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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雜志》2014年第十六期
(一)營改增對建筑企業會計核算的影響“營改增”增加了會計核算科目,使得核算方式更加復雜。營業稅會計核算相對簡單,在計提時,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貸記“應繳稅費—應繳營業稅”。營業稅改增值稅后,由于增值稅計稅方式復雜,計稅依據較多,企業會計核算科目也需相應增加。以一般納稅人為例,其增值稅會計核算科目“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下設九個明細科目,主要有進項稅額、已交稅金、轉出未交增值稅、減免稅費等。
(二)營改增對建筑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營改增對建筑企業采購與發票管理的影響。增值稅進項稅額專用發票的獲取直接影響到建筑企業稅負的高低,因此企業采購與發票管理成為企業財務管理的重點內容。首先,建筑企業在采購過程中更加注重材料供應商是否具備增值稅發票開具資格。“營改增”前,建筑企業可能單純注重建筑材料價格、質量等。稅改后,建筑企業將更加注重供應商的納稅資格。其次,新稅制對建筑企業發票管理提出一些新的要求。要求建筑企業在收到發票后及時到稅務部門進行發票認證,逾期未認證的發票將不得進行進項抵扣。“營改增”加劇了建筑企業資金鏈的緊張程度。首先,“營改增”前,建筑企業可在納稅義務產生的當天代扣代繳稅費,稅改后不允許代扣代繳營業稅。由于建筑企業在驗收并支付工程款存在的拖延,造成工程材料與設備費用支付上的拖延,使得建筑企業難以及時獲得采購發票。其次,建筑企業預繳增值稅的要求,進一步加劇了資金鏈的緊張。在稅改后,總公司與各子公司均須按照收入的比例進行預繳增值稅,擠占了建筑企業的資金。
二、建筑企業營改增應對措施
(一)改進建筑企業會計核算合理設置會計科目,適應增值稅要求。首先,為詳細記錄建筑企業應交增值稅的金額、抵扣等情況,應在“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進項稅額”、“減免稅款”、“已交稅金”、“營改增抵減稅額”、“轉出未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轉出多交增值稅”等明細科目。其次,分別按照建筑企業的不同業務按照不同的征收率和稅率,對各項工程項目的增值稅情況進行核算,分別核算企業的減稅、免稅項目等。
(二)加強增值稅進項稅額管理重視增值稅進項發票管理。首先,確保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抬頭與企業全稱一致。根據新稅制規定,只有兩者一致方可進行稅額抵扣。所以在企業進行項目交易時,要統一以企業名義進行簽訂。其次,對大型設備的更新與購置盡量推遲到“營改增”實施之后,從而能夠形成有效的進項稅額抵扣。再次,在采購環節中,通過對比商品或勞務的質量、價格的同時,應選擇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供應商并及時索要發票。若在采購過程中,沒有選擇的余地只能選擇小規模納稅人,如地材的采購等,也要要求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發票。再次,針對“甲供材料”等問題,可與材料供應商協商,對于總分公司分別簽訂的采購合同分別進行進項稅額抵扣。同時,對于偏遠地區項目就地取材而無法取得專用發票的問題,可根據相關規定,采用農產品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進項稅額抵扣。
(三)重視增值稅稅收籌劃建筑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的稅收籌劃。根據增值稅相關規定,所有增值稅納稅人均可抵扣其新購設備。如果建筑企業在購置新設備時,需要向銷售商支付一定的技術轉讓費,可與銷售商協商多支付設備費用,少支付或不支付技術轉讓費用。該做法可以有效增加設備進項稅額,從而實現減稅的目的。建筑企業遞延納稅的籌劃。增值稅實行購進扣稅法,即建筑企業在購進貨物并將購進的貨物驗收入庫時計入當期進項稅額。建筑企業可通過延遲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實現延緩納稅的目的。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對應著不同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于直接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價款;對于采取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方式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對于采取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納稅義務時間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因此,建筑企業可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采取賒銷或分期收款的方式實現納稅義務發生日期的遞延。
建筑企業采購環節的稅收籌劃。基于建筑行業價值鏈成立原材料子公司。“營改增”后,母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賦有獨立的增值稅納稅義務。建筑企業可通過設立建筑材料生產子公司,進一步延伸其在建筑行業產業鏈的縱深度,爭取該產業鏈上更多利潤的同時,亦可達到增值稅稅收籌劃的目的。母公司在工程項目建設時,向子公司采購建筑材料,子公司可通過提高工程材料價格的方式,為母公司爭取到更多的進項稅額抵扣。
作者:劉瑞明單位:晉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礦建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