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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革開放與國際經濟法學的創立
與傳統的法理學、民商法學、刑法學等歷史悠久的學科相比較,國際經濟法學是年輕的新興法學學科。從世界范圍上看,國際經濟法學科框架形成于上個世紀40年代末。而在我國,國際經濟法學是伴隨著我國的改革開放的進程而發展起來。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成為我國的基本國策。其中,對內經濟體制改革,對外經濟開放成為實現我國“經濟發展”這個主軸的主要方式。在改革開放之前,我國實行計劃經濟體制,我國的經濟法制主要借鑒前蘇聯的社會主義模式。這一模式的經濟法制成為我國融入世界經濟的制度障礙。改革經濟體制就意味著變更我國的經濟法制,對外開放則要求我國熟悉國際經濟法律規則。為更好地融入國際經濟秩序,參照西方先進經驗建批制的經濟立法就成為我國當時法制建設的主要任務。有感于改革開放的迫切需要,中國法學界的一些學者開始進行國際經濟法的研究和傳播。我國學者將上個世紀80年代初到1984年廬山國際經濟法講習班視為我國國際經濟法學的初步創立階段。從這個意義上分析,我國國際經濟法學的興起源自于改革開放我國經濟法制融入國際市場經濟法制的需求。由于符合時代呼喚及現實需求,國際經濟法創立后蓬勃發展。不管在學科建設、專題研究還是人才培養、學術團隊活動等方面都取得了全面的發展。一方面,學者開始討論國際經濟法作為獨立法學部門體系和內容,并在各個方面進行了符合中國實踐的研究。例如,劉丁教授在1984年出版了第一部的《國際經濟法》著作。而廈門大學的陳安教授主編了第一套的包括《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國際海事法》和《國際稅法》的國際經濟法系列專著。這一階段,我國的經濟法、民商法等部門法同樣處于“移植”階段,因此我國的國際經濟法研究還一定程度上發揮著引領國內經濟法、民商法研究的作用。
另一方面,“懂外語、懂經濟、懂法律”的復合型人才成為國際經濟法專業最佳的召喚。許多法學院專門設立了國際經濟法專業,培養“應用型”的復合人才。國際經濟法課程成為法學本科十四門核心課程之一。北京大學、武漢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和廈門大學先后獲準設立國際經濟法博士學位授予點。廣泛的人才培養也成為我國國際經濟法學研究進一步發展的基礎。從上面的論述可以看出,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的創立與發展,源自于我國經濟開放的現實需要,更多以“實用性”為基礎。這種“實用性”表現出來就是模糊法律部門的邏輯劃分,而突出法律實踐應用性,更多突顯出英美法系的特點。但是,“實用性”需求下創建的國際經濟法的范圍和邊界模糊,缺乏明顯的邏輯性。而我國法學研究的大陸法系傳統和淵源,我國部門法學研究者更多將其研究建立在大陸法系法律部門的劃分之上,各個部門法學科之間有明確的“領地”。因此,國際經濟法的長臂與大胃,使得法學界對國際經濟法“獨立性”產生質疑。國際經濟法設立之初,對于國際經濟法是否具有獨立性,成為國際經濟法學者與其他部門法學研究人員激烈討論的熱點。雖然徐崇利教授尖銳指出,“獨立說”與“非獨立說”學者之間存在各說各話的尷尬,而且提出了調和性的中間路線。但是,不可否認的是,時至今日,國際經濟法的學科內涵和外延,仍存在不同的觀點。①即使如此,由于這一時期我國剛改革開放,部門法學研究的幼稚,亟需借鑒和移植國際上先進的法律制度和經驗,國際經濟法學“借鑒國際先進法制經驗”的特點呼應了時代的需求。因此,國際經濟法研究蓬勃發展,更在一定程度上引領著我國部門法學(特別是國內經濟法、民商事法律)的研究。例如,國際貿易法關于《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及《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研究,成為我國《合同法》研究的有益資源;國際金融法的研究很大程度上促進了我國國內金融法制的改革和提升。
(二)入世進程與國際經濟法學的發展
