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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1.我國經濟法學課程開設的總體狀況
經濟法學課程教學在我國具有教學層次眾多、涵蓋專業廣泛、教學內容差別大的特點。從教學層次上看,經濟法課程從本科院校到專科院校、高職院校都有開設。從專業分布看,不僅包括法學專業,還包括許多經濟和管理類專業,如工商管理、國際貿易、會計等專業。從教學內容看,經濟法的內容構成差異之大,可以說幾乎沒有任何其他課程可以與之相“媲美”。例如針對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教學,不僅包括本屬于經濟法的內容,往往還將民商法的許多內容,如合同法、擔保法、公司法、保險法和破產法等納入其中。可見,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教學仍將其定位為廣義的經濟法,即“與經濟有關的法”。雖然在經濟法學界,逐漸摒棄了大經濟法的觀念,傾向于將經濟法界定為“國家為了克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而制定的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但不同學者對經濟法概念的具體表述以及經濟法的調整范圍、調整對象、內涵和外延仍存在不同見解,加之各高等院校的校情及教學指導思想不同,導致法學本科的經濟法學教學在不同院校中也呈現出巨大的差異。
2.法學本科經濟法學課程設置現狀比較
本科培養方案(教學計劃)是高等學校人才培養的綱領性文件,是實現人才培養目標的具體實施方案。它通過設置課程的整體規劃,規定應設置的課程種類、開設順序及課時分配等內容。而課程教學大綱則是根據專業培養方案,以系統和連貫的形式規定某門具體課程教學內容的綱要性文件。通常包括本門課程的教學目的、教學內容、教學時數分配以及教學方法等基本要求。它們是進行教學工作的主要依據,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教學質量的高低。但通過比較不同院校的法學專業培養方案和經濟法學教學大綱,不難發現經濟法學教學體系的各構成要素,如課程設置、學分學時安排、開設學期及授課基本內容等方面的差別極大。經濟法學課程開設主要有兩種模式。第一種是開設獨立的“經濟法學”,大部分院校采取此種模式。第二種是僅開設“經濟法總論”,而將經濟法分論的部分內容單獨開設成必修或選修課。如中國政法大學提供了包括法學基礎理論課程類、憲法行政法課程類、民商經濟法課程類、刑事法課程類、國際法課程類共126門選修課程,要求學生最低應從中選擇修滿20學分。清華大學則提供了法理學課組、憲法與行政法課組、民法學課組、商法學課組、經濟法學課組等14個組別共77門課程和講座,要求學生最低應從中選擇修滿11學分。由于這種模式可供學生選擇的范圍非常廣泛,而最低要求的學分門檻并不高,因此學生最終是否選修經濟法分論的內容具有很強的隨機性,無法保證完成經濟法學的基本內容體系的學習。雖然大部分院校采用第一種模式,將“經濟法學”作為一門單獨課程開設,但從上表可以看出各校教學之間存在極大差異。如學分跨度從3學分至7學分不等,相應的學時跨度則從51學時至120學時不等,多者較少者超出兩倍以上。而在如此差異化的學分、學時約束條件下,經濟法學教學內容自然相去甚遠。
3.教學差異過大引發的問題
雖然不同類型的法律院校(系)因其總體特色和定位不同,無法也不應追求課程教育教學的同質化,但過分差異化的教學現狀也引發出明顯的弊端。霍憲丹教授曾對我國法學教育的混亂局面就一針見血地指出:“種類繁多的教育機構,跨度過大、過低的辦學層次和多個部門各搞一套的辦學體系,與建立一元化的法律職業共同體和統一的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已完全不相適應,成為法律教育和法制建設中的重大障礙。”孫笑俠教授也曾將各校課程教學在內容上缺乏全國統一的最低標準,造成不同院校學生的“三基”出現嚴重不一致的問題列為國內法學院的十大流弊之一。此種本科教學混亂、缺乏標準的現狀,也引起了教育行政部門的關注。