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網 精品范文 金融服務合同糾紛范文

金融服務合同糾紛范文

前言:我們精心挑選了數篇優質金融服務合同糾紛文章,供您閱讀參考。期待這些文章能為您帶來啟發,助您在寫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層樓。

第1篇

關鍵詞:保險合同糾紛;司法外;解決機制

中圖分類號:F84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4428(2013)10-111 -03

保險合同是保險關系雙方之間訂立的一種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而保險合同糾紛就是保險雙方在保險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權利義務爭議及利益沖突。如何妥善處理保險合同雙方的糾紛,也成為保險業不得不認真面對的問題之一。

一、保險合同糾紛的主要特征

除了具備合同糾紛的一般特點外,因為保險的特殊性和專業性,保險合同也具備獨有的特征。

(一)保險合同糾紛較為復雜性

由于保險合同自身的特殊性,保險合同一般涉及到多方的關系人,同時在保險的不同階段以及保險合同的各部分內容上都可能出現糾紛,因此保險合同糾紛的復雜性主要體現在糾紛主體和糾紛內容上。在糾紛主體上,由于與其他合同關系不同,保險合同關系涉及到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等,因此不同關系人之間都有可能產生合同糾紛,都有可能成為糾紛主體。在糾紛內容上,不同保險人之間有可能在承保、理賠、退保、投保資格、保費及支付等許多問題上產生矛盾,其中以理賠糾紛最為常見。由此可見,與一般合同糾紛相比,保險合同糾紛具有復雜性特征。

(二)保險合同糾紛專業性較強

就單個保險合同而言,保險合同是一種射幸合同,保險人履行合同與否取決于事件是否發生,這一特點決定了保險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不確定性,從而有別于一般的基于等價有償原則的合同。另外保險合同上的條款大多由專業性的詞匯和語句組成,有著專業性的解釋。在保險合同的解讀上出現分歧時,就很可能導致保險合同糾紛。再者,保險合同也具有較強的跨學科專業性,涉及保險學、統計學、人口學、法學等若干專業學科。保險合同中的費率釐定是基于專業的保險精算基礎之上,因此在費率方面產生的保險合同糾紛頗具專業性。

二、保險合同糾紛司法解決機制缺陷分析

由于保險消費者對保險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了解不多,通常要么最后不了了之,要么就通過訴訟的途徑來解決。司法解決機制固然是解決糾紛的一種可行途徑,具有權威性、強制性和徹底性等優勢,是目前最常用的保險合同糾紛解決方式。但在解決保險合同糾紛的應用中,司法解決機制也顯現出自身的一些缺陷。

(一)消費者角度

對消費者而言,訴訟程序過于繁瑣,需要很高的綜合成本投入,這也是許多消費者對維權望而卻步的原因之一。一方面,訴訟具有嚴格的規范性,這使消費者面臨著巨大的舉證壓力。另一方面,訴訟費用高昂,這使得消費者經濟狀況受到較大壓力。另外訴訟還存在延遲問題,整個訴訟過程耗費時間長,無法解決消費者對賠償金的燃眉之急。

(二)保險人角度

對保險人而言,訴訟也并非是解決糾紛的完美途徑。一方面訴訟對保險公司帶來較大的負面輿論影響,無論訴訟結果如何,保險公司都將面臨著公司形象上的損失。另一方面,基于對消費者的保護,法院在審理保險糾紛案件時通常具有傾向性,這就使保險公司在訴訟中處于不利地位,很可能受敗訴而遭受經濟損失,同時應對訴訟的過程也將增加保險公司的運營成本。另外,保險合同糾紛訴訟對保險業而言也是一個不利的影響,行業形象和消費者信任都很可能因為訴訟導致的社會輿論而受損。

(三)社會角度

由于保險合同本身具有高度專業性,法院在處理保險訴訟案件時會有許多問題難以認定。一方面這增大了法院處理這一類訴訟時的壓力,導致法院司法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受限于專業能力,法院也可能給出不合理的處理結果。大量的保險合同糾紛訴訟增加了法院的司法成本,另一方面可能出現的處理失當也可能加劇訴訟雙方的矛盾,引發更大的社會負面影響。

