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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的意義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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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的意義

第1篇

關鍵詞:稅收征管法 內部控制

2015年1月5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作為直接關系企業權利義務的財稅法規,稅收征管法的修訂會對企業經營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由此要求企業內部控制必須相應調整。

一、稅收征管法修訂思路特點

(一)立法宗旨從加強征收管理向促進稅法遵從轉變

在稅收開征初期,強調以組織收入為使命、加強征收管理的立法宗旨是有現實意義的。然而,隨著納稅意識日漸普及和征管制度逐漸完善,尤其是國家治理體系建設不斷推進,單方面強調納稅人的服從性,而忽略了稅法遵從是征納雙方的共同責任,則是不合時宜的。此次草案將“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置于“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之前,以強調稅收征管法不但“管”納稅人繳納行為,更“管”稅務機關征收行為,與“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的法治精神保持一致。

(二)行政理念從單向封閉管制向雙向溝通合作轉變

長期以來稅收征管基本以稅務機關單方面意志為主,較少考慮稅企溝通,更遑論雙方合作。這種模式簡單明確、易于執行,但也易引發抵觸情緒等問題。實際上,征納關系并非水火不容的對抗博弈。以公權為基礎的單向封閉管制轉變為以契約為核心的雙向溝通合作,是時代進步的必然要求。近年來各地都開展了稅企合作防范稅收風險的探索,例如企業稅收遵從合作、預約定價安排等。此次草案對預約裁定與納稅確認等制度予以明確,反映了鼓勵稅企溝通合作的理念。

(三)權責關系從稅務機關主導向征納雙方平衡轉變

一般認為,現行征管法對稅務機關的權力強調有余而對納稅人的權益保障不足。然而,稅務機關的權力在法律上得到強化,其現實責任也被加大;納稅人在法律上的權益被弱化,其現實責任也相應淡化。例如,如實申報計算應納稅額本應是納稅人的責任,但在實踐中稅務機關以審核的名義主動為納稅人的申報把關的事情屢見不鮮。此次草案一方面明確了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后可以修正申報的權利,另一方面也確立了納稅人自行申報制度的基礎性地位,充分體現了還權還責于納稅人、平衡征納雙方權責關系的思路。

二、稅收征管法修訂對企業內部控制的影響

(一)有助于優化內部環境

征管法修訂促進內部環境的優化主要體現在經營風格上。一般而言只要符合實際情況,激進或者穩健的經營風格都是可以接受的。然而,在實務中稅務機關會傾向于穩健的處理,并有權依法調查有逃避納稅義務嫌疑的交易安排。例如草案引入了“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特別納稅調整的,可以要求納稅人或者其稅務人提交稅收安排”的規定,充分反映了稅務機關對日益增多的稅收籌劃的重視。因此,企業應當慎重采用過激的經營手法和財稅處理,以免引起稅務機關的額外關注,誘發稅收風險。

(二)有助于深化風險評估

征管法修訂對企業風險的影響主要體現在風險識別和風險應對上。

1.風險識別方面

至少應當關注的內部風險有:(1)財務處理、稅務安排是否謹慎穩健;(2)會計核算軟件、生產管理軟件是否報送備案;(3)賬簿、憑證等涉稅資料是否按規定期限妥善保管。而外部風險有:(1)對外簽訂合同是否記錄納稅人識別號;(2)向個人支付所得是否提供支付憑證并妥善保管;(3)大額資金給付是否記錄對方全稱及納稅人識別號;(4)網絡交易平臺是否登記報送電商交易者的注冊信息;(5)復雜事項是否及時與稅務機關溝通確認。

2.風險應對方面

(1)違法處罰上限的下調一定程度上可能會造成偏好風險、追求收益的企業傾向于“打球”的風險承受策略;(2)稅收誠信體系的健全使得失信成本更多體現在經濟損失之外的信譽減損,自覺遵從的風險規避策略是更明智的選擇;(3)在不同的發展階段,企業還可因應自身的實際需要適時調險應對策略。例如,草案將“滯納金”更名為“稅收利息”,在字面含義上來說從懲戒變為補償,企業或可考慮運用不同的風險應對策略緩解資金壓力。

