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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雜志》2014年第七期
一、委托貸款的起源和法律關系
(一)委托貸款的歷史演進我國委托貸款發展大致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上世紀中葉至2000年。以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辦發[2000]100號)(以下簡稱《通知》)為分界點,一般將文件下發之前發放的委托貸款稱為“老委貸”。當時正處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時期,發放的委托貸款主要是財政性和政策性委托貸款,特別是20世紀80年代末,國家對基建投資實行全面“撥改貸”,委托貸款主要以中央和地方兩級財政部門與政府主管部門委托辦理的為主。這一階段委托貸款發展相對緩慢。第二階段是2000年至2003年。《通知》后,商業銀行開始積極拓寬委托貸款業務范圍,除了發放政策性和財政性委托貸款外,還承辦了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委托貸款,由最初的“財政出納”功能發展成為滿足不同層次群體個性化需求的業務品種。第三階段是2003年至今,委托貸款進入快速發展階段。一是企業、個人的投融資渠道更加多元化,委托貸款因其收益較高受到青睞。二是2003年前后現金管理類業務開始進入中國并逐步被國內商業銀行接受,現金管理類委托貸款發展很快。三是受信貸規模調控等因素影響,商業銀行開始大力發展委托貸款,規避金融調控的限制。2003年至今委托貸款年均增速達到29.1%,比同期各項貸款平均增速高出10.9個百分點(見圖1)。
(二)當前委托貸款的主要業務模式早期委托貸款主要是服務于集團客戶或關聯企業的資金融通,銀行只是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和協助收回。近年來,隨著銀行信貸規模調控的加強,銀行積極借助委托貸款適應監管、獲取更高收益,又創新了一些新的業務模式。目前委托貸款的業務模式主要由以下幾種:1、傳統模式。委托人和借款人相互之間比較了解,委托人和借款人就接貸條件初步達成協議后,再委托商業銀行代為發放貸款。2、現金(池)管理模式的委托貸款。現金池(CashPooling)也叫現金總庫,最早是由跨國公司的財務公司和國際銀行聯手開發的資金管理模式,以統一調撥集團的全球資金,最大限度降低集團持有的凈頭寸。現金池業務主要包括成員單位賬戶余額上劃、成員企業日間透支、主動撥付與收款、成員企業之間委托借貸以及成員企業向集團總部的上存、下借分別計息等。現金池的建立導致了不同法人實體賬戶間資金的轉移,而這種轉移基本上都沒有實際的貿易背景,形成公司間的借貸。由于在我國公司間的直接借貸是《貸款通則》所禁止的,因此現金池的實際運營模式就是采用委托貸款的方式將資金在集團內部進行劃撥。目前我國不少商業銀行推出的現金池管理,銀行是放款人,集團公司和其子公司是委托人和借款人,通過電子銀行來實現一攬子委托貸款協議,使得原來需要逐筆辦理的業務,變成集約化的業務和流程,實現了集團資金的統一營運和集中管理,這是將委托貸款最大限度的靈活應用。現金池結構下集團主賬戶和成員單位賬戶之間每筆資金劃轉都是采用委托貸款放款或委托貸款還款的方式進行,為了核算和記賬方便,一般都遵循先還款后放款和先借先還兩個原則,這樣在任何時點主賬戶和成員賬戶之間都只存在同一方向的委托貸款關系(圖2)。現金管理模式下的委托貸款一般都統計在企業委托貸款項下。3、理財產品模式的委托貸款。理財產品項下委托貸款是指通過理財業務和委托貸款業務的結合,銀行將募集的理財產品資金投資于委托貸款的業務。目前在實踐中主要是理財產品購買委托貸款債權。從形式上看,委托人自行與借款人達成借款協議,通過銀行發放委托貸款;銀行根據理財資金投資需求購買委托人的委托貸款債權,分享委托貸款收益(圖3),兩個事件相互獨立。但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是借款人向銀行貸款,銀行受信貸規模調控或本行管理制度的限制無法放款,于是先找一個第三方企業做委托人向借款人發放委托貸款,然后銀行發行理財產品購買這筆委托貸款的債權。在整個鏈條中,第三方企業只是協助過橋,基本不承擔任何風險,銀行也成功規避監管獲取更大收益,風險主要由理財產品投資人承擔。這類貸款一般統計在企業委托貸款項下。4、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是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委托銀行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定向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或改善自住住房條件的住房消費貸款。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起源于上世紀90年代中期,隨著我國住房改革的深入和住房公積金管理的規范,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逐漸發展起來,并成為委托貸款的重要組成部分。