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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環境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和注冊會計師,對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環境管理系統以及經濟活動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督、評價或鑒證,使之達到管理有效、控制得當,并符合可持續發展要求的審計活動。開展環境審計有利于促進國家完善環境立法,有利于促進被審計單位的環境保護工作,監督國家投人資金的運用狀況、投資效果,從而促進全社會環境保護意識的增強,確保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去年7月,國家審計署印發的2008至2012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明確把開展環境審計作為今后五年審計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
一、環境審計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環境審計依據不足。目前,我國基本形成了環境保護的法律監督體系,為環境審計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但是還缺乏具體規范環境審計工作的法規。已頒布的審計法、中國獨立審計準則等法律法規中,缺乏環境審計的內容和具體實施力、法,沒有具體明確審計機構在環境管理體系中的地位、權限、工作范圍,甚至在一些法律中將審計部門排除在環境監督部門之外,環境審計缺乏充足的依據和標準。
2.環境審計工作的對象和審計內容單一。我國環境保護資金都是國家無償投入,為保證這部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真實、合法,我國審計部門對環境的審計都是把環境管理部門作為審計對象,對其財務收支進行審計,沒有開展全面的環境績效審計,審計內容涉及的領域比較簡單。
3.與國際交流不夠。近年來,國際審計組織鼓勵各國審計機關在行使審計職責時,對環境問題進行考慮,世界上許多國家在環境保護和治理的工作中,重視審計的獨立評價和監督,尤其是國家審計參與環境保護和治理的工作。但我國環境審計與世界各國環境審計機構交流不多,交流的成果遠遠不夠,缺乏對國外先進經驗的借鑒和吸收。
4.部分人員缺乏對環境審計重要性的認識。我國組織開展的環境審計項目不多,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對環境審計意識比較薄弱,對環境審計缺乏實質性認識,片面追求經濟發展,從而影響環境審計的實施。另一方面,審計機關內部部分管理者對環境審計工作底氣不足,缺乏應有的信心,認為環境績效審計不是審計分內的事,導致我國在一定程度上延遲了環境審計的推廣與開展。
5.缺乏一支由復合型人員組成的環境審計隊伍。環境審計涉及環境經濟學、環境管理學、社會學、統計學、工程學等方面的綜合知識,環境審計的難度和廣度對審計人員的素質提出了較高要求。目前從事環境審計的人員對相關知識與專業技術了解甚少,個人資質與能力還不能適應環境審計工作的需要。
二、開展環境審計的對策和建議
1.加快環境審計立法,完善環境審計依據。一方面要擴大環境審計權限和范圍,另一方面要制定環境審計指南,建立可操作的環境審計工作細則,避免環境審計的片面性和局限性,使環境宙計工作更加規范。建議在修改審計法、獨立審計準則時增加環境審計的內容,具休明確各審計機構在環境管理體系中的地位、職責、權利、工作范圍、審計方法和評價標準。
2.加強審計人員的培訓和引進,建立能夠與環境審計相適應的審計隊伍。一是通過加強對現有人民的培訓力度,使他們掌握相關的環境知識。二是重視吸納環境學、工程學等相關專業的人才,引進熟悉環境保護知識、環境保護技術的專門人才,九實審計機構。三是在審計機構外建立一支專家隊伍,建立專家儲備制度,實現與專業機構、專業部門的合作聯動,利用他們熟悉專業技術知識的優勢,提高環境審計的效率、效果和權威性。
3.借鑒國外經驗,積極開展環境審計理論和實務研究。一方面要使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與國際法律接軌;另一方面要逐步建立起環境審計的理論框架、作業規則與報告標準,使環境審計工作逐步走上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建議有關部門組織環境審計方面的專家學者,加強學術交流和理論研討工作,指導環境審計的實施。要積極借鑒其他國家環境審計經驗,減少我國在理論和方法研究方面的重復勞動,減少實踐中的盲目性。
4.以真實性、合規性為基礎,積極探索績效審計。今后的環境審計,應該在真實性、合規性審計的基礎上,對環境保護資金的整體運用情況及取得的效益進行評價,對某個或某類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是否達到預期的效果開展審計監督,從而促進環境保護活動的依法進行,促進環境資金使用單位在環境保護活動中既滿足需要又降低成本,最大限度地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5.將環境責任納入政府考核體系,增強地方政府環境意識。我國應該把環境責任作為對地方領導干部經濟責任一個必不可少的考核內容,把地方領導出臺的經濟決策與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評價其是否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等,從而衡量地方領導政績。這樣有利于增強地方政府的環境意識,有利于推動環境審計工作的有序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