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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經過多年的粗放型規模增長,我國的保險行業在資產規模上,在保費規模上均已在實際上處于前列水平,但保險公司的承保經營盈利水平,特別是眾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水平普遍不高,在監管償付一代、償付二代監管規則要求下,眾多保險經營主體亟需提高自身的償付能力。目前,各償付能力低于或近低于監管要求最低償付能力標準的經營主體,可以以內生式發展積累通過盈余公積轉化、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方式補充資本提高風險經營的償付能力,也可以通過向原股東定向增發新股,引進新股東或戰略投資者增加股本,或通過發薪次級債募集資金等方式補充資本提高償付能力。各方式中發行次級債具有能夠比較快速的補充資本,提高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又不影響原有股東權益等特點,今年來為眾多保險公司補充經營資本提高償付能力的首選途徑。
保險次級債也就是保險公司經過資本管理以及保險監管機關等批準通過定向募集的具有一定期限,在債務清償順序中本息清償位次滯后于保險公司保單責任與經營其他負債,但優先于保險公司清算股本的次級債務。保險次級債在的發行、償還、贖回、延期、清算等都需景觀債券與保險相關監管的嚴格監管與審批;保險公司只有在確保償還次級債后償付能力充足率滿足監管要求最低限之上的基礎上才能償付次級債的本息,特別是有別于一般債務,保險公司無法按期還本付息時,次級債債權人無權向法院主張申請對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即使在保險公司符合破產清算要求,在破產清算時,次級債清償順位也僅僅優先于股本而位于其他債務之后。次級債的發行以一種現實的資產性負債為保險責任的未來償付“或有負債”進行了一種資產型的擔保。保險公司在收取保費資產擔負放大了的“或有負債”同時,隱藏了必須不斷的擁有相應的自身可兌付的附屬資產對其或有損失負債予以財務擔保的實施。
保險次級債在表面上通過債券發行補充資本的方式暫時將償付能力不足的問題掩蓋,但事實上并未從根本上予以解決。具備足夠的對保險賠付(或稱為“或有負債”)的擔保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經營保險的基礎也是保險公司持續經營的必要條件。基于此,保險公司的經營功能就是準備足夠的資產或資本抵御經營風險過程中過程中面臨的各種可能發生風險的賠付。而保險公司核心資產或資本的主要是來源于股東設立公司時投入的股本以及經營過程中的相關盈余儲備,這些核心資產公司經營保險償付賠付基礎。保險次級債券在一定形式意義上具有類似資本屬性,但它實際上或者說最終卻不具備核心資產的償付風險賠款的能力。
保險次級債作為一種純債務,其本質上仍深刻體現其負債這一屬性,通過審批、定向發行、募集等環節手段來實現的債券發行募集資本的這一過程中,會面臨宏觀政策變化,監管層判斷信息不對稱,中觀微觀法規規章不健全,固定期限較難交易轉讓對定向購買者吸引有限,保險發債影響公眾、投資者、客戶對公司經營狀況對公司經營誤判,最終影響次級債發行成功或者影響股東、客戶、公眾對公司信心喪失導致經營失敗等風險。
保險次級債本質上是一種純債務并非公司的自有資本,雖然發行時操作方便、快捷,制約因素相對較少,但本質上其也僅僅在一定期限可以對或有的保險承保責任或有負債進行擔保,最終仍需要償還,一旦通過法律途徑進行還本復習這樣又會影響償付能力,最終影響公司的經營與保險業務的經營規模,所以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償付能力問題。綜上所述,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出發點和落腳點是防范風險,我們通過對保險次級債的本質分析,清醒地認識到保險次級債存在的具體風險,只有認識到次級債這一現實負債對保單責任這一負債的現實擔保,以及次級債本身從發行到管理的風險,我們才能用好次級債,用對次級債這一暫時補充核心資本的方法,才能保證風險經營償付充足與保險經營穩健的統一。
作者:馮潤禾單位:北京大學經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