如果說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的經濟體制改革只是“打開窗戶”,那么從1992年的小平南巡到2001年的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則是中國全面“融入世界”的過程。1992年的小平南巡確定了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方向。市場經濟作為法制經濟,意味著我國需要更大程度地借鑒國際經驗改革立法。而從1986年開始的復關及入世談判,一方面需要我國對國際經濟法律規則進一步研究,另一方面要求我國對原有的不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法律制度進行逐一清理。在這種時代背景下,“實用性”為主的國際經濟法學研究和教學得到了良好的發展機會。這一階段,國際經濟法的研究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對國際經濟規則的研究,特別是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國際投資條約、國際知識產權規則等具體規則研究,成為國際經濟法學的研究熱點;另一方面,對我國傳統的計劃經濟背景下的經濟法律法規進行梳理。在這一階段,國際經濟法的研究與其它國內部門法的研究一樣,形成了一種固定的研究范式。國際經濟法研究是一種“輸入性”的三段論研究范式:先介紹國際上的主要規則和經驗,其次分析我國現有規則的缺陷及不足,最后提出修改我國現有法律的建議和對策。這些研究,究其目的,與其說是對國際經濟規則的研究,毋寧說是借鑒國際規則修改我國國內經濟法律的研究。教學方面,國際經濟法的教學內容由于司法考試的普及和指導性,開始相對統一和固定。國際經濟法的教學以國際貿易術語、國際買賣合同和國際貿易支付的國際貿易慣例為主,更突出國際經濟法在國際貿易中的“技術性”和“實用性”。應該說,國際經濟法這種“輸入型”的研究和教學,在我國外向型經濟的時代背景和融入世界的迫切需求下,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在這一階段,不管是國際經濟法的研究,還是國際經濟法的人才培養都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
(三)內外同軌與國際經濟法學研究的迷惘
入世后,我國迅速融入國際市場經濟體系。而融入國際大市場后也給我國帶來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在法制建設上,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建設。我國的法制建設已經開始逐漸擺脫“輸入型”的法制建設。相應的,我國的法學研究已經從“體系前”研究進入“體系后”研究的階段。“體系后”研究階段要求我國的法學研究者不應僅單純移植國外的經驗,更應該立足“中國情景”,挖掘我國法制進程中的規律。另一方面,隨著我國綜合實力的提升,要求我國進一步提升軟實力。在國際上發出聲音,爭取我國法制文化在國際社會的宣傳與認同是增強我國軟實力的重要表現之一。但是,囿于前期“輸入式”的研究范式,我國國際經濟法學的研究和教學卻出現了瓶頸。首先,國際經濟法學研究的特色和獨特性喪失,難于凸顯出國際經濟法學與國內部門法學的共通之處與差異性。國際經濟法的“應用性”特征,使得國際經濟法學從一開始就未構建明確的學科理論和學科邊界。(應該說,國際經濟法是存在其獨特的內涵,但是這一內涵并未得到明確)國際經濟法實用性的特點,使得國際經濟法的許多研究從一開始起就和部門法學(特別是經濟法、民商法)相互交叉。例如,研究國際貿易法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不會僅僅研究《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國際慣例或示范法的國際效力,更多會具體研究《通則》中的有關合同制度,并比較我國的合同法。而這種研究與我國民法學者研究合同法具體制度并無太大實質差異。早期,由于我國大量的法律移植和建設,國際經濟法對國際制度的研究,對我國部門法的研究有很強的借鑒和引導作用。但是,隨著我國法學研究的成熟,部門法學研究人員研究水平的提高,這種研究范式已經和部門法學研究重疊,其重要意義在下降。其次,國際經濟法學的研究視角和研究范式陳舊,未能適應我國的國情變化。