(三)有助于細化控制活動

草案主要通過憑證管理、信息披露等在會計系統控制上加以細化。1.電子憑證。草案引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使用征納雙方認可的電子憑證,可以作為記賬核算、計算應納稅額的依據”,為信息化時代會計系統控制使用電子憑證提供了法律支持。然而,電子憑證必須依法依規取得并注意是否為稅務機關認可。2.資金往來披露。草案規定“向自然人納稅人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向納稅人提供相關支付憑證”,此外,草案也對大額資金往來有新增信息披露的要求(例如一個納稅年度給付五千元以上應當提供相關涉稅信息等)。企業應當及時更新升級業務流程以滿足要求。

(四)有助于強化信息與溝通

草案通過強化信息與溝通的要件對企業內部控制產生影響。

1.信息質量

草案明確“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來源于第三方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有異議的,應當告知相關第三方修改提交信息”。因此企業不但要對內部信息嚴格把關,更要關注與企業相關的第三方(例如行業協會、電力、自來水等)的信息質量以免帶來風險。

2.溝通制度

(1)對內溝通:應當保證渠道暢通,全面收集內控信息,避免信息披露不實;(2)對外溝通:首先,應當按照草案規定“納稅人簽訂合同、協議,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動產登記以及辦理其他涉稅事項時,應當使用納稅人識別號”以提高透明度。

3.信息系統

從“還權還責于納稅人”的思路來看,稅務機關會逐步改變過去對越俎代庖的“保姆式”管理,例如現在由稅務機關免費提供、強制使用的涉稅軟件,將來或改為由企業自主選擇、自行開發。因此企業應當未雨綢繆、提前研究涉稅事項信息系統開發。

(五)有助于固化內部監督

征管法修訂有助于將內部監督固化于管理流程中。為鼓勵企業開展自我納稅評定、主動糾正差錯,草案新增了“對主動糾正稅收違法行為或者配合稅務機關查處稅收違法行為的,可以視情節從輕、減輕、免予行政處罰或者減免征收稅收利息”的規定。因此,企業應當積極開展內部監督并將監督措施固化于日常業務流程中,通過主動糾正差錯來降低違規成本。

三、內部控制應對稅收征管法修訂的建議

如前所述,稅收征管法修訂有助完善企業內部控制,同時也對企業內部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議企業內部控制做好“三個轉變”應對稅收征管法修訂:

(一)控制范圍從單一封閉向多元開放擴展

傳統觀點認為,內控是關于企業內部事務的管控。然而,如果將內控觸覺局限在企業內部,并不足以防范外部因素誘發內部風險的發生(例如電力、自來水等第三方信息不準確會誤導稅務機關進而增大企業稅收風險)。因此,企業應當將控制范圍延伸至多元的外部因素和開放的周邊環境,才能真正實現內控目標。

(二)權責觀念從消極對待向主動承擔更新

自古以來,中國老百姓對于稅收往往停留在“苛捐雜稅”的印象,基本上都是被動、消極地對待和忍受,幾乎沒有關于納稅人的權利權益和責任義務的觀念可言。此次草案的一大亮點,就是“還權還責于納稅人”。借此契機,企業應當逐步樹立正確的權責觀念,善于利用權利和爭取權益,勇于承擔責任和履行義務,為建設“法治中國”作出貢獻。

(三)溝通方式從隱瞞猜疑向透明互信轉變

不少人認為,稅收是無償強制轉移經濟資源,因此企業會對稅務機關有隱瞞信息、猜疑防備的本能動機。然而,現代稅收理論和實務都倡導稅企合作,而草案中多處條文也表達了鼓勵稅企溝通合作的主張(例如降低罰款上限、對主動糾正寬免處罰等)。正如全球管理會計原則中戰略性稅收管理的觀點,企業應當定期與稅務當局組織有建設性的溝通,與稅務當局保持有建設性、透明和互信的關系,及時提供所有相關信息,并迅速解決爭議,才能實現企業經營目標。

參考文獻:

[1]宋功德.我國公共行政模式之變――從單向管理轉向合作行政[N].人民日報,2009-6-24(15).

