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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財政資金效益審計是現代績效審計的一個部分,常見的審計形式是效果審計和管理審計,財政資金效益審議以效果審計為主導,在這一角度下,本篇文章就我國財政資金效益審計的意義、定義框架、審計步驟、審計的風險及其預防對策進行了討論與分析。
關鍵詞 效益審計 風險 防范對策
在我國開展的財政資金效益審計,需要建立一套相應的基本理論體系來避免審計活動的盲目進行。本篇文章借鑒了外國的資金效益審計的經驗和相關的理論,對我國的財政經濟效益審計做出了研究。
一、財政資金效益審計的客觀基礎
財政資金效益審計是績效審計的客觀基礎,客觀檢查公共責任。(財政資金效益審計是現代績效審計的一部分,它的客觀基礎是檢查公共責任。合規性審計和效益審計是現代政府審計檢查公共責任的兩種基本方法。檢查公共責任是效益審計的客觀基礎。)公共資源責任的主要內容可以包括安全完整責任、保值增值責任、治理有效責任、預期目標責任和妥善報告責任等;作為對公共責任的檢查,首先要檢查信息生成的方式是否完善,傳送的方式是否恰當,判斷的標準是公認的記錄、報告準則,因此政府審計要對信息系統和報告系統進行審計。公共責任的控制,這是政府各個部門或者是事業單位所管理的公共資源的安全保障、目標實現、有效管理以及是報告建立健全而有效的控制程序;評價系統是政府部門的內部或者是外部法定目標實現程序和資源的利用、對內部的控制加以有效的評價,反饋評價的結果進一步完善的體制。所以說現代政府審計和評價系統是通過效益審計(績效審計)來實現的。
二、財政資金效益審計的定義框架
財政資金審計是政府績效的一個部分,以下是對財政資金效益審計框架的研究。
(一)審計主體
在我國政府的審計主體應該是以國家的審計機關主體,(本文所指財政資金效益審計的審計主體是國家審計機關),我國民間審計還是以“公允、合法、一貫”的目標,很難和效益審計結合相適應。(語句不通順)
(二)審計客體
績效審計的客體是“公營部門”,(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在國外統稱為公營機構)以及他們所治理、實施的財政預算支出項目)。但實際上各國開展審計效益包含兩類審計對象,一是機構;二是項目。我國效益審計應該有兩個客體:一是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可以統稱為機構,屬于公共資源;二是預算支出的項目,包括專項資金的支出和投資支出等,這些項目進行審計時,被審計的單位是項目管理部門和實施的單位,預期目標是預算支出項目的法定目標和其它的目標。例如,對退耕還林項目進行審計時,這個項目的管理部門是國家計委、林業局和財政部,實施的單位是各省、市、縣的林業部門等,項目預期的目標是人大國務院通過預算是撥款規定的指標。
(三)審計的目的和職能
財政審計的目的有兩個層次:直接的目的是經濟性、效益性和效果性;最終的目的是公共資源責任。最終的目的是為了檢查公共資源責任,這也是財政資金決策和使用的責任。審計的職能是以信息評價和信息反饋為主的,這是評價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管理和實施預算支出項目的活動,特別是使用和管理政府財政資金的經濟性和效率性,信息評價結果反饋給人大和其他決策機構,包括了被審計單位的上級部門。人大和其他決策機構是審計結果的使用者,對政府效益審計的結果進一步的進行決策。
三、財政資金效益審計程序
財政資金效益審計沒有固定的程序,按照國外的慣例,財政資金效益審計程序可分為以下的四個階段(一)計劃和立項。(二)確定審計機構項目效果及其評價體系。(三)收集和分析信息,預測指標,評價結果。(四)報告和傳送審計的結果。
四、財政資金審計的重點和方法
(一)財政資金審計的重點
財政審計是檢測政府績效的主要任務,評估政府的績效,是審核工作上滿足社會、企業和公眾的需求。在公共財政的體制下。財政管理的重點是財政的支出,所以財政審計研究財政的公共支出,對公共支出的內同開展財政資金的審計。我國的財政公共支出主要包括公共預算撥款確保運行政策建設領域的支出,科教、衛生、文化事業等發展領域的支出,公益性的設施、能源、環保公共領域的支出。進而促進了不發達地區的發展,政府轉移和社保為主給軍民的轉移分配領域的支出。在財政資金效益的基礎上,財政資金效益審計重點放在預算管理支出的審計上。
