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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理論認為:經濟活動中存在著廣泛的不確定性和信息不對稱,導致任何抉擇策略與行為后果不存在一一對應關系,“帕累托最優”不能實現,因此,需要尋求一種契約和制度安排來規范當事者雙方的經濟行為。威廉?維克里和詹姆斯?米爾利斯在對該領域的研究過程中引入 “激勵相容”的概念,從而建立了委托理論。委托理論認為:無論是委托人還是人,其目的都是追求約束條件下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由于人的目標函數與委托人的目標函數不一致,在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人可能做出偏離委托人目標函數的行為,而委托人受不對稱信息的制約,無法進行有效監督與約束,從而出現人損害委托人利益的現象。在面對人問題的情況下,委托人需要做的是如何根據能夠觀測到的不完全信息來獎懲人,以激勵其選擇對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動。此時,委托人面臨著人的兩個約束:一是參與約束,即委托人提供給人的效用水平至少不能低于后者不接受合同時的水平,也就是說,只有人“做”的期望效用要大于“不做”的期望效用,人才會“做”;二是激勵相容約束,即給定委托人不能觀測到人的私人信息,在任何激勵合同下,人總是選擇使自己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的行動,因此,任何委托人希望人所采取的行動,都只能通過人的效用最大化行為來實現,也就是說,只有人“這么做”的期望效用要大于“不這么做”的期望效用,人才會“這么做”。
委托―人問題的產生是由于信息不對稱情形的存在。信息不對稱按時間可分為事前非對稱和事后非對稱,事前的非對稱可能使契約當事人一方隱瞞關于自己的私人信息,并可能提供不真實的信息來追求自己的效用最大化,從而導致逆向選擇;事后的信息不對稱則容易產生道德風險,即當事人雙方在契約簽訂之前擁有的信息是對稱的,但簽約之后,一方因無法對另一方的行為進行監督和約束,另一方可能做出令自己利益受損的行為,從而產生道德風險。因此,資源配置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不能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態,需要尋求一種與特定的交易信息結構相兼容的契約安排。
在金融監管過程中,監管者(監管當局)與被監管者(金融機構)之間始終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監管當局不可能及時、全面地了解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兩者之間的關系實際上是一種經濟學意義上的委托關系,同樣存在人問題。因此,需要通過設計合適的制度安排來實施有效監管,將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目標融合進監管目標中,在實施監管行動時融合銀行的內部管理和市場約束,充分發揮這兩者的作用,使監管者的目標函數與被監管者的目標函數達到最大程度上的一致性,實現監管過程中各行為主體的激勵相容。
二、西方國家金融監管制度的歷史沿革
西方國家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經歷了由行政命令式監管―――標準化方法監管―――現行采用的內部模型法監管的歷程。(1)傳統的銀行監管是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規定被監管銀行的業務范圍,即對于特定的銀行,政府規定其可以經營哪些業務,不可以經營哪些業務;如果銀行違背了政府的規定,將受到處罰。(2)標準化方法監管則沿襲了行政命令方法的一般原理,并進一步將資產劃分為不同的風險級別,對不同風險級別的資產確定不同的固定資本要求。