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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美國金融危機爆發以來,金融安全問題越來越被各國所重視,與金融體系安全相匹配的監管體制也被逐漸建立。由于以巴塞爾II理論為主體的傳統金融監管理論已經無法適應目前在宏觀方面對金融系統風險的安于全監管,所以就必須重新架構、修正和完善金融監管體系,充分考慮金融實體之間可能存在的相互影響,以及對消費者的利益保護。文章著重從消費者的保護視角出發,探討我國在金融監管體系建設方面一直存在的問題,并希望給出對體系發展有利的解決對策。
[關鍵詞]
金融監管;消費者保護;風險體系;制度建設
在國民經濟日益攀升的大背景下,消費者選擇金融業務、購買金融產品已經成為一種社會經濟趨勢,它加速了金融業務的交叉及創新發展。但在市場化程度不斷加深的今天,消費者之于專業化的生產及銷售團體來說還依然處于弱勢,所以消費者保護的出現就成為了市場彌補消費者在交易中不利地位的一種新機制。
1基于消費者保護視角的金融監管體系概念及缺陷
1.1金融監管體系概念
金融監管部門就是國家法律授權的部門,中央銀行和金融監管當局都擁有金融監管這一職能。為了維護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雙方的安全與信譽,包括市場整體大環境的穩定發展,金融監管機構承擔著實行監管和管理權限的行政行為。對于社會來說,金融監管體系應該是高效且健全的,另外,它還有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作用。
1.2金融監管體系缺陷
1.2.1分業監管及經營存在制度缺陷
就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制度來說,主要分為分業監管和分業經營兩大層面,而且它們是相互配套的。由于監管對象的不同,所以各個監管部門也存在競爭,而競爭處于優勢地位則有利于金融監管水平及其工作效率的提升。不過從專業角度來看,分業監管有它的不足之處,管理體系中由于部門眾多,可能在監管過程中缺乏相互彼此之間的協調機制,很容易出現如監管真空、工作重復等問題,浪費監管資源的同時也無法做到對金融市場的有效監管。而在規模經濟方面,我國分業監管對市場金融風險的把握不夠系統化和全面化,缺乏相應的有效應對措施,所以一旦出現金融風險,監管機構的抵抗能力就相當薄弱。
1.2.2行政干預缺乏力度
說明行政干預在金融監管方面過分注重定性標準,而缺乏圍繞實際所展開的市場變量分析和定量劃分。另外,金融市場行政監管大多是一錘子買賣,缺乏長期反復的市場博弈過程,這讓行政干預力量變得孤立而又分散,無法形成合力推動市場發展,更缺乏全面的金融風險評價體系,在對金融風險的防范、預警和監測等方面也缺乏有針對性的監管,對事前預防也相對薄弱,只能在事發后作出相應補救,對金融市場的良性循環極為不利。
1.3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問題
1.3.1法律依據匱乏
我國雖然有金融監管機構,但是“金融消費者”這一概念卻遲遲未能被金融立法所采納。在《消費者保護法》中也只有針對一般消費者消費過程的權益保護條例,而其法律僅僅是將生活消費納入保護范圍,卻不適用于金融消費。比如當金融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時,他們的金融消費投訴只能通過一般性消費者保護法來間接解決,而實質上它并不能緩解消費者與金融行業之間的糾紛,這一處理方式也激化了金融行業與消費者之間的矛盾對抗,從而讓許多金融機構蒙受聲譽和經濟上的雙重損失。
1.3.2救濟制度匱乏
近年來我國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主要效仿了英國的“反向單一糾紛解決機制”,也就是法院訴訟機制。但實際上,我國法院對關于消費者的金融消費訴訟是基本不受理的,或者說只能通過普通的合同利益雙方角度來受理案件。所以本質上我國是不存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救濟制度的。而從金融市場發展現狀來看,許多國家金融機構在市場中處于絕對的壟斷地位,所以一些來自金融消費者的投訴往往會無疾而終,這就表示我國的金融監管在投訴處理問題方面并沒有為金融消費者搭建公平的處理平臺。如果消費者與金融機構發生摩擦,諸如投訴方向、程序、處理方式等問題都得不到權威的解決方案,這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也是極為不利的。
2基于消費者保護的金融監管體系構建對策
2.1為金融消費者設置保護機構
對金融監督機構來說,金融消費者的利益是最重要的,所以金融監管機構應該從多角度考慮問題來設置保護機制,維護消費者利益。首先要設置具有審慎性的監管機構,從監管角度而言,審慎性監管機構就是對市場金融機構的法人權益、機構風險管理、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資產流動性內容進行監管管理的專門機構。它針對金融市場發展的相對滯后性而展開。由于我國還處于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建設的起步階段,所以審慎性監管機構能夠控制和協調金融市場中可能出現的職權劃分、對接困難、消費者和金融機構的糾紛現象。考慮到金融消費者難以找到適合并受到保護的投訴渠道,所以審慎性監管機構的建立就是為了起到保護金融消費者的作用,在出現金融糾紛時,更加傾向于保護消費者。其次是設置具有針對性的消費者保護救濟機構。該模式主要分為兩大類型,單一型和分權型。單一型是指由一個單一的機構負責金融消費保護工作,金融監管機構賦予它排他性的規章制度權,允許它受理國家金融領域內的所有投訴,而且必要時還應對金融消費者進行專業性的金融教育。