傳統上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基本都是個人委托貸款,借款人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2009年10月,住建部等七部委聯合了《關于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選取部分城市作為試點,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的借款人范圍擴大至承擔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單位和項目。
(三)貨幣創造鏈中的委托貸款在典型的委托貸款業務流程中,委托人將資金通過商業銀行定向供給資金需求方,事實上繞開銀行這一金融中介而直接實現了資金融通,相應地不具備銀行體系“吸收存款—發放貸款—派生存款”的鏈式貨幣創造機制。根據傳統貨幣供給模型M=mB,委托貸款的迅速發展使得銀行體系外流轉的資金增加,廣義上的現金漏損率1加大,貨幣擴張乘數縮小,商業銀行的貨幣創造功能被削弱。
三、當前委托貸款發展中值得注意的特點及其影響
(一)委托貸款業務操作模式不斷創新2013年以來,商業銀行為規避信貸額度控制,繞道“銀信合作”新規,不斷創新委托貸款業務操作模式,增加交易環節和交易對手,委托貸款逐漸演變為銀行規避信貸規模控制的工具。委托貸款創新操作模式與傳統的委托貸款存在實質性差別,如在典型的“銀證合作”委托貸款操作模式中,證券公司或基金公司僅僅作為一個資金通道,而商業銀行則起到了主導作用,它不僅是資金的來源方,而且最終的資金使用方也是商業銀行掌握的客戶資源。由于此類委托貸款資金來源于商業銀行向社會大眾募集的理財資金,若委托貸款不能正常償付將會影響社會穩定。
(二)委托人與借款人定向委托關系弱化傳統委托貸款,在委托人與借款人達成融資意向、協商合約要素并共同提出申請后,銀行方才受理。但是目前制約貸款因素增多,投資類市場回報率和存款收益偏低等因素并存,市場游資主動尋求更高的回報率。委托貸款因其較高收益、較低風險的功能為市場所接受,成為調劑企業資金余缺的重要手段。目前,大量出現由銀行向資金寬裕企業推薦借款人的業務運營模式,從而使得委托人與借款人間定向委托關系有所弱化,銀行中介作用更為突出。
(三)部分過度融資的大型企業以信貸資金發放委托貸款進行套利大型企業特別是集團企業融資渠道廣泛,也比較容易從商業銀行獲得穩定的低成本資金。這些集團企業在資金充裕時,可能將從銀行低成本獲取的信貸資金以委托貸款的形式發放給小微企業,以獲取利息差額收益。同時,很多小微企業由于缺乏有效抵押物,不符合商業銀行的貸款條件,亟需資金卻無法從商業銀行獲得貸款,只有通過委托貸款等渠道融資。企業利用信貸資金發放委托貸款,一旦委托貸款借款人出現違約,可能引發連鎖信用風險,進而危及銀行信貸資金的安全。
(四)委托貸款投向房地產等宏觀調控限制的行業和領域近年來,受房地產調控政策影響,商業銀行對房地產企業的信貸投放控制趨于嚴格,房地產企業直接從商業銀行獲取一般性貸款的難度加大,因此房地產企業轉而通過委托貸款渠道融通資金。調查發現,目前投向房地產的委托貸款占比通常在20%-30%,個別銀行超過70%。大量資金以委托貸款形式流入房地產業,與國家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相背離,與監管部門嚴控房地產貸款的信貸政策不符,大大削弱了政策效果。另一方面,如果未來房地產市場調控力度繼續加大,房地產企業資金繃緊甚至斷裂,很可能會出現大面積的委托貸款違約現象,影響金融體系穩定。
(五)部分商業銀行對委托貸款的審查審批及貸后管理過于粗放由于委托貸款屬于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銀行基本不承擔風險。因而在實際操作中,商業銀行對于委托貸款的準入標準、審查審批以及貸后管理等方面普遍較為寬松。部分商業銀行對于委托貸款借款人的單位性質、資信情況和貸款用途等情況審查不嚴,貸后管理監督薄弱,不能有效地監控委托貸款的流向和用途,且貸款追究機制不健全,對委托貸款僅限于“代為發放”和“協助收回”,這也會增加委托貸款的違約風險。
四、當前委托貸款的會計核算和統計處理
(一)金融機構對委托貸款的會計核算目前金融機構對委托貸款的會計核算不盡相同,主要有三種模式:1、“委托貸款基金”和“委托貸款”均在表內核算,軋差后凈額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中。金融機構通常設置“委托貸款基金”和“委托貸款”(或類似會計科目),核算委托人撥入的貸款基金和代委托人發放的委托貸款。“委托貸款基金”一般屬負債類科目,余額反映在貸方,按委托貸款基金種類和委托人進行明細核算。收到委托貸款基金時,借記“XX存款”等有關核算碼,貸記“委托貸款基金”;劃轉或核銷委托貸款基金時,借記“委托貸款基金”,貸記“XX存款”或“清算資金往來”等有關科目。“委托貸款”一般屬資產類科目,余額反映在借方,按委托人分貸款類別及對象進行明細核算。發放貸款時,借記“委托貸款”,貸記“XX存款”核算碼。收回貸款時,借記“XX存款”核算碼,貸記“委托貸款”。2、“委托貸款基金”在表內核算,“委托貸款”在表外反映。一般是先撥入委托貸款基金,后發放委托貸款,二者之間存在一定時滯。此種情況下撥入及核銷委托貸款基金的會計核算與表內核算的基本相同,委托貸款發放及收回則存在差異。發放貸款時,借記“委托貸款基金”,貸記“XX存款”或“轄內往來”等有關科目,同時在表外記“發放委托貸款”或類似科目的發放。收回貸款時,借記“XX存款”或“轄內往來”等有關科目,貸記“委托貸款基金”,同時在表外記“發放委托貸款”或類似科目。3、“委托貸款基金”和“委托貸款”均在表外反映。此種情況委托貸款基金的撥入和委托貸款的發放同時進行,二者之間不存在時滯。委托貸款發放時,金融機構直接將委托人賬戶資金劃入借款人賬戶,信息系統將委托貸款轉為表外。在表內,借記“XX存款-委托人”,貸記“XX存款-借款人”。同時,在表外借記“表外科目抵消”或類似科目,貸記“發放委托貸款”或類似科目。收回貸款時,會計核算與發放貸款時相反。
