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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業概念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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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業概念

第1篇

[關鍵詞] 金融控股公司;概念;辨析

[中圖分類號] F82 [文獻標識碼] B

一、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FHC)在我國快速發展,但是,由于金融體制原因,我國尚未就金融控股公司的運營與監管進行立法,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概念沒有權威定義,學界和企業界對此一直存在模糊認識,甚至錯誤理解。

有學者認為“金融控股公司必須控制銀行、證券或保險兩個或兩個以上金融子公司”;也有學者認為“金融控股公司是以控股公司形式存在,其主要資產顯著分布在銀行、證券、保險兩個以上金融領域的企業集團”;還有學者認為,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應當關注其“對金融機構控制性持股的本質特征,而非必須跨兩個或兩個以上金融領域”;也有學者提出“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必須是金融機構并且對其他金融機構有控制性持股才是金融控股公司”,相應的,母公司本身不是金融機構,即便對其它金融機構有控制性持股,也不能稱為金融控股公司,只能叫做“控股金融公司”。

針對這些模糊認識,本文從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溯源入手,分析主要國際組織、西方發達國家和我國臺灣地區關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界定,比較相關概念,進而給出筆者關于金融控股公司基本概念,以期立一家之言,收正本清源之效。

二、金融控股公司概念溯源

(一)聯合論壇對“多元化金融集團”的界定

1999年2月,由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發起,聯合國際證券監管委員會和國際保險監管協會設立的“多元化金融集團聯合論壇”(Joint Forumon Financial Conglomerates,下稱“聯合論壇”),了《多元化金融集團監管的最終文件》(Supervision of Financial Conglomerates)。在此文件中,“多元化金融集團”被定義為:“在同一控制權下,完全或主要在銀行、證券、保險業中至少兩個不同的金融行業大規模的提供服務的金融集團。”

此文件的表述,對我國學者定義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產生了重要影響,但需要注意的是,聯合論壇的文件,指向的監管對象是“多元化金融集團”,并非一般意義上的金融控股公司。

(二)美國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界定

美國《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 of 1999)第一次提出“金融控股公司”這一新的法律范疇,但是并沒有直接給出定義,而是在第103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含義應以《1956年銀行控股公司法》的表述為準,符合特定條件的銀行控股公司可以轉型為金融控股公司”。《1956年銀行控股公司法案》第2條規定:“銀行控股公司是指對任何銀行或依本法成立之銀行控股公司具有控制權之公司。”

據此,銀行控股公司如果符合包括資本充足、經營良好、社區振興法案評級達到滿意程度以上等要件,可以選擇登記為金融控股公司。依照《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業綜合經營的一種組織形式,其強調的核心是對銀行的控制權。

(三)日本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界定

日本《獨占禁止法》第116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即“以經營金融業為子公司的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整備法》將金融控股公司區分為銀行控股公司、證券控股公司和保險控股公司三大類,2001年以后,統一稱為“金融控股公司”。日本將“金融控股公司”定義為:“需經金融廳許可而設立,以銀行、證券或保險公司為子公司的控股公司,其至少應持有一家銀行子公司、證券子公司或保險子公司具有表決權股份總數達50%以上的股份”。

日本關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定義,強調的也是對金融子公司的控制權,并明確指出控制權是指持有有表決權股份比例達到50%,金融子公司數量為至少一家。

(四)我國臺灣地區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界定

臺灣地區于2001年頒布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法》,其第4條第2款對金融控股公司賦予明確定義:“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對一銀行、保險或證券公司有控制性持股,并依本法設立的公司”。而控制性持股是指:“持有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25%,或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公司過半數的董事”。

臺灣地區對金融控股公司定義十分明確,其重點也是強調對金融子公司的控制權,差別是控制權被概括為兩個并列的條件,一是持有有表決權的股份比例或資本總額超過25%,二是實際控制董事會過半數董事,兩個條件具備其一即被認為具有控制權。另外,臺灣地區規定金融控股公司資本額不得低于新臺幣200億元。