2011年7月1日,教育部和財政部聯合發文,決定在“十二五”期間繼續實施“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以下簡稱“本科教學工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有關負責人在隨后7月底的新聞通氣會上,明確提出要在質量標準建設方面,組織研究制定100個本科專業類教學質量國家標準,推動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行業組織和高校聯合制定相應的專業教學質量標準,形成我國高等教育教學質量標準體系。從法學專業各門課程教學的微觀角度看,目前法學教育教學各自為政的狀態在經濟法學教學中的體現尤為明顯。過分差異化的教學現狀一方面使得學生在學習經濟法時往往莫衷一是,對于何為經濟法以及經濟法到底包括哪些內容產生極大困惑,從而影響經濟法學教學的整體效果。另一方面,從學科建設角度而言,也不利于構建統一的對話與溝通平臺,進而阻礙了學科的進一步發展。誠如張守文教授所言:“法學本科的教育尤其應注意打好基礎,甚至在碩士階段往往也是在更高的級次或相對緊縮的范圍內打基礎,只是到博士階段,才真正展開精深的、專門化的研究。”因此,法學本科階段的經濟法教學應根據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特點和目標定位,緊緊圍繞經濟法學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進行教學,盡量避免將學術理論分歧引入本科教學中。各高校應該努力推動經濟法學本科教學的標準化與規范化,以提高經濟法學教學的整體效果,也為經濟法學的學科發展構筑穩固的平臺。
二、法學本科經濟法學教學面臨的現實困境
1.教學目標確定之爭
經濟法學作為法學本科的一門核心課程,其教學目標應當與法學本科教育目標相匹配,反過來,經濟法教學目標的實現有利于促成法學專業教育目標的實現。近些年來,法學教育究竟應當是精英教育還是通識教育、是素質教育還是職業教育、是理論傳授還是技能實踐等類似問題一直成為爭議的焦點。這些基于不同理解而引發的爭議直接導致不同學校經濟法學教學目標的差異性。通過比較不同高校的經濟法學教學大綱,不難發現如下規律:首先,不同大綱都有使學生掌握經濟法學基本內容的要求,但各大綱對基本內容的羅列存在差別,甚至相差甚遠。其次,各大綱要求學生在掌握基本內容之外的目標上存在較大差異。如中國人民大學要求學生能夠“運用經濟法理念和制度分析國民經濟活動中的各種現象,解決經濟管理中出現的法律問題”;西南政法大學要求學生“了解經濟法的相關理論動態,并能在此基礎上運用經濟法相關知識解決現實問題;”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要求學生“掌握經濟案件的分析及裁判方法”;上海政法學院要求學生“緊跟學科發展的前沿,掌握學科研究的動態”;安徽大學要求學生“具備經濟管理工作中實際技能,從而勝任各類經濟性工作”。可見,同是本科法學專業,但各高校在經濟法學的具體教學目標上存在較大差異,而最大的分歧體現在如何看待并分配職業技能教育所占比重問題。
2.教學內容安排之困
經濟法作為20世紀初肇始于西方發達國家的一個新興的部門法,在我國則是20世紀80年代才逐漸發展起來的,穩定成熟的學科基本理論體系尚未建立。一方面,經濟法很多內容時至今日依然面臨著和民商法、行政法的界限劃分問題,不時仍有否定經濟法的觀點出現。另一方面,由于受社會發展階段演變和不同學術理論(創新)的影響,在經濟法學內部,關于其內容構成一直存在較大分歧并處于不斷變動的過程中。“對科學本身的理解決定著其教育計劃。因為理論中的核心問題如果沒有得到解決,就會演變成教育問題。”經濟法尚未定型的學科理論體系直接導致各高校經濟法學教學在內容體系上呈現巨大的差異,通過對不同高校的經濟法學教學大綱所反映的教學內容進行簡單對比可以看出這種差別。可見,各高校在經濟法學教學中一般都遵循了理論研究中所形成的“兩分法”共識,教學內容中基本都包含了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兩大塊內容。但部分高校也有按照“三分法”或者“四分法”的觀點,相應包含了市場主體法和社會保障法的內容,如西南政法大學教學大綱反映的就是典型的四分法。如果透過大的板塊內容,其下涵蓋的具體內容分歧更大,如中國人民大學將對外貿易法、海關法、自然資源和能源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等通常認為屬于國際經濟法和環境法組成部分的內容也包括其中。筆者認為,作為成長中的學科,在經濟法體系構成上存在學術分歧本屬正常,但在本科教學中,過巨的分歧直接導致了現實的困惑:一方面,經濟法學教學應該具體包括哪些內容,如何劃分重點和非重點教學內容,哪些屬于必須教授的內容,哪些內容可以簡單介紹,已經成為許多教師在教學中面臨的選擇困境。另一方面,從理論上說,學生可以通過對不同教學內容的分析、比較從而形成對經濟法內容體系的認識,但是這有賴于相當深厚的法學知識基礎。而我國法學本科的招生對象都是法學初學者,要求他們自己在各學術派別中作出相應選擇并完成經濟法內容體系的構建,顯然并不現實。