(二)委托貸款的統計處理在統計處理上,人民銀行“全科目”指標中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中央銀行、金融機構、企業和個人分類在來源方設委托貸款基金,在運用方設委托貸款指標,兩邊軋差后反映在信貸收支表中“委托存款”下,計入各項存款。目前的指標設置可以計算按上述分類的各交易方在銀行體系內存放的委托資金的凈值。銀監會主要是設置“委托貸款資金”和“委托貸款”指標,對委托貸款的規模進行統計。金融機構一般設置委托貸款基金和委托貸款等會計科目,并根據委托單位、借款單位、委托貸款合同等進行明細核算,建立會計-統計歸并關系,從各會計科目提取數據,歸并至全科目指標中的“委托貸款基金”和“委托貸款”等相應統計指標。
五、規范委托貸款管理的思考和建議
(一)完善委托貸款相關法律法規,放寬對企業間借貸的限制我國委托貸款的起源和發展主要是因為《貸款通則》禁止企業之間直接借貸的相關規定。《貸款通則》頒布于1996年,正處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時期,禁止企業間直接借貸等內容帶有明顯的過渡色彩。近十幾年來,我國新頒布或修訂的一些法律法規,已經改變了現行《貸款通則》的諸多內容。如1999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了《合同法》,其中涉及借款合同方面,對借款人和貸款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做了明確規定。同時,隨著金融改革的深入,中國金融業較之1996年已經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建議適時修訂《貸款通則》,擴大放貸人范圍,放寬企業間直接借貸。從國際實踐看,在大部分國家,企業間借貸屬于私法范疇,法律未禁止,即應為合法。從國內情況看,放開企業間借貸,將有效降低企業間借貸的交易成本,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當然,在放寬企業間直接借貸的同時,應對企業間借貸的筆數、金額及其放貸企業的資質等進行必要的限制,有效防范可能帶來的金融風險。
(二)加強對委托貸款的統計監測和風險評估近年來,金融機構委托貸款模式不斷創新,業務流程更趨復雜,資金鏈條不斷延長。為及時掌握委托貸款發展動態,應加強對委托貸款的監測、統計和分析,規范商業銀行委托貸款業務的會計核算和統計反映,通過建立委托貸款專項統計制度或開展臨時性調查等手段,提升委托貸款統計數據質量,及時、準確、全面地反映委托貸款的資金來源、實際投向、用途、利率、期限和風險狀況等信息,及時發現委托貸款發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為貨幣政策決策和金融宏觀調控提供更加有力的信息支持。
(三)進一步規范委托貸款業務,嚴格控制資金來源和投向建議監管部門出臺委托貸款相關規定,進一步規范委托貸款的資金來源和投向。嚴格控制商業銀行募集的理財資金通過“銀證合作”等方式以委托貸款形式進入高風險行業,嚴控大型企業挪用信貸資金發放委托貸款牟利,規避委托貸款違約所帶來的社會信用風險。同時,明確規定委托貸款的資金投向,確保委托貸款投向與國家宏觀調控政策保持一致,防止委托資金流入房地產、兩高一剩等限制類行業,確保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性。另外,要嚴格界定委托貸款的委托方、受托方、借款人三方的權責及最高貸款利率等,規定委托貸款的操作流程,明確商業銀行在委托貸款發放過程中的職責和義務,督促商業銀行建立委托貸款的風險預警機制。
(四)督促商業銀行做好委托貸款的貸前審查審批和貸后管理監管部門應加大對商業銀行委托貸款業務的現場檢查工作力度,對可能出現的問題隱患及時進行風險提示和窗口指導。同時,督促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加強對委托貸款業務進行全面自查,發現風險隱患并及時處理。各金融機構強化委托貸款的貸前審查審批,重點調查借貸雙方是否關聯企業、委托貸款的真實動機和合規性,審查貸款利率是否高于規定上限,對借款人的經營管理能力、財務狀況、償債能力進行分析,對房地產等項目貸款進行項目評估,充分揭示項目風險。同時,要加強貸后管理,跟蹤監測借款人的資金流向和現金流,及時發現苗頭性問題并告知委托方,切實防范違約風險。
作者:陳志理單位:武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