第2篇

【關鍵詞】高收入階層個人所得稅征管法制完善

一、高收入階層個人所得稅征管概述

1、高收入階層之含義分析

個人所得稅是以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為征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稅。從稅源上看,其中達到一定高度的收入標準的納稅群體即為高收入階層,而此外則為一般工薪階層。目前高收入的含義大致有兩種,一是年薪屬于高收入的水平,二是收入多元化所形成的高收入,即既有業內收入,又有業外收入,既有固定收入,又有流動性收入。

2、高收入階層稅收征管之意義

其一,用個人所得稅對高收入階層進行重點調節,是我國當前社會收入分配的關鍵所在。目前我國個人收入分配中的高低差距有進一步拉大的趨勢,這容易引起社會心態的不平衡,影響穩定的局面。因此,運用稅收政策來調節社會收入的再分配,保持合適的收入級差,就顯得尤為重要。

其二,個人財富積累比重嚴重傾斜,需要運用個人所得稅進行重點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懸殊,必然導致財富積累的差異;而對個人財富積累比重的嚴重失衡,則應將個人所得稅征收的重心放在高收入階層,使社會財富分配和積累控制在合理和可以承受的范圍內。

其三,市場經濟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激活了人們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因此在收入分配領域形成一部分高收入階層是客觀和正常的現象,但法制的不完善易導致一部分人利用各種法制漏洞獲取高額收入成為高收入者。因此,加大對高收入階層重點的調節和監控,也是促進市場經濟本身健康有效發展的需要。

二、我國高收入階層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現狀

在我國以調節個人收入分配、均衡社會財富構成為主要目的的個人所得稅,一直呈高速增長的態勢迅猛發展。但近年來,人們卻逐漸發現了一個奇怪現象:越是有錢的人繳納個人所得稅反而越少。

據統計,2000年我國征收的500億個人所得稅中,80%來源于工薪階層,占人口的8.7%,個人儲蓄占儲蓄總額60%以上的高收入者,其實際承受的納稅負擔比其他人群還低。而國際經驗普遍證明,個人所得稅的主要征收對象是高收入者和富有家庭。比如,在美國5%的高收入納稅人繳納了大約50%的聯邦所得稅。通過比較深刻暴露出了我國目前高收入階層個人所得稅征管中存在的諸多問題。

第一,收入多元化、隱性化,申報難以足實,腐敗、違法現象多有發生。從實際情況分析,因高收入階層收入高、渠道多、形式多等,很難掌握其實際收入水平,收入模糊也為偷逃漏稅等各種違法現象的滋生提供了溫床。

第二,支付環節多渠道,代扣代繳難以全面落實,國家稅收流失比例大。由于目前各單位、企業為了自身的利益或受各種因素干擾而代扣代繳執行不力,這種帶有源泉控制的環節放松,必然導致大量的偷逃漏稅和調節乏力。

第三,從業場所流動性強,稅務稽核難以跟蹤到位,征收管理收效甚微。高收入階層中有相當一部分職業具有很大的流動性,與此相應的收入來源及支付渠道也缺乏固定性,從而加大了稅務部門的稽查核實難度。

三、我國高收入階層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現狀的成因

1、高收入階層主動納稅意識比較淡薄,沒有納稅義務的責任感

近年來,高收入者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意識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這種意識只是淺顯的,主動的申報意識仍比較薄弱。此外,還有相當一部分人受個人利益的驅使,千方百計偷逃稅款,以達到高收入的目的,毫無納稅義務責任感。

