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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業的弱質性和農業危機決定了農業在工業化過程中會產生一系列問題,為適應市場經濟需求和解決三農問題,近年來國家出臺了大量的農業法律、法規、規章和各種政策,農業法律體系基本形成。但不無遺憾的是,我國農業法學研究長期以來一直滯后于農業立法與執法實踐,以至反過來又嚴重影響我國農業法的發展和三農問題的解決。筆者以為,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很復雜,其中既有學科產生之初依存環境所導致自身特性不明確、地位不清楚等問題,也有人們對其研究熱情不高、研究方法偏差等問題。
首先,農業法長期屈居經濟法籬下,造成農業法學難以跳出經濟法學桎梏而形成自己的理論框架和研究路徑。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農業法是國家和各級政府對農業進行宏觀調控的行為規范,是農業市場主體從事生產經營的活動指南,是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和發展的制度保障,故其重要性不言自明。然而因上世紀80年代我國經濟法興起之時農業法被一些學者劃入經濟法的范疇,從此我國農業法一直生長在經濟法巨大的陰影下。幾十年來學界對調整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關系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如何命名問題的認識十分混亂。據不完全地統計,每當需要用一個概念來表示這一系列的法律、法規時,有用“農村經濟法”的、①有用“農業經濟法”的、②有用“農業和農村法制”的、③有用“農業法律”的、④還有用“農村政策與法規”的。⑤顯然,不管是“農村經濟法”、“農業經濟法”,還是“農業和農村法制”、“農業法律”、“農村政策與法規”的說法,都存在涵蓋范圍過窄、命名不盡科學、稱謂詞不達意或混淆概念的問題,在某種意義上還誤導了人們對這類法律法規的理解。盡管《農業法》的頒布使“農業法”不再局限于農業產業法的概念而被賦予了新的意義,農業法研究領域由此得到極大拓展,但“農業法”的基本內涵、法律地位、法律屬性、法律體系、基本原則等基礎理論都很不清晰,以至于有不少學者至今還是將“農業法學”限定在“農業經濟法學”的界域內,并視其為經濟法學的一個分支學科。⑥農業法在這種生存狀態下,其研究方法和思路缺乏創新,理論的深度與廣度難以突破,許多重要概念無法明確,制度設計局限于經濟法體系的框架。
其次,法學界對農業法理論研究不夠重視,從事農業法學研究的法學家甚少,以至于難以形成一門學科健康發展應有的學術氛圍。在形式上重視三農,實質上忽視三農的社會大環境下,法學界缺乏對農業法的研究熱情,表現在:(1)與農業問題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等研究的成果非常豐富形成強烈反差的是,一方面不僅從事農業法研究的機構和學者寥寥無幾,甚至沒有多少法學研究者愿意以農業法作為自己的研究對象,研究成果屈指可數,即使是已有的一些研究成果也只是局限于農業稅法、農民權益保障、農村土地流通的法律問題等方面,缺乏系統、全面、深入的法學視野下的研究。所以有關農業法問題的研究成果多發表于綜合性或經濟類雜志,發表于法學類雜志的少,而其中真正屬于“農業法學研究”的更是少之又少。(2)絕大多數法學院校沒有開設農業法學課程,某些農業院校雖然開設了《農業經濟法概論》之類的課程,但一般設置為選修課程,授課目標主要定位于對現有農業法律制度的教授,而非研究性質。(3)我國農業法學研究機構主要有官方主辦主管的研究會、法學會下設的農業法研究會、學校與官方共建研究機構、學校設立的研究機構幾種,盡管這些年各地農業法學研究機構在農業法學研究方面取得了顯著成就,但總體上看,研究機構與研究成果的數量與我國泱泱農業大國的身份不相符合。⑦
第三,研究方法單一,理論與實踐脫節,造成實際部門對夸夸而談的研究成果不以為然,進而對農業法學研究亦不以為然。長期以來,我國農業法學研究基本分為院校專家的研究以及農業實際部門研究兩類。學者們對農業法研究的最大特點(也是缺點)是往往只在自己的書房里研究,與農業實踐相距千里,故被稱為是經院式、隔窗看景式研究;這種研究成果往往屬于紙上談兵,缺乏學術遠見和可操作性,不僅無助于解決三農實際問題,有時甚至與實踐產生很大矛盾與沖突,使相關部門與人員無所適從。農業法實際部門-----主要是農業部(廳)的政策法規司(處)-----的研究多滯留于行政法學層面甚至是部門行政的層面,在研究內容上,存在執法研究多,立法等法理方面研究的少,泛泛而談的多,有廣度和深度的理論研究少等問題,研究的質量與依法治農的要求不相稱。在這種情況下,有關農業法的定位、農業法的調整對象、農業法的特征、農業法與其他法的關系、農業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等問題的探討,都極為有限甚至是真空,一方面立法和執法機關因缺乏理論的基墊而對如何設計、完善、執行農業法存在很多困惑,另一方面一些言而不實的研究成果只能束之高擱。