(3)上述這兩種監管模式是比較粗放的,沒有考慮銀行和監管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和風險評價經驗的不對稱問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認識到了這個問題,于是在1996年公布了《巴塞爾資本協議市場風險修正案》,允許各銀行采用內部模型方法來替代以前的標準方法;內部模型法允許各銀行采用自己設計的風險評價模型,以決定其金融資產組合的風險,因此解決了經驗不對稱問題;但是它規定了銀行所采用的內部模型的有關的參數標準,這可能誘使銀行為了符合監管程序而不是為了更精確的確定自身的風險水平而設計自身的風險評價模型,因而制約了風險管理模型的技術創新,同時在監管者和銀行之間仍然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因此,從本質上講,仍然沒有辦法使監管者完全能夠證實被監管者上報監管當局的風險價值是否與銀行內部風險管理所確定的風險價值一致。因此,內部模型方法仍然需要改進,許多經濟學家提出了一種激勵相容的監管方案,即事先承諾方法。
事先承諾制本是激勵機制理論中的一個專用術語,它的基本特征是當事人做出承諾后,原先在沒有承諾情況下的一些最優選擇在事后變得不再是最優,這就使當事人自己在事后的選擇余地減少,而剔除事先最優的某些選擇,也迫使對手重新考慮你的策略,從而使做出承諾的一方得到利益。將其運用到銀行監管中,就是指銀行或金融機構對自身的風險控制水平事先向監管者承諾,承諾在一定時期內的累積損失不超過一個最大限額,從而依據事先預測可能出現的最大損失留有充足的資本準備。在這一損失最大限額內,監管者不會介入,各機構自行管理和控制風險,如果在此期間任何一個時點違反了這一承諾,即損失超過了預定限額,監管者就會介入其具體活動,對其進行處罰。在事先承諾制下,銀行的最佳選擇是如實告知監管者他對未來最大損失的真實估計,因為,如果他低估了損失,他就冒著違背事先承諾而經常被懲罰的風險,這樣做的成本很大,而且會使監管機構干涉自身的業務;而高估損失則意味著要求更高的資本充足性要求。這對銀行同樣是沒有什么吸引力的,這樣就滿足了激勵制度的激勵相容要求。同時,由于規制合同是商業銀行根據自身風險控制狀況主動向規制者提交的,其所得效用也必然大于其保留效用和機會收益。因此,監管者只需設計或選擇出一種合適的激勵懲罰機制來涵蓋監管對象任一水平的風險暴露,分析問題機構風險損失的起因(是個別機構的冒險行為造成損失的發生還是由于整個經濟形勢的變化導致整個行業都面臨損失的風險),對于個別機構的冒險行為和整個行業面臨的風險導致的損失給予懲罰(區別對待),對于執行規制合同較好的機構給予獎勵。應用這種方法,銀行會受到改進內部控制制度的激勵。
關于激勵相容的金融監管制度的具體措施安排,西方成熟市場經濟國家已有若干成功經驗可供我們借鑒,“及時校正措施”(PCA, Prompt Corrective Action)就是其中之一,它設計的初衷是從外部力量的角度出發,制定一些措施能夠使得金融機構在風險加大或資產質量變差的情況下,有足夠的壓力盡快加以糾正。Fg更具有廣泛意義的是,已于2004年6月正式公布并將從2006年開始實施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強調有條件的大銀行建立內部風險評估體系(Internal Rating Based Approaches,簡稱IRB),倡導國際活躍銀行基于內部數據和管理標準,建立包括客戶評級和債項評級的兩維評價體系,以增強銀行風險計量的精確性、敏感性和標準化。
三、激勵相容理念下我國金融監管制度改進的初步分析:制度環境的建設與具體措施的安排
西方國家關于激勵相容的金融監管制度方面的理論與實踐確有成功的經驗可供我們借鑒,但是也要看到,在西方國家的市場環境背景下運行成功的制度并不一定完全適用于我國。一種制度安排是否能夠在某個國家或某個地區取得成功,不僅取決于該制度本身,同時取決于制度運行的外部環境條件或者說該制度實施的初始條件;不具備初始條件,金融監管的約束目標就會發生錯位,就不能產生預期的監管效率。
就金融監管的國際趨勢而言,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被西方國家監管當局認為是成本最小的金融監管制度。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于金融環境和金融機構成熟程度之要求,是前所未有的,即便發達國家的商業銀行也未必都能滿足該執行條件,更不用說處于金融制度轉軌中的我國商業銀行。應該說,我國原金融監管體系盡管是計劃手段和市場手段兼收并蓄、雙“管”齊下,但它在亞洲國家或地區陷入嚴重金融危機時依然能夠保持金融穩定(雖然不乏其它因素的貢獻),說明該種方式的金融監管制度對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中國的金融穩定運行具有監管方面的獨到之處。問題是:在新的國際經濟一體化的大背景下,金融全球化、一體化及金融混業經營是發展的必然趨勢,特別是我國已經加入WTO,2006年后要全面開放金融市場,外資金融機構的全面進入必對我國金融業構成強大的競爭壓力,因此,對原金融監管體制進行改革以適應金融業務的演變趨勢和新的金融業存在格局是必然的選擇。具體措施建議如下:
(一)加緊完善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能夠有風險約束和資本約束的成熟的市場微觀主體
目前我國國有金融機構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的所有者與經營者定位不清,治理與管理一身二任,外派監事會制度也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缺乏對管理者的有效監督與約束;股份制商業銀行同樣缺乏良好公司治理的基本素質,董事會因問題不可能形成保護股東權益的激勵。因此,要以產權變革為先導,重構金融機構特別是國有金融機構的產權結構和制度。通過股份制改革,一方面可以落實股權多元化結構,建立起明晰的金融產權結構;另一方面可以通過建立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制度,形成責權明確、相互制衡的約束機制,健全國有商業銀行的法人治理結構,將國有商業銀行改造成為治理結構完善、運行機制健全、經營目標明確、財產狀況良好并且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大型現代商業銀行。
(二)強化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機制,重視銀行信息披露尤其是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增強社會公眾和市場對金融機構及監管者的監督
只有金融機構進行良好的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監管當局才能準確了解金融機構內部控制運行情況,金融機構內部控制信息披露作為防范金融風險的第一道防線,成為有效金融監管的重要基礎。首先,要規范金融機構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內容。其次,建立金融機構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評價體系,培育市場化的專業評級機構,對金融機構進行客觀、公正的評級,減少金融機構與社會公眾、監管當局的信息不對稱,增強市場監督。第三,建立以內部控制信息為核心的公開信息披露制度。
(三)改革金融監管體制,建立合理的監管制度安排以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實現金融監管過程中各行為主體的激勵相容
關鍵詞:金融監管;激勵機制;探討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8-0-01
我國對金融監管治理的激勵機制研究成果較少,大部分將理論分析作為研究的重點,缺少對理論模型的系統推演。下面在研究風險中性委托人以及風險規避人的特征基礎上,對監管者的激勵機制的設計進行了探討。
一、金融監管治理激勵模型
西方經濟理論中明確地介紹了以激勵機制為基礎的委托模型,參考該模型可以認為政府部門和金融監管是委托關系。政府部門是社會利益主體的代表者,擁有監管金融行業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其并不直接參與監管工作,而監管者則是依照委托人的意愿對金融領域進行監管,是監管權利的行使著。從中能夠明確的看出政府與監管者的角色分配。這里所說的監管人員廣義上講為行使監管權利的機構,狹義上指行使監管權利的個人。政府部門會參考監管人員的具體表現給予一定的報酬獎勵或者提升監管者的職位。下面對監管者所能獲得的收益進行闡述。
金融監管者的收益用字母y代替,根據公式y=(m+θ)e-N(e)就能算出其收益情況,公式中m+θ代表因為出現金融違規行為交納的處罰金,m代表一個常數,θ~N(0,σ2)指代市場上無法預知的各類因素。e是金融違規事件的總和,N(e)指查處違規案件的成本,它的計算公式為N(e)=(n+ε)e,公式中的n指單位查獲的監管成本,ε是無法確定的隨機取值,如果ε~N(0,σ2),設ε和θ之間的關系數為r,其關系符合正太分布,即作為金融監管部門的委托人政府期望獲得的收益滿足下列公式
E(y)=E【(m+θ)e-(n+ε)e】=(m-n)e.............(1)
方差計算公式為