2、對高收入者稅收征管的立法不完善,納稅法制環境欠缺

對于個人所得稅而言,高收入者也并非特殊納稅人,對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及其征收辦法出現的對高收入者的“征管制度失效”現象,必須提高包括個人所得稅法在內的我國整個稅法體系的立法層次,從根本上改革完善,而不應只是針對高收入者各種規定、變通性辦法來修修補補。這些規定、辦法不僅立法層次低、主觀隨意性大、透明度差,而且其中有些規定已明顯超越了授權立法的范圍,或從實質上改變了基本立法的內容。面對這樣一種范圍和層次混亂不清的法律環境,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顯然已經喪失了“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調節差距”的法律基礎。

3、現代科學征管水平較低,稅收調控收入分配功能弱化

我國現代科學稅收征管水平還處于較低的層次,從申報、審核到檢查扣繳制度都缺乏先進的現代化的資料儲備、檢查、查詢和處理手段,信息傳遞慢而缺乏準確性,無法約束納稅人。例如,國家雖然已對居民的銀行儲蓄存款實行了實名制,但銀行與稅務機關的聯網工作尚未展開,稅收信息化水平低,社會協稅護稅功能不強,稅務制度還不完善,不能很好地發揮其中介組織的作用來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辦理稅務事項。

4、稅務執法懲處不力,偷逃漏稅屢禁不止

依法納稅是現代國家公民的基本義務,對偷逃漏稅行為必須依法懲處、有效打擊,激勵公民依法納稅。但目前稅務部門的稽查力量較弱,不能有計劃、有重點地對高收入者進行專項稽查,而對查出的偷逃稅行為往往以補代罰、以罰代刑,法律威懾力不強。加之對偷逃稅處罰標準低,使偷逃者的收益有可能大于其受懲罰的損失,難以起到懲戒作用。

四、我國高收入階層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的完善措施

1、增強公民納稅意識,建立誠信納稅的法制理念

首先,納稅意識直接反映公民對課稅的接受程度,是決定稅款征收效率的一個重要因素。一方面要通過各種形式加強宣傳教育,使公民認識到納稅是國家運轉、社會進步以及個人發展的共同需要;另一方面要通過法律的威懾力和強制措施實行代扣代繳,使公民認識到偷逃稅款的嚴重法律后果,以使公民逐步形成自覺納稅意識。

此外還應指出,政府在宣傳納稅人必須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不能忽視納稅人的權利,相反更應告知納稅人所擁有的權利,如知情權和監督權。而在稅收管理上,稅務機關處于管理者、檢查者、執法者的地位,以國家形象自居,擁有支配、處置權利,而納稅人則處于被管理、被處罰、被監督的地位,這不利于人們自覺納稅意識的形成。對此,不僅在納稅人的具體扣繳方式上,而且在稅款征收以后政府如何使用、是否將其用于公共目的,納稅人都應有知情和監督的權利。在納稅人權利和義務逐漸對稱的過程中,人們的納稅意識就會相應增強。政府為了達到這一目標應提高政府預算的法制化和透明化,提高公共產品的質量,讓納稅人真正體會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稅收政策。

2、完善稅收征管的相關立法,改善納稅法制環境

首先,加快《個人所得稅法》修訂的步伐。《個人所得稅法》是1980年頒布的,盡管經過了1993年的修正,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有些條款已經不適應新的形勢,需要加以完善。具體而言,要適當提高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細分收入性質,按不同收入性質分定稅率;深化稅制改革,考慮企業稅制和個人稅制的統一和銜接,從法律上避免企業和個人在稅負上的不公平。

其次,盡快出臺加強針對高收入階層稅收征管的相關單行立法。通過這一單行立法不僅可以改變原有規定、辦法的立法層次低、內容模糊、透明度差等弱點,同時也可以區別于一般工薪階層,建立更具體適用于高收入階層的稅收法制體系。如在其內容中進一步區別規定針對高收入者的累進稅率,并增設相應的嚴懲偷逃漏稅的有關法規等。也由此對提高高收入階層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平奠定了法制基礎。