第四,學術底蘊不足,難以產生一定規模的、多角度綜合研究的、高質量的研究成果。眾所周知,一門學科存在與發展的前提是具備自己的基礎理論。然我國的三農問題是城市與農村、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經濟與社會、人與自然、國內發展與對外開放之間矛盾沖突的綜合體現,而國內、國際經濟社會生活又是日新月異、快速變化的,因此農業法學不是一個孤立的、靜止不變的學科,它必須借鑒法學學科乃至于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的成果而不斷發展,以便適應客觀需要。如在法學方面,農業法學與法理學、憲法學、民法學、行政法學、經濟法學、國際經濟法學等部門法學的關系非常密切,農業法學應該善于充分發揮各個法律部門綜合調整作用來解決三農問題。而現實是,我國農業法學研究一方面沒有一個公認的理論體系和有自身特色的基本范疇,缺少領軍人物統領指揮和權威性觀點的基墊,另一方面也不注重借鑒其他成熟學科的理論為自身提供養份。如很少有站在法理學和憲法學的高度研究三農法律問題,也少有吸收和借鑒民法學和行政法學中的基本概念、原則、制度等研究成果開拓農業法學研究領域的。有些研究雖然能從經濟法的角度強調農業這一特質產業的重要性,規制農業市場行為以及進行宏觀調控,但從現代農業發展客觀需要看,我國農業法學在農產品市場規制法、農業規劃法、農業產業法、農業財政稅收法、農業金融保險法等方面的研究非常欠缺,一些重要的研究領域甚至無人涉及。
二、農業法學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綜觀各發達國家,均以完備的農業法作為農業發展的重要法律保障。如盡管美國政府歷來推行“自由放任”的經濟政策,但從未放松過對農業的干預和保護,而且其對農業的干預和保護主要依靠法律手段,形成了農產品價格支持和土地調整、農業合作社、農業勞動、農業產品流通、農業信貸、農作物保險、農業技術推廣、種子立法、漁業立法等一整套法律制度。同時,美國的農業法學研究和教育也極大地促進了農業法的發展,早在上世紀60年代,衣阿華法學院就創立了“農業法中心”,自上世紀70年代末起美國中西部的多數法律學校都開設了農業法基礎課,1980年阿肯色大學還首次設立了農業法碩士學位。此后農業法教育在美國迅速發展,華盛頓大學、堪薩斯和哈姆林大學還以實施農業法學研究計劃而名聲大振。[1]發達國家在農業立法及農業法學研究方面的做法提示我們,在傳統農業走向全球經濟競爭大環境的今天,加強農業法學研究對我國農業法乃至三農問題的解決十分必要和重要。因為,經濟增長是一種創造性的破壞過程,工商業領域在發展的同時,另一些部門如農業卻按消費者的需要和技術進步的程度在縮減。故“從18世紀末起,伴隨著科學發現在工業上的應用,農業技術的第一次革命和城市化的發展,農業相對衰退規律就已開始起作用了。”[2]而農業是整個國民經濟的基礎,農業的衰退必然阻礙其他產業的發展,甚至引起社會的動蕩,因此世界上所有工業化國家都十分重視農業以及從事農業的農民和農民生活的農村的發展問題,并通過不斷加強農業法學研究的手段為三農發展提供良好而完備的法律制度。
與許多發達國家經歷一樣,我國在工業化進程中必須面對和解決的重要問題之一就是三農問題。而要綜合治理三農問題,達到與工業化進程的推進形成良性互動和協調發展的目的,防止再出現短期行為,保障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依靠政策手段和增強行政管理并加大財政、稅收、金融等支持力度固然重要,而法律保障作用更為重要。所有關于解決三農問題的目標、方針、政策、方式、方法,都只有納入法治化軌道,三農發展才更具可靠性和穩定性。農業法學是一門應用學科,是國家對本國農業制度化和農業政策法律化的理論概括,是政府運用法律手段對三農問題干預調控、引導鼓勵、保護支持、規制管理的經驗總結,其直接來源和應用于農業經濟經濟社會的實踐,故其應用性勿庸置疑。農業經濟社會生活中的許多具體問題,都需要用農業法學予以理論說明,農業法學研究重點也在于對具體制度的解釋與運用,而有關農業法學基礎理論研究,其最終目的也是為了給具體制度的運用提供理論支撐,是為了更好地解決具體問題。所以說,解決三農問題需要農業法學提供完整的理論體系和豐富的、具有前瞻性的理論成果的支持。而且,農業法特點決定了農業法學研究的重要性。農業法的產生與發展,為法的功能擴展延伸和法學理論研究開辟了更加廣闊的前途,使法與農業、農村和農民實現了全方位、多層次的結合,使農業法能夠從不同的方位、不同層面,運用不同手段來調整農業和農村社會經濟關系。