(二)財政資金審計的方法
財政審計的方法除了審閱、計算和分析的方法之外,還應該對申報立項審計和管理活動審計進行研究。審計人員依據情況斷定審計的方法,把各種方法結合起來靈活的運用,確保自己審計結果的客觀公正。
1、申報立項審計2、管理活動的審計
五、財政資金效益審計的風險防范
財政效益審計存在著很多不確定的因素,可能是審計的結果和被審機構的實際情況不相符,也可能影響審計的主體和客體。審計可能會存在一定的風險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審計的機構和預定目標難以確定;2.審計程序和評價的體系不穩定;3.缺乏法律依據;4.收集信息資料的可靠。
總結:我國的財政資金效益審計體制還不夠完善,審計的意識和觀念不足,審計的范圍小,重點不突出,審計的質量相對不高。只要我們轉變觀念,增強意識,擴大審計范圍,完善方法和體制,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這樣才能促進我國財政資金效益審計的進一步發展。
參考文獻:
《審計法》頒布實行后,各地審計機關連續開展了財政稅收執行審計,從審計的情況看,各級地方稅務部門克服了地方稅源緊、征收任務大的種種困難,不斷完善稅收征管,在籌集財政收入,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在稅收征管方面還存在漏洞,其主要問題表現如下:
一、稅收征管審計存在的問題
筆者通過多年的財政審計工作經驗,總結出以下稅收征管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1、偷梁換柱,調整稅收完成進度
在對稅收征管審計中發現,個別基層稅務征收機構受主管部門的指令,變換手法隨意調整稅收完成進度。
如某地區的一個下屬征收機構,2008年l0月份就完成了2008年全年的稅金及其他收入入庫任務。但有關部門怕墊高當年稅收基數,擔心來年不能完成稅收任務,于是采取將11月和12月的部分稅金放至次年1月份才征收的辦法,出現了11月入庫稅金250余萬元,而次年1月入庫稅金猛增至650多萬元的反常情況。
2、扣押物稅款處置違規
審計發現某地方稅務局稽查局以低于評估價違規將查封扣押物處置給本單位內部職工,這種違規行為嚴重影響了工作,造成直接損失10萬元。
3、稅務監管不到位
有的稅務部門對查封扣押的資產未建立相應臺賬,收到拍賣款后,并沒有及時與納稅人進行結算,對拍賣或變賣所得抵繳稅款后的余額也來不及退還被執行人;未將款項及時入庫,不依法開具稅票,對納稅人“應交稅金”的真實性未進行審核與監督等。這些稅務監督不到位現象,嚴重影響了征管審計工作。
4、稅收收入組織違規
在筆者進行審計的過程中發現,很多單位為了完成稅收任務,采取各種違規手段進行工作,嚴重違反了規定,造成了國家資產的流失。
5、稅收會計核算不實
在核算審計中發現,有的稅務部門未將組織征收的各項收入的應征、征收、上解、入庫和提退等活動的全過程如實核算。如:某地區直屬單位2009年度稅收報表反映。截止2009年末,“待征稅金”余額100萬元,而該單位2009年度稅收賬簿卻反映了不一樣的情況,截止2009年l2月底,“待征稅金”余額顯示的卻為零。
6、稅務部門為計劃把稅源留在企業
一些稅務部門為了完成上級下達的年度稅收計劃,或迫于地方政府的壓力,人為控制稅收入庫進度,將稅源留在企業。
7、地方政府越權減免企業稅務
地方政府干預稅收政策執行情況仍然存在,地方政府干預稅收政策執行以及越權減免稅問題。
8、稅務部門擅自擴大優惠政策范圍
稅務部門擅自擴大優惠政策執行范圍,或變通政策違規批準減免稅,對企業納稅申報審核不嚴,造成稅收大量流失。
二、加強財政稅收征管審計的方法
1、審查征收方式
對有無將賬目健全的納稅戶核定為定額戶的情況進行審查。對有出入的單位進一步延伸調查,核實稅務部門是否為照顧關系,將按賬征收稅款核定為定額征收,從而少征稅款,導致稅收減少。在通審軟件納稅輔導功能下,運用排序法確定出定額納稅戶。采用正確的征收方式有利于保護國家財產。
2、提高稅收征管核算水平