三、金融控股公司相關概念辨析

我國學術界對金融控股公司基本概念的相關表述,之所以出現這樣那樣的模糊認識,原因大概是源于翻譯、引用的異化,以及相關概念的混淆使用造成。

(一)翻譯及引用異化

上世紀末,有學者把“聯合論壇”的《多元化金融集團監管的最終文件》,翻譯為“對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管”,而后的研究引用中,又把“金融控股集團”與“金融控股公司”等同起來。對此,幾年前就有學者研究指出其中存在的問題,但混淆已經形成,至今并未得到根本糾正。

筆者認為,就英文原文而言,“Financial Conglomerate”與“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不是同一個概念,其內涵也不相同,不應等同使用。

(二)相關概念的混淆使用

在我國,企業集團、金融集團、控股公司、集團公司等概念比較近似,實踐中經常被混淆使用,進而金融集團、金融企業集團、金融控股集團等與金融控股公司經常被混為一談。作為學術研究,筆者認為這些概念含義不同,指向的主體也不相同,需要嚴謹辨析。

一是關于企業集團。企業集團是個外來詞語,類似組織德國稱為“康采恩”,美國稱為“利益集團”,最早使用“企業集團”一詞的是日本。在我國,國家工商管理局于1998年4月,印發《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其第3條指出,“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該《規定》明確指出:“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實踐中,企業集團名稱可以在宣傳和廣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業集團名義訂立經濟合同,從事經營活動。

二是關于金融集團。金融集團不是一個規范的法律范疇,沒有明確的內涵,其指向的客體也不清晰,不應單獨使用。相對來講,金融企業集團會更容易理解,意指金融機構組成的企業集團,但是,金融企業集團也不是規范的法律范疇。

三是關于集團公司和控股公司。這兩個詞也不是規范法律范疇,我國《公司法》沒有對二者進行專門界定。一般認為,“集團公司”是指企業集團中居于控制地位的核心企業;“控股公司”是對子公司具有控制性持股的母公司,多數情況下二者可以通用。

用一個圖片可以比較形象的描述“企業集團”和“控股公司”、“集團公司”三者關系。如下圖所示,“企業集團”是一個整體的概念,是多個成員單位的集合;而“集團公司”、“控股公司”,是一個個體的概念,是居于統領或控股地位的成員單位。子公司以及孫公司都是企業集團內的成員單位之一。

企業集團、控股公司(集團公司)、子公司關系示意圖

(三)關于金融控股公司業務領域辨析

“聯合論壇”對金融企業集團的界定,明確指出其業務范圍要至少涵蓋銀行、證券、保險兩個或兩個以上金融業務領域,其關注點是“多元化”。類似的,德國實行全能銀行(All Finance)制度,全能銀行可以同時經營銀行、證券、保險業務,而不必法人分治,其金融集團就是全能銀行。

美國、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是實行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的典型代表,與聯合論壇關于“多元化金融集團”的界定不同,其關于金融控股公司概念的界定,強調金融控股公司對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子公司的控制性持股,并強調必須控制的金融子公司的數量。

我國學者關于金融控股公司“必須控制銀行、證券或保險兩個或兩個以上金融子公司”的說法,是把控股公司與多元化金融集團混為一體,又將金融控股公司概念的重點,放在了“多元”,而忽略了其“控股”的本質。至于“金融控股公司”與“控股金融公司”之說,筆者認為有舍本逐末之嫌,我國的準金融控股公司目前不是金融機構,只是由于法律法規建設不到位,監管沒有依據,才未給這類機構發放“金融許可證”,一旦法律監管到位,這個問題將迎刃而解。

四、結論

筆者認為,對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概念進行界定,需要強調對金融機構控制性持股的本質特征,不應該限定其必須跨兩個金融業務領域。

我國2014版《公司法》第217條明確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由此可見,我國法律對控制權的界定,結合了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兩方面的表述,強調絕對控股,但同時也明確持股比例不足50%但足以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也被視作享有實際控制權。