3、提高現代科學征管水平,建立高效的個人收入監管機制

首先,建立和完善個人所得的納稅申報制度。完善個人收入申報制度是強化個人所得稅尤其是針對高收入階層管理的關鍵。因此,建議在我國加快建立全面有效的個人“雙向”收入申報制度的步伐:結合《個人所得稅法》的修訂,明確規定所有支付個人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依法定期向稅務機關申報支付的個人收入情況;結合新《稅收征管法》的實施,盡快出臺扣繳義務人登記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全年各類總收入超過一定標準的個人,年終后1個月內必須向稅務機關申報;特別是對高收入、高職務、高知名度的人的收入要實行重點監控,建立和完善個人財產申報和登記制度,提高和強化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力度,如果發現偷漏個人所得稅,則要追究納稅人個人和代扣代繳人的法律責任。

其次,對高收入階層實行年度結算,加強審核評稅。針對現行稅制按月、分次征收存在的問題,建議在對高收入個人建檔管理的基礎上,對高收入個人實行年度結算,開展個人所得稅的審核評稅。對高收入人群實行年度結算,將收入規模與納稅水平進行對比分析,有利于發現問題,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有效防止偷漏稅款行為發生。

最后,健全稅收稽核系統,實行網絡化管理。要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必須以全面構建稅收管理信息平臺系統為切入點,充分發揮網絡化、信息化的效能,不斷提高稅收管理、監控水平。建立以“雙向申報”納稅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技術支持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雙重檔案體系為依托、集中征管、重點稽核的征管模式:稅務機關以扣繳義務人申報的資料檔案、納稅人檔案和納稅申報表三者為依據進行電子化核查,監督支付人的扣繳情況,糾正并處罰不真實的納稅申報,引導納稅人如實申報納稅。

4、加大執法力度,以刑法作后盾,強化稅法威懾力

首先,隨著個人所得稅收入的高速增長,逐步從小稅種向大稅源、大稅種的轉換,迫切需要建立專業的稽查隊伍,加強對高收入階層的制度化檢查,使隱蔽收入或逃避納稅產生恐懼心態,逐步增強稅收征管檢查的威懾效應。

此外,處罰制度是稅收征管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有效的處罰能促進納稅人迅速繳納稅款,防止偷漏逃稅。我國的處罰過輕,還存在執法不嚴的情況,致使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存有僥幸心理,偷逃漏稅行為屢禁不止。參照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嚴管重罰是行之有效的途徑,嚴管就是政策設計要嚴密、法律制度要健全、征收管理要嚴格;重罰就是對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行為予以嚴厲處罰,使之產生強烈的震懾效應,以減少稅收流失,從而達到個人所得稅設計的目的。于此,《刑法》即成為其強有力的后盾,對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職責的單位和個人,既要予以經濟上的重罰,還要視偷逃漏稅的程度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1] 張敏:借鑒美國經驗強化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J].稅收與企業,2002(5).

[2] 潘曉琳: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博弈分析[J].商業研究,2004(7).

[3] 王廷河、勇雪瑩:個人所得稅征管任重道遠[J].河南稅務,2002(2).

第3篇

【關鍵詞】 企業所得稅 稅源管理 納稅評估 信息化建設

一、新企業所得稅變革亮點

1、納稅人認定、納稅義務和納稅地點。新《企業所得稅法》關于納稅人的界定,取消了以資本來源作為區分標準的作法,統一了適用對象。按照國際慣例,采用登記注冊地與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相結合的辦法,將納稅人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并明確前者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后者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同時改變以獨立核算為標準確立納稅地點的方法,確立了以法人為標準的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制度。

2、稅率。新《企業所得稅法》在充分考慮了財政減收承受力度、國際稅收競爭等因素的基礎上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統一為25%,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照顧性稅率,改變了原有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分設檔次過多、不同類型企業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差距較大的現象。

3、收入確認。新《企業所得稅法》在收入確認上增加了收入總額內涵的界定,首次提出了不征稅收入的概念,并嚴格區分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在實施條例中又進一步明確了應計入應稅所得額中的收入形式及確認標準和確認時間,比原有稅法更清晰明了。

