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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鎮建設雜志》2014年第八期
1分類原則和方法
1.1充分考慮村莊用地特點村莊建設用地分類標準不能簡單套用城鎮用地分類,應充分考慮村莊用地特點,突出村的特色。
1.2與城市用地分類標準的銜接“新國標”中明確提出了城鄉用地分類體系和城市用地分類,本次用地分類要充分考慮與城鄉用地分類的銜接,與城市用地分類保持相對一致。
1.3與國土土地利用分類的銜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均是以土地為核心的規劃,為加強與土地資源的規劃管理,應充分考慮與《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的銜接。
1.4與村莊規劃管理的對接村莊規劃是實施村莊規劃管理的重要依據,其村莊建設用地的分類將直接影響到規劃管理的工作。因此,在編制村莊建設用地分類時應考慮與村莊規劃管理的具體工作進行對接。
2村莊建設用地分類
綜合考慮村莊建設用地特點,與城市、國土用地分類的銜接,與規劃管理的對接,本文提出了村莊建設用地分類的框架體系,共分為村民住宅用地(VR)、村莊公共服務設施用地(VC)、村莊產業用地(VI)、村莊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VS)、村莊公用設施用地(VU)、村莊綠地與廣場用地(VG)、空閑地(VX)等7個大類,10個小類。用地代碼采取加前綴“V(village)”的形式,以區別城鎮建設用地。
3建設用地分類研究
3.1村民住宅用地(VR)我國農村類型不一,居住的形式也很多樣,但歸根結底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傳統的村民住宅,以宅基地的形式存在;一類是打破分戶宅基地界線,統一建設的村民集中住宅。這兩種居住形式均為村民住宅用地,但又有著較大的區別。從土地使用方式上,宅基地是以戶為單元申請獲得的用于建設自住房屋的土地,可以長期使用;集中住宅用地是歸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村民只擁有住房,沒有對土地的無償使用權。從建設方式上,宅基地上的建設由村民自行出資建設;集中住宅則是由村集體或村集體委托建設單位統一建設。從用地范圍上,無償提供給村民的用地僅限于宅基地的四至范圍,不包括宅前道路和周圍的空閑地,是純粹的住宅用地;村民集中住宅則是按城鎮居住小區的形式建設的,其用地范圍不僅包括住宅用地,還包括小區內的道路、綠化及配套設施用地。從規劃管理上,宅基地與村民集中住宅也有著顯著的不同,如《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一條就明確規定了“村民集中住宅”和“原有宅基地”建設在規劃管理程序上的差別。綜合考慮以上因素,本文將村民住宅用地(VR)細分為宅基地(VR1)和村民集中住宅(VR2)。
3.2村莊公共服務設施用地(VC)村莊雖然規模較小,但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與城市基本一致,包括村務管理、文化、教育、體育、醫療、社會福利等設施。此外,農村的農機站、獸醫站、育秧房、農具存放處等農業生產設施用地也承擔著為村莊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職能,因此建議將這類用地也歸到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中。村莊部分公共服務設施是村民利用自家宅基地改造提供的,如家庭診所,這類設施雖然為村莊提供公共服務職能,但由于宅基地是國家提供給村民用來居住的生活資料,強行劃到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將失去宅基地的法定意義,不利于村莊的規劃管理,因此仍將其歸到宅基地內。村莊的超市、商店、飯館等小型商業設施雖然也承擔著為村莊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能,但由于有一定的營利性,本文將其歸到產業用地范疇。農村公共服務設施的類別雖然很多,但規模一般較小,經常是在一個村委會大院里既有村務管理設施,又有文化站、體育活動室、衛生室等其它設施,用地兼容性很強,且可根據需求相互轉換。這種公共服務設施集中布局的方式有利于土地的集約利用,是農村公共服務設施布局的一個特點。因此,對村莊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不再細分小類。
