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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的管理,防止變更的隨意性,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加強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區行政區域范圍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工程施工變更活動,適用本暫行辦法。特殊項目的施工變更備案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區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集體控股企業的房屋建筑、市政設施、交通、水利、園林綠化、裝飾裝修等建設項目的工程施工變更,必須實行備案制度。其范圍為:
(一)使用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投資的工程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投資的工程項目;
(三)使用政府融資以及利用國債資金投資的工程項目;
(四)使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贈款投資的工程項目;
(五)使用轉讓、出售、拍賣國有資產及其經營權所得的國有資產權益收入投資的工程項目;
(六)使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投資的工程項目;
(七)使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性資金投資的工程項目。
第四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的變更必須堅持實地踏勘、按職審核、集體決定、依責辦理和依法支付的原則,在保證工程的功能、質量、進度等不受影響的前提下,確保變更過程合法合規、公開公正、經濟合理。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工程變更事項化整為零規避備案。
第六條政府投資建建設項目工程變更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二章標準
第七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工程建設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實行備案管理:
(一)單項或單個子目變更增加率達合同價的10%(含10%)以上或金額達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
(二)累計增加率達合同價的10%以上(含10%)或金額達100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超過投資預算應當予以報告的。
第三章程序
第八條工程建設活動的各方當事人都可以是施工變更提出人,但工程變更備案應當由項目法人或發包單位簽字并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提出工程變更的程序:
(一)提出。工程建設活動的施工方、監理方、發包單位各方當事人都可以提出施工變更意見,但變更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核程序。
1、施工單位為提出人的程序:施工方提出—監理分析—發包單位初審—專家論證—發包單位確認—變更設計—備案—施工。
2、監理單位為提出人的程序:監理提出—發包單位初審—專家論證—發包單位確認—變更設計—備案—施工。
3、發包單位為提出人的程序:發包單位提出—監理分析—專家論證—發包單位確認—變更設計—備案—施工。
(二)審核。各職能單位對變更內容進行審核,并到現場進行踏勘,形成變更方案,經各參與單位負責人簽字,并由發包單位三名以上關人員共同簽字后,提交發包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變更金額達到本辦法第二章規定標準的按下列第(四)項程序呈報。
(三)辦理。變更方案討論確定后,發包單位或委托原預算編制單位編出變更部分的工程量清單,計算出工程款金額,并將變更內容、理由和金額向發包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發包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上報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審核小組備案。
(四)備案。(1)工程變更項目,單次變更增加造價在合同價10%(含10%)或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應當在變更實施前按規定報區發展和改革局備案。區發展和改革局等關職能部門如有意見,均需在收到變更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提出明確意見,并回復呈報單位,否則視作同意備案意見;(2)工程變更項目,累計變更增加造價達10%(含10%)以上或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工程實施期間做好分段備案記錄,增加金額或增加率累計變更量一達到標準,就應按規定進行備案。
(五)報表。在工程變更的備案過程中要填寫《工程變更備案表》(附表一、二、三)。發包單位在經過工程變更的上述備案程序后,將《工程變更備案表》主送區發展和改革局備案,同時將備案表分別送達區建設局(按行業性質,或送交通局、水務局、農發局)、審計局、監察局、財政局。
(六)對上述建設項目工程變更量在50萬元以下的,其工程發包管理應按照《區限額以下工程項目發包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七)組織機構。成立由區發展和改革局牽頭,區財政局、項目的主管部門、區建設局、區交通局、區水務局、區農發局、區審計局和區監察局參加的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審核小組,辦公室設在區發展和改革局。
(八)對上述建設項目單個或單個子目變更金額20萬元以下和累計變更金額100萬元以下的,必須報區政府分管領導審定確認。
第四章 職責
第十條發包單位要充分做好招標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向投標人提供全面準確的工程預算,盡量減少招標外延續施工的分項工程及施工中設計、材料等的變更,使工程決算價和預算價能夠基本保持一致。
第十一條區發展和改革局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的統計、組織協調等綜合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區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資金財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區審計局負責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的執行情況、竣工決算的審計監督。
第十四條建設、水利、交通、農發、監察等有關政府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五章紀律
第十五條發包單位的行政主管和監督部門要加強對工程變更的監督檢查,對在工程變更中,違反集體討論原則擅自決定變更的、違反規定程序變更的和變更部分不按規定備案的,以及由此造成發包單位損失的行為,要嚴格追究關人的責任。
(一)對發包單位下發監察意見書,責令限期整改,并作為發包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黨風廉政責任制的考核內容。
(二)對項目及工程負責人進行誡免談話;情節嚴重的禁止其3年內負責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情節嚴重且造成后果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