而農業法學存在的價值在于科學地發現和把握農業法發展的正確方向和方法,它通過對農業法各基本制度作出客觀、深入、全面而系統的研究,并從實踐和理論兩方面跟蹤評價農業法各項具體制度實施效果來促進農業立法與執法的發展。只有加強和深化農業法理論研究,才能夠使農業法內部發展成為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的科學體系,使農業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則、具體制度明確具體,相互之間環環相扣且界域分明,也只有不斷充實、完善、創新農業法學理論,才能將農業法律實踐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促進農業法立法、執法和守法活動。可以說,農業法研究的廣度和深度決定了農業法學能否獨立地成為一門法學學科,也決定了農業法發展能否順利進行以及是否能夠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此外,農業法學研究是加強我國農業在全球競爭力的理論保證。三農問題是現代各國都不可回避的問題,其中既有普遍性問題,也有因國情不同而產生的特異性問題。隨著對外開放程度加快,我國與世界農業的交流、合作、競爭日益廣泛,三農問題已經不可能只是通過國內立法解決,而必須主動或被動地牽涉一些國際制度或他國的立法。所以加強農業法的比較研究,從法理上研究如何采取切實可行的農業立法制度對農業加以扶持,對建立和完善符合現代農業競爭國際規則的農業法律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三、強化我國農業法學研究的思考
農業法學的基本任務是要研究現代農業發展的客觀規律如何在農業法律規范中反映出來,以及法律規范如何適應現代農業發展規律的問題。具體包括農業法本身、各個法律部門中調整農業經濟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與農業法的關系、農業法調整農業經濟社會關系的規律等。要完成以上基本任務,必須從研究領域、研究方法、研究人員等多方面強化農業法學研究。
第一、厘清與相關學科的關系,擴展農業法學研究領域。根據農業法學研究對象———特定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法律關系――復雜多樣的特點,農業法學研究者既應當根據自己的專長和優勢確立自己的研究領域,同時也應當注意其整體性及其與法學其他學科的關聯性,在加強自身基本理論研究和制度建設的基礎上,在跨學科研究方面不斷深入發展,從更廣闊的理論背景中加以分析研究。在此,有必要正確處理兩個關系:一是農業法學與經濟法學的關系。農業法學是一門綜合性極強的法學學科,從法學角度看,它蘊涵了經濟法學、法理學、行政法學、民商法學等眾多部門法的理論。換言之,由于農業法是鄰近諸多部門法相互交叉、滲透的產物,所以農業法學研究必須是開放的,它可以也應當以其他法學理論作為自己的研究背景,以減少研究成本,擴大研究視野,提高研究質量。其中,由于農業法長期被視為經濟法中的一個部門法,農業法學研究也一直不能脫離經濟法學的羈絆,農業法學與經濟法學的關系最為密切。那么,應當如何正確處理兩者的關系呢?我們認為,農業法源于國家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干預、管理和調控,其制定和執行都是國家對三農政策在法律上的反映,體現的是國家意志,是國家對農業和農村經濟進行調控的手段,是確認和規范國家干預農業的法律,所以農業法中有關國家和政府的宏觀調控職責的規定,與經濟法一樣都是我國宏觀調控經濟關系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經濟法(特別是宏觀調控法)中國家依法調控經濟之理念的確也是指導農業法學的研究和實踐的主要理論支撐,從這一點說我國農業法發展之初依附于經濟法的發展是情有可原的。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特別是《農業法》的頒布以及加入WTO之后,農業法無論從數量上還是調整對象等方面都發生了根本性改變,已經難以囿于經濟法的界域中而需要更廣闊的發展空間,因而有必要將農業法學從經濟法體系中逐漸獨立出來。