經過了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21世紀見證了中國的和平崛起。西方大多數媒體更提出“G2”和“中美共治”時代已經到來。所有的這些都意味著,國際社會已經認識到并且十分重視中國的崛起,并對中國的崛起顯示出期許與不安。在這種背景下,國際社會已經對中國賦予了更多的使命和責任。如果“實用性”是國際經濟法研究的主要特點,那么國際經濟法研究應適應這種變化。這種變化,意味著我國不再僅僅需要“輸入或移植”國際法制,學習和融入國際經濟社會;而且更需要在國際經濟法制的構建上發出我國的聲音,提出我國的模式。但是,我國國際經濟法學在上一階段形成的“輸入式”三段論的研究范式的慣性,使得我國的國際經濟法研究并未能適應這種轉變。事實上,我國國際經濟法學的研究成果在國際學術界的影響力還是比較微弱的。最后,研究成果“法學色彩淡薄”,沒有構建國際經濟法法理。以研究旨趣與思維方式為標準,法學研究可區分為法律理論研究和法律工程研究。法學中的法律理論研究也就是以揭示法律這種獨特的社會現象與制度架構的“規律”、闡釋其“道理”為旨趣和目的的一種思想活動。相應的,法律工程的研究是從我們自身的生活與生活目的出發,以我們的價值偏好為原則,以實際的生活與社會效用為指標,運用現實的實際材料,思考、設計和建構理想事物的思想操作活動。相應,國際經濟法學研究也應該劃分為闡述國際經濟運行規律的法理研究和應對我國“面對國際經濟規則應采取對策”的法律工程研究。而我國國際經濟法研究“應用性”的特點,體現為更多以“我國對策”的法律工程研究為主,缺乏法理性的研究。雖然國際經濟法學研究范圍的龐雜決定了很難用一基礎法理統攬國際經濟法的所有領域。但是,這并未意味著國際經濟法可以不需要理論的支撐,也不意味著國際經濟法學可以孤立于國內經濟法學和民商法學。法理性研究的缺乏導致我國國際經濟法研究一直難于形成一個獨立性的體系,同時也導致我國的“工程性”研究缺乏足夠的理論支撐和說服力。
二、“國際”與“中國特色”的國際經濟法學
國際經濟法學研究的迷惘,直接導致了國際經濟法研究成果的應用影響力下降。而中國國際地位的轉變也要求國際經濟法研究進一步革新。因此,“中國特色”的國際經濟法作為學術命題再次被學術界提出。然而,正如國際經濟法年會上學者尖銳地指出,進一步討論“中國特色”國際經濟法學之前,首先應對“中國特色”國際經濟法學這一命題的“真偽”進行判斷。
(一)國際經濟法研究的“國際性”
雖然國際經濟法學的內涵與外延仍有一定的爭論,但是,按照學術界通常的標準,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國際經濟法學是研究這些法律規范發展規律的學科。從這個意義上分析,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應該是具有“國際性”的。這也是國際經濟法研究區別于國內經濟法、民商法研究的特色之所在。如果把國際經濟法界定為研究國際經濟法律問題的法學學科,那么,國際經濟法研究的國際性至少應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研究視角應具有國際性。研究者應站在更高的立場,提出的問題應具有國際性眼光和視野。法學研究都應有一定的利益基礎,這利益基礎也就決定了研究者的研究視角和研究立場。在國際法研究中,研究視角尤其重要。因為國際法研究中存在“國家-個人”的雙層結構,這種雙層結構同樣會體現在國際經濟法的研究上。在國際經濟法的研究中,存在著“國際視角”和“中國利益視角”兩種不同的視角。誠然,國際立法過程是國家相互之間利益協商的過程,但是國內利益互動與國際利益協調之間并非完全絕緣,而是存在一定互動關系。在很多國際經濟法研究中,各國研究或多或少會帶有一點“本國利益視角”的烙印。但是,不可否認,在國際社會中“大國”在制度制定過程中享有更大的話語權,因而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在國際博弈中,并不能僅僅突出“利益”,而忽視“理念”的作用。建構主義的學者認為,國際地位的形成不僅需要權力和利益,更需要有“理念”。
