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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加快,城市規模擴張,道路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飛速發展,城鎮土地出現供不應求的局面,大量農村集體土地被征收用于城鎮建設。據統計,從1987年到2001年,全國非農建設占用耕地2394.6萬畝,至少有3400萬農民因征地而喪失土地。按照目前經濟發展速度,到2030年,占用耕地將達到5450萬畝以上,失地農民將超過7800萬人。由征地所引起的一系列問題隨之而來,并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我國征地補償制度尚不完善,失地農民最關心的征地補償標準普遍偏低,且征地補償方式單一,因此失地農民在集體土地流轉增值收益分配中難以享受公平的補償待遇。基于此,對征地補償方式進行績效評價,提出有利于保障農民權益的征地補償方式的建議尤為重要。
一、農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方式概述
現行地方政府對失地農民的征地補償方式主要有貨幣補償、土地置換、土地入股和土地換社保等。貨幣補償是一種廣泛采用的征地補償方式,農民一次性獲得全部貨幣補償,這雖然可以緩解農民家庭暫時性資金需求,但是難以滿足農民未來的生計保障。土地置換是指以符合土地總體規劃為要求,利用級差地價置換土地,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布局,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但土地置換過程中,由于土地量化制度不完善、操作不規范等原因,會使農民的土地收益受損。土地入股是指土地權利人將土地使用權和投資者的投資共同建立一個公司或經濟實體,獲得“土地股權”的方式。農民利用土地入股,享受長期收益。有時失地農民由于各種條件限制,很難參與到用地單位管理經營,不可控風險較大,導致農民對該補償方式信心不足。土地換社保是指將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置換成給農民的社保。這種方式實行的比較好的是浙江嘉興“兩分兩換”模式,該模式把宅基地與承包地分開,以宅基地置換城鎮房產,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置換社會保障,這樣有助于形成農地規模化經營并加快新農村建設。但是,由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完善,社保功能不足,會導致失地農民的利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四種征地補償方式各有優劣,因而對不同補償方式進行績效評價可以為地方政府合理選擇征地補償方式和征地收益分配制度改革提供理論依據。
二、農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方式選擇的影響因素
城市建設過程中,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方式要有科學性、合理性,補償方式選擇要關注農民失地前后生活質量、農村經濟與社會經濟的發展、失地與再就業、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等問題(溫國明等,2006)。征地補償方式的選擇除了要考慮它的經濟性之外,非農經營機會、補償后失地農民的生活條件、農業發展等也都是顯著的影響因素(劉淑春,2010)。張明義等(1995)提出建立移民安置評價指標體系,從社會經濟、生態環境和心態環境三方面來選取評價指標。影響農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方式選擇的因素有很多,本文在參考和借鑒有關成果的基礎上,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探討:
(一)補償方式的效益性設置征地補償標準是為了保護失地農民的利益,補償方式效益性各有不同,但都要與社會經濟發展相匹配,因此衡量社會經濟發展的指標即GDP增長速度,是一個重要的影響因素。據國家統計局對我國16個省2670個被征地農戶的調查,有46%的失地農戶收入下降。農民文化程度低,缺乏一些非農勞動技能,再就業成為失地后他們所面臨的主要問題。被征地農民失去土地這項生存手段,又很難真正融入到城鎮化發展大趨勢中,他們的未來生計無法得到根本保障。因此,影響征地補償方式效益性的因素還要考慮失地農民收入增長速度、失地農民失業比例和征地前后農民生活質量比。
(二)補償方式的公平性現行征地制度下,地方政府壟斷地權,依靠土地資源取得豐厚的土地出讓金來彌補財政缺口,土地出讓金占地方政府財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有資料顯示,2010年地方政府獲得的土地出讓金為29110億元,占地方財政收入的71.68%,是2001年的22.5倍。地方政府單方制定征地補償標準,失地農民得到的征地補償額相對土地流轉增值收益比重較低。以江蘇蘇州的吳中區為例,2001年到2005年在土地出讓金分配結構中,農民的安置補償費比重僅占14.05%。失地農民難以分享合理的土地流轉增值收益,有違公平、公正理念。因此影響補償方式公平性的因素主要考慮土地出讓金與財政收入比、失地農民補償款占土地流轉收益比重和征地補償價格與市場價格比。
(三)補償方式的生態性隨著城鎮化的快速發展,城市規模的擴張,城市建設用地供不應求,城市近郊的土地被征收用于城鎮建設的現象很普遍。我國要堅守18億畝耕地紅線,必須要減少農用地過度開發,抑制對建設用地過度需求,提高土地利用率,這是保持農村社會穩定的需要,同時也避免帶來一系列生態問題,因此影響補償方式生態性的因素應主要考慮土地利用率、耕地減少量和建設用地增加量。
三、基于層次分析法構建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方式績效評價體系
層次分析法(AnalyticHierarchyProcess,簡稱AHP)是美國運籌學家T.l.saaty在20世紀70年代提出的,它是一種將定性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系統化的決策方法。這種方法將復雜的系統分解為若干層次,將決策者的主觀判斷和實踐經驗注入模型并進行量化處理,通過兩兩比較各因素的相對重要性,從而進行順序排列,最終評價系統的特征。層次分析法可以保證所建立模型的合理性、適用性、有效性,因此,本文采用層次分析法對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方式進行績效評價。
(一)建立指標體系的層次結構首先,構建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方式績效評價指標,本文根據對征地補償方式三方面的影響因素(效益性、公平性和生態性)構建評價指標;其次,根據對目標影響程度不同比較各評價因子,分為三層次,即目標層,指標層和因子層。目標層包括四種征地補償方式,即貨幣補償、土地置換、土地入股及土地換社保;指標層由效益性、公平性和生態性構成;因子層是本文選取的10項影響因子(評級體系見圖1)。
(二)構造評價體系的權重判斷矩陣同一層的因素采取相對重要性比較法,運用比較尺度衡量,構造判斷矩陣,從指標層開始直到因子層。本文根據所建立的農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方式績效評價體系,編制了評價指標重要性專家評判表,課題組選擇了10位土地流轉方面的專家對該評判表進行重要性標度,對專家們的賦值結果進行匯總、分析,構造判斷矩陣,得出結果如表2、表3、表4、表5所示。
(三)層次排序及一致性檢驗對于判斷矩陣,首先計算特征向量和最大特征根,再將特征向量歸一化,所得是權向量,即同一層相比較的各因素相對上一層某個因素重要程度的權值排序,即層次單排序。由于人們對客觀事物的認識具有主觀性、片面性,判斷難免會出現一些矛盾,因此還需要對判斷矩陣進行一致性檢驗。層次分析法中,采用一致性指標Ci進行檢驗:根據公式,Ci=(λmax-n)/(n-1),λmax是最大特征根,n是判斷矩陣的維數。Ci越大,判斷矩陣一致性越差;反之,則越趨近于完全一致。但在Ci計算中,n越大,一致性誤差也會增大,因此引入更合理的衡量判斷矩陣一致性指標CR。CR是隨機一致性比率,是Ci與平均隨機一致性指標Ri的比值,即CR=Ci/Ri。一般來說,當CR<0.1時,判斷矩陣一致性是可以接受的;反之則不接受,再調整判斷矩陣,使之達到可接受為止(Ri的值見表6)。