Var(y)=(σ2+δ2-2rσδ)e2=φ2e2..................(2)
其中φ2=(σ2+δ2-2rσδ)
下面針對人和委托的不同情況進行討論:
1.風險規避人
人屬于事業單位,因此具有有意規避風險的意識,其規避效用函數為U(x)=-e-ρx,公式中的ρ代表風險規避程度,根據實際情況來看它的取值應大于零,式中的x代表其收入,則金融監管人員激勵合同滿足下列公式:
w(y)=γ+ky.........................(3)
公式中的γ是發放給監管人員的基本工資,k(0
2.風險中性的委托人
政府部門關注的重點是公共利益,因此對風險的關注程度不高,在這里將其看做是中性的,即E(U(π))=U(E(π)),其效用函數使用公式U(π)=π則委托人政府部門的期望收益滿足公式E(π)=E(y-w(y)),參考公式(1)、(2)得E(π)=-γ+(m-n)e-k((m-n)e),那么監管人的收入為w(y)-ψ(e)=γ+ky-1/2λe2,又因為EU(x)=u(CE),綜合以上各公式整理化簡得CE=γ+k((m-n)e)-1/2λe2-1/ρk2φ2e2。
二、完全信息條件下的激勵契約分析
所謂的完全信息指政府部門能夠觀察出金融監管人員的努力,很顯然它滿足激勵相容約束條件。則在最優條件,即必須滿足下列約束公式
(1)
很顯然
(2)
將上述公式帶入目標函數,進行化簡得出
(3)
因為其滿足凸函數要求,則k*=0,e*=(m-n)/λ,將該公式帶入公式1得金融監管人員的收入公式為γ*=t+(m-n)2/2λ。當k*=0時為最優,即滿足w(y)*=γ*因此得出最優報酬激勵契約公式為
w(y)*=γ*=t+(m-n)2/2λ
在完全信息條件下,政府部門能夠觀察出人的努力程度,所以金融管理活動中監管人員不會承擔風險,此時委托人給予監管人員的費用為人努力成本和參與收入的綜合。另外,如果政府部門發現人選擇e*
三、不完全信息條件下激勵契約分析
在該條件下政府部門并不知道監管人員的努力水平,即滿足下列等值收入
(4)
則一階條件為e**=k(m-n)/(λ+ρk2φ2)
從中能夠看出e**
(5)
將上述公式進行求導得出
(6)
從公式中能夠看出k**是委托人為金融管理人員設計的有關最優風險激勵系數,該值很顯然大于零,在在不完全條件下,人需要承擔一定的風險。綜合考慮完全信息條件的情況可知,為了保證委托人的收益大于零當人的努力水平有所下降,其基本工資沒有完全信息條件下的高。
四、總結
本文對金融監管人員和政府部門在不同條件下的委托進行分析,得出監管者是否盡較大努力和委托人制定的風險激勵系數有密切的關系,如果委托人想在不完全信息條件下,使監管人員付出較大的努力,則應合理的調整相關系數。
參考文獻:
1.20世紀后半期國際金融技術進步的顯著特征——化與化
20世紀50年代以來,技術與世界全球化趨勢迅猛,對傳統金融業產生了廣泛而深刻的,并引發了其根本性變革。世界范圍內以金融變革和創新為特征的金融技術進步不斷深化,使得金融產業和金融市場呈現出異彩紛呈的發展勢頭。
金融業通過信息技術的提高了競爭能力,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信息化水平的提高,金融業可以借助信息技術開發新的金融工具,更好地滿足客戶多樣化的服務需求,提高金融資本效率和金融競爭力。(2)信息技術改變了金融機構的營銷理念,促使其從粗放經營向集約經營轉化,向高要效益。(3)面對信息技術引發的金融創新浪潮,銀行開始轉變經營方式,從存放款的中介機構變成投資理財機構,從產品導向轉變為客戶導向。
20世紀90年代以后,全球機網絡技術及互聯網的快速發展,使得金融電子化朝著網絡化方向快速發展。1995年以后,網絡銀行的出現,標志著當代金融技術進入了網絡金融。
2.我國金融技術進步發展歷程及現狀
我國金融技術進步的發展歷程是與20世紀60年代計算機進入金融領域,改變金融行業落后、過時的結算手段的努力緊密相關的。70年代中期引進國外小型機進行銀行電子化試點,拉開了我國銀行電子化的序幕。改革開放以來,金融業建設按照“六五”作準備、“七五”打基礎、“八五”上規模、“九五”電子化的發展戰略,金融電子化水平有了較大的提高??傮w上看,我國金融技術進步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1957年起到70年代末期的單機處理階段;80年代的聯機實時處理階段;80年代末期至今的金融電子化聯機網絡階段。
我國金融技術進步已進入全面發展階段,基本實現了業務操作自動化、信息處理網絡化、服務多元化、客戶結算電子化。
3.我國金融技術進步發展中存在的主要