在國際經濟法的研究中,如果完全以我國的利益為出發點,而忽略或無視“國際共同體的利益”,那么我國的國際經濟法研究很難獲得國際社會的承認和認可。尤其是,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提高,國際社會的“威脅論”和“搭便車論”本身就讓國際社會對我國有很強的不信任感和不安全感。比較可行的做法是,我國國際經濟法學者應站在國際社會的高度,提出我國理念下的國際規則構建制度。例如,研究國際反傾銷制度的改革中,如果我國僅僅只是因為反傾銷制度對我國造成損害,而要求變更反傾銷制度。在立場和理論上難于獲得國際社會的廣泛支持。如果我國學者站在更高的立場,分析國際市場經濟要求建立自由競爭的國際經濟規則。而反傾銷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并不符合國際自由競爭制度,從而提出以國際競爭制度代替反傾銷制度的主張。這樣不僅主張符合我國的國家利益,同時又站在國際社會的高度提出了我國理念。這種主張更能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支持。其次,研究對象和問題應具有國際性。研究對象的國際性意味著國際經濟法的研究不應該僅僅關注我國涉外法制的發展,更應該研究國際規則的發展趨勢。美國作為世界強國,美國的國情資信研究委員會每十年會研究國際社會各國的情況,并客觀預測世界各國未來十年以至于二十年的可能發展,供美國政府參考。而國際經濟規則構建方面,美國國際經濟法學者也會以全球的高度,提出理論和制度,從而維護美國的軟實力。
例如,美國學者在2012年提出的競爭中立原則,概念上并無瑕疵,但劍指中國的國有企業。伴隨著美國的重返亞太政策,美國學者開始研究TPP協議。但是,我國國際經濟法學者的預見性和趨勢性研究則相對薄弱。在早期“輸入型”研究的影響下,我國國際經濟法學者更多關注我國涉外經濟法制的建設問題。雖然研究國際經濟法,實質上是研究中國涉外經濟法,本質上更像是研究國內法。例如,早期研究國際投資法,除了國際投資條約的研究外,更多學者以研究我國的三資企業法為中心。由于我國法制內外并軌制的推進,三資企業法的許多內容被公司法所涵蓋,關于國際投資法研究成果逐漸減少,并失去影響力。最后,研究成果應具有國際性。由于國際經濟法的研究對象和研究視角具有國際性,那么國際經濟法的研究成果自然應該也具有國際性。一方面,研究成果的國際性要求我國國際經濟法研究者應該多關注國際刊物,多與國際學者交流,并產生國際影響力。以國際社會最有影響力的國際經濟法雜志“JIEL”為例,我國學者發表的文章屈指可數。這雖然和主編在審稿時的偏向有一定的關系,但是,也說明了我國學者研究成果國際性的不足。另一方面,研究成果的國際性意味著我國應對國際規則的建構時應提出合理可行的建議。在事實上,目前國際社會上的國際經濟新議題:勞工議題、碳議題、貿易議題都是由其他國家首先提出,我國只是窮于應對,而缺乏提出新議題的能力。這和我國國際經濟法研究成果國際性不足,難于給實務提供充分的理論支持有關。
(二)“國際性”與“中國特色”的悖論與協調
如前所述,國際經濟法這一學科概念本質上要求研究視角、問題意識和成果具有國際性。那么,這里就存在一個問題:“國際性”與國際經濟法研究的“中國特色”是否存在著悖論?如果存在悖論,那么所謂的構建“中國特色”的國際經濟法學就成為一個偽命題。筆者認為,國際經濟法的“國際性”并不意味著不能或無需構建“中國特色”的國際經濟法學。“國際性”只是對我國早期國際經濟法學簡單“輸入型”研究范式的拋棄,而不是對“中國特色”國際經濟法研究的批判。“國際性”和“中國特色”之間存在著協調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第一,研究視角的國際性,并不排除國際經濟法研究具有中國特色。研究視角的國際性要求國際經濟法研究應站在更高的立場,在“國際社會”這一語境中進行研究。但是,正如法理學研究所指出的,不可否認,任何法學研究都存在一定的利益訴求。
研究視角的“國際性”,要求我國的學者面對國際經濟規則不能單純站在“我國利益”的基礎上進行分析和研究,而應該進一步討論我國立場與國際立場之間的契合性,將我國的立場提升到國際立場的高度。要做到這一點,不能離開我國的國家利益訴求,而是需要對我國的利益和立場有更深入更全面的了解,對我國的“長遠戰略利益”與“短期利益”有更強的把握。如果完全拋開我國的利益訴求,而片面追求“全人類共同利益”,則會陷入利益“虛無主義”的陷阱。只有有效地協調好國際社會利益和我國利益的關系,才能更有利地推進我國國際經濟法的研究。例如,以構建國際經濟新秩序為例,在上個世紀90年代,我國的經濟實力比較落后。因此,我國的國際經濟法學者毫無例外地站在發展中國家的立場上,批判表面“平等”的自由國際經濟秩序的實質“不公平”,呼吁構建國際經濟新秩序。