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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了有效拉動內需,釋放存款,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擴大養老基金規模,我國急需推進個人養老保險。本文從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開展對保險公司營業收入的擴大效應角度,分析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對稅收收入的影響效應。結果表明,因為即期個稅遞延而減少的政府稅收,可以從保險公司營業收入增加所交的納稅金額中獲得彌補。實行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不僅沒有減少稅收,還能減輕未來財政養老支出。由此,推行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意義重大。
關鍵詞:
個稅遞延養老保險;稅收收入;保險公司;營業收入
一、引言
目前,我國人口老齡化程度正在不斷提高,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末,全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總數達2.12億人,占總人口的15.5%。預計2050年,我國老年人口將超過總人口的1/3。2015年全國社會保險基金預算顯示,剔除財政補貼因素后基金收不抵支,且相比前幾年的預算執行情況,“虧空”越來越大。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為例,剔除財政補貼后,當期保險費收入與支出相減,“虧空”3024.87億元,比2014年的收支差1563億元,顯著擴大(數據來源:人民日報)。那么面對如此龐大的老年人口基數和養老金缺口,如何應對“銀發浪潮”,確保我國順利渡過人口老齡化高峰期呢?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將為老百姓帶來更有價值的養老工具。而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是對商業養老保險的補充,并給予購買此商業保險的稅收優惠。早在2009年4月,國務院《關于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的意見》中指出,“鼓勵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由財政部、稅務總局、保監會會同上海市研究具體方案,適時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產品試點”。從國際經驗來看,稅收優惠是促進商業養老保險發展的動力,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在美國、德國等發達國家都得到了成熟的發展,對解決養老壓力有著極為顯著的作用[1],可見,實施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迫在眉睫。
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是指投保人在稅前列支保費,在領取保險金時再繳納個人所得稅。由于在購買保險和領取保險金的時候,投保人處于不同的生命階段,其邊際稅率有非常大的區別,對于投保人有一定的稅收優惠。政府的稅收優惠可以實施于繳費時、積累期和領取期三個不同的階段,征稅記為T(taxed),免稅記為E(exempt),根據這三個時期征稅和優惠情況的不同,分為主要的四種稅收優惠模式:TEE、TTE、ETT和EET。[2]王曉潔、楊鵬展等基于2013年河北省行業經驗數據的分析,構建了個稅遞延稅式支出模型和替代率模型,對政府的財政成本做了量化分析。[3]周建再、胡炳志、代寶珍等以江蘇省為例,分析了遞延稅收對財政收入的影響,認為應從國家層面,減輕商業養老保險的個稅負擔,積極推動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發展,以促進老齡化社會的和諧穩定。[4]吳祥佑、許莉用TEE和EET兩個稅收模式研究了個稅遞延對投保人和政府的福利效應,提出國家實施個稅遞延是用即期較小的稅收收入減少,換取未來較大的養老支出;[5]吳祥佑[6]同時還指出個稅遞延稅收優惠也存在收入逆向調節的累退效應,從國際經驗上提出了政策建議。回顧國內文獻,多數研究集中在個稅遞延減少了政府稅收。那么,由于實施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引起的保險公司營業收入的增加,進而增加保險公司納稅額,這部分納稅額是否可以彌補當期個稅遞延導致的政府個人所得稅稅收的減少額呢?本文從保險公司納稅額增加的角度來研究實施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對稅收收入的影響。
二、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EET模式的實證分析
1.研究假設為分析方便,現對全文數據做如下假設和說明:一位中等收入的投保人甲在上海工作,取2013年上海平均工資5036元(數據來源:上海市社保局)代表投保人月薪資水平w。根據圖1標準普爾家庭資產象限圖,假設投保人將自己工資按比例π=15%投入養老保險。近十年保險業平均成本15%,假設現有一家位于上海市中心的保險公司(公司屬于一般規模)平均投資收益率r=5%,成本c=20%。根據稅法規定保險公司應依法繳納以下稅種: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和企業所得稅。本文選取與壽險保費收入有關的稅種: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由稅法規定可知:營業稅t1=5%,城市建設維護稅t2=7%,教育費附加t3=3%,企業所得稅t4=25%。
2.征稅模式TEE下政府稅收收入在征稅模式TEE下即不實施個稅遞延養老保險,因此對保險公司當期營業收入無影響,那么即期政府稅收收入M1等于個人所得稅,投保人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T1。根據個人所得稅稅率表:投保人薪資w=5036元,扣除個稅起征點3500元,投保人適用稅率α1=10%,速算扣除數105元。那么當期政府稅收收入ΔM1:ΔM1=T1=(w-3500)×10%-105=48.6(1)