單一型模式目前在許多發達國家如加拿大、美國、澳大利亞的國內金融市場較為完善。它的優勢就在于可以合理保障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的獨立屬性,對保護機構的所有職責更加明確,而且對降低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成本、監管成本也很有幫助,這就從側面提升了金融監管機構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及效率。分權型模式體現了多機構共同承擔保護責任這一屬性,也就是劃分了權利權限與責任屬性的分權管理機制。這種分權型管理在許多亞太國家實施,例如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在新加坡,金融消費者的分權保護主要體現在監管權力的分離上,分為立法權與執法權。分權型模式由專門的機構實施建立法律法規,然后由其他部門執行,實現對消費者的全方位保護。在分權型監管模式中,立法與執法兩大機構是相互協調且相互要求的,各部門之間的總體目標與職責都是為金融消費者提供具有針對性、合理性的金融事項保護,所以它們不會承擔除金融消費者保護以外的其他金融監管目標。
2.2為金融消費者明確保護職責
2.2.1強化金融救濟模式
受理消費者投訴,幫助消費者解決糾紛是金融機構必須強化的金融救濟職能。除一些普通糾紛之外,對情況認定較為復雜的爭議投訴應該由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雙方共同出面,通過金融監管機構調解,尋求解決途徑。而在投訴解決的核實階段,金融監管機構有權利要求金融機構及消費者雙方提供交易記錄、合同以及其他可以證明交易的相關資料,在不損害雙方利益的前提下進行調查,實現取證目的。例如在美國的《多德———弗蘭克法案》中規定,金融監管機構具備傳喚證人協助調查以及查閱與案件相關資料的強制執行權。
2.2.2強化金融創新能力
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以后,金融消費者的權利保護逐漸受到重視,鼓勵金融市場創新,豐富提升產品及服務的類型和質量都是金融監管機構所鼓勵的。但金融監管機構有責任控制金融產品創新的程度,如果過度創新使金融產品復雜化,就容易積累風險,造成金融消費信息的不對稱化,促使金融機構及消費者雙方都受到利益影響。在美國金融危機期間,一些金融機構就是利用持續的金融創新刺激貸款證券化,從而將風險嫁接給二級市場中的金融消費者,這在金融市場看來是一種偽善的、具有掠奪性質的信貸交易。所以目前金融監管機構的責任就在于提升自身的管理技術,推動金融市場朝著健康、規范、積極的方向發展。比如推廣信用評級制度,在降低金融消費違約發生概率的同時,也降低金融消費的不確定性,杜絕一切金融消費活動中可能出現的逆向選擇狀況。所以金融監管機構應該提升自身對市場一些金融交易行為的辨識能力,利用自身經驗正確引導金融消費者享受金融服務和產品所帶來的福祉,為金融市場創新建立健康導向。
2.3加強金融審判庭制度建設
對于金融審判庭在我國的實際發展情況,也要進一步進行優化完善,避免過去金融糾紛事件不斷的狀況。為此對加強我國金融審判庭制度提出以下幾點建議。首先,完善金融審判庭的審判職能。這一點要求金融監管部門有義務在全國推廣金融審判庭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同時也要設立相關的法院內部分工機制,進而來細化金融審判庭,并全面提高審案的專業性和審判效率,這也是對金融司法環境的一種必然發展需要。例如目前在上海就已經建設了國際金融中心平臺,這一平臺提升了上海法院系統在金融審判制度方面的建設和運行質量。因此,我國還希望在更多地區建設和推廣金融審判庭制度,著力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的法律保護機制,這一舉措對金融市場的蓬勃發展十分必要。其次,加大案件的審理和執行力度,盡量清除財產保全一直存在的障礙問題。關于這一點,一方面要在金融涉訴案件方面實施法律允許范圍內的案件優先受理和審理機制;另一方面也要明晰債券債務之間的關系,將各種金融債券案件分類,對一些簡單案件予以簡單訴訟程序的處理,從而提高訴訟效率。再次,提高基層法院在受理金融案件方面的標的額。針對一些標的額較大的金融涉訴案件要盡量采取指定管轄這一措施,指定某某法院受理,這樣也有利于對金融債券糾紛案件的就近訴訟。最后,根據銀行機構經營的特點,適當放寬金融債券案件的財產保全條件,允許金融機構通過保函的形式來提供擔保,這樣對公安機關及金融監管部門共同審查破產案件也更加有力,同時也能維護金融機構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的合法權益。
3結論
金融消費的特點決定了供求雙方在種種問題上可能存在的糾紛和矛盾,畢竟商場如戰場,由于利益的驅使所導致的金融消費不公平、不透明性也加深了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的隔閡。所以金融監管機構的建立就是要靈活運用各種專業理論,妥善處理供求雙方關系,建立合理人性化監管機制,豐富監管手段和目標。從制度到體系上全方位改善監管工作中所存在的問題,依從國際金融市場發展形勢構筑監管框架,將我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發展不斷向前推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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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文喆 單位:內蒙古銀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