3.教材選擇之難
對于成熟學科的教材來說,盡管編者的理論素養和側重點有所不同,但由于學科內容本身的內涵和外延已經取得相對共識,因此,不同版本的教材在內容體系上具有相對固定性和統一性,比如民法、刑法等教材。但目前出版的各類經濟法學教材,首先在“頭銜”上就名目繁多,如“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21世紀高等院校法學系列精品教材”、“21世紀東部法學系列教材”、“高等政法院校法學主干課程教材”等等。其次,不同版本教材不管是體系編排還是內容選擇上,都差異甚大,如果說一本教材一個內容體系也不為過。以至于有人說:“看一本經濟法書,知道經濟法是什么,看兩本經濟法書就迷糊,看三本經濟法書就不知道經濟法是什么。”撇開財經、管理等非法學類專業的經濟法教材不論,僅供法學專業選用的主流經濟法學教材而言,其體系和內容差異之大往往超乎想象。我們可從下面簡單的對比中窺其一斑。“教材的體系結構的選擇和編排,一方面反映了學科的發展與成熟的程度,另一方面也受制于編者的學術視野。”經濟法學教材的差異性既是其新興學科屬性而導致的基本理論不成熟的反映,也和不同學者在編寫教材時總是力圖體現自己的學術觀點有關。教學實踐中面對如此紛繁復雜的教材,教師和學生在選擇時往往無所適從。從目前各高校的現實情況看,法學本科學生使用的經濟法教材基本上都是教研室負責人或者授課教師根據自己對經濟法的理解和偏好選取的,學生根據教師的指定來購買教材。而且,如果有授課教師自己或者本校教師主編或者參編的教材,基本上就會直接運用于教學中。可以想象,同一時期不同院校的法學專業學生所使用的教材如此千差萬別,勢必會影響經濟法學基本共性知識的傳承。同時也不利于構筑相對共識的經濟法學體系,從而無益于經濟法學的學科建設。
三、法學本科經濟法學教學改進的理性選擇
1.教學目標的確定
我國傳統的高等教育,普遍承繼著重理論輕實務的傾向,導致畢業生普遍存在實踐能力不足的現象,法學教育也不例外。因此,無論基于被動性的適應還是主動性調整,法學教育需要加強實踐教學,重視學生法律技能的培養,以滿足社會對法律職業人才的需求。但法學教育是一個長期性的系統工程,學校教育只是其中一個環節。希望短短四年教育,將本科學生培養成既有相當法學理論基礎,又有嫻熟法律操作技能的人才,畢其功于一役,顯然過于功利,而且也不實際。縱觀國外相關國家的法學人才培養模式,法律技能培養無不是在后本科階段或者通過專門教育完成的。“現在法學教育有簡單化的傾向。在一些課程上有僅僅注意技術操作層面的東西,變成條文解說,而忽視理論、沒有理論。因此在法學教育走向成熟之際,弄不好也有可能流于淺薄,使法學本科教育變成律師職業培訓。”因此,矯枉不必過正,回應社會需求無需也不應該演化成為重實踐訓練、輕理論教育的傾向。誠如季衛東教授所言:“我們還是要重視探討存在的根本原理,追求正義和價值涵義,究問正當性論證的理由,防止法學教育從一個極端滑到另一個極端。”法學教育的核心目標是培養受教育者的法律思維能力。“法學教育應該以法律思維為中心而展開,一方面,法律思維作為一種思維方式,它通過解釋、推理和論證等法律方法使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更加理性和公正,成為法律人最重要的職業能力;另一方面,法律知識和理論也正是在法律思維訓練的過程之中得到鞏固和創新的。”經濟法本身蘊含著較強的政策取向,相對于其他法律制度而言,經濟法的許多具體制度和該國一定時期的經濟政策緊密相連,具有多變性和不確定性。因此,教學實踐中應該引導學生在學習經濟法律條文規定的同時,注意培養經濟法思維。如同樣的反壟斷法律制度在不同的國家以及同一國家不同時期的執行情況可能存在很大的差異,這種差異主要由不同國家處于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和階段,同一國家在不同時期也受相應的經濟學理論主導而采取不同的經濟政策所致。如果離開這種宏觀視野和綜合分析,經濟法條文在實踐中只能淪為僵化的規定,甚至與其立法目的南轅北轍“。法學對于法律實務的意義不僅僅止于對司法裁判提供助力。其最重要的任務之一是:發現一些現行法迄今尚未解決的法律問題,借此促成司法裁判或立法的改變。”所以,在經濟法教學中,必須強化學生對相關理論的認識和理解,有意識地培養學生分析實際問題的能力。
