為了節約用人成本,企業在給員工制定薪資標準的時候,會人為地將一部分薪資作為費用,比如,用人單位會告訴你,工資給你定3500元每月,但3000元以工資的形式發放,還有500元需要員工自己提供相關發票,以費用報銷的形式給付員工,這樣的操作,不僅使個人少繳納了個人所得稅,企業還可以少繳納社會養老保險,最終減少的是國家的稅收,有些員工雖然不愿意這樣做,但員工是依賴企業而生存的,相對企業員工是弱者,加上員工也有實際的好處,所以,這樣的會計處理相對比較隱蔽。
四、建筑勞務企業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
在建筑業常有建筑工人討薪的情況,從爬上塔吊以死相脅討要工薪到攻擊項目部、毆打包工頭等人身傷害的極端事件時有,從中我們可以看到其行為強烈的“暴力”色彩,和這種行為對社會安定的負面影響。現在隨著建筑民工價值觀和維權意識的日益提升,建筑民工的勞務報酬也在逐年提高,建筑民工的月薪超過個稅起征點的人員比例逐年提高,由于納稅意識淡薄幾乎沒有人會提出建筑工人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根據我個人對浙江省建筑行業的了解,目前,建筑公司的勞務一般采用外包方式,建筑公司將勞務費支付給勞務企業,取得勞務發票作為本公司的勞務成本,勞務公司將勞務費發放給民工,但幾乎沒有勞務公司會為民工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方面:目前所謂的建筑勞務企業實質上只是一個開票公司,只是開勞務發票給建筑企業,按照開具發票金額的一定比例收取相應的費用,實際組織生產的是建筑企業,所以要讓勞務公司來代扣個人所得稅是一件比較困難的事。另一方,建筑民工的納稅意識比較薄弱,他們缺乏繳納個稅的意識,核定的勞務費就必須全額拿到現金,不然就變成拖欠民工工資了。雖然,稅務部門也對勞務公司的個稅代收代繳進行過專項檢查,要求勞務企業也需要全員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勞務企業上報的往往和企業的實際情況有差距,最常見的就是增加人員減少個人所得從而逃避個人所得稅。
綜述上述少交或不交個人所得稅現象究其原因,主要是目前我國公民整體的納稅意識普遍薄弱。現代賦稅環境和公民稅法知識的缺乏,加之有些政府官員的腐敗行為和稅務人員執法的不公正,直接影響了納稅人對我國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質認識和納稅熱情。提高我國公民的納稅意識是擺在政府和民眾面前的一項迫切而艱巨的任務。只有多渠道、全方位地進行稅法知識宣傳,加強對國家干部的廉政教育,才能切實改變我國公民納稅意識淡漠的現狀。此外,需要加強注冊會計處理等社會中介機構對個人所得稅的審計,通常審計師事務所對個人所得稅審計缺乏重視,沒有把個人所得稅當作企業的一個重要稅種進行審計。同時還要提高會計核算人員的業務水平和職業操守。
作者:羅寒芝單位:遠揚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