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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代企業的性質,企業的利益相關者都有權利對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必要的控制,因此,現代企業應當實行各利益相關者相機干預的財務控制機制。相機干預的控制機制的涵義是:在企業的經營過程中,由于各種主客觀的原因,可能會使企業經營受到影響,如銷售收入持續下滑、財務風險增大、利潤水平下降等等,這些情況可能是市場變化的結果,也可能是公司經理或董事玩忽職守等行為導致的,但是,無論何種原因造成的,都會使某種利益相關者的權益受到損害,在企業經營活動陷入危機的征兆出現時,受到損害的利益相關者就會啟動控制機制,對企業的經營活動實施干預,以保護其自身權益。這種控制機制的主要特點就是相機性,也就是企業的經營活動正常情況下,控制主體并不對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干預,只有當出現危機信號時,才實施必要的干預,以調節和糾正經營活動出現的偏差,維護其利益免遭損害。楊瑞龍認為,讓受損方掌握控制權是體現效率原則,因為當一個投資者不能實現資本保全時,他最有動力再造企業。
在國有企業中,作為國有股權人的政府,必須對企業經營者實施必要的控制,這是出資人所有權的基本要求.從國有企業改革的過程來看,改革的重點始終落在怎樣改進和完善政府對企業經營行為的激勵和控制問題上。因此,政府對企業的控制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_是控制企業經營者的人事任免權;二是直接干預企業具體的經營活動。這兩個方面的控制都具有強烈的行政性色彩。國有企業的財務控制機制也必然存在以行政控制為主的特征,具體表現為政府過多地干預企業的經營活動,從而導致權責不清,影響企業的效率。因此,構建我國企業財務控制機制必須解決政企不分、行政控制問題。
自從監事會從誕生之日起,就是受全體股東之委托對公司的經營活動行使監察職能的,成為企業財務控制機制的一個重要機構。按照公司法設立或組建的公司中,特別是股份公司中,大部分已設立了監事會這﹁內部監控組織。但從這幾年監事會的實際運行的情況來看,監事會的監控職能相當弱化。有學者曾對隨意選擇的90家上市公司的監事會進行了調查分析,發現只有17家(18.9%)的公司監事會在形式是完全或大部分履行公司法所規定的職責;有28家(31%)完全沒履行其監控職責;其余45家只是象征性地履行了其職責。在所履行的職責中,一小部分是對公司財務所進行的簡單檢查,大部分則是在股東大會開會前例行公事對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方案和報告進行審議。值得高度注意的是高達20.5%的公司監事會開會只是選舉監事會主席,而沒有開展其他任何活動。這調查說明,現實中我國公司監事會的職權行使還存在諸多缺陷,在財務控制機制中的作用還沒有較好地發揮出來。
二、重構監事會,加強相機干預財務控制機制的運作
相機干預財務控制機制的控制客體是企業的經營者,控制主體是各利益相關者,主要包括股東、債權人和企業職工。在控制主體人數眾多且相當分散的情況下,由于控制成本較高和搭便車的現象,就會出現控制不力的問題,由此可能會導致企業的“內部人控制”問題的發生。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種制度,以解決控制成本過高和搭便車問題,這種制度就是監事會制度。
1.監事會的性質與特點
現代企業不能再秉承股東至上主義,而應當體現各方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因此,董事會不再僅僅代表股東的利益,而是代表全體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進行經營決策,同樣如此,監事會也不會僅僅代表股東進行監督,而是要代表各方利益相關者進行監督。從性質上來看,監事會是代表各利益相關者對企業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實施控制機構。監事會的性質決定了監事會及其成員應該具備以下特點:
(1)完全獨立性。完全獨立性是指監事會的權力只能來自全體利益相關者的授權,監事會在行使其合法權力時,董事會、公司經理和其他任何人員都無權進行干涉。
(2)自主性。自主性是指監事會成員可以獨自地、平等地對公司的經營活動行使監督權,監事會其他成員不得阻撓、妨礙監事俱行使職權。
(3)專業性。專業性是指監事會成員必須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以提高監督水平。一般來說,監事不僅要具備公司生產經營活動所需的專業知識,還要具備經濟、法律、會計、金融等方面的知識。只有具備如此素質的監事,才能有效地進行監控,有利于發揮財務控制機制的作用。
2.監事會的職能和權力
監事會實際上是各個利益相關者的一個聯合監督控制機構,它代表各利益相關者對企業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實施控制。為實現上述職能,必須賦予監事會相應的職權。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的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從監事會的性質來看,我國企業應當強化監事會的權力,現行公司法中規定的監事會的權力過小,不能滿足監事會執行其控制與評價職能的要求。這是造成目前監事會不能有效發揮其作用的主要原因之一。根據監事會具有的職能,我們認為監事會應當具有以下職能:
(1)監事會對新任董事的否決建議權,對董事的報酬有否決建議權;
(2)監事會負責外部審計人員的聘用,對內部審計人員的聘用、報酬和罷免有否決權;
(3)董事會應及時、準確、真實、完整地向監事會通報重大決策;
(4)監事會應具備列席董事會會議、開展專項調查等常規性信息獲取渠道;
(5)監事會應對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所做出的重大決策進行討論,并形成明確意見并傳達給董事會和管理層;
(6)當董事會和管理層的決策違反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損害公司利益時,應及時糾正,必要時可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這樣監事會所發揮的作用不僅僅限于事后控制,強化了監事會的事前和事中控制能力,并且具備有效的干預手段,對財務控制機制正常發揮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3.監事的來源
根據監事會的性質,監事應當代表股東、職工和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因此,監事應當主要通過三種渠道產生:一是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監事;二是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監事;三是主要債權人,通常是銀行推薦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監事在各國公司法中都有規定,是比較普遍的做法。根據我國公司的實際情況,應提供低成本、便捷的手段促進小股東參與監事的選舉,持股份額在5%以下的小股東在選舉監事時可采用累積投票法,鼓勵小股東在監控職能中發揮積極作用。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會中應有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企業職工的利益。在多數國家的公司中,并沒有來自主要債權人的監事,當然,在實行主銀行制的國家,如日本、德國等國家,由于銀行既是債權人,也是股東,所以股東大會選舉的監事必然會有銀行的代表。但是,在我國國有企業中,實行銀行監事制度是必要的。其主要理由是:在國有企業中,銀行是主要債權人,是企業融資的主要渠道,由此形成國有企業與銀行之間比較穩定的銀企關系。由于銀行不能持有企業股權,因此,銀行代表不能進入企業的董事會,但是,在比較穩定的銀企關系中,銀行債權大多成為企業的長期資本,如果銀行不能積極干預企業的行為,將無法保護銀行的權益。在這種情況下,實行銀行監事制度是一個較好的選擇。
4.監事會內部組織結構的設計
首先,建立獨立監察人制度。其含義是:公司每一位監事都獨立地享有監督、控制和評價公司經營活動的權利,監事會內部的所有監事在權力和責任上是平等的,監事在獨立行使其職責時,其他監事無權干涉。獨立監察人制度可以保證監事具有更大的獨立性,在行使職權時不會受到其他人的干擾,從而更好地履行其職責。但是,獨立監察人制度也會存在監事之間彼此缺乏信息溝通和交流的弊端,為解決這一弊端,應當在監事會中建立專門委員會制度。其次,建立專門委員會制度。國外企業的監事會一般不設立專門委員會。我國企業監事會設置專門委員會,一方面出于加強監事會的職權的考慮,另一方面是為了監事們相互之間缺乏必要的信息溝通和交流,專門委員會提供了監事們相互交流與合作的場所。我們認為,監事會中應當至少設立三個專門委員會,即提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和審計委員會。監事可以兼任各個專門委員會的委員。
提名委員會提名的基本職責是:第一,考察各利益相關者推薦的董事和監事的人選;第二,負責向股東大會和職工代表大會提請董事和監事的任免;第三,對現任的董事和監事的任職情況進行考察。提名委員會只有提請人事任免的權力,而無人事任免的審批權力,人事任免的審批權掌握在股東大會和職工代表大會手中,職工董事與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表決任免,非職工董事和監事由股東大會表決任免(銀行推薦的監事除外)。
薪酬委員會的基本職責是:第一,負責制定關于公司董事、經理和監事的工資、獎金與津貼的政策,并報股東大會審批;第二,負責董事和經理的獎金、津貼、股票期權等管理工作;第三,負責對董事和經理的經營業績考核與評價工作。
審計委員會的基本職責是:第一,推薦外部審計人員,并審查外部審計的范圍、結果等;第二,有權親自或委派審計人員進行內部審計,并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負有一定的責任;第三,審查公司的財務政策和財務制度;第四,監控公司經理的經營活動。監事會應當設立監事會主席,負責召集監事會全體會議,協調各委員會的工作并負責向各利益相關者的組織報送相關信息資料。與此同時,監事會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自我工作評估,并將評估報告提交股東大會,使監事會的工作內容透明,程序開放有助于其職責的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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