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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國經濟轉入新常態,標志著我國的經濟發展模式和環境已經或即將發生重大轉變。國家審計作為審計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肩負著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經濟改革、保障經濟發展等重要使命。因此,亟需提升國家審計職業化建設水平,以支撐審計人員有效地履行其職能,應對新常態下的機遇與挑戰。本文將探討在新常態下推動國家審計職業化建設的必要性;并且系統地闡述當前國家審計職業化建設中所面臨的問題;最后深入思考在新常態下應如何有效地推進國家審計職業化建設。
關鍵詞:
新常態;國家審計;審計職業化;職業化建設
2014年11月,國家主席在出席亞太經合組織(APEC)工商領導人峰會時,首次公開全面地闡述中國經濟的“新常態”。經濟新常態具體表現為其一,從高速增長轉為中高速增長;其二,經濟結構不斷優化升級,第三產業、消費需求逐步成為主體,城鄉區域差距逐步縮小,居民收入占比上升,發展成果惠及廣大民眾;其三,從要素驅動、投資驅動轉向創新驅動。中國經濟轉入新常態,標志著我國的經濟發展模式和環境已經或即將發生重大轉變。國家審計作為審計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肩負著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經濟改革、保障經濟發展等重要使命。因此,亟需提升國家審計職業化建設水平,以支撐審計人員有效地履行其職能,應對新常態下的機遇與挑戰。
一、新常態下推動國家審計職業化建設的必要性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中,明確提出要“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201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及相關配套文件中,將“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列入三項重點任務之一,并要求各級審計機關加快推進,積極探索適合本地區的方法措施。上述決議充分說明,在新常態背景下,推進國家審計職業化建設已被提上重要議程,并且迫在眉睫。
1、國家治理層面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完善審計制度、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并首次將審計監督納入國家治理體系內,作為八大監督體系之一。在監督體系的具體說明中給予了審計監督超過三分之一的篇幅,其地位及重視程度遠高于其他七大監督體系。此外,提出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現“四個審計全覆蓋”,以配合新常態下的各項宏觀調控部署和改革措施。這標志著在經濟轉型時期,國家審計作為國家治理的重要基石,其職能定位將不斷得到加強,這對于加快國家審計職業化建設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契機。同時,職業化建設對于優化審計管理、提升審計效率、加強審計質量都具有重大意義,能夠為更好地服務于國家治理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2、改革創新層面
在新常態下,中國經濟社會的各個領域都面臨著改革創新。全面深化改革創新對國家審計提出了新任務,賦予了新使命。審計人員要從心態上重視“新常態”、從全局上把握“新常態”,才能更加有效地發揮國家經濟社會運行“免疫系統”的作用。審計人員要充分發揮預防、揭示和抵御的作用,不僅需要提升職業素養、加強職業審慎性,而且還需要通過宏觀、全面而系統的職業化建設配合。
3、發展模式層面
新常態以經濟增速放緩和經濟結構調整為特征,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行政事業單位均在轉變過去粗放型的發展模式,轉而依靠集約型的發展模式,從而實現高質量、精細化和科學化的發展。這種發展模式的轉變,對國家審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但要確保盡量少出現違法、違規事項,為避免貪腐浪費及決策失誤保駕護航,而且要為優化發展路徑及推動可持續發展提供支撐。總的來說,新常態對國家審計工作要求進行了深化,若要持續穩定地適應這個要求,必須要有高水準的職業化建設提供支撐。
4、資源優化層面
新常態強調資源的合理配置,在轉型時期會不斷優化包括審計機關在內的行政事業單位財政資金、人員編制等要素,甚至可能會出現暫時性下調現象。對于國家審計而言,將被置于一個矛盾的境地。一方面審計工作的難度、深度及幅度均有一定程度的提升;另一方面支撐完成審計工作的可用預算及其他資源卻不能同步增加,甚至有減少的危險。因此,新常態下國家審計必須不斷地提升工作效率,而推動職業化建設是實現持續穩定提升工作效率的關鍵途徑。
5、民眾參與層面
主席在闡述新常態時,提出“發展成果惠及更廣大民眾”。基于此,劉家義審計長也提出“要把維護人民群眾利益作為審計的最終目標”以及“審計工作的成果最終要由人民群眾來評價和認可”。這標志著國家審計工作在參與行為上將發生轉變,由審計機關及被審計單位兩方參與轉型為審計機關、被審計單位及相關民眾三方參與。這就需要審計作為一種職業,能夠被民眾理解和接受。這個轉型的過程,需要審計職業化建設提供幫助。