我國金融電子化、網絡化建設盡管取得了巨大的成績,但與迅速發展的計算機及網絡技術相比,與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對金融事業的要求相比,與金融業務的發展,特別是由于亞洲金融危機而帶來的對金融風險防范與控制的要求相比,還存在著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
(1)缺乏總體規劃和標準的約束。我國金融電子化是在一無規劃、二無標準的情況下起步的。由于缺乏對大規模事務處理系統開發的經驗,標準化意識不強,開發的各類業務系統缺乏統一的業務規范和信息格式標準,造成社會勞動的浪費。
(2)內控機制不健全或執行不嚴帶來的風險。一是在金融業務電子化的推廣過程中,因沒有嚴格的內控配套措施及時出臺,為風險的產生提供了條件。
二是在電子化程序的運行過程中,違章操作和違章維護也為風險的產生提供了可能。
(3)網絡安全防范不力帶來的風險。據有關部門調查顯示,我國金融系統絕大部分涉及資金的重要網絡都缺少完備的網絡安全防護措施,如有的沒有專職的網絡管理人員;局域網絡未設置防火墻;在無完備的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資金清算等重要業務處理系統與其他信息系統共用一個網絡;內部局域網的工作站可隨意訪問互聯網站點;遠程客戶機可通過撥號方式無限制地訪問主機系統等。
(4)缺乏整個信息系統安全審計體系。與傳統銀行業務相比,網上銀行業務的最大特點在于其風險的非行業性和外生性。而由于缺乏安全審計系統,所以很難發現各種潛在的安全漏洞,特別是因系統配置的不斷變化造成的漏洞和操作系統本身的漏洞。
(5)金融裝備落后,國產化程度低形成金融安全重大隱患。我國金融電子化的平臺軟件和電子設備的核心技術大都是從國外進口,在金融設備引進過程中,主要是以消費行為方式引進,金融機構關注較多的是消費技術,而非研制開發和設計技術。造成金融系統核心技術對國外技術的依賴性越來越大,導致我國金融安全的基礎極為脆弱。
(6)缺乏復合型高級金融管理人才。20世紀90年代以來,利用金融數學和金融工程設計、開發金融產品、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務,開拓金融市場,防范金融風險已成為世界范圍內金融電子化發展的新方向。而在我國金融系統中,缺乏既有組織建設大型金融計算機信息系統工程實踐經歷,又熟悉金融業務運行和管理決策知識的復合型人才。
二、金融網絡化對金融監管提出的挑戰以及網絡化金融監管的國際經驗
1.金融網絡化對各國金融監管提出的挑戰
金融網絡化的發展對各國金融監管產生了顯著影響,使各國監管機構的業務及功能發生了變化。
(1)網絡化將使金融業經營環境發生根本性變革,比如經營方式、業務、競爭力等。特別是網上銀行突破了時空局限,引發市場競爭的加劇,使得傳統銀行一部分業務轉向依托無邊界的互聯網,網絡銀行能夠獲準在其注冊的地區以外經營業務,世界各地的居民都是其潛在客戶。如果缺乏完善的監管制度,一旦該金融機構出現問題,則會因網絡的普遍性與連動性,將金融風險在世界范圍內迅速傳播,產生積聚效應。不難發現,網絡化對傳統金融業的監管帶來的挑戰日顯突出。
(2)網絡化對金融監管方式與手段提出了新的挑戰。為了應對網絡化對金融監管的挑戰,必須實行金融監管電子化即電子中央銀行的監管方式,實現對網絡銀行的有效監管。電子化監管,是指中央銀行將監管內容量化為系統的、分層次的指標體系,運用計算機對報送資料和稽核情況進行對比,歸納整理,并依此監督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及其風險程度。與傳統監管方式相比,電子化監管具有突出的優勢。有關部門應在“保護競爭、提高效率”的前提下,就市場準入、通訊安全、控制權的責任、存款保險等保護措施和爭端解決的適用程序等問題加以立法,確保監管制度能夠配合金融體系因科技發展而出現的轉變。
(3)網絡化使金融監管體制面臨嚴峻挑戰。網絡銀行能夠融合銀行、證券、保險等各類金融業務,減少各類金融機構針對相同客戶的重復勞動,提供全能型的金融服務,從而使金融業朝著證券、保險、支付結算等多層次、全方位發展。網絡銀行從事的金融業務日益多樣化、混業化,對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提出嚴峻挑戰。
(4)監管當局需加以適當引導以化解金融網絡化帶來的風險。金融網絡化帶來的風險,包括網絡技術形成的新的風險,以及經營金融業務所固有的風險,比如投資戰略風險、體系風險、法律風險和業務運營風險。投資戰略性風險源于網絡銀行的投資時機、投資規模、投資方式等選擇的不確定性;體系風險產生于網絡安全、體系完善、信譽和消費者信心等;法律風險是網絡銀行開展業務時所面臨的法律法規上的不確定;業務運營風險,既有技術、安全方面的風險,也有傳統的信貸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和外匯風險等。為此,金融監管當局需要對網絡銀行的發展實施適當的宏觀引導。
