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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保障城鎮職工生育和接受計劃生育手術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需要,根據《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省政府180號令)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為其職工、雇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三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管理工作。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衛生、財政、審計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生育保險的其他有關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辦理生育保險業務。
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保證為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兌現生育保險待遇。
第二章生育保險基金
第五條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利息;
(三)延遲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生育保險費根據“以收定支,(一)女職工休假期間的生育津貼;(二)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用;(三)職工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四)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按規定享受的獎勵費中的部分費用。由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繳納標準以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無法確定工資總額的按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第七條生育保險繳費比例。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按繳費基數的0.4%繳納,由財政負擔。其余各類企事業單位按繳費基數的0.7%繳納。
第八條用人單位必須如實申報職工人數、工資總額,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生育保險費由參保單位每年一次性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生育保險費,與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繳納。
生育保險基金統籌層次與基本醫療保險一致,用人單位應當按屬地管理原則參加生育保險。
第九條生育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職工休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二)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用;
(三)職工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
(四)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按規定享受的獎勵費中的部分費用。
第十條生育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生育保險基金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生育保險費的征繳和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章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參保單位女職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下列休假時間內,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休假為90天;難產的增加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休假30天。
(二)女職工懷孕8周以下(含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21天;懷孕8周以上16周以下(含16周)中止妊娠的休假30天;懷孕16周以上28周以下(含2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42天;懷孕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假90天。
給予妊娠婦女圍產期補貼,補貼標準為200元。
生育津貼標準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無法確定工資的按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貼低于女職工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女職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貼,休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
女職工日生育津貼標準為:上年度用人單位職工生育保險月人平均繳費基數÷30日。日生育津貼低于女職工本人日平均工資(本人月平均工資÷30日)由用人單位補足。
第十三條女職工在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內,因生育所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等生育醫療費,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基本醫療保險中宮外孕、葡萄胎、妊娠高血壓綜合癥等支付項目,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女職工因生育引起并發癥的治療并發癥的醫療費用,或者休假期間治療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醫療費用,實行定額補貼辦法。定額補貼支付限額以內的按實際發生額支付,超過定額補貼支付限額的按定額補貼支付限額支付。
第十四條職工實施下列計劃生育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實施長效節育手術的
(二)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的
(三)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規定,實施長效節育手術后,又實施復通手術的
(四)中止妊娠的但違反國家和省計劃生育規定無正當理由自行終止妊娠的除外。
因施行前款規定的計劃生育手術引起的并發癥,治療并發癥發生的醫療費,由施術單位承擔。
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胚胎移植的醫療費用,違反國家和省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實行定額補貼辦法。定額補貼支付限額以內的按實際發生額支付,超過定額補貼支付限額的按定額補貼支付限額支付。
第十五條對符合《省城鎮計劃生育家庭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獎勵實施意見》規定的獎勵對象條件的職工,所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并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應享受的一次性2000元的獎勵費,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500元。
第十六條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生育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費定額補貼標準的50%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男職工在配偶生育期間,可領取15天的生育護理補貼,補貼標準以本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男職工日生育護理補貼標準為:上年度社會月人平均工資÷30日。
第十七條下列情形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一)計劃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的費用;
(二)第二次以上終止妊娠的費用(一個生育保險年度內)
(三)因自殺、自殘、斗毆、酗酒、吸毒、傷、其他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醫療事故造成妊娠終止的費用;
(四)生育、施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皮下埋植術、絕育術、輸精(卵)管復通術中因醫療事故發生的費用;
(五)自行購買避孕藥、避孕工具等費用;
(六)使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手段發生的除分娩醫療費用及生育津貼的費用;
(七)涉及嬰兒的醫療、護理、保健等費用;
(八)超出生育保險規定范圍和標準的其他費用。
第四章生育保險管理
第十八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為參保單位及職工辦理參保登記、費用征繳、待遇支付,并為參保職工提供生育保險服務。
第十九條生育保險醫療服務實行定點醫療管理。職工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應當到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就醫。特殊情況經醫保中心批準,可轉到長春市級、省級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之外和未經醫保中心批準的醫療單位發生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條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的范圍,按照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標準等有關規定執行。超出范圍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條女職工領取生育津貼,應當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并提交市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或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或者孕婦流產的醫學證明。
第二十二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與定點醫療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確定醫療費收費標準,超出收費標準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發生的生育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先由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墊付,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當地具體支付項目和定額補貼標準,按月或按季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直接結算。超出規定項目和定額補貼標準的醫療費用,由職工本人負擔。
第二十三條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的憑退休審批表、獎勵審批表和《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經市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核實后,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領取500元獎勵費。
第二十四條男職工配偶無單位的報銷,要憑男職工配偶所在地社區、村委會出具的無工作單位的證明、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證明以及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的有效憑據,醫保中心審核后按規定報銷醫療費。
第二十五條應當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職工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結。符合條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標準,并予以一次性計發;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計發并說明理由。
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對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生育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依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處理。
(一)將未參保的生育保險人員的醫療費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將超出規定的生育保險基金支付項目和定額補貼標準的醫療費用。并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生育保險基金。
第二十七條職工以非法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待遇,虛報、冒領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費和獎勵費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如數追回虛報、冒領的金額。情節嚴重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追究用人單位、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單位或個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由相關部門對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擅自多收或減免應當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的
(二)無故延期撥付、擅自增加或擅自減發、停發應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生育保險金的
(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生育保險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貪污生育保險基金的
第二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要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取消其定點資格:
(一)將未參保的生育保險人員的醫療費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將超出規定的生育保險基金支付項目和定額補貼標準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
(三)采取其他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基金的
第三十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無故不按時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結算生育保險有關費用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也可以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
第六章附則
由于用人單位原因沒有參加的職工發生的生育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支付。
第三十一條按照本辦法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