為了準確的界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首先結合“企業集團”的內涵,賦予“金融控股集團”定義,即:“金融控股集團是指以資本為紐帶,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由居于控制地位的母公司及其控股的銀行、證券、保險等子公司共同組成的企業聯合體”。

基于此,定義“金融控股公司”就非常簡單明了,即: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對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具有控制性持股的公司”。這一定義,有兩個重點,一是強調“控股”的本質;二是強調對金融機構的控制性持股。這一定義,并不強調其控股子公司的家數,以及控股公司本身是否具有金融機構的性質。這樣,就可以清晰的描述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控股集團的關系,即:金融控股集團是一個企業聯合體,是“1+N”的概念;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控股集團中,居于控制地位、對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子公司具有控制性持股的母公司,是“1”的概念。

筆者認為,金融控股公司以控股經營金融子公司、實現集團效益最大化為目標,其本身具有金融屬性,應當接受金融監管。在我國目前實行“分業監管、分業經營”的金融體制下,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尚處于缺位狀態,需要盡快制定相應法律法規,促進金融控股公司規范、穩健發展。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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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宋建明.金融控股公司理論與實踐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06

[3]王國剛.運作機理:控股公司與金融控股公司[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09

[4]賴小民.后危機時代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選擇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13-03

[5]張春子,張維宸.金融控股集團管理實務[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10-07

[6]李晗.論我國金融控股公司風險防范法律制度[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9-08

[7]郝曉彤.外國金融控股公司經營組織結構分析及借鑒[J].經濟與管理研究,2005(9)

[8]陳崗.金融混業企業集團風險及監管研究[D].復旦大學,2009

[9]王文宇.控股公司與金融控股公司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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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Rosenberg,J.,and T. Schuermann. A general approach to integrated risk management with skewed, fat-tailed risks[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06, 79(3)

[12]LievenBaele, Valerie De Bruyckere, Oliver De Jonghe, Rudi Vander Vennert, "Model uncertainty and systematic risk in US banking"[J]. 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ial, vol. 53, 2015:49-66

第2篇

關鍵詞:會計要素;概念延伸;金融工具;商譽

一、理論界關于財務會計要素概念的討論

目前會計理論界存在一些關于財務會計要素概念的似是而非的爭議和論點,其中較具有代表性的如鄧永勤和丁方飛(2011)、以及杜興強和杜穎潔等(2011)提出的一些關于財務會計要素概念的問題、觀點和建議。

1鄧永勤等(2011)的會計要素概念延伸思想

鄧永勤和丁方飛(2011)在《論會計要素概念的延伸》一文中認為:(1)IAS39和和CAS22關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定義中,“在未來某一日期結算”與資產和負債是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相抵觸,因此,金融工具不完全符合會計要素定義。(2),金融工具較之非金融資產和負債,最大的特點是未來收益的不確定性。然而,IAS39 和CAS22均提出“當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合約的一方時,應該在資產負債表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這一確認標準不完全符合“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或流出企業”的資產和負債的基本確認標準。[1]

鄧永勤等在該文中提出了實要素和虛要素的概念,實要素是指滿足傳統會計概念框架要素定義和確認條件的對象,包括實資產、實負債等。虛要素則是指衍生金融工具等某些未來發生的交易和事項形成的資產、負債,或者帶來的收入、費用,包括虛資產、虛負債等;并指出“虛要素也是實際存在的,與實要素在會計確認上的地位是對等的,和實要素一樣應納入財務報告內確認”,定義虛要素“意在指出其不能滿足傳統會計概念框架要素定義和確認條件的缺陷”。[1]

筆者認為,鄧永勤和丁方飛的上述研究,為我們延伸會計要素概念提供了新的啟示和分析思路,這是具有特別重大意義的會計理論研究參考。但是,其具體建議也存在某種程度的不足,即實要素和虛要素概念的提出并不能很好地解釋這一問題:為何當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合約的一方時應該在資產負債表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而當企業成為其他一般合約(如商品買賣合同)的一方時卻通常不能在資產負債表確認一項資產或負債?