4、稅前扣除范圍及標準。新《企業所得稅法》不僅統一了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扣除政策,明確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圍,而且調整了扣除基數,盡量與新企業會計準則接軌,避免調整計算的復雜性。比如工資薪金支出取消計稅工資標準,改為內外企業統一據實扣除;公益救濟性捐贈計稅基數從原來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為年度利潤總額,扣除標準統一為12%。

5、稅收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較原有所得稅法做出了重大調整。一是統一內外資企業適用稅收優惠政策,同時規定了5年過渡優惠政策,使外資企業能平穩過渡。二是基本廢除原有“區域優惠”體系,構建了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技術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三是增加了對創業投資企業和企業投資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稅收優惠,體現以“特惠制”取代“普惠制”的改革理念。四是在細節上將原來對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直接減免稅政策改為工資加計扣除政策和減計收入政策。

6、反避稅。為打擊日益嚴重的避稅現象,新《企業所得稅法》借鑒國際慣例,專門制定了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對轉讓定價、資本弱化、避稅港避稅等各種避稅行為進行規范。明確了轉讓定價的核心原則即獨立交易原則,將獨立交易原則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一切業務往來;增列了無形資產和勞務方面的成本分攤協議條款、稅務機關和關聯企業間的預約定價安排,要求關聯企業報送關聯業務往來報表和提供相關資料,強化了納稅人及相關方在轉讓定價調查中的義務。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引發的稅收征管問題

1、稅收管轄權問題。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適用范圍,按法人標準確定納稅人,排除了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并規定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但在稅收征管上仍適用過去“一稅兩管”體系,即按企業開業登記時間劃分國稅、地稅征管范圍,2002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業由地稅征管,之后設立(開業)登記的企業由國稅負責征管。而在實踐中發現,原來由地稅部門征管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投資企業及合伙企業,通過擴大生產經營規模、吸收新成員組建為公司制企業,這類企業是仍由地稅征收,還是由國稅征收?總機構在2002年之前成立由地稅征管,分支機構在2002年以后成立由國稅征管,匯總納稅時管轄權歸國稅還是地稅?這些在新稅法中都未明確,這就可能導致國、地稅征收機關爭相介入管理,也可能相互推委,無法做到有效控制,給管理工作帶來許多困難。

2、稅源管理。

(1)企業納稅地點變更導致的稅源管理問題。原內資企業以獨立經濟核算的單位為納稅人,實行就地納稅,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分公司應稅所得要匯總到總公司進行納稅。隨著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納稅地點的變更,對于各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來說,其納稅戶戶籍管理和稅源管理將隨之發生變化。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由于沒有所得稅征收權不便監管,法人所在地對分支機構的生產經營情況又不了解。在此情形下,各地稅務機關如何防止漏征漏管、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如何掌控分支機構的涉稅信息、如何交換和共享已經擁有的征管信息,這是一個值得關注的現實問題。

(2)“老企業”和“新企業”的身份認定與過渡期優惠政策的享受問題。新《企業所得稅法》給予老企業5年過渡期優惠政策,新企業則不能享受。原則上說,新老企業的認定以工商登記時間在2007年3月16日之后還是之前為界限。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隨著企業改革的深化和改制重組的增多,企業新辦、合并與分立之間的界限日趨模糊復雜,難以有明確的標準。

3、稅基管理問題。

(1)納稅人身份認定變革帶來的稅基管理問題。原所得稅法按資本來源劃分納稅人和納稅義務,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此判定標準,取而代之的是法人地位、實際管理機構和控制地雙重標準確定居民納稅人與非居民納稅人。若為居民納稅人則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外的全部所得作為稅基繳納所得稅。稅務機關如何清楚界定什么是“實際管理機構和控制地”,什么是“僅在我國設立的機構、場所”,成為確定企業所得稅稅基的關鍵性問題。