各稅收核算單位一方面應準確反映欠稅余額的真實情況.并根據相關規定設置欠稅登記簿,按以前年度陳欠、經批準緩征等欠稅原因進行登記和分析,對每月的欠繳稅金明細表進行分析說明,隨表上報;另一方面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核算制度的要求設置會計科目,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核算,正確、系統地反映稅收資金及其運動的全過程。核算水平提上去了,相應的征管工作也就提高了效率。
3、打造完善的稅收征管環境
在關注稅收收入總量增減變化以及各稅種收入與相關經濟指標之間關系的基礎上,分析影響稅收變化的經濟水平、政策和征管等方面因素,協助當地政府合理調整產業結構,進一步提高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改變原來單純依賴某一產業維持財稅收入的狀況,保障稅收收入的穩定,使其可持續地增長,確保依法治稅的各項措施有效運行。環境好了,稅收征管自然就容易了。
4、資源戰略利用進一步加強
加強國家機關在審計工作中協同和引導社會輿論,將審計機關與紀檢監察等部門案件線索傳遞和協調配合。現在也推行審計政務公開,將審計監督與群眾監督、輿論監督有機結合,更好地履行經濟監督職能。可以有效利用民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成果,像有關企業納稅情況的審計結果,減少重復審計。內部審計擁有的大量審計資源和優勢同樣可以幫助政府審計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審計人才的開發培訓、合理配置、考評制度也可以借鑒會計師事務所的成熟做法。資源戰略利用好了,稅收征管水平也就提高了。
5、對重點納稅單位進行延伸審計
延伸審計是一項很重要的工程,也是征管審計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對地稅系統稅收入庫資料。征管檔案等基礎資料的審查,可以掌握地稅系統稅收征管的總體情況,但還不足以系統、完善地揭示地稅系統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審查其納稅情況,才能準確、完整地反映稅收征管情況。
6、審計問責制度進一步完善
政務公開和審計公開工作的開展,稅收征管審計結果也需要解決權責不清、問責主體不當、問責范圍過窄和懲治力度過輕等問題,需要健全稅收征管審計的問責制度。責任追究制度也應該以法律形式規定下來,像對行政權力執行不力、責任意識淡薄、損害政府形象、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貪污或挪用公款、行賄、受賄、縱容或包庇下屬等現象,要聯合行政主管部門、紀檢部門、司法部門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追究,這是“陽光執政”對于稅收審計的要求,也是未來發展趨勢。
7、提高征管人員的綜合素質并進行培訓
不論什么單位,人員的綜合素質都是很重要的,并且要對其進行培訓,只有這樣才能保持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對于征管人員也是這樣。征管人員首先要養成積極的工作態度,好的責任心,時刻想著公司和單位的發展,自己在工作中不斷學習各種新的知識,提高自己的業務能力,對于相關單位也要定期進行培訓,讓征管人員一直處于接受新知識的狀態,這樣自身也得到了發展,工作效率也會提高。同時,審計的培訓也為征管人員搭建了一個好的平臺,相互之間可以進行交流。也相應的加強了人際關系交流的培養。其次,相關部門要積極摸索考核激勵制度,通過制度調動相關人員的積極性,將工作做好。第三,加強稅收征管的基礎工作,嚴格按稅法的相關規定操作,堅持一戶納稅人對應一個稅務代碼,保證納稅登記、申報、繳納的資料真實、及時、完整。
8、采用高新技術進行審計
構建國家財政審計大格局理論的提出,是署黨組學習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突出成果和創新,是審計免疫系統理論的進一步豐富和發展,是創新深化發展我國財政審計工作的重大舉措。國家財政審計大格局的構建對創新國家審計工作具有里程碑和劃時代的意義,必將為健全完善公共財政體系,有效防范國家財政風險,維護國家財政安全,發揮國家財政審計的應有作用奠定堅實基礎。
二、構建國家財政審計大格局的目標與原則
