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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中國加入WTO參與國際競爭的綜合戰略目標要求,我國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都經歷了重大變革,逐步趨向規范、合理。同時,為了很好的體現稅收與會計制度的原則和目標,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變化的新情況,稅收與會計制度的具體政策規定也越來越豐富,從而變得較為復雜。文章從理論角度分析了稅收制度,特別是企業所得稅與會計制度的聯系與區別,并進一步談論了關于差異的協調方法。
關鍵詞:稅收制度;所得稅;會計制度;協調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稅收制度和企業會計制度都經歷了重大變革。為了很好的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同時反映稅收和會計原則,稅收制度和企業會計制度變得愈來愈豐富與復雜。文章將就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度與會計制度進行比較,以更好的了解它們之間的聯系與區別,從而為我們的現實服務。
1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的聯系
會計與稅收作為經濟體系中不同的分支,二者之間的關系既緊密獨立。簡單地講,稅收征納要利用會計核算所提供的資料,而處理結果又反饋給會計進而影響會計利潤等數據信息;總體上講,二者在按照各自的方向獨立發展。由于二者不同的職能和學科屬性,也就決定會計與稅收在其制度設計過程中遵循不同的目標、處理原則和業務規范,這在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的改革中顯而易見。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的分離走向是符合市場經濟運行規律和國際慣例的。因此,我國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關系更傾向于分離,雙軌運行,并會因二者相互的信息支持為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的協作提供平臺。
在所的稅中,應交所得稅包括兩個部分,所得稅費用和應交所得稅。現行計算所得稅運用的是資產負債法。所謂資產負債法是指按預計轉回年度的所得稅稅率計算其納稅影響數,作為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一種方法。這種方法由于在多數情況下為遞延所得稅負債,故又稱為債務法(liabilitymethod)。在這種方法下,先根據所得稅申報表計算出本期應付所得稅,然后根據預計轉回時的稅率計算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上述兩者之和為所得稅費用。資產負債法的主要目的在于資產負債表上的遞延所得稅賬戶更富有意義。此法下,遞延所得稅負債代表未應付的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資產代表未來應收(即可節?。┑乃枚?,具有應付應收的性質,符合資產負債表定義,故又稱為資產負債表法。此法為美財務準則委員會第96號和第109號公告規定采用的方法。我國《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提出了遞延法和資產負債法兩種方法。
由此可見,應交所得稅是按稅法規定得出,而暫時性差異則由會計制度規定得出,所得稅費用等于當期所得稅與遞延所得稅之和。即所得稅費用是由稅法與會計制度規定的。
2企業所得稅與會計制度的差異比較
雖然稅法與會計制度聯系緊密,但也是有差異的。其中遞延所得稅就是他們差異的最好體現。
2.1價值記錄方面的差異
遞延所得稅是指按照所得稅準則規定當期應予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金額,即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當期發生額的綜合結果,但不包括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的所得稅影響。用公式表示即為:
遞延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初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期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期初余額)
遞延所得稅的產生在于會計在記錄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稅法上規定資產負債的價值的差異。
①資產。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即某一項資產在未來期間計稅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
資產在初始確認時,其計稅基礎一般為取得成本,即企業為取得某項資產支付的成本在未來期間準予稅前扣除。在資產持續持有的過程中,其計稅基礎是指資產的取得成本減去以前期間按照稅法規定已經稅前扣除的金額后的余額。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長期資產在某一資產負債表日的計稅基礎是指其成本扣除按照稅法規定已在以前期間稅前扣除的累計折舊額或累計攤銷額后的金額。
②負債。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用公式表示即為:
負債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未來期間按照稅法規定可予稅前扣除的金額
負債的確認與償還一般不會影響企業的損益,也不會影響其應納稅所得額,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為零,計稅基礎即為賬面價值。但是,某些情況下,負債的確認可能會影響企業的損益,進而影響不同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使得其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之間產生差額,如按照會計規定確認的某些預計負債。
2.2原則的差異
除了在價值記錄方面的差異,也有稅法和會計原則的差異的體現。
①權責發生制原則。稅法基本上是認可的,但權責發生制的采用會產生大量的會計估計,因此稅法在此方面持保留態度。當權責發生制與有利原則沖突時,稅法拋棄權責發生制,對一些是事項上的處理采用收付實現制。比如費用扣除等。
②配比原則。配比原則建立在權責發生制基礎上,用于何時卻用費用的原則。所得稅雖然基本認可,但做了很多限制,以防稅款流失。比如征稅時間與會計確認時間,計稅依據與收入計量上的差異,從而帶來費用配比上的差異。又比如稅前扣除時間,項目與會計上成本,費用的差異等。
③歷史成本原則。稅法對歷史成本原則持肯定態度。有時當會計制度放棄歷史成本原則,稅法會堅持歷史成本原則。比如在企業對交易性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將公允價值作為其賬面依據。而稅法則不承認公允價值,規定仍以其初始成本作為計稅基礎。稅法與會計制度在歷史成本上的差異,帶來了大量的復雜的納稅調整問題。
④謹慎性原則。謹慎性的運用源于會計估計和不確定性。如果稅法認可謹慎性原則必然會減少或者滯后企業應交稅款,這樣就會給稅務部門帶來風險。而且會計計算中的謹慎性原則所確認的損失往往并沒有交易憑證,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這會讓稅務部門認為有避稅嫌疑,所以稅法上對謹慎性原則基本上持否定態度。
⑤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稅法并不認可這一原則。因為若按這項原則那么稅法上認定的項目就變成了其他業務,這些項目可能就不能計稅了。比如售后回購,按照實質重于形式要按融資進行處理,但稅法不承認這種融資,而要把它作為銷售和購入兩項業務分別處理。
3協調會計與稅法中的差異
①加強會計制度與稅法差異協調的研究。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收政策是不同部門制定的,如果各方溝通協調不夠,也可能造成許多不必要的差異,特別是近幾年中國經濟環境變化快,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的改革力度加快、變化大,差異隨之擴大。從我國企業執行新會計制度的實際調查情況看,納稅人既要貫徹執行新會計制度規定,又要不折不扣依法納稅,兩者差異的擴大正日益增加納稅人財務核算成本。甚至有些差異復雜難懂,操作煩瑣,納稅調整困難,一些納稅人沒能準確理解差異和對其做準確的納稅調整,造成無意識違反稅法規定的現象。盡管稅法和會計的差異是不可避免的,但許多差異還是具有可協調性的。從當我國財務會計人員實際水平和稅務管理的現狀出發,政策制定部門必須認真考慮降低企業財務核算成本和征納雙方遵從稅法的成本,盡可能減少稅法與會計差異。i我們認為,只要對所得稅收入影響不大,或者只要不對政策執行和所得稅征管有大的妨礙,就盡可能將所得稅政策與會計政策協調一致。
②新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差異的處理。會計制度與稅法兩者的差異,涉及了不同的稅種,尤其對所得稅的影響更為突出。企業在實際處理新會計制度與稅法差異中必須堅持兩個基本原則:第一,在進行會核算時,所有企業應嚴格遵循《企業會計制度》的相關要求,進行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與記錄;第二,在完成納稅義務時,必須按照稅法的要求進行合法納稅。如會計賬務處理與稅法規定不一致,也應按照稅法的規定,采用相應的方法調整,履行納稅義務。這樣才能更好地為現實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