三、保險合同糾紛司法外解決機制優勢分析

司法外解決機制主要是區別于司法程序之外的各種解決糾紛的方式,主要包括談判、調解、仲裁等多種形式,出現于雇主與雇員的勞資談判中,之后漸漸在各種糾紛處理中得到很好地應用和發展。司法外解決機制具有自愿性、靈活性、高效性和經濟性的特點,這使得它在解決保險合同糾紛的應用上存在著許多優勢。

(一)快速化解矛盾,盡早解決糾紛

和司法解決機制相比,司法外解決機制具有靈活、高效的特點。通過司法外解決機制,可以給出當事人雙方都較能接受的解決方案,迅速解決糾紛,讓被保險人盡快挽回損失。另一方面,司法外解決機制一般是非公開的,相對而言不會產生負面的社會輿論,也便于保險人樹立起良好形象。

(二)重塑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的良好關系

司法外解決機制是一種非對抗性的解決方式,通過當事人雙方的積極溝通和解來達成糾紛的解決,從而可以避免因訴訟而導致雙方的關系惡化。糾紛的司法外解決有助于維持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的良好關系,也有助于保險公司的形象維護和客戶關系維持。

(三)有利于未來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

保險業的發展和良好的行業形象是密切相關的,司法外解決機制的靈活高效可以迅速有效地解決保險合同糾紛,避免過多訴訟案件對保險業造成不利影響。

四、保險合同糾紛司法外解決機制國際借鑒

(一)德國保險合同糾紛司法外解決機制

為了提高保險糾紛的解決效率,德國設立了保險投訴局。保險投訴局是一個具有法人資格的民間組織,其運營資金由加入組織的保險公司提供。保險投訴局有自己的程序規則,由保險投訴官負責解決糾紛,對于低于一定金額的糾紛保險投訴官的決定具有最終效力,雙方必須遵守。德國民事訴訟法還規定了某類糾紛須先由其他調解機關進行處理,調解未成功的才可以。保險投訴局被認可為“其他調解機關”,說明其在司法外解決機制中有著重要地位。

(二)瑞典保險合同糾紛司法外解決機制

瑞典十分注重司法外解決機制在解決民事糾紛中的應用,一些行業性組織在其中起到了很大作用。在保險合同糾紛方面,其司法外解決機制主要有個人保險委員會和患者保險協會兩種。個人保險委員會是由瑞典保險聯合會設立的專門負責涉及保險賠償糾紛的行業組織,其運營費用由各個保險公司承擔。保險消費者在跟保險公司交涉遭拒絕后可選擇由個人保險委員會處理。其處理意見沒有法律約束力,僅具有參考價值,但實踐中大部分保險公司都能遵守。患者保險協會則主要負責醫療事故發生后的糾紛處理,其裁定同樣沒有法律約束力。以上兩個協會都能迅速高效地處理糾紛,且對消費者的投訴都不收取任何費用。盡管都不具備法律約束力,但大部分保險公司都能遵守裁定結果。

(三)英國保險合同糾紛司法外解決機制

英國的保險合同糾紛司法外解決,主要由金融服務局負責。《金融服務與市場法》的制定將原先承擔這一職能的保險投訴局納入金融服務局之下,由其統一對金融業和保險業進行管理監督,法律規定所有保險公司都必須成為今日服務局的會員并承擔其運營費用。保險消費者與保險公司發生糾紛并交涉未果后,可以向金融服務局提起投訴而無需支付任何費用。金融服務局一般按照和解、裁定、仲裁等步驟來解決糾紛,其對10萬英鎊以下的保險糾紛的裁定具有法律約束力。

五、我國目前保險合同糾紛司法外解決機制現狀概述

目前,我國保險合同糾紛司法外解決機制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消費者協會調解

消費者協會在糾紛解決中能起到較大的作用,其具備經濟性和效率性的特點。但由于保險的專業性,而消費者協會中缺乏保險領域的專家,同時缺乏透明嚴謹的程序,因此消費者協會在保險合同糾紛的解決上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難以達到理想的效果。