對指標層進行層次單排序和一致性檢驗,結果如下:A1判斷矩陣,求特征向量和最大特征根,再將特征向量歸一化。經計算,權重向量W1=(0.5936,0.2493,0.1571)T,最大特征值λmax=3.0536;一致性指標Ci=(3.0536-3)/(3-1)=0.0268,當n=3時,Ri=0.52,根據公式CR=Ci/Ri,經計算得出隨機一致性比率CR=0.0515<0.1,說明A1-B判斷矩陣具有滿意的一致性。同理,A2的權重向量W2=(0.4934,0.1958,0.3108)T,最大特征值λmax=3.0536;一致性指標Ci=0.0268,經計算CR=0.0515<0.1,說明A2-B判斷矩陣具有滿意的一致性。同理,A3的權重向量W3=(0.6491,0.2790,0.0719)T,最大特征值λmax=3.0649;一致性指標Ci=0.0325,經計算CR=0.0624<0.1,說明A3-B判斷矩陣具有滿意的一致性。同理,A4的權重向量W4=(0.6144,0.2684,0.1172)T,最大特征值λmax=3.0735;一致性指標Ci=0.03675,經計算CR=0.0707<0.1,說明A4-B判斷矩陣具有滿意的一致性。通過以上計算,各判斷矩陣均通過了一致性檢驗,說明了對各因素重要性判斷的合理性。
(四)征地補償方式績效評價權重值通過層次分析法計算,得到各征地補償方式判斷矩陣權重值結果如表7所示。由表7看出,對失地農民而言,土地入股是征地補償最好的方式。它的效益性和公平性權重最高,生態性權重較低,這種方式收益頗高且具有長期性、穩定性,但對生態發展優勢較低;土地置換方式生態性最高,公平性最低,這種方式對生態保護優勢突出,但公平性較低;貨幣補償方式,各指標權重表現中等,說明該方式沒有特別突出的優勢,但具有普遍接受性;土地換社保方式,效益性與公平性相對較高,雖不如土地入股方式,但它也具有長期保障性,是相對公平的補償方式。
四、結論與對策建議
第一,土地入股方式適用于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如城市近郊。這個地區的集體土地一般要支持城鎮化發展,升值空間較大。居住在這個地區的農民,由于離城市較近,他們的家庭收入大多以非農收入為主,有穩定的收益保障,土地對他們來說更多關注的是區位價值。采用這種補償方式,對失地農民而言,收入進一步增加,且有長期收益保障;對國家而言,可以促進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加快農業人口轉移,提高城鎮化發展速度。第二,土地置換方式適用于國家對生態保護有要求的地區,如遠郊或更偏遠地區。我國堅守18億畝耕地紅線,必須減少農用地過度開發,抑制建設占用土地的過度需求,避免帶來一系列生態問題,因此,保持耕地占補平衡至關重要。采用這種補償方式,對農民而言,土地的收益和保障功能沒有喪失,若地方政府采用與貨幣補償相結合的方式,可以提高其公平性,并且加快完善社會保障制度,農民的未來將得以有效保障;對國家而言,土地便于集約型管理,利用率得以提高,增加非農業用地的同時還保證了農業用地不減少,維持地區生態平衡。第三,貨幣補償方式適用于土地置換和土地入股方式沒有明顯優勢的情況下,它的效用會比較顯著。現實中,地方政府主要采用的方式就是貨幣補償。它簡單易行,效用性最大,可及時滿足當前家庭需求,因此,農民普遍接受這種方式。采用貨幣補償方式有其優勢,但是也有不足,它實行的是一次性貨幣補償,對失地農民來說只是一筆收入,無法滿足他們未來的生計需求。若政府采用貨幣補償與土地換社保等相結合的方式,既會保證貨幣補償方式的效用性又能提高其公平性。第四,土地換社保方式適用于對社會保障需求較高的地區,如城市近郊,該地區農民家庭主要靠非農收入,且老人居多,因此對養老保險需求較大,這種補償方式對這個地區而言效用顯著。社保雖具有長期、穩定的保障特征,但不足以滿足失地農民的生活需求,因此結合貨幣補償或其他方式更有利于提高它的效用性。土地對農民來說具有多重價值功能。地方政府在進行征地補償時,應推行多元化征地補償模式,而非僅依靠單一的補償方式。將多種補償方式相結合,因地而定,因需而擇,集體土地的價值才能真正實現,農民的土地權益才能充分體現。總之,政府應積極尋求一個征地收益分配改革的利益平衡點,平衡政府與農民之間的土地利益關系,建立一個既能滿足社會發展又能保障農民享受合理土地權益的分配制度,促進城鎮化經濟的健康發展。
作者:賈敬軒 郭麗華 郭宇 單位:河北農業大學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