2.教學內容的安排
為加強對法學教育的宏觀指導,教育部高教司委托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于1998年制定了《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學基本要求(》以下簡稱《教學基本要求》)。它明確了包括經濟法學在內的14門主干課程(2007年修訂增加了環境法與資源保護法、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現為16門)的基本內容體系。但在教學實踐中并未很好地遵照執行,甚至很多講授經濟法的年輕教師根本不知曉有該《教學基本要求》存在。眾所周知,從立法上看,一部法律目標明確、制度合理、條文清晰非常重要,但制定良好的法律只有在實踐中得到有效實施,才能實現其立法目的和價值追求。從性質上看,該《教學基本要求》是為規范各門法學核心課程教學基本規格而制定頒布的基本教學文件。“雖然這只是一個教學要求,但是它表明法學教育管理者的態度,同時代表著經濟法學的主流觀點。”理應被視為經濟法學教學的“基本立法”,應該成為各高校確定經濟法學教學內容體系的基本依據,而不應該被束之高閣。本科教育是法學教育的第一階段,主要進行法律基礎知識教育,如果硬性向學生大量灌輸不成熟的理論,很容易產生誤導的后果。因此,理性的選擇應是基于法學本科教育目標,劃分教學和學術的界限,在教學內容上盡量剔除理論上分歧較大的部分,而圍繞當前經濟法學界業已達成共識的板塊進行。“到目前為止,經濟法學界已經達成基本共識,多數經濟法學者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市場監管(規制)關系和宏觀調控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經濟法學科體系由經濟法總論、市場監管(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三部分構成。這種共識能夠自圓其說,也比較科學。”因此,教學內容可以以此三大板塊為基礎和重點。需要說明的是,《教學基本要求》所列的經濟法教學內容共包含四大板塊,除了以上三大板塊外,還包括經濟法主體。個人認為,經濟法主體在本科教學中完全可以納入經濟法總論部分,沒必要和其他三部分平行單獨列出,這樣也和其他法學傳統學科,如民法、刑法等課程體系相一致。此外,在這三大板塊的具體內容構成上,也應進行進一步的優化梳理,選擇各自典型、重要的組成部分作為課堂教學內容。當然,考慮到不同院校的學科特點和培養目標差異,在具體內容上可以根據教學時數不同而作適當調整。
3.教材的選擇
首先,從教材供給方來說,編寫者應該轉變思路,認識到教材不是學術著作,不應以理論精深、論證充分作為判斷優劣標準。而應該以上述確定的教學基本內容為基礎,遵循言簡意賅的原則,內容盡量避免繁雜冗長。可能會有人認為教材內容繁多影響不大,授課教師完全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取舍。但如果一部教材諸多內容被教學實踐所舍棄,從經濟學角度看是否有違“效用最大化”原則而形成不必要的浪費呢?更大的問題是,冗長的教材內容會造成學生理解困難。其次,從教材需求方來說,為避免教材選用的隨意性,選用何種教材應該由經濟法教研室各位教師共同商量,并在選用前充分征求學生意見,使學生也有選擇和提出意見的權利和時間。當然,為了避免學生漫無目的地進行選擇,可以將教師集體商量所大致選定的幾本教材提供給學生,告知學生教師選用每種教材的理由。讓學生據此在查詢、比較基礎上提出各自的意見,最終在師生共同參與下決定選用的教材。這樣,一方面使學生發揮了主觀能動性,體現學生主體地位,增強了師生互動,另一方面,也使學生在比較、甄別不同版本教材的基礎上,初步了解經濟法學的基本體系和基本內容。同時,因為有了自身參與選擇,學生在日后的教學過程中,必定會參與程度更高。值得注意的是,在此過程中,為了激勵學生有效參與,防止部分學生偷懶或漠不關心教材選擇而產生“搭便車”行為,可以根據學生提出意見情況給出考核,并體現在各人的平時成績中。