(二)仲裁機構仲裁

我國的仲裁機關主要解決民商法上的合同糾紛,保險合同糾紛也在其處理范圍之內。雖然仲裁具有專業性和高效性,但由于保險合同中對仲裁的規定大多落于形式,且仲裁機構又僅設置在地級城市,因此鮮少有通過仲裁途徑解決保險合同糾紛。

(三)保險監管部門的行政解決

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具有處理保險消費者投訴的職能,雖然存在保險監管部門對有關保險合同糾紛的投訴不予以受理的規定,但實踐中仍有對這一類投訴的處理。作為行政機關,保險監管機構還是難以直接對保險合同糾紛在實體上進行調節,只能通過對保險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理,因此其糾紛處理能力十分有限。

(四)保險行業協會的仲裁或調節

為了提高保險合同糾紛處理的效率,減少糾紛解決的成本,我國開始在各地的保險行業協會建立保險合同糾紛處理機制試點。然而目前各個試點的糾紛解決機制缺乏統一性,特別在人員組成、運營費用、糾紛解決程序、審理方式、裁定效力等方面都沒有統一的規定。若要保險行業協會在保險合同糾紛的處理中發揮更大作用,則應該對這一司法外解決機制加以改革,使其早日趨于成熟。

六、對完善我國保險合同司法外解決機制的建議

從國際上保險合同糾紛司法外解決機制經驗看,我國可以對目前保險行業協會的仲裁調解機構加以改革,建立一個具有高效性、經濟性、公正性、及時性的司法外解決機制。

(一)建立獨立、統一的保險合同糾紛司法外解決機構

為規范保險合同糾紛司法外解決機制,我國應當由保險協會牽頭組織、保監會負責監管,建立一個在運行上完全獨立、規則統一的保險合同糾紛解決機構。對機構設置、人員組成、運營費用、解決程序、裁定效力等方面進行規定。以此推動保險合同糾紛司法外解決機制的快速發展,提高機構的權威性和消費者的信賴度。同時,為了保證機構運營的獨立性,鼓勵更多非政府組織介入,逐步削弱政府機關參與調解工作。

(二)方便保險消費者通過司法外解決機制解決合同糾紛

借鑒國際上的保險合同糾紛司法外解決機制,應當為消費者通過這一機制解決糾紛提供便利。在發生糾紛并與保險公司交涉未果后,就可以通過各種途徑提出投訴。同時,應當對消費者的投訴免收費用,由保險公司來提供糾紛解決機構的運營費用。

(三)優化司法外解決機構的人員設置

在解決保險合同糾紛時,需要更多律師、保險領域的調解員、仲裁員及專家參與其中,并盡量弱化調解機構與保險公司之家的關聯關系。另外,糾紛解決人員中應當有消費者利益的代表,這一人員可由消費者協會負責推薦。

可見,司法外解決機制對保險合同糾紛的解決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也和保險消費者、保險公司以及保險業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因此,建立有效、獨立的保險合同糾紛司法外解決機構是解決我國目前保險合同糾紛訴訟困擾的當務之急,也是我國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一項重要舉措。

參考文獻:

[1] 陶建國.國外保險糾紛訴訟外解決制度分析[J].保險研究,2010,(02):106—110.

[2] 孫蓉.我國保險合同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機制探析[J].保險研究,2010,(12):108—114.

[3]王佳穎.建立保險合同糾紛訴訟外解決機制探討[J].中國保險,2012,(11):27—29.

[4]唐余.我國保險合同糾紛解決機制探索[D].西南財經大學,2007.

[5]齊霽.我國保險合同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的完善[D].吉林大學,2012.