國家財政審計大格局與財政審計一體化、財政審計大格局等在審計目標、思路、層次、重點上均有著質的區別。前者要求從國家整體經濟的層面上來計劃與實施審計,來維護國家經濟安全、防范國家經濟風險和促進保障國家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后兩者則主要重在從財政部門的資金收支和安全層面上來計劃與實施審計。
積極構建國家財政審計大格局,應以審計免疫系統理論為指導,維護國家經濟安全、保障國家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總目標,切實維護國家財政安全和提高財政收支績效為主線,按照更高層次“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原則,緊緊圍繞國家經濟工作重心和“兩個報告”等要求來謀劃、經營、實施年度審計工作,以使審計工作更好地從國家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高度來把握熱點、關注焦點、突出難點,抓住龍頭和產出精品。
三、構建國家財政審計大格局的思路與重點
重點做到計劃整合、資源整合、項目整合和信息(報告)整合,在所有審計項目中試行績效審計和問責審計,具體做到更新一個審計理念,突出四項重點創新,實現四大戰略轉變,實施六項重點整合統一。
更新一個審計理念:在所有審計項目中推進績效審計和問責審計的理念,樹立國家財政審計大格局的理念,學習掌握國家經濟運行規律,全面提高審計干部業務素質能力。
突出四項重點創新:重點創新財政收支總體結構性審計,重點創新財政收支績效問責審計,重點創新財政收入征管審計,重點創新財政政策制定執行和體制機制性審計。一年若能集中力量深度剖析或健全完善若干條有關國家財政宏觀經濟方面的政策、機制,若能審計提示若干條國家財政收支總體結構性問題并提出相應審計建議,其所能發揮的國家審計免疫系統功能作用,遠比簡單審計揭示發現多少擠占挪用、多發福利補貼、滯留滯撥等要大的多。
實現四大戰略轉變:由以常規部門預算支出為主的部門預算執行審計向以部門預決算分配、收入征管和政策制定執行為主的高層次預算執行審計轉變,由以主要反映擠占挪用、多發補貼福利等一般性低層次問題為主向以重點揭示反映財政收支總體結構性情況問題和體制機制性等問題為主的高層次審計監督轉變,由數量型低層次全覆蓋審計向質量型高層次重點審計轉變,由一般常規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向財政績效審計和問責審計轉變。
實施六項重點整合統一。即實施計劃整合統一,資源整合統一,項目整合統一,審計審理整合統一,報告決定整合統一,信息成果整合統一。真正做到審計重點明確突出,計劃制定科學,資源項目有效整合,統一組織實施處理,改進創新報告形式和內容,強化審計信息成果整合。真正適應大格局審計目標水平和資源整合的高層次要求,適應大格局審計信息成果利用、分析、提煉的要求,適應大格局審計業務控制和審理的要求,避免在審計條塊和項目之間互不搭界各自為戰,以使有限的審計資源產生倍增效益,進而提出真正的高層次審計意見建議,為國家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發揮高層次國家審計監督的應有作用。
四、構建大格局需注重七大重新定位和改革創新
(一)注重對財政審計工作的目標重新定位和創新。由于各種社會經濟發展矛盾和風險最終要由國家財政總兜底,都要轉化為國家財政問題即轉化為整個國家經濟問題。對國家財政進行審計,就是對整個國家經濟進行審計。由此,國家財政審計大格局應以維護國家財政安全和提高財政收支績效為近期目標,以維護國家經濟安全、保障國家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終極目標。
(二)注重對財政審計工作的思路重新定位和創新。一般情況下,常規部門預算收支規模占同級財政收支規模較小,且這部分支出又基本都是保正常運轉所需。隨著基尼系數的不斷下降,常規部門預算收支規模占整個財政收支規模的比例會越來越低。尤其是常規預算執行僅只是整個國家財政收支管理完整鏈條中的一小部分,隨著年初部門預算的細化和國庫集中支付的執行到位,各部門單位在預算執行中所能使用的財政分配處置權也將越來越少,即使有也大多是在年初預算時就已埋下的伏筆(如在預算執行中對打捆資金和項目的再細化分配權就都是在年初預算時人為埋下的伏筆)。由此,預算執行審計不應將常規部門預算執行作為審計的重點,國家財政審計大格局不應將寶貴的審計資源消耗在揭示反映常規的、簡單的擠占挪用、多發補貼福利等一般性低層次問題上,而應騰出有限的高級審計資源力量來對最能體現財權、最能影響公平公正和制約國家財政經濟發展的預決算分配的關鍵環節和龍頭關鍵部位進行高層次審計監督。