(2)收入確認、稅前扣除范圍及標準的變革引發的稅基管理問題。基于納稅人經濟理性的考慮,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會利用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采取各種手段來縮小稅基,達到少繳稅的目的。比如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確認日期均為“合同約定的應付日期”,企業可以通過調整合同約定方式改變稅基。稅前扣除中的工資薪金只要是“合理”的都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企業就可能采取虛增雇傭人數,虛假提高工資水平等方式增加稅前扣除基數。再比如,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當年扣除上限時,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是否可以作為計提基數,各項扣除的審批手續是沿用原有審批規定還是一切推倒重來呢?如沿用現行規定,哪些有效哪些無效呢?如推倒重來,基層征收機關的工作量又將如何?納稅人的遵從成本又將如何?另外,因國稅、地稅部門對政策的理解不同帶來的稅務差異是否會干擾企業的經濟活動呢?

4、反避稅引發的稅收監管問題。過去外商在優惠政策多、實際稅負低的情況下,規避所得稅的動機較弱,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大部分外資企業不僅稅率有所提高,享受的優惠政策也將逐漸減少,這就使得外商會采用轉讓定價、資本弱化、成本分攤等方式在各環節規避所得稅,這無疑需要我們增強稅收監管。但目前稅收監管本身存在以下問題。

(1)監管方法、手段落后,基礎管理工作薄弱。基層稅務機關在監管方面,一般以企業所填數據為準,對企業申報的境外情況基本上是依據企業申報什么,就予以承認并予以抵免,易導致反避稅行為的發生。

(2)企業所得稅稅源動態監控體系不完善、稅源信息不完整、所得稅信息化程度不高。與地稅、工商、統計、房管等部門信息溝通不夠,信息共享和反饋機制沒有建立。

(3)“一稅兩管”各自為政,同一類型企業稅負差異較大。在實際監管工作中,兩個稅務部門為了強化所得稅管理,各自制定了一些具體監管辦法,對同一類型的企業,由于不同稅務機關運用的管理方式不同、監管力度不同、規范管理的程度不同,勢必會出現稅負“避重就輕”的問題。

(4)稅收監管缺乏專業人才,管理隊伍有待加強。新企業所得稅是一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納稅調整項目多、計算復雜的稅種,要想全面提高征管效能,必須擁有一定數量的具有專業素質和先進征管理念與方法的管理人員。而現實中所得稅征管工作量大,人手少,人員素質參差不齊,與新稅法的要求差異較大。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框架下稅收征管的改進建議

1、合理界定企業所得稅稅收管轄權,優化機構設置,明晰職責分工。從理論上說,企業所得稅作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應由國稅部門統一征收、上繳國庫,再按分享比例返還給地方。這樣“一稅一管”,執法主體明確、執法力度一致。但我國當前國稅、地稅機關的征管力量、征管水平短期內達不到“一稅一管”的要求。因此,本文有如下建議。

(1)建議5年內延用“一稅兩管”,采取隨流轉稅稅種確定的原則劃分稅收管轄權,即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繳納增值稅的,其企業所得稅歸國家稅務機關征管,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繳納營業稅的,其企業所得稅歸地方稅務機關征管。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的,一律在總機構稅收管轄機關納稅。一方面,兩個稅務機關既可以有效利用自身的征管資源進行管理,降低征管成本,又可以減少納稅人的負擔;另一方面,這樣劃分征管范圍,各級地方政府必然會加大扶持第三產業的發展力度,這對國家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意義重大。

(2)中長期應對國稅、地稅兩套稅務機構進行職能整合,重新設置機構,并明晰職責分工。考慮我國現行的不徹底的分稅制財政體制,在國家稅務總局職能不變的情況下,按照現有國稅部門負責稽查、現有地稅部門主管征收和管理,對國稅、地稅兩局的資源進行整合,取消國稅局的涉外稅收管理部門。在國稅局設置稅務稽查機構,原地稅局負責稽查的人員調到該機構,國稅只負責對納稅人進行稽查并開展各類專項整治活動。在地稅局設置稅收征管機構,原國稅局負責征收管理等的人員調至地稅,負責為納稅人提供登記、征收、管理和納稅服務。地稅局將企業所得稅統一繳入地方金庫,再由地方金庫按規定比例上繳中央,實現共享。