作者簡介:

第2篇

[關鍵詞]金融申訴專員;角色定位;啟示

[中圖分類號]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12)01-0064-04

世界范圍內,根據法律規定設立的,將調解、仲裁等糾紛解決方式融為統一整體,便于金融消費者獲得,能夠獨立、高效、公平合理處理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金融糾紛的機構,在很多國家都已經建立。這種機構在不同國家有不同的稱謂,其中以英國的金融申訴專員制度最為典型,影響也最為廣泛。由于我國未建立相關的機構,筆者借鑒英國的金融申訴專員服務公司(Financial OmbudsmanService Limited,FOS),將此種金融領域內,具有該種特殊程序設計的替代性解決糾紛機構稱為金融申訴專員機構。筆者認為,金融申訴專員機構能夠在許多國家設立的驅動力,一方面來自金融消費者對于快捷、易進入、低成本、公平合理解決糾紛方式的需求;另一方面來源于金融機構本身需要一種機構能夠獨立、高效、專業、公平合理解決糾紛的方式,來處理自身與金融消費者之間的金融糾紛,從而提高金融消費者對自身的滿意度,維護自身聲譽,提高在金融市場中的競爭力。

一、金融申訴專員機構的法律角色定位

金融申訴專員機構將獨立性(independence)、易獲得性(accessibihty)、高效性(efficiency)、公平合理性(fair and reasonable)作為其機構設立以及程序設計的指導原則,整個機構的程序設計和實際運行都是為了實現這些指導原則,以期使金融消費糾紛能夠以替代性金融糾紛解決機制得到圓滿解決。

1 獨立性。金融申訴專員機構本身不是政府部門,不是金融消費者保護部門,也不是金融機構的自律組織。在法律地位上,區別于金融監管機構和消費者保護機構;在處理金融糾紛的程序上,不受金融監管機構和消費者保護機構的干擾。由于金融監管機構“監管俘獲”等問題的存在,金融申訴專員機構與金融監管者相獨立有利于樹立其中立、公正的形象,從而吸引金融消費者將金融糾紛交由該機構解決。對于金融機構來說,由于金融申訴專員機構與金融監管機構相獨立,既不制定監管標準,也不監管金融機構的行為是否符合監管要求,即使金融機構有違反監管要求的行為,金融申訴專員機構也沒有進行處罰的權力,也不會將金融機構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報告給金融監管機構,僅僅是對金融糾紛進行處理。從而減少金融機構對因金融糾紛的解決引起金融監管行為的顧慮,有利于促進金融機構進行合作的意愿。

金融申訴專員機構獨立性意味著其中立性。為了保證獨立于政府部門,金融申訴專員機構的法律形式一般是受保證的有限責任公司(Companylimited by guarantee),如英國的FOS,新加坡以及澳大利亞等國的金融申訴專員機構都采取類似的法人形式;在經費來源上,出于機構是公司而非政府部門、公司的工作人員亦非政府雇員的考慮,政府并不對金融申訴專員服務公司撥款資助,而是來自所管轄的金融機構所上繳的年費以及機構在審理案件時金融機構繳納的個案審理費。同時,金融申訴專員機構中受理、調解以及裁決金融糾紛的工作人員具有自身的獨立性,從而保證整個金融糾紛的處理在獨立、不受其他因素干擾的環境中進行。

雖然金融申訴專員機構與金融監管機構相獨立,但是兩者之間還存在聯系與互動。金融申訴專員機構能夠提供金融監管機構進行監管措施的數據,以便金融監管機構進行分析與調整,并更加有效地監管金融市場。當金融監管機構接受的案件既涉及監管問題又有金錢糾紛時,其只對有關監管方面的問題進行調查與處罰,同時告知當事人將金錢方面的糾紛提交金融申訴專員機構。如果上述案件先提交金融申訴專員機構,其只處理金錢糾紛。除非案件表明金融機構的行為可能產生重大影響,金融申訴專員才會告知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管機構會著手進行相關調查,當其認為會產生系統性問題時,金融申訴專員機構應將相關糾紛的資料交由監管者,同時暫停對糾紛的處理,待金融監管機構作進一步的調查與處理。比如英國的“廣泛影響”(Wider Implications,WI)程序,就是為了解決金融監管者與金融申訴專員機構之間對重大影響問題上的配合問題。在2009年5月雷曼兄弟結構性產品問題上,金融監管局與FOS就根據WI程序,由金融監管局先行調查相關監管問題。

2 易獲得性。易獲得性要求金融申訴專員機構對金融消費者是開放的、友好的,金融申訴專員機構需要對自身信息通過通俗、適當的方式向廣大金融消費者進行宣傳,使金融消費者了解機構的職責、處理案件程序等內容。

