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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保險法》, 人身保險合同
一、關于未成年人的保險問題首先,未成年人能否作為投保人?《保險法》第五十五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由此推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主體一方不能是未成年人。但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十一條的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18周歲,靠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可以簽訂民事合同,合同可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護。而《保險法》的上述規定限制(甚至是剝奪了)這一類視作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即16-18歲的未成年人無法作為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投保。這里需要指出的是《保險法》只是沿用了以年齡為界限,從生理上可區分的成年與未成年的概念,卻忽略了法律所規定的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這一概念,若兩者能統一起來,就可避免上述盲點的存在。其次,關于未成年人的保險金額問題。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明確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死亡保險金額總額不得超過人民幣5萬元。這個規定的出臺一是有利于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二是有利于控制道德風險,三是有利于促進兒童保險業務的健康發展。但這在現實的保險市場要全面執行是有一定的困難。如航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不分被保險人的年齡大小,每份的保險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這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的全國統一標準。我們知道,參加保險是自愿的,作為乘客的投保人有選擇投保的權利,可保險金額是全國統一的,沒有選擇的余地,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購買了20萬元保險金額的航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單出險后,保險人到底給付多少呢?看來目前的做法是有矛盾的,至少航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對未成年人作為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應與成年人的保險金額有所區別。
二、關于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問題《保險法》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本條規定為防范投保人的道德風險起到了很大的威懾作用,也是保險人在處理人身保險拒絕給付案件時的主要依據之一。但由于種種原因,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從要約到承諾直至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發生屬拒絕給付的案件后,保險人在處理給付案件中對把握投保人是否真正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事實有相當的難度,尤其對故意或過失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判斷結果,直接關系到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及關系人的利益。本條規定只對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確要求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在現實的壽險實務中普遍存在的保單失效后,投保人申請復效的,雖然保險人在審核投保人復效申請時會按核保規定的程序進行辦理,但不排除其有故意或過失不履行如實告知的情節發生。可是《保險法》在壽險保單的復效中對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沒有作出明確的要求,這就是導致今后保險人在處理相關實務時難以運用《保險法》來維護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三、關于被保險人年齡誤告的問題《保險法》第五十三條:“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現在的問題有二:一是由于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在保險條款規定的年齡范圍之外時,保險人按合同約定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后,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死亡的事故時,其年齡還受限制的階段或已不在受限制的階段,保險公司都無法按保險法的規定來處理,但按保險條款也難以解決。因為本條規定只說明了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沒有說明出險后的處理方式。二是對意外傷害保險來說,許多險種的費率對年齡問題上都采取統一收費標準,所以當誤報年齡的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時,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辦法也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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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區審計局的《審計報告》(臨委審辦報〔2020〕5號)收悉后,我局高度重視,多次召開黨委會,對照審計報告提出的問題和建議,研究整改措施,并制定《整改方案》,將整改任務逐項逐條分解到相關科室及下屬單位。現將整改落實情況報告如下:
一、問題整改的總體情況
審計報告要求我局整改的主要問題共有10個,已完成整改10個,整改完成率100%。
二、問題整改的具體情況
(一)基金使用管理方面
1.關于“部分人員死亡后仍領取養老待遇”和“養老待遇重復發放”的問題