2杜興強等(2011)關于商譽的討論

目前廣為接受的商譽會計核算方法是核算“外購商譽”,并將外購商譽的初始計量定義為“收購價格超過購買企業所享有的被購買企業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杜興強、杜穎潔、周澤將(2011)在《商譽的內涵及其確認問題探討》一文中指出,這種“差額觀”的計量模式,沒有考慮“可能存在由于無法滿足嚴格的確認標準而未能在財務報表中確認的資產和負債”等原因而導致高估或低估并購價格的問題,“完全忽視了商譽的經濟性質或商譽的內涵”。為此提出了“確認商譽”的概念,并將“確認商譽”定義為“合并商譽與被并購企業因并購行為而得以顯性化的自創商譽之和”;“合并商譽”則是指外購商譽剔除未確認的資產和負債、估價錯誤、過度自負和樂觀等因素的影響后的金額。[2]

然而,筆者認為,杜興強等的上述研究,雖然深刻地指出了目前商譽會計的一些問題,但仍未解決以下關鍵問題:(1)“被并購企業因并購行為而得以顯性化的自創商譽”是滿足傳統會計概念框架要素定義和確認條件的,因此可以作為“確認商譽”由并購企業來確認。按照這一邏輯,可控制性相對較強的被并購企業就更應當確認該“顯性化的自創商譽”。但目前的事實是,各國的會計準則或慣例均規定了只有合并商譽能作為一項資產入賬,理論界也很少有支持確認自創商譽的。(2)這一矛盾的存在,是否影響了商譽信息的相關性與可靠性?(3)這一矛盾的真正根源是什么?

二、從產權視角分析會計要素概念的必要性

1產權概述

在經濟學中,產權是指主體對財產的一組以利益為目的行為性權力。在法學中,產權被定義為是指經濟所有制關系的法律表現形式。經濟學中的產權得到法律認可和保護后(即顯性化后),就成為了法學中產權。產權包括財產的所有權、占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

從內容看,產權是指特定主體對特定客體的權利,沒有特定客體的存在,產權便不再存在;從權利本身的內容來講,產權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特定主體對特定客體和其它主體的權能,即特定主體對特定客體或主體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或者采取什么行為的權力;二是該主體通過對該特定客體和主體采取這種行為能夠獲得什么樣的收益。傳統經濟學側重于研究產權收益的配置機制,而現代經濟學側重于研究產權權力的配置機制。

產權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1)按其歷史發展形態的不同,可分為物權、債權、股權;(2)按其客體流動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固定資產產權和流動資產產權;(3)按其客體形態的不同,可分為有形資產產權和無形資產產權。(4)按其表現形式的不同,分為原始產權、法人產權、終極所有權(債權和股權)。

2財務會計要素概述

財務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以及收入、費用、利潤。在傳統會計概念框架下,資產被定義為“是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有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負債被定義為“是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所有者權益被定義為“是資產扣除負債后由所有者應享的剩余利益”,收入被定義為“是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費用被定義為“是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利潤被定義為“是收入減去費用、利得減去損失后的凈額”。

在傳統會計概念框架下,資產和負債的確認條件被界定為:(1)符合相差定義;(2)相差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或流出企業;(3)該資源的成本或價值能夠可靠的計量,或者未來流出的經濟利益的金額能夠可靠的計量。收入和費用的確認條件被界定為:(1)符合相差定義;(2)交易結果能夠可靠估計,包括放棄了對交易客體的控制權、轉移了交易客體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所有者權益和利潤的確認,則分別取決于資產與負債、收入與費用的確認。

從會計要素核算的側重點來看,傳統會計概念框架下的財務會計核算側重于對收入、費用和利潤的核算,屬于“利潤觀會計”;而現代財務會計側重于對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核算,屬于“資產負債觀會計”。財務會計核算重點的這一變化,也反映在所得稅會計模式的變化上,即:由應付稅款法發展到遞延法再發展到債務法。