首先,使金融消費者可以對范圍廣泛的糾紛通過多樣化的渠道進行咨詢和投訴。一般受金融監管機構監管的金融機構,根據法律規定強制性地受到金融申訴專員機構的管轄,金融消費者向金融申訴專員機構投訴,不需要事先的協議,只需要被投訴機構事先在金融申訴專員機構管轄之下即可。投訴、咨詢方式的多樣化,如電話、信件、網絡等其他貼近金融消費者日常生活的方式都可以進行咨詢或者投訴,大大提高了將金融糾紛提交金融申訴專員機構的可能性。其次,由于金融申訴專員機構提供的金融糾紛處理服務對金融消費者是免費或者收取很少一部分費用,同時在處理糾紛的程序上根據案情采取簡便靈活的程序,使得金融消費者以低成本獲得糾紛公平合理的解決。

易獲得性表現在金融申訴專員的裁決對金融機構有單方面的約束性。由于法律要求金融機構需為金融申訴專員的會員,而金融申訴專員的章程規定其裁決對于金融機構有單方面的約束性,可以認為金融機構成為會員時已經自愿遵守單方面約束性的規定。如果裁決對金融機構不具有單方面約束性,就意味著裁決對金融消費者的不確定性,這會影響金融申訴專員機構解決糾紛的效果,影響金融消費者對金融申訴專員機構的信心。

3 金融糾紛能否高效地解決影響著金融消費者對金融糾紛處理結果的滿意程度。對金融機構來說,高效解決金融糾紛也同樣重要,因為存在于金融行業的時間成本、資金成本和機會成本要大大高于其他行業,一場懸而未決的糾紛有時候對金融機構的影響甚至比一場失利的糾紛還要大。高效性意味著糾紛的快速處理。金融申訴專員機構通過對人員進行常規性、專業性的培訓提高人員處理案件的效率,通過相對簡便靈活的案件受理及處理程序,以及非正式程序與正式程序相結合等方式

來提高案件處理的效率。

在程序上,保持金融申訴專員機構通過適當的結構設立與程序安排,將金融機構內部糾紛解決、協調、調解、仲裁等多種糾紛解決方式融合,使諸多糾紛解決方式相互聯系與影響,共同構成整體的系統性的結構體系,從而發揮各種糾紛解決方式的優勢,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以英國FOS為例,其處理糾紛程序可以分為四個階段,分別為金融機構內部處理階段、糾紛受理階段、調解階段和裁決階段。各程序之間具有連續性,調解階段、糾紛受理階段、金融機構內部處理階段都受到裁決階段的影響,是FOS能夠有效、快捷解決糾紛原因所在,具體體現在:(1)95%的案件都是在調節之下雙方自愿解決。調解解決之所以有那么高的成功率,很大一部分是因為其與之后的裁決階段相聯系。首先,調解員作出的決定與申訴員作出的決定相似,因為調解員是由申訴員訓練、在個案上調解員會向申訴員征求意見、不時地向申訴員學習以及使用申訴員的決定來進行調解案件。對于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來說,即使將案件提交到申訴員階段,其結果與調解員的調解意見也相似,而且會增加雙方的成本。其次,在調解階段的文件也會進入申訴階段,同時如果是金融機構不同意調解而要求將案件進入申訴階段時,要求其書面解釋原因,以便申訴員判斷其這樣做是因為合理的原因還是僅僅是程序上的考慮。如果是在大量相似案件中濫用程序的話,FOS會將信息提交給FSA。因此,對于金融機構來說,除非是因為合理的理由將案件提交到申訴階段,否則一般都會接受調解決定的。(2)在案件受理階段階段與調解、裁決階段階段的聯系。一旦案件由該階段進入下一階段,金融機構將支付案件費用。這種設計不僅給FOS提供經費,而且激勵金融機構在該階段解決糾紛。(3)在金融機構內部處理階段階段。FOS章程規定,在由FOS解決糾紛之前,金融消費者必須先將案件交由金融機構的內部糾紛解決機制進行解決。同時,金融機構內部糾紛解決機制解決案件的相關文件將會是FOS評價案件的根據,因此金融機構需要認真對待內部機制的糾紛解決。首先,不適當的內部糾紛解決將會在FOS解決案件時對金融機構產生不利影響。其次,如果金融機構在內部糾紛解決方面有長時間的不當行為,FOS會將相關信息轉告金融監管局,由金融監管對金融機構采取監管行為。其中,金融監管局將金融機構建立良好的內部糾紛解決機制作為一項監管要求。

