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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景
金融危機蔓延,出口貿易環境惡化,來自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的數據顯示,2008年全國出口信用險的實際賠付率約為77%,比2007年大幅飆升近30個百分點。其2008年提供的一份研究報告中稱,在當前經濟危機的大環境下,無論是維系原有市場,還是開發新興市場,出口收匯安全都是實施市場多元化戰略的最大挑戰。從該公司在2008年的理賠數據看,2008年實際支付賠款總額增加了209%,中國企業在出口收匯環節面臨的違約率增加了189%。而從2009年1月起,我國出口損失金額大幅攀升,出險地區由美國向歐、亞、拉美地區蔓延,對外償付能力、主權擔保可靠性等都受動搖。
影響國際貿易結算的原因很多,而主要因素是出口業務的各個環節的銜接不當,參與活動的各個組織可能出現信用風險或是采用不當的結算方式。
2.1進口商的信用風險
進口商信用風險是指由于進口商的信用缺失和非善意行為而導致出口商的出口貨物貨款被拖欠或滅失的風險,這也是國際貿易中最常見的風險。此外,國際貿易商品運輸通常是為遠洋運輸,貨物的流轉周期較長,在此期間一旦進口商對出口商的貨物質量存在質疑,貨物的包裝不合格、在運輸過程中貨物遭到損害或缺失、交貨時間不夠及時、運輸時間不符合雙方約定、進口商的經營狀況惡化、進口國經濟政策發生變化或遭遇到經濟金融危機等,這一整套過程中的任何一個環節出現了問題,整個貿易的順利完成就會受到影響,很可能進而影響到進口商對貨物的貨款結算甚至產生索賠糾紛。就我國的出口貿易企業而言,一旦進口商存在故意欺詐或者受各種因素影響而有違誠信原則,則貨款的回收就會被迫承擔很大的風險,而調察研究發現大多數的出口貿易企業的應收貨款產生壞賬也主要是這個原因。
2.2不同結算方式的風險
不同的結算方式和不同的報價方式也是影響貿易順利結算的重要因素。因為在不同的貿易術語下,各種結算方式要求提交的單據各不相同,各種單據的出具取決于相應部門的資信狀況,并且不同的結算方式下,出口商面臨的信用風險種類及程度各不相同。以信用證結算為例,信用證方式下進口商或開證行會利用信用證的“軟條款”造成出口方難以履約或單證不符而無法收匯。當市場條件發生變化,市場風險出現的時候,甚至可以利用所謂的單證“嚴格相符”的原則,以一些非實質性不符點為借口,拒付貨款,推脫付款責任。
2.3外貿企業自身的管理不足
出口收匯風險的產生及貨款拖欠問題的形成就其內部原因來講,是由于出口貿易企業自身管理和工作流程存在漏洞,相關人員的業務素質不高、工作經驗不足等,給貨款結算帶來了隱患。根據調查,我國到目前為止的出口貨物貨款拖欠案例,其中以D/P或D/A的方式進行交易的約占50%,以T/T、銀行轉賬的方式進行交易的約占25%。一些出口貿易企業的負責人員和業務人員往往習慣于用行政手段處理貿易問題,而不善于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甚至在因外方違約或惡意欺詐導致企業出現經濟損失的情況下,也沒有采取有效而及時的法律措施來進行維權。
2.4合同條款有疏漏,履約不嚴肅
如果出口貿易企業在出口合同的制訂過程中沒有嚴肅的、全面的核對每一項條款,就很可能使合同條款存在一定的紕漏。在一些出口合同中,對貨物的品質規格規定不夠具體,對雙方的違約責任規定不夠明確,對進口商進行貨款支付的條件規定不夠嚴格,一旦出現爭議時,這些問題就非常不易解決。在以信用證支付方式交易的出口貿易業務中,因為有的業務人員不注重審單,不嚴格制單而造成單證不符的問題,從而使進口商有了拒付、拖欠支付或壓價支付的借口。
如果出口貿易企業在履行合同時不嚴格按照簽訂的合同或信用證上的規定,出現貨物交接不夠及時而使進口商當地的銷售商機延誤,或者貨物的質量、數量和規格與合同中的規定不相符,都不可避免的會遭受到進口商的投訴、索賠和貨款拒付;如果因為出口貿易企業的貨物包裝不合格導致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損壞或缺失,也肯定會造成貿易雙方在貨款支付方面的諸多爭議。
2.5對于出口貿易結算拖欠問題,國內的法律并未做出專門性規定