3.3村莊產業用地(VI)筆者根據多年對村莊的跟蹤調研,發現村莊產業最大的特點就是“不穩定”。由于村莊規模太小,產業基礎比較薄弱,極易受外力影響。昨天是建材企業,今天可能就換成了農副產品加工企業,明天可能又改成了旅游接待,一個村莊能人、一個市場機遇或是某個偶然的因素都有可能造成企業類型的更換。如果參照城市的用地分類,用地性質可能需要不停的在工業用地、商業用地、倉儲用地之間轉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要對鄉村實施規劃管理,過細的用地分類必然會對規劃管理造成很多麻煩。因此,對產業用地的分類宜粗不宜細,建議統一為“村莊產業用地(VI)”,其范疇為村集體用于生產經營的各類建設用地,包括各種營利性的商業設施、集貿市場、旅游設施機構等及其附屬設施,工業用地,倉儲用地等,不包括用于產業經營的宅基地、臨時占用街道、廣場等用地。
3.4村莊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VS)村莊道路與城鎮道路有很大的不同:城鎮道路是經過統一的規劃、定線、征地等一系列嚴格的程序建設的,其寬度嚴格遵循紅線要求,邊界與周邊建設用地吻合一致;而村莊長期以來都是先確定宅基地四至邊界,宅基地確定以后剩余的中間供人車通行的用地即為道路,這些道路沒有經過嚴格的設計,有寬有窄,呈不規則的鋸齒狀。因此,村莊道路的范圍不能按照城鎮道路紅線的形式確定,而是應該根據農村實際,可以呈不規則的鋸齒狀。與“新國標”城市用地分類保持一致,村莊道路及交通設施用地主要包括村莊各種道路、交叉口等用地和村莊各類交通服務設施用地,包括公共汽車首末站、停車場(庫)等用地,以及渡口、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屬設施用地,不包括其他各類用地內部配建的停車場庫用地、廣場用地和臨時作為停車場所的場地。考慮到我國部分地區村莊有渡口、索道等特殊出行交通方式,把渡口、索道的地面部分等特殊交通設施用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計入村莊交通設施用地。
3.5村莊公用設施用地(VU)與“新國標”城市用地分類保持一致,村莊公用設施用地包括村莊各類供應、環境及其他公用設施用地,不包括其他各類用地范圍內的公用設施。供應設施主要包括供水站、變電站、燃氣調壓站等獨立占地的工程設施;環境設施主要包括污水處理站、垃圾站、公廁等獨立占地的工程設施;其他設施用地主要包括和防洪、消防、殯葬有關的公用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用地。對于一些在其他各類用地范圍內的公用設施,如村委會內的公廁,道路沿線的垃圾池等,應計入相應的用地性質,不單獨劃出用地。
3.6村莊綠地和廣場用地(VG)村莊綠地和廣場用地是村莊的開敞空間,并承擔著村莊綠化美化的功能,與村務管理、文化、體育、醫療等公共服務不同,因此建議單列出用地分類。考慮和“新國標”的銜接,將廣場用地納入綠地和廣場用地,不再細分。
3.7村莊其他建設用地(VX)村莊建設用地范圍內經常會有一些空閑地或邊角地,如宅基地與宅宅基之間的邊角地、各類建設用地之間的空閑地等。這類用地是在村莊長期以來村民自主分散建設的過程中形成的,不屬于以上建設用地分類中的任何一類,更不能簡單的歸入其他非建設用地。因此建議單列出來,以便于在村莊整治中給予合理利用。
4結語
村莊建設用地分類標準是編制村莊規劃、進行村莊規劃管理的重要依據。筆者通過對已有規范標準的梳理,結合多年從事村莊規劃的實踐,在編制“新京標”的工作基礎上提出我國村莊建設用地分類標準的建議,以期對構建村莊規劃技術標準體系,規范全國村莊規劃編制工作起到微薄之力。
作者:張志杰崔蘭亭單位:北京市弘都城市規劃建筑設計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