四、結語
經濟法學作為一門年輕的學科,內容龐雜,知識點分散,穩定的學科體系仍未完全形成,從而使本科教學面臨極大的挑戰“。異中求同和同中求異,是研究問題的兩種路徑,各有其學術價值。對于傳統學科而言,同中求異更便于學術創新和學科發展;而對于新學科而言,異中求同更便于統一認識和學科完善。”針對我國當前法學本科經濟法教學差異化過大的現狀,更應體現求同甚于存異的思想,努力推動教學標準化和規范化建設。這既是提高經濟法學教學效果的需要,也為推動學科進一步發展的基礎。
作者:汪莉單位:安徽大學法學院
第二篇
一、關于經濟法學的教學體系問題
我國主流的經濟法學教材體系極為不同,以至于難以找到一個大家都認同的教學內容體系。而這源于學者們對于經濟法學的不同見解。盡管比起30乃至20年前,對于什么是“經濟法”這個問題已經有了很大的共識,但就其內涵和外延仍存在相當大的分歧,直接導致了經濟法究竟包括哪些制度、經濟法學究竟包括哪些內容、經濟法學教學究竟應該采取何種體系的大問題,也為我們選取合適的教材帶來了難題。本文沒有能力、也無意比較各理論體系和各種教材的優劣。但是,從完成經濟法教學的實用立場出發,在考慮到學時約束的條件下,對于教材選用來說,可以考慮以最大公約數的方法找出主流學者們共同承認的部分,然后以此為基礎確定經濟法學課程的教學體系。目前,經濟法總論或者說經濟法基礎理論、市場規制法或者說市場管理法,以及宏觀調控法這三大塊屬于經濟法學的固有內容業已成為學界共識,那么主要圍繞以上三大部分構建經濟法學教學體系是可行的,也是合理的。至于漆多俊教授和顧功耘教授主張的國家投資經營法或者國有經濟參與法部分,在其他學者教材中,有的部分體現在經濟法主體制度之中,有的則分解到宏觀調控法之中。這部分亦應考慮納入教學之中。以上選擇的幾個考慮因素是:第一,最大限度地回避有爭議的理論問題。讓學生主要掌握經濟法學界業已獲得共識的部分,并了解那些有理論爭議之處,其中后者為任課老師留下一定的個人空間,可以就個人心得予以發揮,如此可以較好地平衡持有不同理論觀點的老師在經濟法學教學中的共性與個性;第二,符合減少學時的客觀需要。隨著時代的不斷變化,專業培養目標也在發展變化,專業課時的減少也是一個趨勢,因此,選擇最為簡潔的經濟法學體系作為課程設計的基礎,也能夠符合這一趨勢,在減少的課時中把有限的內容更深入地傳授給學生;第三,可以借機完善整個經濟法學的課程群。盡管專業課時的減少是一個現象,但是,另一個應有的趨勢則是多設選修科目。因此,如果就名為“經濟法學”的課程予以簡化,則也為開設更多的與經濟法相關的選修課程留下了空間,從而形成一個包括“經濟法學”、“競爭法學”、“金融法學”、“財稅法學”、“消費者保護法學”、“房地產法學”等在內的經濟法課程群,為對上述方向感興趣的學生提供更好的專業教育。
二、從人才培養目標之爭看經濟法學教學方法的選擇
經濟法學的教學方法與課程體系建設直接由法學專業的人才培養目標決定。法學本科專業培養的人才目標究竟是什么?是符合社會實際需求的法律事務從業人士?法學理論的研究者?亦或僅僅是培養現代公民的素質教育高等教育的一環?還是兼而有之?根據1998年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我國法學專業的任務是“培養系統掌握法學知識,熟悉我國法律和黨的相關政策,能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特別是能在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仲裁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從事法律專業工作的高級專門人才。”因此不少較具歷史的法學院的培養目標選擇了與教育部保持一致。