4 公平合理處理糾紛是金融申訴專員機構公信力的支柱。為了保證其能夠公正合理處理案件,通過保證機構的獨立性,確保機構不受其他機構制約;通過保證裁決人員的獨立性,確保其在裁決糾紛時不受其他的干涉;給予機構充分的經費保障,維持機構良好運行,確保其與其他機構無利益牽連。同時,為了能夠高效處理案件,在效率與公平方面有一定的權衡,即其在調解或者裁定糾紛時適用的標準有一定的特殊性。法律上沒有要求金融申訴專員機構處理糾紛完全的一致性,也沒有遵循先例的要求。因此,在全盤考慮案情之后,根據處理案件當時的法律法規、政策、監管和市場狀況,以及糾紛的實際情況等因素作出其認為較為公平合理的裁定。但是其作出裁決需要考慮相關法律、監管規則、指引與標準、行業慣例的規定。同時如果裁決與現行法律規定相違背,需要對該問題進行解釋。

二、對我國建立金融申訴專員制度的啟示

2005年起,在上海、安徽、山東等地開始試點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2007年4月,中國保監會了《關于推進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在原來的基礎上將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試點推廣到全國。可見,我國已經開始對新形式的金融糾紛解決方式特別是在保險合同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雖然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將其定位于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便捷的糾紛解決渠道,及時有效地化解矛盾,既可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又能降低其索賠或投訴成本;但是實際上,由于該處理機構是由保險協會設立,行業協會作為行業性的自治組織,必然對機構的中立性產生影響。保險公司自愿加入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即使加入該機制,由于缺乏強制性,保險公司也可以對糾紛的處理不予理睬。由于對該程序具體內容未有規范性的規定予以規范和引導,地區間相關機構缺乏交流,導致有些地區沒有規范的受理和處理程序嚴重影響高效、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已將“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寫入了銀行業監管的目標中。為了維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金融消費者對金融業的信心,建立類似金融申訴專員機構也許是一種選擇。通過國外金融申訴專員機構角色定位問題的考察,對我國金融申訴專員機構的角色定位,以及整個制度的設立具有以下啟示:

1 金融服務法作為處理金融糾紛的基本法應加緊訂立。對金融服務中雙方的權利義務、金融機構的監管義務、金融機構的責任等在金融服務法中應予以詳細的規定。金融申訴專員機構作為處理金融糾紛的場所,其要具體適用、考慮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此金融服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是金融申訴專員機構處理金融糾紛的基礎與前提。

2 從宏觀角度上,應將金融申訴專員機構視為維護我國金融消費者對于金融業信心的法定機構之一。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如在金融服務法當中,明確規定金融申訴專員機構的法定地位,賦予管轄金融糾紛的權力,使其設立具有合法性;賦予金融申訴專員機構裁決的強制力,從而保證其有效解決金融糾紛。

第3篇

關鍵字:委托理財;法律糾紛;合同糾紛

Abstract: at present our country financial products for financial supervision by laws, regulations and rules of the very few, along with the scale enlargement of financial products and financial product innovation, financial markets on a variety of legal issues, all kinds of financial disputes emerge in endlessly, in this paper, the phenomenon of financial entrust conduct financial transactions of the legal issues on the introduction of plain, in order to the business of the benign development of the personal financial management and problems encountered in the help.

