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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政策是中央銀行為實現既定的宏觀經濟目標而采用的各種控制和調節貨幣供應量及利率方針和措施的總和。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離不開國家的宏觀調控,而宏觀調控的重點是以貨幣政策為核心的金融調控。因此,貨幣政策決策機構的組織體制和運行制度成為科學有效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的關鍵。
1貨幣政策決策機構組織體制的類型
根據掌握貨幣政策最高決策權的人數可以將貨幣政策決策機構劃分為首長制和委員會制。首長制是指貨幣政策制定機構的最高決策權由行政首長一人執掌的組織體制。貨幣政策由行政首長一人決定,其他領導成員均為行政首長的幕僚,只有建議權,而無決定權。首長制的特點是決策果斷效率較高,責任明確,但易產生個人專斷,決策權濫用,以及由于個人知識領域和能力水平制約產生重大決策失誤。委員會制是指貨幣政策決定權由貨幣政策委員會集體行使的組織體制。委員會制能夠集思廣益,考慮相對周密,避免權力過于集中,可以集思廣益,考慮周密、分工合作,發揮群體的力量進行決策,決策與執行主體存在一定程度的分離,有助于增進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委員會成員的組成中會有這個領域內的專業人士,更易提高決策的專業化程度。傳統觀點認為,委員會制權責不清晰,決策緩慢,效率不高,委員會會議少數有能力的委員的正確意見得不到采納。
2中國貨幣政策決策機構組織體制
2.1央行的首長負責制不同于世界上大多數央行貨幣政策決策機構采用的委員會制,我國中央銀行采用的是首長負責制。《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一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實行行長負責制,行長領導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副行長協助行長工作。”該條明確說明了中國央行采用首長負責制而不是委員會制。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領導下的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法定機關,這個機關同國務院的其他組成部門一樣采用行政首長負責制①。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自然屬于央行工作的一部分(也是最重要的工作內容),除非法律有明確例外規定,這部分工作毫無疑問屬于行長領導的工作范圍,即央行行長個人在依法制定和執行國家貨幣政策的工作中承擔責任。
2.2中國貨幣政策委員會制度貨幣政策委員會的設立依據的是《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設立貨幣政策委員會。貨幣政策委員會的職責、組成和工作程序,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應當在國家宏觀調控、貨幣政策制定和調整中,發揮重要作用。”該法沒有明確規定貨幣政策委員會在國家貨幣政策決策中的權力和責任,只是籠統要求貨幣政策委員會發揮重要作用,至于這種“重要作用”如何發揮,貨幣政策制定和調整這一本屬于央行行長領導的工作是不是單獨列出交給貨幣政策委員會行使則全無規定。甚至連貨幣政策委員會的職責都沒有描述,而是授權給國務院規定。根據我國目前的立法體系,國務院制定的條例不能突破法律的規定,法律沒有明確將貨幣政策制定和執行權作為央行的特殊職能交由貨幣政策委員會,國務院就沒有權力將貨幣政策制定和執行權從央行的職能中單獨列出交給貨幣政策委員會行使。因此國務院1997年頒發的第215號國務院令《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條例》,明確將貨幣政策委員會定性為央行制定貨幣政策的“咨詢議事機構”。②貨幣政策委員會只是一個咨詢議事機構而非貨幣政策決策機構,當然咨詢機構也可以發揮法律要求的“重要作用”,與央行行長負責制也不構成矛盾,國務院對貨幣政策委員性質做出這樣規定從法理上符合《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
3行長負責制與貨幣政策委員會職能虛置產生的問題
