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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數字圖書館的概念
數字化技術為出版商和作者創造了無紙化的網絡出版發行新概念,為圖書館實現全球性虛擬數字圖書館提供了可能。當這些數字化了的圖書上載到Internet網上時,一種新的“圖書”載體形式和讀者服務模式便產生了。數字圖書給人們帶來全新閱讀體驗的同時,也帶來了一個當前圖書館界不容忽視的問題——數字圖書的版權保護及應用。
數字圖書館就是利用現代先進的計算機技術將大量的、各種類型的信息進行數字化轉換,再進行組織、加工、儲存,然后運用數字技術進行傳送,這樣可以使不同地域環境的大量用戶得以廣泛利用圖書館和各種信息資源,是圖書館事業發展的高級階段。目前,我國圖書館界的數字化建設正如火如荼,國家數字圖書館工程也步入正軌。然而,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國際化進程的加快,尤其是我國已經加入了WTO,各項法律政策也在逐步與國際接軌,在這種形勢下,數字圖書館建設中涉及到的著作權問題已日益突出,應引起建設者們的高度重視。
與傳統圖書館不同,數字圖書館是靠網絡而生存的。作品的數字化和網絡傳輸是數字圖書館存在的基本條件。但將館藏作品數字化并上網傳播,將會遇到一個棘手的難題:版權保護問題。中國數字圖書館建設中的版權保護分兩個方面,一是所選材料的版權保護,有版權的要給予尊重并取得許可;另一方面要注意自身數據庫版權的保護。
數字圖書,顧名思義,就是經過數字化的、以Internet網絡為載體的圖書。具體而言,數字圖書是指借助數字化技術產生并在網絡上運行,擁有二進制數字編碼形式的,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加以復制的圖書。這里所說的數字化技術是指依靠計算機技術把由字符、圖形、圖象、聲音等形式組成的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轉換成二進制數字,利用通信技術加以傳輸,并在需要時把這些數字化了的信息再還原成字符、圖形、圖象、聲音等形式的技術。數字圖書與傳統印刷型圖書相比具有以下特殊性:??
???數字圖書具有高度靈活性。數字圖書是一種數字化產品,借助數字技術的加工和編輯功能,不同的字符、圖形、圖象和聲音在數字狀態下可以任意組合、增刪、修改、移動和重新排序。
????數字圖書具有使用方便、容易普及的特性。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以及網絡上信息的高速傳輸,使數字圖書的復制更加迅捷、方便、廉價。
???數字圖書具有較強的技術性。數字圖書的傳播和使用需要利用數字編碼的存儲技術、加工技術和傳播技術。
2、我國著作權相關法律法中規定的數字圖書版權內容
???同傳統印刷型圖書的版權一樣,數字圖書的版權也具有時間性和地域性兩大基本的法律特征。因數字圖書難以確定作者的有生之年這一特殊性,從而使認定版權的時間有效期非常困難。與此同時,網絡的發展使現行版權制度的地域性受到挑戰,這種挑戰源于網絡本身不受任何國界的約束,也沒有任何得以視為國界的分界線,這給判斷一種數字圖書的版權應受哪國法律保護帶來了困難,特別是對于那些借助網絡的聯系,多個國家的作者共同完成的數字圖書的保護更是如此。
數字圖書作為圖書的一種形式,除具有署名權、演繹權等各項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外,還有有別于印刷型圖書的幾種版權內容。
A、復制權
???印刷型圖書成為數字圖書的前提是要將它數字化。那么這一過程是否構成復制?所謂數字化是把所有信息,包括數字、文字、聲音、圖形、圖像都用一連串的“1”和“0”組成的代碼來表示,并用數字電子技術進行加工處理。關于作品數字化的著作權法律性質問題,法學界曾有過爭論,有的觀點認為其屬性類似“翻譯”的演繹行為,有的觀點認為是“復制”行為,目前,觀點已基本趨同,即認為作品的數字化應是著作權中的“復制”行為。其主要依據:
(1)作品的數字化是由計算機自動完成的,這其中沒有人的創造性勞動,數字化后的作品與原作品沒有本質的區別,不是新作品。
(2)《伯爾尼公約》第九條規定的復制權完全適合數字環境,特別是使用數字形式的作品,即把受保護的作品以數字形式存儲于電子媒介中構成〈〈伯爾尼公約〉〉意義上的復制。
(3)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五)著作權包括“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權利”雖未直接將數字化的內容列入,但通過“等”字,將復制權直接延伸到數字環境。
(4)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復制,指把軟件轉載在有形物體上的行為。”作品數字化事實上是把傳統作品的原有形式轉換成二進制數字編碼,再把二進制數字編碼固定在某個載體上,這一過程與將軟件固定在有形物體上的過程類似,由此可推出“數字化是復制行為”的結論。