Key words: entrust conduct financial transactions; Legal dispute; Contract dispute

中圖分類號: {D922.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2104(2012)

前言:在經濟全球化日益完善的進程中,金融市場也異常激烈,金融性委托理財業務發展迅猛,同時出現的金融糾紛也越來越多。與此相對的是,對于金融產品的法律卻并沒有像金融業的蓬勃發展一樣快速完善,機構監管的不足和缺陷也越來越明顯。法律是最有力的監管武器,只有法律體制不斷的健全和完善,從立法上進行系統構建在監管上加以嚴格防范,才能使金融性委托理財糾紛更好的得到解決,使銀行理財產品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健康發展。

一、金融性委托理財

委托理財是指證券公司或投資公司接受客戶委托,通過證券市場對客戶資產進行有效管理和運作,在嚴格遵守客戶委托意愿的前提下,在盡可能確保客戶委托資產安全的基礎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的一項業務。通常情況下,人們把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公司之間的委托證券投資也稱為委托理財。

金融性委托理財是指企業單位或個人將其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托給金融、非金融投資機構或專業投資人員,由其在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管理活動,所獲收益按約定分配的經營行為。

二、委托理財案件的法律特征

委托理財案件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委托人將其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內管理、投資于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并按期支付給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資產管理活動所引發的合同糾紛案件。委托理財案件屬于金融糾紛案件的一種,其法律特征主要有四:

(一)在投資領域方面,通常是投資于證券類、國債類、期貨類資產等金融性資產,并因證券、國債、期貨市場領域中的委托理財行為而引發糾紛。當事人因非金融性資產委托投資管理而引發的委托理財合同糾紛、公募基金份額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間的基金合同糾紛以及因直接投資設立公司所產生的股權訴訟等,不在此列。

(二)在合同主體方面,通常是因以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投資咨詢公司、各類投資管理公司、理財工作室、一般的有限公司以及自然人作為受托人的委托理財活動而引發的委托理財糾紛案件。儲戶與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簽訂的具有委托理財性質的儲蓄合同糾紛、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簽訂的具有委托理財性質的保險合同糾紛等,亦不在此列。

(三)在合同內容方面,委托理財合同或補充協議中通常訂立有保底收益條款;但實踐中也有不少未訂立保底條款但因委托資產被挪用而與受托人、證券公司發生糾紛的委托理財案件。

(四)在糾紛起因方面,通常因委托資金遭受損失或因贏余分配而引發委托理財糾紛。

三、委托理財合同糾紛的處理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資金,受托人自行開設證券賬戶進行證券交易,委托期限屆滿后由受托方向委托方返還本金并支付固定回報,或除支付固定回報外對超額投資收益約定由委托人與受托人按比例分成的,應認定雙方成立以委托理財為表現形式的借貸關系,并以借款合同糾紛確定案由。對于被認定成立以委托理財為表現形式的借貸關系的合同效力,應根據人民法院審理借款合同糾紛的一貫原則認定。例如,約定的收益,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護。企業之間的委托理財行為如被認定為借貸性質后,因其違反了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資金占用方則應處以相當于銀行利息的罰款;但在實踐中,法院對于收繳和罰款一般不予處理,有些法院還判決資金占用方賠償出借方的損失,該損失的計算依據即是同期銀行貸款利息。

(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委托人自行開設賬戶并投入資金或購買證券資產后,將賬戶控制權委托受托人進行證券交易,受托人承諾委托期限屆滿后向委托人返還本金并支付固定回報,或者除支付固定回報外對超額投資收益約定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按比例分成的,應認定雙方之間成立有"保底條款"的委托關系,并以委托合同糾紛確定案由。對于被認定為有保底條款的委托合同的效力,除受托方為證券公司等法律、法規明確禁止訂立"保底條款"的主體外,一般應認定為有效,委托人請求受托人按照約定返還本金及約定回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由于市場風險導致受托人難以履行合同,受托人請求減少支付超出正常孳息部分的回報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調整。

(三)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簽訂的委托理財合同應被認定為無效,如證券公司承諾訂立"保底條款"。雙方均有過錯的,應根據過錯大小,對損失分別承擔責任,在一般情況下,應認定受托人對損失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以已經向對方支付回報或對方已經享受盈利為由進行抗辯的,已經支付的回報或已經享受的盈利可以沖抵損失。當事人不提出上述抗辯的,法院不主動理涉。受托人以雙方之間在本案所涉委托理財合同之外簽訂其他委托理財合同,并已經按約向委托方支付回報進行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