2.網絡化金融監管國際經驗
(1)國際金融組織方面。巴塞爾委員會的監管性指引一直受到各國監管當局的重視,1998年3月,該委員會成立了專門工作小組,形成了《關于電子銀行和電子貨幣交易的風險管理》初步報告,報告僅就對私銀行業務領域可能帶來的風險進行了。報告的總體結論有3個,一是肯定電子銀行和電子貨幣交易的良好前景和對傳統銀行業產生的巨大影響;二是指出新業務帶來的風險和挑戰,建議銀行業應該審慎、積極從事,從制度和技術上使傳統銀行業務和新興市場手段結合起來;三是建議監管當局在加強關注的同時,其所采取的措施應該能夠保證銀行業在電子銀行和電子貨幣交易方面的創造性和審慎性的平衡。
(2)發達國家及地區監管政策與體制的調整。國外經驗表明,給予適當的金融監管,不僅有利于迎接國際競爭的挑戰,而且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彎路。在網上銀行業務的市場準入方面,大部分國家和地區的金融監管當局將其視同其他銀行業務進行監管。一般做法是:對有組織機構框架下開展網上銀行業務的不進行審批,由銀行自行發展;對設立獨立的開展存貸款的網上銀行法人機構,則需要審批。目前,發達國家和地區的金融監管當局大都針對網上銀行業務制定了系統的監管法規、風險監管指引和監管手冊。一般來說,這些法規、指引都是在網上銀行業務發展到一定階段后才制定的。
香港金融管理局認為:與傳統銀行相比,網上銀行在吸納存款及發行信用卡時面臨較高風險,但要實施網上監管非常困難。而且,要評估網上銀行的價值與可信度,就更無一套標準。因此,加強與國際監管機構的合作,防范網上欺詐及風險就顯得非常重要。為此,香港金管局針對網上銀行業務的監管了專門的法規和指引,要求網上銀行詳細列明其面對的各種風險及保安措施;網上銀行的設立,要求必須在香港相應設有實體辦事處;對于香港銀行設立獨立的網上銀行,要求需事先咨詢金管局;與外資合作設立的網上銀行,需得到金管局許可;欲在香港設立旨在吸納存款的新銀行,須遵守香港銀行業條例。
三、我國化監管及相關政策建議
1.我國網絡化金融監管的難點
我國的網絡銀行是在相關法規幾乎空白的情況下,迅速出現并不斷演進。監管部門面對快速變化的情況,在保持慎重態度的前提下出臺新的管理措施。,雖然各商業銀行對網上銀行業務的開展各自制定了一些辦法,但監管部門對網絡銀行的管理規則仍然較少,管理體系也不明確①。為此,很有必要加強對網絡銀行的監管。原因在于:①網絡銀行的概念、范圍及方向等,需要監管部門有較明確的規定或表示,特別是關于是否允許銀行經營證券交易平臺、券商和保險公司在網上開展類似儲貸的業務等;②規范網絡銀行的基本服務行為,以取得消費者的信任,擴大市場,避免交易摩擦;③適當的監管規則有利于形成相對公平的競爭環境,為中小銀行的轉型和發展提供一個機會,降低金融體系的總體風險。
目前,我國對網絡銀行進行監管還面臨以下難點:
(1)金融業競爭力提升與監管抑制。我國實行分業監管體制,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到我國金融機構的競爭力。面對加入世貿組織的新形勢,如何提升競爭力,是金融機構面臨的緊迫課題。對網絡銀行實施較為嚴格的監管,雖然可以有效降低網絡銀行乃至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但卻會對網絡銀行的發展以及銀行業務的發展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2)金融創新與標準統一。監管的“公平性”要求被監管者遵守同一規范和標準,但因各個網絡銀行本身發展方向和階段的差異,強制執行某一規范,會使一些網絡銀行喪失創新的主動性和熱情,同時還可能加大競爭者的進入成本,導致市場競爭的減弱。
(3)監管成本與監管效率。如果建立不適當的規范和標準,有可能造成高昂的監管成本甚至無效監管。
(4)國內銀行保護與福利損失。有表明:網絡銀行的模糊疆界性和相對較低的轉移成本,使世界各個國家和地區的金融監管形成一個競爭性的市場。比如,網絡銀行中的資金和客戶,會向“軟”規則國家或地區遷移,側重于保護本國市場的監管政策會造成一定社會資源和福利的損失。
2.我國網絡金融監管的基本要求
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特別是金融業發展狀況和互聯網使用現狀、發展速度等客觀條件,網絡銀行監管的基本應包括以下一些方面。