進入新世紀后,我國的經濟發展迅速,成為世界上第二大經濟體。而我國的特殊國情也導致了我國間接成為自由國際經濟秩序的受益者。在這種情況下,應如何調整我國的研究視角就十分關鍵。有的學者因為我國的收益,就提出“國際經濟新秩序無法實現,也不可能實現”的論述。雖然這種論斷有一定的理論依據,但是,如果簡單從我國利益的角度就提出這種觀點,無疑會讓國際社會對我國這種純粹的“利益至上”的邏輯感到擔憂,加大對我國“和平崛起”的不信任。但是,如果我們能從國際自由經濟秩序制度與貿易保護的保守經濟制度比較的角度,從國際經濟整體發展的角度分析這一問題,那么,研究結論更具有合理基礎。第二,研究問題和對象的國際性同樣應立足于中國國情。研究對象和問題具有國際性是國際經濟法學區別于國內部門法學的特點之所在。但是,國際經濟法學作為一門以“解決實踐問題”為導向的學科,不能脫離問題產生的“土壤”而空談“國際規則”。因此,研究問題的國際性與我國國際經濟法學者研究的“中國特色”是矛盾的統一體。國際性意味著我國學者應該具備“國際社會”的語境下的問題意識;而“中國特色”則意味著我國學者應該提出具有“中國模式”的國際規則,并從“國際社會”的視角論證中國模式的合理性。以國際環境議題的碳交易為例,歐美等發達國家在“環境保護”的合法外衣下提出“碳排放交易”這一議題,目的明顯,在于通過這一國際規則重新分配國際經濟利益。雖然這一規則明顯損害了我國的利益,但是由于其“環境保護”的表面合理外衣,我國單純的反對,會使我國處于不利的國際輿論之中。相應的,我國應從“全球經濟可持續增長”的國際角度,提出符合我國利益的模式,爭取國際社會的更多支持。第三,研究成果國際性與中國特色的協調。研究成果應當具有國際性的影響力,要求我國國際經濟法研究成果在國際社會發揮作用。但這并不否定根據我國的情況提出我國模式的國際倫理基礎和國際規則。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中國從一個經濟相對落后的計劃經濟國家,發展成為世界上經濟總量第二位的國家,從一個法律體系、法治傳統相對落后的國家轉變為法律體系已經建成的法治國家,成就舉世矚目。而中國的經驗對于世界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鑒意義。同時,隨著我國國家實力的提升,更需要在國際規則的構建中提出中國模式。就這一點而言,我國國際經濟法研究不僅落后于美國、歐盟等發達國家,甚至也落后于印度等發展中大國。研究成果國際性與中國特色的協調,就意味著我國應該通過國際學術渠道,介紹中國的經驗,提出中國的國際規則模式,發出這種聲音。
三、批判與建構:“中國特色”的國際經濟法學的研究范式革新
如果說國際經濟法研究的國際性與“中國特色”國際經濟法學是相輔相成,那么下一個需要討論的問題就在于:我國國際經濟法學界如何構建具有國際性的“中國特色”國際經濟法學并充分發揮國際經濟法學的作用?
(一)重思國際經濟法學研究的“批判范式”
建立“中國特色”國際經濟法的前提在于明確我國國際經濟法研究的理論基礎。從整體上分析,我國國際經濟法理論研究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早期主要集中在國際經濟法的獨立性和國際經濟法的范疇的討論;晚近,則更多是如何構建國際經濟新秩序的論述。國際經濟秩序的構建是國際經濟法研究的基礎性理論問題。無論是橫向的國際商法規則還是縱向的國際經濟規則都需要以這一基礎理論作為價值取向。缺乏這一基礎理論的引導,我國國際經濟法學的研究會陷入單純的“規則主義”或“利益主義”。
基于我國的新加入者身份和弱者地位,早期我國國際經濟秩序構建理論更多以批判現有自由主義經濟秩序為主,缺乏建設性的貢獻。我國國際經濟法學者以“南北矛盾”為出發點,批判現有國際經濟秩序的“不公平”,并要求構建國際經濟新秩序。雖然,二戰后建立的布雷頓森林體制以市場經濟理論為制度理論基礎,并構建國際貿易、投資和金融體系,在市場經濟自由體制下,存在著“市場失靈”和“馬太效應”等缺陷,導致發展中國家在該體系內處于相對不利的地位。但是,從整個國際社會的整體視角出發,二戰后的布雷頓森林體制支持了國際社會在二戰后迎來了經濟發展最好的時期,促進了國際經濟的高速增長。國際社會在一定程度上,都或多或少分享了現有制度帶來經濟高速發展的紅利,差別只是份額的多少而已。現有的國際經濟制度是“瑕不掩瑜”,只需要“小修小補”,還是應該進行全盤否定,我國國際經濟法學者需要提出更有說服力的理論來論證。另一方面,隨著國際經濟的關聯度和相互依賴增強,也讓國際經濟關系從簡單的“零和博弈”轉為更復雜的“非零和博弈”。在這種國際環境下,仍然建立在“對抗和批判”基礎上的“國際經濟新秩序”理論基礎僅僅是找到問題。但是,找到問題后,如何解決問題:如何構建“公平”的國際經濟新秩序,我國模式的國際經濟新秩序的理論基礎是什么?從我國國際經濟法理論的研究中都難于得到有效地解答。以“普惠制”的研究為例,普惠制作為我國國際經濟法學者關于國際經濟秩序正面的論述,同樣缺乏明晰的建構性制度研究。