???同時,用戶閱讀和瀏覽數字圖書時,必然要使圖書通過數字傳輸進入計算機的內存(RAM)中,但并未拷貝,這是否構成復制?即臨時復制(或稱暫時復制)是否屬于版權法中“復制”的范疇?對于這個問題,當前世界各國存在著截然不同的看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持否定態度,而多數發達國家則持肯定態度。肯定者認為,盡管數字傳輸所導致的計算機顯示器上的顯示十分短暫,但是就在這十分短暫的時間內用戶計算機的內存已對其進行了復制,并且,一旦數字圖書存儲于內存中,就足以永久和穩定的在比瞬間更長的時間里被視覺感知、復制和傳播。但在當前的實踐中我們并不能這樣理解,即“臨時復制”不應歸屬于版權制度的“復制權”中的復制行為。這是因為:1,僅僅是保存在計算機內存中的圖書,由于計算機一旦出現故障、斷電或關機就會立刻消失,而復制則必須得到一定程度的永久性。假如說,只要計算機正常運行,存儲在內存中的圖書就可以在比瞬間更長的時間里被視覺感知、復制和傳播,那么我們是否可以將把一面鏡子舉在一本書前也看成是復制行為?2,網絡本質上是一種傳播媒體,版權人應當知道作品一旦被上網就會有人要看,而用戶使用瀏覽器瀏覽登載在網頁上的作品時,不可避免地會有作品暫時性的復制件產生,因此用戶推定版權人在將作品上網時已經漠視允許這種暫時性復制。另外,如果把該行為歸入復制行為,則會導致在網上閱讀和瀏覽圖書成為版權人的專有權,使天平向版權人一方大為傾斜,違背了版權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利益平衡原則,不利于知識的傳播與交流。
但是館藏作品的數字化的應有不同的類型。
根據以上的分析,將作品數字化是一種復制行為,復制權是著作權人的一項專有權利,那么在對館藏文獻數字化的過程中,一定要加以區別對待。
(1)對不享有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數字化。這類信息資源包括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還包括時事新聞、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公式等。
(2)對已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限的作品數字化。〈〈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作品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超過保護期的作品即進入公有領域,圖書館可以根據需要進行數字轉化,但必須尊重著作權人的署名權和作品的完整權。
(3)對尚未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限的作品數字化。〈〈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之(八)規定,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是合理使用。因此,圖書館為陳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對館藏享有著作權保護的作品進行數字化處理是合理使用。
B、傳輸權
關于數字圖書館網上傳播作品的版權問題。
數字圖書的載體是計算機網絡,這是沒有異議的,那么圖書借助于Internet網絡向公眾傳播是一種什么樣的行為呢?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修正),對《著作權法》做了很大的補充和完善,明確地把“信息網絡傳播權”作為著作者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進行了法律界定,可以說這是我國網絡著作權領域的一件大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數字圖書館是指利用先進的數字化技術,使館藏各種文獻信息數字化,并通過諸如Internet等國際互聯網提供網上服務,使處于不同位置的用戶都能夠方便地利用分散在不同存儲處的信息資源。數字圖書館對館藏文獻數字化的目的除保存版本的需要外,主要是為了將其上網為用戶提供服務,而且數字圖書館提供的服務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數字圖書館較之傳統圖書館的服務方式有了根本的改變,傳統圖書館由于受自身經費、文獻數量、館舍規模、開放時間、讀者數量的限制,其傳播作品的方式是“由點到點”,即一本書只能提供一位讀者閱讀,在客觀上并未構成對作品市場銷售的沖擊;而在數字圖書館,作品是通過網絡“由點到面”地傳播,即一本圖書可以由無數個讀者同時通過網絡閱讀,如果沒有任何限制,并可自由瀏覽或下載,所以在網絡環境下,圖書館網上傳播信息無疑會影響圖書的潛在市場,影響權利人創造知識產品的積極性。因此數字圖書館除將進入公有領域數字化作品上網不涉及版權外,對在著作權保護期內的數字化作品不能隨意上網傳播,其根據是〈〈著作權法〉〉第十條之(十二)的規定,著作權人具有“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所以,圖書館將作品數字化后,無償地提供給大眾,需與版權人簽定許可協議,否則造成侵權。我國六作家狀告北京世紀互聯網通訊技術有限公司侵權一案,就是典型的案例。
綜上所述,數字圖書館館藏作品著作權的主要特征主要是:
1、作品的數字化本身應屬著作權法的復制行為,但是閱讀者瀏覽該數字化作品時的復制卻不應作為復制行為來看。
數字圖書館傳播作品具有比傳統圖書館面寬的特點,因而更易侵害到數字作品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2、數字圖書館傳播作品具有比傳統圖書館面寬的特點,因而更易侵害到數字作品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