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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會計的成因及涵義
法務會計的產生原因我們可以歸結為以下幾點:(1)單純會計知識的局限使得現代會計控制力不足。(2)會計量化標準的不嚴格和證明程度的乏力。(3)法律實踐促使法務會計的產生和發展。(4)現代審計功能的弱化。因此,為滿足社會需要,法務會計應運而生。
關于法務會計的定義,從實務來看,法務會計是指由精通會計與法律的專業人員運用會計專業知識以及對未決事項的調查方法,對財務事項中的有關法律問題的關系進行解釋與處理,并給法庭提供相關證據,進行法律鑒定的一門學科;從學科角度看,法務會計是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以會計理論和法學理論為基礎、融會計和法學于一體的一門交叉學科。
二、法務會計的內容及運用領域
法務會計的范圍或內容,應取決于各國法律體系的完善程度和法律、法規對經濟活動、經濟行為、財產、資源等規定的詳細程度。因此,不同國家以及一個國家的不同發展時期,法務會計的內容會有所不同。我們認為我國當前的法務會計從廣義來講應包括以下八個方面:(1)企業稅務會計;(2)債權、債務理算會計;(3)保險賠償理算會計;(4)海損事故理算會計;(5)社會公正會計;(6)物價會計;(7)基金會計;(8)司法會計。
目前我國法務會計主要存在于三大領域:(一)企事業單位。該領域中的法務會計的主要職能是使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行為符合國家現行法律,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尋求本單位的最大利益,并運用法律武器進行交涉以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二)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司事務所等。(三)司法機關及國家審計部門。司法機關的司法會計也是法務會計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會計在偵查、審理交易糾紛、貪污受賄等經濟案件時,都要涉及被審查單位的會計資料。國家審計機關和企業內部的審計人員,也應該是既熟知國家、企業內部有關審計法律,又懂會計、審計的法務會計人才。
三、法務會計的理論結構
(一)法務會計的目標。由于法務會計存在于三大領域,不同領域的法務會計有其不同的目標。企事業單位的法務會計目標是在盡可能與財務會計目標一致的前提下,做到符合或不違反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社會中介機構法務會計的目標是對受托單位的合法性、合規性做出正確的判斷。司法機關及國家審計部門的法務會計目標是對受理案件從法律的角度進行會計鑒定,準確判定法律責任。
(二)法務會計的功能。法務會計的功能是指法務會計的職能和作用,主要有三個方面:一,避免會計與法律認識的偏差;二,使會計與法律進行良好的溝通;三,用會計的知識證明法規執行正確與否。另外,法務會計還可以為會計法規及政策提供改進意見。
(三)法務會計的原則和基本假設。由于法務會計是法學與會計學的交叉邊緣學科,因此,其“原則”既要遵循會計的一般原則,又應遵循法律的一般原則;在此基礎上,還有其特有的原則,究竟有哪幾項特有原則,學術上存在著很多爭議。筆者認為,法務會計除遵循財務會計的各項原則外,即會計主體、持續經營、會計分期和貨幣計量假設,為了突出法務會計的特殊性還應該強調兩項特有原則:一是真實性原則;二是合法、合規性原則。
四、法務會計在我國的發展現狀及對法務會計建設的建議
目前,我國對法務會計理論的研究雖然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從整體上看尚處于起步階段。在法務會計理論方面,我們和西方國家還存在較大的差距,法務會計的理論框架還沒有構建全面,與西方國家相比,還存在著許多不足,主要表現為:法務會計服務內容較少,從事法務會計業務的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法務會計作為處理會計法律事務的新興行業,需求更高層次的會計人才。
對法務會計建設方面的建議,筆者認為法務會計強調現代經濟秩序的規范,不但要建立健全各種法律保障體系,而且更要關注已頒布實施的各種法律制度的規范狀況和執行力度,并對這種執行結果進行歸類量化,真正做到各項經濟業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為法務會計的發展建立一個良好的外部法律環境。不管是法官還是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其所能獲得服務質量的高低取決于法務會計制度及其完善程度。而我國目前尚沒有一套完備的法務會計的訴訟支持制度、見證制度以及從事法務會計人員資格認定規范和法務會計業務規范體系,這必然會嚴重阻礙我國法務會計的發展。
我們已跨入嶄新的二十一世紀,傳統的會計方法、財務管理又一次面臨新的挑戰,法律貫穿著我們社會的每一個層面,法律將為我們的經濟生活保駕護航,法務會計也必將有一個廣闊的發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