《國際經濟法憲章》中規定:“發達國家應當盡可能在國際經濟合作的領域內給予發展中國家普遍優惠的、不要求互惠的和不加以歧視的待遇”。憲章規定是普惠制實施的基礎。但是,這一規定更多是“宣示性”的,而沒有明確的制度建構。事實上,不同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都是不同的,不僅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存在差異,不同的發展中國家之間也有差異。而國家經濟落后的原因也有很多,如本國制度原因、觀念原因、自然資源原因等。從理念上要求建立“公平國際經濟秩序”是合理的,但是,拋開現有的“平等競爭”的國際經濟制度,而要求建立“公平”國際經濟制度,在“無政府狀態”的國際社會上是很難的。即使可以構建這樣的制度,這種制度是否會“鼓勵落后”而阻礙整個國際社會的經濟發展也需要理論的支持。
(二)中國國際經濟法研究的理論基礎:“中國模式”、“中國文化”的國際化
然而,國際經濟的正常運行總是要建立在特定的制度基礎上,需要相應的理論支持。我國學者在提出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同時,同樣需要思考國際經濟新秩序的理論基礎。事實上,我國國際經濟法理論基礎的缺乏和薄弱也引起了我國學者的思考。如廈門大學徐崇利教授就提出“由于可有效支撐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之知識體系的缺失,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運動業已陷入低潮。”基于這種思考,我國一些學者擺脫早期“西方自由理論”的批判立場,開始借鑒西方社會的相關國際關系理論和經濟理論,需要以此作為我國國際經濟法研究的理論基礎。①然而,如何在借鑒的基礎上,批判地吸收并融入“中國特色”則是國際經濟法學者需要深入思考的問題。筆者認為,中國國際經濟法的基礎理論構建應擺脫“批判范式”,而應構建中國的理論模型。中國國際經濟法的理論構建可以通過以下三個方面進行:第一,中國特色的經濟法制文化的國際化。在我國的經濟、軍事等“硬實力”取得巨大發展的同時,我國的文化、法制等軟實力建設卻遠遠滯后。我國政府已經意識到了這一點,并開始著手我國軟實力的提升。
自從2004年以來,大約有100多所孔子學院已經在世界范圍內成立,傳播中國傳統文化,提升漢語的普及率。但是,我國軟實力的提高不能僅僅涵蓋我國的傳統文化,更應涵蓋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形成的法治文化。改革開放以后,中國特色的法治實踐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形成了中國特色的法制體系理論和法制文化。隨著中國經濟實力的提升,我國需要在國際社會中顯示我國的法治形象,提升我國的軟實力。這就要求我國的國際經濟法研究不應僅僅以西方國家的倫理為理論基礎,而應吸收我國法制體系理論中的有益部分。第二,在國際社會中提出“中國模式”的國際經濟規則。我國國際經濟法學者在批判“自由競爭”的國際市場經濟體制帶來弊端的同時,也承認國際合作的重要性。在“無政府狀態”中的國際社會,也只有通過主權國家的博弈和讓步,才能共同構建國際經濟規則。因此,國際經濟制度合理不合理的核心關鍵不在于實施階段的博弈,而是議題提出及規則制定階段的博弈。美國等發達國家不斷提出國際經濟新議題,設計國際經濟規則,掌握了國際社會的“制度霸權”(InstitutionalHegemony)。例如,坎昆會議后,世界貿易組織自由化進程受阻,美國開始轉向區域貿易協定,并提出“超WTO”范式的FTA。