2、加強稅源管理、核實稅基、完善匯算清繳制度。

(1)進行戶籍信息源頭管控。通過進駐政府行政審批中心,建立從工商登記到國稅、地稅稅務登記的“無縫管理”機制,從源頭上減少漏征漏管戶。

(2)進行戶籍信息全面監管。認真做好納稅人設立、變更、注銷稅務登記等工作,并切實加強對外出經營業戶、非正常戶、停業戶、扣繳義務人的監督管理,堵塞信息不對稱帶來的管理上的漏洞。

(3)進一步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把稅源管理納入稅管員的職責范圍,從日常檢查、信息采集、資料核實、稅源調查等方面明確稅管員崗位職責,并制定統一標準的業務流程,促使稅管員規范管理稅源。

(4)建立經濟分析制度。加強與工商、統計、物價等部門的聯系,從各方面采集經濟信息,運用對比分析、指數分析、因素分析等方法,摸準經濟稅源的變化規律,核實稅基。

(5)加強日常管理,完善匯算清繳制度。即按月或按季對納稅人進行檢查和監督,及時做調賬;對于稅法和會計準則之間的差異要求企業設立相應的輔助賬簿,在按照會計準則進行正常賬務處理的同時,按照稅法規定對需要調整的項目在該輔助賬簿中逐筆登記,在年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將累計數填在納稅申報表有關項目中。這樣既方便稅務機關的監督管理、減輕年終匯算清繳的壓力,又可以提高企業所得稅的征管質量和效率。

3、建立納稅評估與稅務稽查互動機制。鑒于目前所得稅征管中信息不對稱,稅務稽查部門得到企業納稅真實信息少、難于發現問題等情況,建議先按照“降低頻率,加大深度,提高質量,注重效益”的納稅評估工作要求,積極開展所得稅、流轉稅聯評互動,對納稅人的企業所得稅申報情況進行對比分析,評估其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逐步建立完善具有指導性、系統性、時效性、針對性的行業評估指標體系或評估模型。再從納稅評估中選定稅收稽查的對象,避免稅收稽查的盲目性;同時根據稅務稽查反饋的結果,及時調整納稅評估的內容,保證企業納稅評估有效實施。這種互動機制有利于及時發現征管中的問題,找出薄弱環節,提高稅收管理的質量和效率。

4、加快企業所得稅信息化建設。一是做好綜合征管軟件更新工作,滿足企業按照新稅法預繳申報和按照老稅法進行年度申報的需求。二是要加快電子申報、網上申報信息系統和平臺建設,實現企業所得稅多元化申報。三是要優先建立匯總納稅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再逐步建立各企業、各行業的基礎信息數據庫,為納稅評估工作深入推進打下扎實基礎。四是進一步加強部門協作,拓寬信息獲取渠道。要建立健全與各金融監管機構的溝通渠道,特別是與國土、科技、貿發等部門的合作,充分利用外部信息做好項目登記、信息采集、稅款征收、納稅評估和項目清算等環節的管理工作。

5、強化所得稅管理隊伍建設,加強政策宣傳和服務,確保所得稅政策全面、準確貫徹執行。對內加強稅務機關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堅持專門培訓與自學相結合,提高稅務人員所得稅征稅、辦稅綜合素質和技能,建成一支適應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要求的所得稅管理隊伍。對外利用網絡、上門服務、免費咨詢等多種方式大力開展對新稅法的宣傳和輔導,使納稅人了解企業所得稅政策法規的各項具體規定,特別是稅前扣除項目的范圍和標準、涉及納稅調整的稅收政策、稅法與會計制度存在差異時納稅申報的辦理等,提高納稅遵從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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