例如:四川大學法學院提出,其法學本科專業培養目標是,培養具有法學基本理論素養和專業基礎知識,熟悉我國法律,有較高綜合素質的復合型高級專門人才。畢業生能在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機構以及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仲裁機構、企事業單位和學校從事法律工作及法學教育。安徽大學法學院提出,其法學本科專業培養目標是,培養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國家民主法制建設需要,德智體全面發展,擁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修養,具有較堅實的法學理論基礎,系統掌握理論法學、實體法學、程序法學、國際法學等專業知識,熟悉國家的法律和政策,能夠熟練運用法律法規和法學原理處理各類法律事務的高級法律人才。但是,隨著高校擴招、全國法學院系和法學本科學生數量的急劇增長、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培養規模的迅速擴大,以及國家司法考試改革,這一系列因素促成了人們對于法學本科培養目標的思考。近些年來,法學教育界召開了多次全國性的學術研討會,對中國法學教育的性質地位、培養目標、教育內容、教育改革、培養模式、質量標準等問題進行了大討論。
與會代表通過交流、研討,對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形成了三種鮮明的觀點:第一,精英說,即我國的法學教育目標應定位為法律精英教育,認為法學教育在于培養具有高度經驗理性、職業道德和職業品格的法律人才;第二,職業教育說,即我國的法學教育目標應當定位在培養適應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發展要求的職業法律人才;第三,通識說,即法學教育作為現代普通大學教育的一部分,其所提供的應當是一種通識教育。經過多年討論后,2012年教育部最新了《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提出法學本科專業的培養目標是: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掌握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具有深厚的法學專業知識功底,熟悉我國法律和黨的相關政策,達到較高的外語水平,具有創新精神和較強創新能力、實踐能力,能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特別是能在國家立法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仲裁機構、法律服務機構和涉外活動從事法律工作的應用型、復合型高級專門人才,同時兼顧培養能夠在各高等、中等學校從事法學教學的教師。就教育部2012版本的法學本科專業培養目標來看,文中強調的諸如“具有深厚的法學專業知識功底”、“達到較高的外語水平”、“具有創新精神和較強創新能力、實踐能力”、“應用型、復合型高級專門人才”等用語,無疑偏向了前面三種觀點中的“精英說”。
然而,在目前中國法學教育的大背景下,筆者認為該要求與現實有相當距離:第一,據不完全統計,全國目前有600余家法學院系,各培養單位之間水準參差不齊,畢業生的素質也層次分明,有相當數量的法學院系從師資到生源,根本上難以達到教育部的高要求;第二,在目前中國一流的法學院系中,也有相當部分畢業生難以達到上述高標準,特別是那些招生人數較多的培養單位,很難保證足夠的資源投入去幫助每一位畢業生成為“應用型、復合型高級專門人才”。在這樣的現實狀況之下,教育部是本著“寧缺毋濫”的標準痛下殺手,停止一批根本無法達到上述目標的法律院系的招生資格、嚴格法學畢業生畢業條件,還是承認現實、維持現狀,而將“應用型、復合型高級專門人才”僅僅是作為一個值得追求的目標?更有一個特別需要提出的問題是,在那些辦學較早、具有法學博士生和碩士生培養資格的法學院,博碩士生的人數往往數倍于法學本科生。在各類法學專業研究生人數極大擴張的今天,在法律碩士乃至法學碩士已經無法被社會普遍承認為“法學高級專門人才”的情況下,要求法學本科畢業生成為“應用型、復合型高級專門人才”,無疑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必要的。另外,教育部2012年版的法學本科專業培養目標中還有“兼顧培養能夠在各高等、中等學校從事法學教學的教師”之說,顯然這也非常不具有現實性。