從會計要素計量的模式來看,傳統會計概念框架的財務會計幾乎只采用歷史成本計量模式,而現代財務會計則越來越多地采用了公允價值計量模式。

3基于產權視角考察會計要素

基于產權視角來考察傳統會計概念框架下的會計要素,不難發現:(1)資產的實質是企業所擁有的法人產權,其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是指契約已經形成、“由企業擁有或有控制”是指契約已經顯性化或者說企業已經獲得了產權的權力內容,“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是指預期產權能夠實現。相類似的,負債的實質是企業所負的財產性積極法律義務;所有者權益的實質是企業的終極所有權歸屬;收入、費用和利潤的實質是對企業經營管理法人產權和財產性法律義務結果的會計表述,即是對企業經營管理法人產權和財產性法律義務效果和效率的會計表述。(2)從最終的判斷標準來看,會計要素的確認條件實際上是兩個,一是取得了產權的權力內容或承擔了財產性積極義務,二是預期該產權能夠實現、或者該財產性積極義務必須履行。(3)財務會計是對企業產權及其變動的精細化反映。首先,會計要素計量模式和會計要素報告側重點的變化,與會計主體所處的產權環境密切相關。其次,財務會計對其要素的分類,綜合了產權的不同分類方法。

三、延伸財務會計要素概念的構想及意義

1延伸會計基本要素概念的構想

現代財務會計屬于“資產負債觀會計”,側重于對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核算,而所有者權益又取決于資產和負債。因此,現代財務會計的關鍵要素是資產和負債。同時,基于產權視角來考察會計要素的確認條件,其最終的判斷標準是兩個,一是取得了產權或承擔了財產性積極義務,二是預期該產權能夠實現、或者該財產性積極義務必須履行。因此可以:(1)將資產定義為“是指企業所擁有的產權,預期該產權能夠實現”。(2)將負債定義為“是指企業所承擔的財產性積極義務,預期必須履行該財產性積極義務”。(3)將所有者權益仍然定義為“是資產扣除負債后由所有者應享的剩余利益”。這樣的定義,不僅使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均符合傳統會計概念框架下相關要素定義的本意,而且不會與關于商譽、衍生金融工具等交易或事項的確認和計量原則相沖突。

資產負債觀基于產權配置視角來看待收益,認為企業收益是非企業終極所有權人的終極所有活動而引起的企業所有者權益的變化。“非企業終極所有權人的終極所有活動”是指企業股東和債權人的股權或債權投資、收回股權或債權本金、以及股權分紅以外的活動。現代經濟學還認為,現代企業應當是產權明晰的企業。在這一理念下,企業的收益應當基于委托理論而劃分為資產經營收益(反映了經理的受托責任履行情況)和資本經營收益。因此,可以:(1)將收入定義為“是指非企業終極所有權人的終極所有權活動而引起的所有者權益增加,包括資產經營收入和資本經營收入。資產經營收入是指因經理履行受托責任而引起的所有者權益增加。資本經營收入是指非因經理履行受托責任、以及非因企業終極所有權人的終極所有權活動而引起的所有者權益增加。”(2)將費用定義為“是指非企業終極所有權人的終極所有權活動而引起的所有者權益減少,包括資產經營費用和資本經營費用。資產經營費用是指因經理履行受托責任而引起的所有者權益減少。資本經營費用是指非因經理履行受托責任、以及非因企業終極所有權人的終極所有權活動而引起的所有者權益減少。”(3)將收益定義為“是指非企業終極所有權人的終極所有權活動而引起的所有者權益凈增加(或凈減少)額,包括資產經營利潤和資本經營收益。資產經營利潤(可簡稱為凈利潤)是指資產經營收入減去資產經營費用(包括相應的所得稅費用)后的凈額。資本經營收益是指資本經營收入減去資本經營費用(包括相應的所得稅費用)后的凈額。” 會計要素的確認條件,也可以統一簡化為兩項:(1)取得了產權或承擔了財產性積極義務;(2)該產權預期能夠實現、或者該財產性積極義務預期必須履行。會計要素的計量標準只有一項,就是預期產權的可實現程度、或者預期財產性積極義務的必須履行程度與計劃履行程度兩者中的較高者。