二、當前國家審計職業化建設所面臨的問題
目前,國家審計職業化建設正處于起步階段,雖然具備部分職業化特征,但存在形式化和碎片化的傾向。本文認為,當前國家審計職業化建設所面臨的主要問題如下。
1、缺乏獨立性
雖然在《審計法》和《國家審計準則》等規范性文檔中均明確了國家審計的獨立性原則,但在現有管理體制下,我國審計機關的獨立性往往無法得到有效保證。很多時候審計機關在人事和財政上均受制于同級政府,而上級審計機關對相應層級審計機關的指導及監督力度有限,從而導致國家審計在行政設置層面上缺乏應有的獨立性。
2、缺乏職業保障
我國審計機關的職業待遇普遍偏低,特別是一些基層審計機關的人員收入微薄,僅夠維持個人的生活所需。相較于企業而言,由于國家審計機關待遇缺乏吸引力,導致難以聘用到優秀的人才,特別是計算機、金融和精算等領域的精英。另外,審計機關的職業風險較高,特別是在新常態下,無論中央或地方,對審計的期望越來越大,對審計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加上對審計報告實行責任追究制等種種因素,造成了審計人員的職業風險與審計人員的職業待遇相背離的現象。此外,隨著新常態下國家審計可用資源限度受到制約、審計力量不足、工作強度加大等問題日益凸顯。低收入、高風險、高強度三者帶來的強烈落差,極易導致審計機關人才因缺乏職業保障而大量流失。
3、缺乏職業發展
審計機關的人員在級別、升遷、待遇、離退上與公務員并無二致,受到公務員行政限定方面的嚴格約束,從而導致優秀的審計業務人員未必能獲得職務上的晉升。由于晉升通道受阻,有的審計人員常年待在固定的崗位上,極易對審計工作產生懈怠。這種行政式的管理,無視業務能力的方式,嚴重影響了審計人員的積極性。從另一方面來說,一個優秀的審計業務人員,未必能成為一個稱職的行政領導干部,當優秀的審計業務人員晉升為行政領導干部時,極有可能造成能力錯位,反而無法發揮其真正的才能,造成人力資源的極度浪費。
4、缺乏勝任能力
目前,從理論水平來說,審計機關的人員普遍缺乏對新常態下經濟發展趨勢的了解,不能從機制、體制和法制等深層次的角度去評價日常審計中所碰到的問題,缺乏用宏觀的、辯證的和發展的視野去評價客觀經濟事務的能力。從專業水平來說,審計機關的人員以財會、基建類為主,缺乏其他領域的專業人才,對政策落實、金融投資、資源環境、績效評價等業務普遍缺乏勝任能力。從審查方式來說,審計機關以傳統的手工翻閱賬簿為主,仍然停留在查錯究弊的階段,對計算機輔助審計、大數據分析等方面的應用非常少。
三、有效推進國家審計職業化建設的意見
推進國家審計職業化建設是一項長期且系統的工程,可以在借鑒國際通行制度的基礎上逐步施行。新常態對國家審計職業化建設有著迫切的需求,本文認為可優先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1、加強獨立性
一方面可以考慮審計機關的垂直化管理,以弱化同級政府對審計機關在人事及資源等方面的制約力度,有效加強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另一方面也可以考慮將國家審計從行政系統中獨立出來,成為與“人大”接軌的獨立系統,從而最大程度地保證其獨立性。
2、強化職業保障
首先,提高審計機關的權威性。為保障審計項目順利開展及整改建議及時落實,應該給予國家審計更多的權限和更高的定位,例如適當地提高審計機關及負責人的層級,使其比其他部門高半級,從而有效避免同級審計中出現的配合問題。其次,維護審計人員的職業地位。除正常工作變更外,如果不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免職、降職、處分或辭退審計人員,以提供充分的職業保障。最后,保障所需的審計資源。建立相關機制,以確保審計項目的開展、審計人員的待遇等,獲得充分而穩定的保障。
3、建立激勵機制
審計工作通常需要具備較高的綜合能力,如果僅依照一般公務員的行政限定,即無法保證優秀的審計業務人員得到職務上的晉升,也不利于調動其工作積極性。國家審計職業化建設應當從制度上建立起有效的職級晉升、撤離和薪酬標準,科學合理地設置職務層級,以調動審計人員工作的積極性,激勵審計人員不斷自我提升。
4、建立職業準入與退出機制
審計是一個對專業性有著較高要求的職業,很多審計工作需要依賴審計人員的職業判斷。在國家審計職業化建設的過程中,應該建立起一套對選任審計人員的職業條件(如知識、技能、經驗、資格認證等方面)進行審查并定期考核的程序。對不符合審計職業條件的人員,應建立退出機制,將不合格人員淘汰出職業隊伍。
四、總結
隨著“中國經濟新常態”的提出,國家審計在使命、定位、環境和要求等方面均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同時它也強化了推進國家審計職業化建設的需要,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國家審計職業化理念的發展。審計機關應積極響應并推進國家審計職業化建設,從而為新常態下的宏觀形式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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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穆鋒博 單位:北京市海淀區審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