整改情況:已完成。
根據臨審決〔2020〕3號的審計建議,加強稽核人員力量,全面依規開展對審計中發現問題人員的追討,已按照有關規定完成所有追討程序。截至8月底,已追回應追回的72.8%,尚未追回部分因追討對象均為死亡人員,其家屬確實經濟困難無力一次性償還,但已知曉關于死亡多領待遇的情況并簽署承諾書,明確承諾一旦有相應經濟能力后一定償還(追討結果已另行書面反饋)。
(二)大學生創業園管理方面
1.關于“委托運營企業存在占用園區資源現象”問題
整改情況:已完成。
一是制定出臺《杭州市大學生創業園(臨安)管理辦法》,明確人才管理服務中心對大創園管理的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入園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和規范入園流程、創業企業管理以及第三方運營機構監管等內容。二是完善監管考核機制。制定出臺《區大學生創業園管理考核辦法》,每月對園區進行巡查,根據第三方運營商月報表,繪制園區平面圖,一一對應核查,及時掌握了解園區項目情況和運營情況,每季度定期走訪企業,且不定期對園區企業進行抽查。
2.關于“大創園日常監管存在漏洞”問題
整改情況:已完成。
一是組織人員全面核查大學生創業園管理出現的問題,落實專人加強園區管理,進一步提升工作人員工作責任心和業務能力,加大對第三方運營機構運營的監管力度。二是加強企業入園聯審和園區運營監管力度,對入園申報材料實行紙質和電子版雙重存檔,建立財政、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聯審制度,指定專人對已成立的企業進行信用、稅務審核。三是對4家不符合入園規定的企業下發整改通知書,目前已全部清退出園,并及時追繳違規享受政策期間的所有費用,現已全部追回資金。
(三)政策執行管理方面
1.關于“重大項目決策履行不嚴謹”問題
整改情況:已完成。
一是修訂完善《黨委工作規則》,對涉及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安排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項進行細化和明確。二是規范會前議題征集和準備工作,嚴格執行黨委會工作程序,嚴格落實“三重一大”事項研究決策制度,涉及人財物及重大決策等事項全部納入黨委會研究范圍,充分聽取和交流班子成員內部意見,認真執行集體分工負責制。三是專門指定人員負責局黨委會議、局長辦公會議的會議記錄、紀要整理以及歸檔等工作。
2.關于“政府采購政策執行不到位”問題
整改情況:已完成。
已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程序和有關規定,從政采云系統中或詢價比價等方式規范采購。
(四)人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方面
1.關于“超標準補助活動經費”問題
整改情況:已完成。
一是分管領導對就業培訓科負責人及相關工作人員進行警示談話,并對各類技能競賽活動補貼是否超標進行全面排查,未發現其他超標核撥補貼情況;二是在就業培訓科內部加強各類培訓補貼政策的學習,強調政策剛性和風險防控的重要性,做到經費開支有章可循、有理可據。三是及時退回超標準補助款,已協調餐飲協會退回并上繳至財政專戶。
2.關于“個別專項資金實施辦法不夠嚴謹”問題
整改情況:已完成。
一是出臺《臨安區打造人才高地若干意見》及相關細則,明確大學生申報創業項目資助的信用狀況以“信用杭州”平臺查詢結果為準;二是出臺《關于支持大學生創業就業實施意見的通知》及相關細則,明確園內房租政策為“免費使用100平米內辦公場地和園內公共設施,期限不超過3年”,并于入園前書面告知超過100平米部分以市場價計算支付。
3.關于“個別補助項目審核程序執行不到位”問題
整改情況:已完成。
一是貫徹落實《杭州市臨安區大學生自主創業扶持實施辦法(試行)》(臨人社發﹝2018﹞50號),與區財政局做好聯合初審工作;二是嚴格執行《臨安區打造人才高地若干意見》有關規定,按照審批流程嚴格審查申報對象及資格條件,同時明確專人審查各申報企業的信用狀況。
(五)財務管理方面
1.關于“培訓場租費打入個人賬戶進行支付”問題
整改情況:已完成。
一是抽派局財務人員對技工學校財務管理情況進行全面核查,出臺局《財務及資產管理制度》,規范系統財務管理,指導下屬單位規范使用財政資金;二是進一步規范技工學校社會培訓工作,制定出臺《杭州市臨安區技工學校社會培訓管理辦法》,按照政府定點采購有關規定,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校外培訓場地,培訓實施由專人監督、核查,場地租賃費以財務轉賬方式進行支付。
三、審計建議的采納情況
審計提出的4條建議均已采納。一是進一步完善制度并嚴格執行。進一步修訂完善《黨委工作規則》《內部控制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各類規章制度,嚴格執行集體研究年度預算、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加強政策制度學習和制度執行監督,明確科室和下屬二級單位負責人為執行第一責任人,發揮制度控制作用,同時對相關業務工作人員、財務人員進行培訓,熟悉制度內容,實現業務工作與財務工作相銜接,有力地推進制度規范執行。二是進一步強化財務管理。制定出臺《財務及資產管理制度》,印制下發《財務制度匯編》,明確資金使用、財務結算以及報銷審批流程等。強化財務監督和業務指導,通過舉行財務法規知識培訓班等形式,深化財務人員專業知識,防范財務風險。嚴格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紀委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大監督檢查,扎實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巡查,完善巡查內容和方式,增強巡查工作的實效。三是進一步規范大創園管理。制定出臺《杭州市大學生創業園(臨安)管理辦法》,細化管理職責、入園流程、創業企業管理等內容,加強第三方運營機構的監督管理,充分整合園區資源提高使用率。對現有大創園運營模式進行調查研究和評估,提升運營和績效水平,提高服務保障能力,加大監管和整改力度,拓展就業空間,推動雙創升級,優化大學生就業創業環境。四是進一步增強資金使用效益。認真謀劃和科學編制部門項目預算,梳理對所有補助項目的政策依據及流程,進一步完善補助項目評審辦法,確保補助項目評比的嚴謹性和公正性,實施項目經費績效目標管理和跟蹤監控管理,發揮資金最大使用效益。同時,樹立項目資金管理責任意識,資金使用要嚴格按照財政規定和審批程序,保障資金使用規范高效。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本院接到司法部轉來延吉縣人民法院越級請示一件,所請示的六個問題,除第四個問題已由司法部答復外,本院對其余問題提出以下意見,希你院代為轉達:
關于第一個問題:朝鮮公民來函中國法院起訴離婚的,其配偶為中國人,且在中國居住,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按審判程序依法處理。但在受理前和處理時,應與當地或附近外事部門取得聯系。
關于第三個問題:朝鮮公民販運鴉片,如其犯罪的行為地或結果地有一在中國,中國法院應予審判;如果全在朝鮮境內,中國法院自無權審判;這種無權審判的案件,如被告人在中國,朝鮮政府要求引渡,可通過外事機關辦理。(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