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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經濟雜志》2014年第六期
社會流動視角下農民工返鄉創業面臨的融資困境社會流動視角下制約農民工返鄉創業項目融資能力的因素主要包括如下內容。其一,社會流動能力較強的返鄉農民工的信用水平較低是制約其融資能力的主因。金融機構和返鄉農民工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性問題制約了金融機構對返鄉農民工的信用評級。這是由于返鄉農民工流動在外生活與務工的時間較長,金融機構難以全面、準確掌握其信用信息動向。金融機構難以按金融監管要求對其進行授信評級,從而導致返鄉農民工的創業項目難以從正規金融機構獲取信貸支持。再者,返鄉農民工創業項目多為低技術含量的小微企業,其企業所面臨的市場競爭環境惡劣,運營風險較高,資金流通活動相對不透明。且多數農民工返鄉創業企業通常采取粗放型的家族治理結構,未依據現代企業制度來建立現代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缺乏外部強力約束機制來制約其內部決策層。金融機構在難以對其資信狀態進行持續有效的監管的情形下,通常采取審慎策略來應對返鄉農民工的信貸申請。其二,金融機構基于風險控制要求而減少對返鄉農民工創業企業的信貸支持。我國宏觀經濟快速發展的態勢增加社會資金總需求量。在信貸資金總量呈現需求旺盛特點的背景下,金融機構的理性決策是將其有限的商業信貸額度投放在支持區域經濟發展的支柱性產業和低風險產業項目上。返鄉農民工的高流動性及其返鄉創業項目的高風險性成為制約其獲得金融機構信貸支持的主要障礙。再者,農村信用社的信貸實力相對較弱,缺乏有效支持返鄉農民工創業項目的實力。為有效控制其信貸業務風險,增強其社員收益水平,農信社通常采取從農村地區吸儲并將其信貸業務重心轉向城市地區的策略,但此舉進一步造成農村地區金融資金短缺的問題,遏制了返鄉農民工創業項目獲取必要信貸資金支持的能力。
二、社會流動視角下農民工返鄉創業路徑探析
1.革新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的政策制度體系返鄉農民工創業群體是激活農村基層社會與經濟發展活力的重要力量,返鄉農民工創業項目的高效運作有助于支持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農村社會和諧穩定,促進農業產業發展和增進農民收入。地方政府應當從促進新農村建設事業進步和解決三農問題的政治高度來審視農民工返鄉創業活動,通過建立健全支持返鄉農民工創業項目配套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體系的方式來為農民工返鄉創業活動創建良好的制度環境。其一,地方政府應轉變行政理念以建立面向返鄉農民工的服務型政府。尊重市場機制是建立服務型政府的應有之義,地方政府應當積極從市場機制可以有效發揮其作用的領域退出,通過放棄其冗余的行政管理職能的方式來還權于市場機制,努力為返鄉農民工群體創設有利于其創業活動的市場制度環境。地方政府還應當切實轉變對返鄉農民工成員企業的管制職能,清晰界定政府在管理返鄉農民工創業企業上的權力邊界。這將使得返鄉農民工能對其創業企業開辦過程中的行政手續辦理流程和行政規費繳納水平有著理性預期,從而降低其創業企業運營的制度成本。具體而言,地方政府可以通過為返鄉農民工創業項目提供項目包裝,提供創業技能培訓,搭建創業信息平臺,提供創業用地優惠,設立創業園或創業街,簡化工商登記手續等具體政策措施來提升創業扶持政策的整體水平,優化創業扶持政策體系[2]。其二,地方政府應當制定針對返鄉農民工創業項目的財稅支持政策。地方政府應當比照改革開放初期對外資企業的稅收減免政策來制定針對返鄉農民工的稅收減免優惠政策,從而降低返鄉農民工創業企業的稅收負擔,增強其資本積累潛力和擴大再生產能力。地方政府亦可參照農業反補貼的辦法,加大對返鄉創業的財政補貼力度[3]。地方政府的稅收優惠政策不應當為無差別性的普惠性制度,而應當根據區域經濟發展需求特征和返鄉農民工創業項目的內在特點來制定有針對性的稅收優惠政策,以有效引導返鄉農民工朝著有利于區域經濟發展和三農問題解決的方向來開辦其創業企業。
2.優化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的金融生態環境金融監管當局和金融機構應當從如下方面優化社會流動視角下農民工返鄉創業企業融資環境。其一,金融機構應當創新金融服務體系,優化支持返鄉農民工創業項目的融資環境。金融監管機構應當清醒的認識到,返鄉農民工創業企業的融資行為不僅具有商業融資屬性,而且具有顯著的政策融資屬性。金融機構應當從支持三農事業發展的政策高度來審視返鄉農民工創業企業的信貸申請,優化支持返鄉農民工創業融資活動的農村地區金融生態環境,加強對返鄉農民工創業融資活動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其二,金融監管機構及金融機構應當積極開展面向返鄉農民工創業項目的金融創新。為有效克服返鄉農民工信用信息不充分和信用評級不高等信用缺陷對其創業項目融資能力的制約,金融機構應當在當前金融機構信用評級系統的基礎上開發面向返鄉農民工的征信新平臺。金融機構可以在結合返鄉農民工創業企業特點的基礎上,基于征信新平臺來向返鄉農民工提供低息、長期和覆蓋范圍廣的小額信貸支持。為有效克服返鄉農民工創業項目的信貸資產風險,金融機構可以在貸款抵押物領域實施金融創新,將農民工房產權、農地流轉權等資產納入可抵押品范疇,從而增強返鄉農民工的融資能力[4]。其三,金融監管機構應當積極分散返鄉農民工創業企業融資風險。為有效控制金融機構針對返鄉農民工融資業務的非系統性風險,金融監管機構應當鼓勵地方融資擔保機構提供面向返鄉農民工創業企業的融資擔保服務。融資擔保機構可以由地方政府牽頭成立,并積極吸納包括返鄉農民工創業企業在內的會員單位,以強健融資擔保機構的整體實力。融資擔保機構可以運用金融風險分散原理,為返鄉農民工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服務,并為金融機構提供監管返鄉農民工創業項目運營風險的風險監管服務,從而有效降低金融機構面向返鄉農民工創業項目融資業務運營風險。
作者:姚水瓊邊一民單位:浙江經貿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