目前,在我國對于信用證系列問題的解決有指導性意義的法律法規是由最高人民審判委員會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問題的規定》。而在國際上,目前適用的都沒有針對信用證的專門性條款,另外也缺乏相關的專業性國際公約,只有聯合國的《獨立擔保和備用信用證公約》中有一些內容涉及。另外,國際慣例為了調整信用證機制運行,在制度設計方面是側重于保護受益人的利益的。國際貿易的買方在申請開證行開出交易信用證之后的地位就會相對劣勢,因為在此后的信用證交易過程是由賣方來主要控制的。因此,賣方也就有可能濫用其優勢地位對買方惡意欺詐,從而導致國際貿易貨款結算拖欠的問題。
3對結算拖欠的防范和控制措施
針對國際貿易結算拖欠的原因分析,結合國際貿易的具體業務流程,對結算拖欠的防范和管理可從以下幾點著手:
3.1加強資信調查,慎重選擇貿易伙伴
進口商的資信信息主要來源:通過對進口商的實地拜訪考察來自行收集;通過企業的駐外機構進行收集;通過我國政府的駐外商務機構或國有企業的駐外分支機構間接了解;向進口商所在國的貿易促進機構、商會或行業協會獲得進口商的資信情況;購買專業資信調查機構的資信信息或委托相關專業機構進行考察等。出口貿易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貿易規模和實際貿易需要來建立一套適合自身的進口商資信系統。同時,在進口商資信系統之上還需要建立相應完整的針對進口商的授信制度。針對不同的進口商,對應的實行合適的信用對策,確定合適的信用額度和期限。授信的對象要不僅限于新的客戶,同時對老客戶也要定期的考察,根據情況隨時調整對其實行的信用對策,從而最大程度上降低發生貨款結算壞賬的幾率。
3.2嚴格防范進口商利用信用證欺詐
防范進口商利用信用證欺詐主要是用于以信用證或者有信用證參與的結算方式下,其具體的防范措施是對每個特定的陷阱提出相應的修改要求,并且要做到“證到發貨”的原則。因此,在審證環節出口商的相關人員一定要遵守謹慎的原則,以防止來自進口商的信用證惡意欺詐進而導致的貨款結算拖欠。
出口商進行出口貿易時要時刻保持高度警惕,注意防范貨款結算拖欠風險。出口商的相關貿易專業人員應該積極學習和充實自己在國際貿易結算方面的知識,選擇誠實守信的出口對象和資信良好的銀行作為業務伙伴,熟悉國際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的相關條款,這樣才能更好的辨別信用證的真偽和相關條目,不至于上當受騙,遭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另外,信用證的開證行也應該加強對進口商資信的了解、加強對單據的控制,嚴格把好審單關,熟悉國際法律法規對銀行信用證業務和責任的各項規定。
3.3簽訂措辭嚴謹的銷售合同,采用適宜的結算方式
在出口貿易合同的制訂過程中,每一項條款都必須嚴格、明確,尤其是對有關貨物品質的條款規定更要明確。如果采用一些模糊的詞匯,非常容易導致貿易雙方因為對貨物品質認定的不同而產生糾紛,影響到貨款的及時、全額回收。所以,在貿易合同中對于貨物品質的規定和描述一定要明確、具體,避免貿易雙方在之后的交易過程中產生爭議。但也不是對貨物品質的描述越細越好,這也會給賣方在履行合同時造成不利。
另外,選擇結算方式不一定非要選擇絕對的對自己有利的方式,因為在買方市場的今天,市場交易突出的是雙贏,絕對對自己有利的方式很可能導致客戶的丟失。選擇結算方式要從交易雙方的風險分析,利用比較風險的方法選擇結算方式,既能夠避免結算拖欠的情況,同時又能使進口商滿意。
3.4積極追討拖欠賬款,必要時通過訴訟、仲裁追討
出口企業要建立嚴格的應收賬款管理制度,一旦發生應收外匯拖欠的情況,應當以協商調解為主,盡快、盡早采取有效的措施。當買賣雙方當事人因結算問題產生爭議,通過友好協商不能解決,而合同中又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時,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要求通過司法訴訟來解決他們之間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