我國國際經濟法學早期的研究,一直在于“追隨”和“批判”,缺乏建設性的研究:即關注美國等發達國家又提出何種議題,然后站在發展中國家或我國的利益角度上進行批判。要構建我國特色的國際經濟法理論,應擺脫上述的傳統研究范式。我國應對國際經濟規則及其運行要具有預測性和主導性,并提出“中國模式”的國際經濟規則。第三,吸取“中國特色”社科學科的最新研究成果。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是建立在馬克思主義經濟理論和“中國特色”相結合的基礎上的。由于時代的變遷,馬克思主義經濟理論也需要與時俱進,吸收和融合其他理論的有利因素。我國社科界已經對馬克思主義經濟理論如何中國化及發展進行了深入的研究。而在國際關系理論方面,我國國際關系學者也進行了相應的研究,并提出“中國特色”的理論。我國國際經濟法學者應該借鑒這些理論的最新發展,以法學的視角提煉出“中國特色”國際經濟法的理論基礎,并將國際經濟規則的分析以及中國模式的國際規則構建建立在這些理論基礎上。
四、機遇與挑戰:“百家爭鳴”中的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派構建
理論研究需要緊密聯系實踐。實踐發生變化時,理論研究也應該進行轉變。以“實用性”為學科基礎的國際經濟法學,與時俱進顯得尤為重要。一方面,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我國的國際形勢已經發生了重大的變化。例如,我國的國民生產總值已經躍居世界第二位,并繼續高速增長,有國外媒體甚至預言2030年中國將超越美國,成為經濟總量第一國家。外貿方面,我國從改革開放初只有少量的對外貿易轉變為世界第二大對外貿易國。我國受益于世界貿易的自由化,卻也越來越多遭到其他國家,包括發達國家貿易保護主義的侵害。投資方面,我國已經單純從資本輸入國轉向資本輸入和資本輸出雙向流動。金融方面,國際金融體系的不公平性給我國帶來的損害風險不斷增加。另一方面,由于國際社會經濟形勢的變化,國際經濟規則也出現了重構的機遇。例如,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及隨后的歐債危機爆發后,國際社會對于修改現有的單純以美元為國際儲備貨幣的國際金融制度的呼聲日益高漲。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相關規則也開始醞釀修改。我國如能發揮合適的作用,將有利于國際金融制度推向更為公平合理的方向。由于國際形勢和我國實力發生變化,我國在國際社會發揮的作用應有所不同,在國際經濟秩序的建構中應當發揮更重要的作用。現實的發展和需求對于傳統“輸入型”的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是一個巨大的挑戰,同時也給中國國際經濟法研究帶來了新的課題和發展機遇。我國的國際經濟法學研究不能僅僅滿足于解讀國際經濟規則,而應當加強部門法學基礎理論研究,實現國際影響力。
加強國際經濟法部門法學基礎理論研究,則國際經濟法學派的培育和爭鳴顯得尤為重要。所謂法學學派就是指在法學領域內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比較系統的理論預設、研究進路和基本觀點的學術共同體,學派在學術上具有理論的獨特性和系統性、真理的片面性和深刻性以及影響的廣泛性和不惟一性的特征。2008年,復旦大學出版社出版了前國際經濟法學會會長、廈門大學法學院陳安教授五卷本《陳安論國際經濟法學》。有學者認為,五卷本是中國特色國際經濟法學派的標志性成果,標志著中國特色國際經濟法學派的初步形成。陳安教授站在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高度,旗幟鮮明地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國際經濟法學派的學術觀點和主張,并培養了曾華群教授、徐崇利教授等學術共同體。應該說,陳安教授已經初步形成了國際經濟法學的“廈大學派”。但是,只有“廈大學派”并不能完全等同于“中國特色”的國際經濟法學。“中國特色”的國際經濟法學的構建需要有良好的學術氛圍,在中國形成不同的國際經濟法學派,并相互爭鳴。不同國際經濟法學派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將有助于國際經濟法學基礎理論研究的深入,進入良性的發展方向,并最終形成“中國特色”的國際經濟法學。
作者:駱旭旭單位:華僑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