國家財政審計大格局向常規預算執行的兩頭突破,向部門預算和決算審計突破。即向常規預算執行的兩頭和龍頭部位突破,向部門預決算和政策機制審計突破。具體要做到“抓龍頭,調主線,攻重點”。抓龍頭:以預決算審計為龍頭,向預算決算兩頭突破。調主線:以預決算級次機制政策審計為主線,重點聚焦機制體制等宏觀性全省性問題。攻重點:以專項投資性支出為主線重點,突出關注財政績效。
(三)注重對財政審計工作的重點內容和方法重新定位和創新。大格局的審計重點內容可逐步以國家財政政策制定實施、預決算分配、重點資金項目為主,突出對財政預決算分配和重點資金項目實施績效審計和政策績效性審計。在當前形勢下,收入審計有可能比支出審計更重要,政策機制審計與分配管理審計比一般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更重要(一策可以興邦也可以廢邦),專項支出審計比一般保運轉支出審計更重要。而對常規部門預算執行審計可探索建立社會中介審計制度,就像現在國資委要求所有國有企業必須經過中介審計一樣。
(四)注重對財政審計工作的計劃組織方式重新定位和創新。組建國家財政審計大格局智囊小組,由高級審計專家、經濟學專家、財稅金融專家等研究提出真正意義上的高層次審計計劃,統一調配整合審計資源。先做到審計署、省級審計機關和市縣審計機關本級范圍內的國家財政審計大格局,逐步過渡到全國上下各級審計機關實行統一的國家財政審計大格局,真正做到全國一盤棋,做到國家財政審計大格局的橫向到邊和縱向到底,進而對國家經濟、國家財政預算決算分配管理和政策制定執行實施質量型高層次全覆蓋審計,而不拘泥于在審計資金面、單位面上追求百分之百的數量型低層次全覆蓋審計。
(五)注重對財政審計工作報告的框架內容重新定位和創新。國家財政審計大格局下的審計工作報告框架內容可與政府工作報告、財政預決算工作報告、社會經濟運行發展工作報告所列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等基本對應比較,與年中財政、發改委等所作重大財政經濟政策和預決算分配追加調整事項、指標任務等基本對應比較,真正做到實時審計,實時報告,實時促進,實時整改。
(六)注重對財政審計理論重新定位和創新。應以維護國家經濟安全、保障國家經濟可持續發展為總目標來定位、創新和構建國家財政審計大格局,在國家審計免疫系統理論框架下構建國家財政審計大格局的理論基礎和實踐指南。重點從國家經濟、結構優化和政策調控等戰略高度來布局構建國家財政審計大格局理論,重點構建以推動建立國家總預算和國家總會計為目標的國家公共財政體系審計指南,國家財政預決算分配管理審計指南,國家財經政策審計指南,國家財政收支績效審計指南等。
(七)注重對大格局高層次審計監管問責和審計成果運用重新定位和創新。
大格局審計應注重在所有的審計項目中都追究和問責相關的經濟責任,將審計問責貫穿于各類國家審計全過程,而不僅僅在經濟責任審計項目中才進行審計問責,以有效解決突破屢查屢犯的老大難問題和死穴,有效創新財政審計大格局成果綜合運用層次和水平。
1.逐步探索創新大格局審計監管問責,有效運用“四兩撥千斤”。
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完善制約和監督機制……要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大格局審計要積極探索對各種內外部監督監管部門單位等的審計再監督,積極創新高層次審計監管問責,以有效解決政府部門廣泛存在的“監管權”缺失、缺位或形同虛設等問題,力求走出審計治標不治本、“荒自家田去種人家地”來包打天下又事倍功半的怪圈,力求走出“多龍治水,旱澇無責,屢查屢犯”的怪圈。大格局審計要運用好“四兩撥千斤”法則,創新健全“多龍治水,龍龍有責,賞罰分明”的監管機制,有效啟動、激活、強化整個國家經濟內外部監督監管體系資源,以切實化解現有審計資源與應擔負審計任務嚴重不相適應的矛盾,真正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