(1)制度框架。對于網絡銀行的監管,應根據網絡銀行的不同方面制定不同的規則或條例,這是國際上較通行的做法。我國監管部門對新機構或業務,通常習慣于制定一個包含各個主要方面的全面條例或規則,這種做法可能不適合于網絡銀行的監管方式。
(2)市場準入。目前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是,對分支型網絡銀行的設立,按新設分支行或營業部的管理規則進行管理,一般不要求重新注冊或審批。純網絡銀行的設立需要審批注冊,并要滿足其他一些特定要求。由于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占據著銀行業的主導地位,且對風險、利潤的敏感性要遠低于對“創新”的追求,不難預見,如果沒有相對嚴格的審批制度,有可能導致盲目性發展。對于使用同一交易平臺的金融機構,某一分支機構技術和管理上的薄弱,會轉化成系統患,進而增大整個體系的風險。但是,較嚴格的審批制度會提高市場的進入成本,使得已設立的網絡銀行可能利用先發優勢形成市場壟斷,影響業務創新與技術進步,最終降低銀行業的整體競爭力。
(3)日常監管。我國網絡銀行因技術水平參差不齊,對于技術相關風險的監管應成為日常檢查的一個主要內容。由于中間業務在網絡銀行的總體業務和盈利中所占的比重較大,并對網絡銀行的生存和發展有著重要的影響,所以,對這類業務的監管是網絡銀行日常監管的主要內容。
(4)市場退出。目前發達國家對網絡銀行的退出設計非常謹慎,一般要求網絡銀行要參加儲蓄保險計劃,制定可靠的信息備份方案,以市場兼并作為主要的退出措施。這是考慮到網絡銀行的市場退出,不僅涉及存貸款等金融資產的損失或轉移,而且積累的客戶交易資料、消費信息、個人理財方式等,也面臨著重新整理、分類和轉移。當出現意外時,還有可能發生損失。
3.關于我國網絡金融監管的政策建議
網絡金融的迅速發展,向金融監管體制提出了挑戰。對此,戴相龍行長提出:網絡金融的監管要納入網絡、商務整體管理框架中考慮;網絡銀行監管的國際性標準、國際化合作日益重要,過分強調一國金融業的特殊性,有可能成為全球金融一體化外的“孤島”而在競爭中失??;在存款人利益得到有效保護的情況下,適當降低銀行開展網絡業務的市場準入要求,將有利于金融機構降低成本;嚴格控制網絡銀行已辦業務的終止和市場退出。為此,我國網絡金融監管應基于以下幾個方面:
(1)完善網絡銀行監管的法規框架。我國銀行開展網上銀行業務已有6年多,但國內法律法規還未給網上銀行業務發展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目前除了《安全法》、《保密法》以及近期出臺的《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外,有關的法律法規非常有限,如不及時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無疑會妨礙網上銀行業務的進一步發展。包括:①管理條例。用以界定網絡銀行的要領和范圍,市場進入的基本要求,交易行為的基本規范,一般的風險管理和站點管理、客戶保護措施、信息報告制度等。②指引公告。對已基本認定但仍未成熟,或者可推廣的技術操作系統、標準、系統設置、風險管理手段等,或有可能形成系統性風險的業務流程、項目和規范,以及計劃的檢查項目、檢查手段等,以指引公告的方式,隨情況的變化及時調整。③風險警示。對于一些偶然性的網絡、信息安全問題,一些潛在的、有可能擴展但不確定的風險因素,以警示的方式向網絡銀行輸送必要的信息。
(2)強化網上銀行業務審批制度。審批制度對提高銀行業整體風險管理能力、防止盲目擴張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目前我國銀行開辦的網上銀行業務,大部分是在網上提供傳統銀行業務,但因業務載體發生了變化,風險的內涵和表現形式也相應發生變化,似應視為新業務品種。因此,商業銀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應獲得人行的批準,在審批中應予以優先考慮:①遵循審慎性原則。必須嚴格監督網絡銀行公示、信息、交易風險揭示、系統安全機制設計等制度性安排。對于設備裝備、技術投入、系統等技術性標準,宜采用較為靈活、寬松的策略。②要求網絡銀行具有較為完備的風險識別、鑒定、管理、處置方案和計劃,應急處理措施及輔助替代手段等。③嚴格跨境業務管理。這既與我國目前的監管水平、外匯制度相適應,也為網絡銀行將來的發展提供了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