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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基于土地財政與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關系,分析土地財政在西藏新型城鎮化進程推進中的積極和消極影響,為以土地財政角度促進西藏新型城鎮化建設、縮小城鄉差距建言獻策。
[關鍵詞]土地財政;西藏自治區;新型城鎮化
新型城鎮化,是堅持以人為本、統籌兼顧為原則,能夠優化城鎮布局和形態、提高城市可持續發展能力、推動城鄉一體化發展,從而改革完善城鎮化發展體制、促進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的一條中國特色的城鎮化發展路徑。這是2014年新華社的《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中,對于我國發展新型城鎮化的路徑規劃。黨的十八大提出,要走“中國特色的新型城鎮化”道路。提出,“以城市群為主體構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的城鎮格局,加快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在“十三”五規劃以及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談會中均指出西藏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重要性,提出要將西藏的新型城鎮化與新農村建設結合起來,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實現與全國統一步伐實現全面小康的發展目標。顯然,新型城鎮化建設是縮小西藏各地區城鄉差距,統籌城鄉一體化,改善民眾生活水平和提高西藏現代化進程的必經之路與根本途徑。西藏受歷史影響、地理位置限制、自然條件約束等方面原因,新型城鎮化建設呈現出底子薄、起步晚、速度慢的現狀,在緊追慢趕的過程中仍存在著些許不足,對于西藏城鎮化不能蠻干,合理布局、長遠規劃顯得尤為重要。方創琳、李廣東(2015)提出,西藏新型城鎮化需遵循特殊的發展模式,為了實現保持并長期保持城鎮化發展的中期階段,需采取就地鎮民化的漸進城鎮化模式,實現以小城鎮主導的農牧民鎮民化。要尋求新型城鎮化穩妥發展,資金支持成為了必不可少的重要條件,自1982年分稅制改革以后,土地財政由此產生,成為地方政府最主要的財政收入來源之一。鑒于目前發展模式扭曲:地方發展過度依賴土地財政且人口城市化速度高于土地城市化。學者們認為,要達到穩定發展新型城鎮化的目標,僅僅依賴現行的土地政策無法維持財政可持續增長,嚴重阻礙新型城鎮化推行。放眼長遠,新型城鎮化與土地財政之間的相互作用關系仍需要明晰,改變現有的土地財政體制,優化政府財政收入結構,才能夠完善城鎮化建設,促進西藏經濟增長。
1土地財政對西藏城鎮化的正面影響
1.1吸引外來投資地方政府憑借大量空置土地和配套相關的財政稅收的優惠政策,以低廉的價格進行售賣,吸引外來投資商到此開發建廠。外來投資商的集聚有利于帶動西藏當地的特色制造加工業和服務業的發展,解決一批失業人口。不僅提供給投資商機會,也拉動自身的經濟增長,優化產業結構。隨著近幾年對于城鎮化的重視,西藏的城鎮化率呈現出持續增長的態勢。
1.2完善基礎設施建設土地財政有利于完善城鎮的基礎設施建設,為其提供了資金來源。社會基礎建設因其先行性和基礎性,是城鎮居民各項事業發展的基礎,是經濟現代化的必要條件,社會基礎建設的完整度和建設水平決定了地區經濟發展的寬度和廣度。但又因其具有著整體不可分割的特性,僅憑私人部門投資供給是無法承擔一個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的,只有政府部門才能夠擔此重任,對地區進行城鎮化配套的基礎設施規劃與建設任務。在此時,土地財政則起到了在地方政府的基礎設施建設中資金支持的作用。
1.3提供金融支持土地財政在城鎮化的推進中為經濟的發展提供了金融支撐。金融和信貸的支撐在地區經濟發展過程中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發行貨幣和發放貸款需要部分物產作為抵押。土地財政促進了房地產業和建筑業的高速發展,房地產作為優質抵押品被各種金融機構需求。地方政府通過土地財政整合土地資源,將這些土地資源作抵押,以政府信用為擔保,向銀行獲得大量抵押貸款,把土地潛在的增值轉變成貨幣資本,解決了經濟建設中的流動性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對工業化和城鎮化的快速發展作出了貢獻。