2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以及商譽與延伸后基本要素概念的協調性分析

(1)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與延伸后基本要素概念的協調性分析。IAS39 和CAS22要求,“當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合約的一方時,應該在資產負債表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金融工具是指用來證明融資雙方權利義務的合約。由于金融工具合約的約定是明確而顯性化的,各國法律對金融工具合約的保護也是嚴格的。因此,當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合約的一方時,就獲得了一定的產權或者承擔了一定的財產性積極義務;同時,“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合約一方”本身表明了企業已經預計到了其產權能夠實現的、或者企業已經認識到了其承擔的財產性積極義務是必須履行的。可見,當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合約的一方時,可以而且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確認一項資產或負債。而當企業成為其他一般合約的一方時卻通常不能在資產負債表確認一項資產或負債,其原因要么是作為產權的客體尚不存在、要么是尚未獲得產權的權力或者尚未承擔財產性積極義務,例如成為遠期商品買賣合同但合同中未規定到期不履行合同的處罰條款;也可能是無法預期產權的可實現程度或者財產性積極義務的必須履行程度,例如保險合同中約定的理賠事項已經發生但損失金額尚無法估計。

(2)商譽與延伸后基本要素概念的協調性分析。商譽是指企業預期獲利能力超過可辨認資產正常獲利能力的資本化價值。企業會計核算組織框架的一個重要內容是劃分會計要素和核算項目進行分類核算的。在這種會計核算組織框架下,由于商譽是與企業整體結合在一起的,無法單獨辨認,因而企業自創商譽不具備產權的客體內容,也就不符合資產的定義,不能予以確認;而在企業并購中,被并購企業是整體被作為并購企業的一項資產而在并購企業的財務報表中予以確認的,這時,購買商譽就具備產權的客體內容,因而只要預期該產權能夠實現,就可以被確認為一項資產了。可見,在分類核算的企業會計核算組織框架下,雖然購買商譽與自創商譽的自然特性并沒有差別,但二者在產權內容上卻具有明顯的差別,這一差別導致了購買商譽可以確認而自創商譽不能確認。

3基于產權視角延伸會計要素的意義

現代財務會計的核算重點和計量基礎已較傳統會計概念框架下的財務會計有了很大的變化,但仍沿用了傳統會計概念框架下的會計要素概念,由此導致了商譽和衍生金融工具等交易或事項的確認和計量原則與相應的會計要素概念存在沖突,進而導致了實務中會計信息的相關性與可靠性。基于產權視角延伸財務會計要素概念后,徹底地解決了衍生金融工具、商譽等不滿足傳統要素定義的交易和事項的確認和計量問題,消除了會計理論界存在的一些關于財務會計要素概念的似是而非的爭議和論點。這對于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和列報,以及對于重構財務會計概念框架,都具有決定性的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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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杜興強,杜穎潔,周澤將商譽的內涵及其確認問題探討[J]會計研究,20111:11-16

第3篇

關鍵詞:物流金融融通倉倉單市場物流銀行物流保險

中國與世界各國的資本和物資交流日益頻繁,這促使我國物流產業和金融產業迅猛發展。在網絡和通信技術廣泛應用的條件下,物流和金融之間強大的吸引力已經產生學科交融的奇葩,它給物資流通帶來的巨大影響被敏銳的學者準確地捕捉到,進而從理論的高度構建出一個嶄新的平臺—物流金融。