(四)對于以委托理財為名,涉嫌非法經營、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的,視情節輕重追究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求其刑事責任

四、善于運用《合同法》維權

私人委托理財是一種民間借貸,并沒有完整意義上的法律含義,也不可能做到對其合理合法保護。由于私人委托理財業務極其隱蔽,信息不透明,發生風險又無法進行補救。因此,投資者在選擇私人委托理財業務時,應學會善于運用《合同法》維權。只要雙方的借貸關系明晰,條款約定明確,違約責任清晰,同時又是當事雙方簽訂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能自愿履行也無可厚非。但投資者還是應當謹記"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的警言,而慎簽私人委托理財合同,以防發生風險而追悔莫及。

五、金融性委托理財法律其他相關問題

(一)委托理財合同是否受法律保護?

很多人在進行委托理財時都簽訂了有關合同,并就此認為,有合同在手,自己的利益會受到法律保護。其實不然,并不是任何合同都會得到法律保護。除了符合中國證監會要求能開展委托理財業務的綜合類券商外,其它投資公司一般不能開展委托理財業務。

(二)投資者遭受經濟損失后,可否向法院?

投資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以不具備代客理財或從事證券投資培訓業務資格的公司為被告,請求賠償委托理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另外,一般而言,投資者是看了廣告后才去委托理財的,故作為廣告者,內容虛假的廣告時未盡到審核其真實性的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委托理財保底協議是否合法?

委托理財在一定條件下應該是合法的:如果上市公司運用的資金是自有資金,而委托券商是綜合類券商,并且履行了相應的審批和信息披露程序,那么委托理財就是一種正常的商業行為。對于公司與公司之間委托理財中普遍出現的保底條款,我們認為是一種違法行為。至于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公司之間的委托理財,則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結束語:委托理財作為一項新興的業務,近些年取得了蓬勃的發展,證券公司、其他機構和個人紛紛開展各種形式的委托理財業務,但由此而發生的糾紛也屢見不鮮,尤其是關于該類合同的性質、受托人的資質與合同的效力等問題更是糾紛的焦點。對于這些金融糾紛,雙方都應從法律的角度去思考去處理問題,因此無論是投資者還是金融機構都應對委托性理財的相關法律問題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并能夠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陸明祥.金融服務一體化和中國金融業的綜合經營[J].金融論壇,2006(7)

[2]尹洪霞.我國應建立功能性金融監管模式[J].南方金融,2007(10)

[3]劉樹軍.理財產品指南[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8.

[4]孫飛主.信托治理優化論[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5.

[5]張天民.失去衡平法的信托:信托觀念的擴張與中國〈信托法〉的機遇挑戰[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

主站蜘蛛池模板: 97青青草视频| 亚洲一区二区三区深夜天堂| 美女被免费网站在线视频免费| 国产精品亚洲一区二区三区在线| jizzjizz18日本人| 无套内射视频囯产| 久久精品国产一区二区三| 欧美日韩亚洲成色二本道三区| 免费播放在线日本感人片| 色噜噜狠狠一区二区| 国产成人 亚洲欧洲| 伊人性伊人情综合网| 在线播放国产一区二区三区| 一本色道无码不卡在线观看| 日本一区二区三区久久| 九九热在线视频观看这里只有精品| 欧美日韩在线视频| 人人澡人人澡人人看| 97久久精品无码一区二区天美| 青青草原伊人网| 国产精品99re| 84pao强力打造| 在线观看亚洲成人| narutomanga玖辛奈本子| 成人午夜视频精品一区| 久久99精品国产麻豆不卡| 日韩欧美亚洲国产精品字幕久久久 | 人妻影音先锋啪啪av资源| 精品福利一区3d动漫| 国产av激情无码久久| 野花社区视频在线观看| 国产小呦泬泬99精品| 免费看h片的网站| 国产精品久久久久无码av| 67194成手机免费观看| 国内外一级毛片| 99久久免费精品国产72精品九九| 天天躁夜夜躁天干天干2020| 《调教办公室》在线观看| 影音先锋男人看片资源| 中国国产aa一级毛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