從高等院校來看,普通本科院校大多已經將新進教師門檻提高到法學博士,在法學碩士都難有機會走上講臺的今天,很難想象法學本科畢業生會有這個機會;從中等學校的教師需求來看,也基本上沒有法學本科畢業生的用武之地。與之有關的是,2011年12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員會在《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中提出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建設目標,并在此后開始在全國遴選,并在2012年11月公布了首批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名單,批準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等58所高校為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教育培養基地,中國政法大學、復旦大學等22所高校為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內蒙古大學、西南民族大學等12所高校為西部基層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建設期為5年。就上述入選的法學院而言,在國家和地方的大力支持下,基于自身較為雄厚的師資條件,加上進行4+2等從本科到碩士階段的連續培養,更有可能實現教育部的“應用型、復合型高級專門人才”培養目標。當然,這已經不僅僅是本科階段能夠獨立完成的了。對此有學者指出,在中國教育發展的新階段,應著手構建分層次的法學本科人才培養目標:“985”、“211”工程高校應偏向培養研究生后備人才;一般本科院校應走職業教育與素質教育相結合的道路,主要培養全面發展的復合型法律人才;至于民辦本科和獨立學院的培養目標應明確為培養應用型的基層法律人才。筆者以為,這是對中國現階段法學教育的更清醒的認識,也是更好的解決辦法。無論如何,今后法學本科專業的培養方面,應用性、實踐性的要求將會大大增強,從而需要對傳統的以理論講授為主的教學模式進行改革,例如強調案例教學,開展更多的模擬法庭活動,引入診所式教學,等等。經濟法學的教學也不例外。然而,在我國現有的教育體制和司法體制下,上述實踐教學環節的增加仍有不少難以解決的問題。
例如:第一,就經濟法學教學時間的安排方面,究竟如何在課堂傳授理論教學和各實踐教學環節之間分配,就是一個大的問題。畢竟現代各國調節經濟已是常態,這方面立法極為發達,經濟法學理論的發展也日新月異,需要傳授的經濟法學理論知識之多可想而知。在法學各門專業課課時一直在減少的背景下(例如不少院系經濟法學教學時間都從原有的108課時甚至更多,減少到了72甚至54課時),如何從本已有限的經濟法學教學時間中拿出相當部分滿足實踐教學環節的需求,是一個頗為頭疼的問題。第二,經濟法學中的很多內容,具有交叉學科的色彩,這為實踐教學環節的開展帶來了一些獨特的難題。例如,就國內外發生的反壟斷案件來說,往往需要結合經濟分析才能定案,競爭法學中的不少理論也直接與經濟學理論相關,其復雜性導致無論是經濟法模擬法庭還是經濟法法律診所,都難免出現力所不逮的現象。第三,對于最接近“實戰”的實踐教學環節———法律診所而言,源自美國。但是,美國社會,特別是司法界對于診所式教學普遍認同和支持,使得參與該項目的學生可以獲得“準律師”的地位,有資格提供法律意見和服務,這為法律診所活動的開展提供了必要的司法環境。但是美國學生得到的待遇在我國則很難復制,2012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對公民制度的收緊則更加限制了法律診所的活動開展,從而難以達到美國同類活動的效果。
三、結語
就上述難題的解決,筆者認為,盡管在應用型學科的經濟法學教學中,需要加強實踐性教學環節建設,但是經濟法制度和經濟法學理論的講授仍需要給予最大程度的重視,畢竟缺少了這一專業基礎知識的積累,此后的實踐性教學環節也很難收到應有效果。因此,課堂傳授仍應安排大部分課時;鑒于經濟法學內容的技術性和復雜性,其交叉學科的特性帶來的難題,大致可以考慮通過加強對學生進行諸如經濟學等學科培訓、在實踐教學活動中邀請經濟學專業的老師或學生共同參與等方式予以解決;至于經濟法法律診所面臨的司法環境問題,只能有賴于法學教育界和司法界的共同努力,在達成共識的基礎上,通過司法制度的修改來解決。
作者:李勝利單位:安徽大學法學院暨經濟法制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