2土地財政對西藏城鎮化的負面影響
2.1過度征地風險因我國現有的征地政策規定,農牧民的土地在經國家征用后才能在土地市場上進行交易。地方政府同時成為了土地需求者和供給者,成為了土地的“中轉站”。地方政府往往會為了追求最大利益,無視土地資源的供給規律,低價收、高價出讓,甚至為了盈利,利用公共名義對農牧民進行強行征地以此牟利。并且,我國對于土地征收設定了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的最低補償標準,但是對于征地過程管理存在不規范現象,因此農牧民被征地后往往可能在機動補償標準內成為了最低檔次的補助標準對象。土地補貼并未考慮到未來的增值空間,只憑借現時市場價值為標準,注定了地方政府征地是一場“不太公平的買賣”。過度征地、強制征地等現象則會損害農牧民的利益,減少可供開發用地,土地財政失靈,增加潛在社會矛盾,土地財政方式需要改進。
2.2增加人口城鎮化成本大部分政府主導的土地財政擴張可能導致部分土地的價格快速上漲,伴隨而來的就是房地產價格上漲。人口從欠開發地區向開發地區流動必然增加了成本,提高了準入門檻,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人口城鎮化。2015年全國土地出讓金同比下降21.6%,與房地產形勢趨冷、土地需求不足等原因密不可分,而西藏的土地出讓金同比增長1.8%。西藏土地出讓金的增長側面反映了西藏城鎮化的進步,商住用地價格有所提高,這也是地方政府施行土地財政的結果。且地方政府有差別的征地行為致使熱門地段土地價格居高不下,偏遠冷門地段土地價格低廉吸引不到開發商,土地資源浪費情況嚴重。
2.3增加金融風險地方政府以政府性公司、待開發土地等和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合作,將房產土地大量作為抵押物以獲得建設資金,在此過程中存在著較大的金融風險。地方政府的還款能力往往取決于其財政收入狀況,當遇到國家出臺房地產調控打擊政策或者經濟危機時,地方政府則會面臨債臺高筑的風險,有部分資金是政府以其信用作為擔保的,易出現壞賬不能夠填補金融機構窟窿,存在嚴峻的金融風險。
3完善土地財政,促進城鎮化的政策建議
3.1改革土地財政制度西藏城鎮化目前存在著城鎮規模小、數量少、水平低的問題,雖然現在有的土地財政政策在現代化進程中起到過一定的作用,但同時也暴露了嚴重的負面影響,那么現有的土地流轉制度需要一次相應的改革。土地資本化應當由政府主導轉換為市場主導,地方政府需以宏觀調控的方式起到“穩定器”作用,將土地產權私有化,使土地所有者能夠依自身意愿進行平等交易,繼續推進西藏城鎮化發展。
3.2轉變政府職能要想將土地資本化轉變為市場主導型,相應地就要轉變政府職能,將地方政府角色轉變為服務型政府部門。地方政府不僅要抓經濟增長的總量,也不能忽視經濟發展的質量,不能夠只重視績效。要讓政府不再成為要素配置的壟斷者,讓市場在要素配置中發揮基礎性作用,凈化地方政府的功利心,轉而將西藏新型城鎮化穩步發展和社會和諧作為工作目標。
3.3發展當地支柱產業目前西藏城鎮化的經濟實力較弱,產業結構存在不合理之處,吸納資金和輻射周邊地區的能力不強。新型城鎮化的推進需要大量的社會資金提供基礎設施建設,經濟學家曾指出,公共產品可以不只依靠政府部門配置完成,私人部門的參與也能夠達成目的,甚至有時私人提供公共產品能夠能有效地進行資源配置。無論是外部投資還是內生動力,西藏城鎮化都缺乏發展動力,內憂外患,急需建立起當地的支柱性產業,充當經濟發展的“領頭羊”,廣泛吸納社會資金,幫助政府承擔部分社會責任,減輕政府資金收入的壓力,從而緩解土地財政帶來的負面影響。
4結語
土地財政對于西藏新型城鎮化的穩定發展擁有相當的影響力,要想繼續推進新型城鎮化的進程,則需要對于現有的土地財政不合理之處作出改進,發揚積極影響,消除消極影響,以幫助西藏能夠盡快實現現代化建設,與全國一起趕上全面小康新時代。
[參考文獻]
[1]吳沛寶.西藏城鎮化發展戰略研究[D].西藏大學,2012.
[2]陳愛東,魏小文.公共財政學[M].成都:四川大學出版社,2011(12).
作者:王依然 單位:西藏民族大學財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