國內很多學者撰文主張將我國貨幣政策委員會由咨詢議事機構提升為貨幣政策的決策機構。此種觀點雖然在理論上可以成立,但幾乎不具備操作實施的現實可行性。貨幣政策委員會享有貨幣政策決策權的前提是央行的獨立性,歐美英日的央行相對政府具有完全的或相當程度的獨立性,央行享有制定貨幣政策的決策權,這樣他們的貨幣政策決定機構才可以采用委員會制的組織方式對貨幣政策具體內容進行集體決策。而我國央行是在國務院領導下的一個機構,貨幣政策的最終決策權在國務院而不在央行。在目前的政治體制不發生重大調整變動的前提下,將主管我國經濟發展和實施宏觀調控的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貨幣政策最終決策權交給貨幣政策委員會,需要在《憲法》層面做出修改調整,而修改憲法調整國務院職權在我國還沒有先例。筆者認為問題的關鍵不在于調整貨幣委員會的職權,不應過分強調賦予貨幣委員會像歐美貨幣管理當局同樣的決策權。問題的核心是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國務院領導下的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職責主體是實行的行長負責制的央行,而對央行全部工作負有領導權的央行行長的權力與責任出現嚴重失調。本應采用委員會制集體決定的貨幣政策采用的卻是首長負責制。首長負責制又不是完全的首長承擔責任,首長負責制中又設置了一個職能地位含糊的“咨詢議事”機構貨幣政策委員會。導致的結果就是首長可以采納貨幣政策委員會的意見,也可以不采納貨幣政策委員會的意見。貨幣政策委員會成員由于不對貨幣政策出現的不利后果負責,自然在發表意見時沒有了責任約束。因貨幣委員會成員了解對于貨幣政策的討論的結論權掌握在首長手中,所以首長的意見傾向往往作為討論的結論定稿,而這個討論定稿的意見最終通過首長向國務院報送。國務院看到的就是首長根據貨幣政策委員會研究討論出的意見擬定的政策建議。
4關于完善央行行長負責制與貨幣政策委員會職能重塑對策建議
4.1調整央行行長負責制內容在不改變央行行長負責制的格局下,將央行職責中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責單獨列出,央行行長行使人民銀行除了“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其他法定職能的領導權并承擔相應領導責任。我國央行除了承擔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外,在國家經濟管理和宏觀調控中還承擔了繁重的行政管理和其他職能,如對有關金融市場的監管、維護金融穩定、反洗錢工作和推動信用體系建設等。在這些職能中,央行繼續實行首長負責制,即央行行長負責領導這些工作,副行長協助行長工作。行長對這部分工作和職責承擔明確的領導責任。建議修改《人民銀行法》第十一條,明確央行行長負責制的范圍,人民銀行除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外的其他職能實行行長負責制。這樣調整,充分考慮了我國目前的政治架構和法律操作層面的可行性,充分發揮首長制組織管理體制的優勢,對央行承擔的最重要的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進行單列,符合世界發展趨勢有助于提高決策的科學有效性,也充分考慮了貨幣政策決策的特點和規律,有助于克服首長制的固有缺陷。
4.2央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交由貨幣政策委員會行使將央行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的領導權由行長改為貨幣政策委員會集體行使,即央行關于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職權不實行首長負責制,而采用與西方主要國家貨幣政策管理當局同樣的委員會制。改變貨幣政策委員會咨詢議事機構的性質,貨幣政策委員會對央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這一職能負責,承擔相應責任。央行行長作為貨幣政策委員會成員,在貨幣政策委員會開會討論決議貨幣政策時與其他成員享有同樣權力,不因其行長職位享有高于其他成員的特殊權力。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就貨幣政策獨立發表意見并應做如實記錄,在央行向國務院報送的關于貨幣政策的擬定意見時,必須以貨幣政策委員會為報送主體,貨幣委員會全體成員就其發表的意見簽名并負責。修改《人民銀行法》第十二條,明確貨幣政策委員會職能和責任,為貨幣政策委員會履行職能提供明確法律依據并相應修改《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條例》。將央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職權改由貨幣政策委員會集體行使,有助于集中智慧,審慎操作,提高貨幣政策決策水平,克服現有體制的權責不清,長官意志過度干預等體制弊端。
作者:馬林 單位:東北財經大學 金融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