3.征稅模式EET下政府稅收收入在征稅模式EET下即開展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因此投保人購買個稅遞延養老保險,保費稅前列支。根據上述數據設定保費P=w×π,P=5036×15%=755.4。根據個人所得稅稅率表:投保人薪資w=5036元,扣除個稅起征點3500元和個稅遞延養老保險保費755.4元,(5036-3500-755.4)<1500,投保人適用稅率α2=3%,速算扣除率0元。那么投保人繳納個人所得稅T2:T2=(w-P-3500)×3%-0=23.418(元)通過對比T1=48.6、T2=23.418,由于開展個稅遞延養老保險,政府當期個稅收入減少25.182(元)=T1-T2我們接著往下計算,此時保險公司有權銷售此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由于投保人對保險公司保險產品的購買,保險公司即期保費收入增加,保費收入投資在當期沒有投放收益,在這里忽略計算,因此保險公司營業額增加部分只計算保費收入增加額。那么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和教育費附加、企業應納稅所得額都會隨之增加,相對應的財政稅收也增加。以比較得出:ΔM2>ΔM1。通過進一步計算,可以估算保險公司即期納稅增加的部分足以彌補由于個稅遞延導致的政府當期個稅稅收減少的數額,其擴大效應Φ=(264.39-25.182)/48.6=4.922綜上所述,在開展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情況下,雖然政府當期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減少了,但是由于保險公司業務擴大,營業額增加帶來的各項稅收增加足以彌補政府稅收在個稅方面的減少。可見,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實施不僅解決個人養老問題,緩解政府的未來養老財政支出,還促進保險業的發展,增加政府的財政稅收。
4.個稅遞延對保險業的影響稅制改革將是“十三五”期間重點改革的一個方面,其中包括個人所得稅,而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也是個稅改革創新之一。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屬于商業保險的一種,投保人保費稅前列支,領取養老金時再繳納所得稅,而投保人處于不同的生命階段,其邊際稅率有非常大的區別,再加上通貨膨脹率,實質上是稅率降低,減少稅負,延緩繳稅,調節收入分配,對投保人有一定的稅收優惠。從而拉動個人購買養老險的需求。目前來看,各商業保險公司開發了一些面向公眾的養老保險或年金產品,但商業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以及資金規模都還比較小。中國商業健康保險賠付支出在醫療衛生總費用中占比為1.3%,而德國、加拿大、法國等發達國家的平均水平在10%以上,美國高達37%(數據來源:人民日報)。而第三支柱能否發揮固有作用承擔起建立均衡發展多支柱社會保障體系的責任,關鍵之處在于能否推出行之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從國際經驗看,稅收優惠是最有效的政策杠桿之一。[7]美國1952年只有63%的員工享受健康保險保障,1954年《稅收法》明確了團體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到了1957年擁有健康保險保障的員工比例提高到了76%(數據來源:東方早報)。1996年,新加坡稅制改革,當年新加坡保險業達到井噴狀態。[8]這不僅拉動內需,促進新加坡經濟的增長,還為新加坡政府減少了養老財政支出,人民也獲得了相應的保障。而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的實施商業保險公司將成最大受惠者。盡管各個壽險公司在養老金市場上的市場份額不盡相同,但總體來說保險公司都占據相當重要的作用,并且在保險公司的資產中個人年金也占有相當大的比重。因此,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一旦落地,對保險公司尤其是對已經有養老金公司的保險公司來說將是重大利好。因此保險公司業務量擴大,公司營業額增加,這無疑給政府稅收也帶來了正的外部效應,因此無論是從政府稅收來說,還是從國家養老保障體系的改革發展來看,開展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都有著極大的意義。
三、結論
為了解決我國養老資金缺口,緩解養老壓力,減少政府養老財政支出,保障居民退休生活水平不會降低,應積極在我國開展個稅遞延養老保險。由于稅制傾斜給保險業帶來利好,商業保險公司納稅增加,政府相應稅收增加,可以彌補個稅遞延增加的財稅成本。規模龐大的養老金市場一直被保險資管、基金、券商等金融機構無限覬覦。而養老金第一、第三支柱的基本結余都有望進行市場化投資化運作,促進我國經濟增長。在如今經濟發展的新常態下,產業結構調整,推動第三產業服務業成為我國經濟增長的新動力。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開展無疑切合經濟發展的方向。所以應主動學習國外養老保險改革的成功經驗,盡快實施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
參考文獻
[1]賴周靜.美國401(K)計劃的經驗分析及對中國的啟示[J].保險職業學院學報,2010(2):68-71.
[2]李曉晟.基于稅收優惠的我國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研究[J].金融理論與實踐,2011(10):97-98.
[3]王曉潔,楊鵬展.個稅遞延養老保險財政成本及收益量化研究——基于2013年河北省行業經驗數據的分析[J].保險研究,2015(6):100-108.
[4]周建再,胡炳志,代寶珍.我國商業養老保險個稅遞延研究——以江蘇為例[J].保險研究,2012(11):3-11.
[5]吳祥佑,許莉.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福利效應[J].財經問題研究,2014(10):85-90.
[6]吳祥佑.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累退效應及克服[J].稅務與經濟,2014(1):1-6.
[7]王瑩.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基于稅收優惠的思考[J].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10(1):73-77.
[8]黃榮國.新加坡的稅制及借鑒[J].廣西財政,2003(2).
作者:徐杰 方華 單位:上海理工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