目前農業法學研究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要研究農業法從經濟法中獨立的基礎條件、獨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農業法學自身的基礎理論等。二是農業法學與農業經濟學關系。農業經濟學是研究農業生產,及與其相聯系的交換、分配和消費等經濟活動和經濟關系的學科,其內容包括農業中生產關系發展變化、生產力諸要素的合理組織與開發利用的規律及應用等。而“法律是對經濟的翻譯,法律關系是經濟關系的法律表現。”[3]這就決定了農業法學必然以農業經濟學作為其理論基礎,并且充分吸收農業經濟學中與農業法學內容相應的理論,使之與法學理論融為一體,作為農業法理論的基礎之一。從學科關系上看,農業法學和農業經濟學研究對象相同,其因而具有不可分割的內在相關性;我國農業經濟學的研究較農業法學的研究起步早、成果多,因此農業法學剛剛起步時有意識地合理借鑒農業經濟學的研究成果是非常正確的,它有助于節省研究時間、加快研究進程,加之農業法學本身的特性決定其很多問題必須進行經濟分析才能更清楚地辨析其中的利害關系。所以農業法學的發展離不開農業經濟學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的基墊,農業法學中的各種理論觀點,都需要運用農業經濟社會中發生的各種具體問題作為其論證的依據。但同時也應當清楚認識到,兩者是分別站在不同的角度、運用不同方法所作的研究,研究領域、目的和意義不同,產生的作用亦各不相同;缺少任何一個方面的研究,都不利于三農問題的解決,故兩者不可偏廢。
第二、加強基礎理論研究,完善農業法學研究方法。農業法學的發展雖然可以借用其他學科的研究成果,但更需要依賴于自身基礎理論研究的加強。所謂基礎理論研究,主要是指從法理學(法哲學)角度、運用法學原理與方法對農業法的研究,研究內容涉及農業法本身的基本范疇、原則與立法技術,提示農業法的性質、價值、功能和實施等一般性問題,它是農業法學存在與發展的前提。沒有法理學的理論支撐,農業法學研究就難以向縱深發展,難以長久和獨立。而從我國農業法學存在的主要問題看,研究方法的轉變是當務之急。過去我國法學界(括農業法學界)常見一種現象,即雖然學說眾多,但往往缺少應有的論證分析,缺乏經過充分論證獲得的具有充分說服力的觀點。故這種“紙上談兵”式的研究,只能是“曇花一現”。而“觀點與論證之間是互相依存的辯證關系,沒有觀點的論證只是一盤散沙,而沒有論證的觀點卻是空中樓閣,徒有虛表。”[4]所以,農業法學要成為一門的、具有應用價值的法學學科,必須重視和加強論證工作,從某個角度說,論證比觀點更重要。同時要保證論證的準確性、權威性,必須要保證論證方法的科學性、合理性。一方面,要將法學上的一些共性問題,如價值、效力、功能等放到農業法的具體環境中深入研討,通過對農業法各基本問題作出深入、準確研究,并從理論和實際兩方面跟蹤農業法各項具體制度的發展,從而科學地發現和把握農業法具體制度實施的正確方向和方法;但是,如果我國農業法學研究僅僅局限于“具體問題”也是不符合農業法學存在的價值與意義的,農業法學研究的意義還表現于對制度設計的應用,即在農業法律制度建立中的理論指導價值。另一方面,也要著力從農業法學自身出發,形成農業法學與眾不同的觀察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思路和方法,對農業及農業法的起源、原因、性質以及主體間的相互關系等展開個別法理分析,為其尋找法理淵源。在這種方法的指導下,抽象的法理可以用來指導具體的農業法活動,而從具體的農業法制度和概念中也能總結出一般的法理,這樣才能使農業法理論及其研究條理化、體系化和規模化,才能引導農業法學走向成熟。
第三、強調法學家參與農業法學研究的重要性,重視農業法學研究人才培養。長期以來我國農業法研究人員主要是從事農業經濟或農業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士,少有法學家、特別是法學大家的參與,這恐怕是我國農業法學研究長期止步不前主要原因。我們之所以呼吁法學家參與農業法學研究,是因為法學家在參與農業立法、執法、司法活動的各個環節時,會有自己獨立的、專業的、客觀的視角,這種視角不一定與立法者、執法者和司法者、乃至守法者的視角完全吻合,但可能比其他任何人的視角更能把握問題的實質,而農業法學只有法學家參與的研究,才屬于真正意義上的從法律角度進行的研究。從這個角度說,農業法學研究應當成為我國當代法學家的歷史使命。法學家不能僅憑自己的使命感進行農業法學研究,還必須有責任感,即要深入三農實踐,求教于農民,了解農村社會,為農業服務,所研究的成果要能夠應用于三農實踐,并有利于三農實踐。為此,要加快農業法研究職業隊伍的建設,使有關法學研究部門、法學院校和相關學者自覺地成為研究農業法理論,傳播、推廣農業法知識的主要力量,聚集和整合各地研究資源,挖掘和培養一批具有奉獻和創新精神、學術能力較強的學者組成學術梯隊,有計劃地組織系統或專題攻關,對三農問題的各種法治建設進行理論和實證研究,為我國農業法的發展更上新樓奠定扎實的理論基礎。
第四,加強橫向比較與借鑒。發達國家的農業宏觀調控法律規范、農業生產主體法律規范、農業生產與收入分配法律規范、農產品流通與價格法律規范、農業投入法律規范、農業教育、科技與推廣法律規范、農業資源與環境保護法律規范等農業法律制度早已十分成熟,而近年來在我國農業國際化的法律問題方面,還缺乏有影響、有實效的研究成果。故我們應當了解、研究、比較和借鑒外國的先進制度與成功經驗為我所用,提高研究起點,減少研究失誤,縮短研究歷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