物流金融理論研究的發展歷程

國內物流金融的理論研究最初是沿著物資銀行、倉單質押和保兌倉的業務總結開始的。早在1987年3月,中國人民大學工業經濟系的陳淮就提出了關于構建物資銀行的設想。90年代初期也有學者發表文章,探討物資銀行的運作。但是,那時的“物資銀行”還帶著非常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主要是探討通過物資銀行來完成物資品種的調劑和串換。由于物流的概念沒有被充分發現和認識,所以當時的物資銀行的概念與現在的概念存在較大差異。

1998年4月,時任陜西秦嶺曾氏有限金屬公司總經理的任文超探討了利用“物資銀行”解決企業的三角債問題,是這一概念的一個突破。隨著物流學的不斷發展,物資銀行的概念也逐漸發展成熟。2003年9月,西安交大管理學院的學者于洋、馮耕中,2004年任文超以及2005年華中科技大學的王治等,都對物資銀行的含義重新進行了研究,得出了比較規范的概念。倉單質押業務的理論總結始于1997年6月,當時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張平祥、韓旭杰對糧棉油貨款的倉單質押業務展開了研究,但是并沒有將物流的概念結合進來。

此后,隨著物流學的興起,相應的研究開始增多。2001年,煙臺大學的房紹坤;2002年,學者孫寧;2003年,東南大學的鄭金波;2004年,學者邵輝等對此都進行了研究。該業務與物流業發生緊密聯系只是近幾年的事。對于保兌倉業務的研究則是基于倉單質押業務而衍生出來的。

物流金融領域的一項標志性成果是“融通倉”的研究。2002年2月,復旦大學管理學院羅齊和朱道立等人提出“融通倉”的概念和運作模式,迄今仍有系列成果推出。2004年5月,浙江大學經濟學院鄒小、唐元琦首次提出“物流金融”的概念,定義了它的內涵和外延,“物流金融”被正式確立為一個新的研究平臺。至此,物流金融的研究對象、研究方向基本確立,并且與實踐相結合歸納出了一系列的運作模式。在學科概念的發展過程中,也有學者做出探索。2005年3月,復旦大學管理學院的陳祥鋒、朱道立提出了與物流金融相類似的“金融物流”的概念。但因其相對于“物流金融”在表達上不夠準確,續用者不多。物流金融領域的另一項標志性成果是“物流銀行”業務的出現與普及。2004年,廣東發展銀行在“民營100”的金融平臺基礎上及時推出了“物流銀行”業務,期望有效解決企業的融資與發展難題。從2004年底至今物流銀行業務迅速在各行業中得到應用,如中儲與華夏銀行的合作,福建中海物流公司、泉州正大集團與中信銀行的合作等等。物流銀行業務是以產品暢銷、價格波動幅度小、處于正常貿易流轉狀態且符合質押品要求的抵押或質押為授信條件,運用實力較強的物流公司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統,將銀行資金流與企業的物流有機結合,向客戶提供集融資、結算等多項銀行業務于一體的銀行綜合服務業務。可以看出“物流銀行”是“物資銀行”業務的升華,具有標準化、規范化、信息化、遠程化和廣泛性的特點。物流金融近期的研究熱點主要集中在基于網絡技術的物流金融產品設計和風險管理等領域。

物流金融的相關概念

浙江大學經濟學院的鄒小芃、唐元琦首次定義了“物流金融”的概念。他們認為物流金融就是面向物流業的運營,通過開發、提供和應用各種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有效地組織和調劑物流領域中資金和信用的運動,達到信息流、物流和資金流的有機統一。這些資金和信用的運動包括發生在物流過程中的各種貸款、投資、信托、租賃、抵押、貼現、保險、結算、有價證券的發行與交易,收購兼并與資產重組、咨詢、擔保以及金融機構所辦理的各類涉及物流業的中間業務等。物流金融是為物流產業提供資金融通、結算、保險等服務的金融業務,它伴隨著物流產業的發展而產生。物流和金融的緊密融合能有力支持社會商品的流通,提高全社會的福利。該定義指出了物流金融所研究的領域和基本的研究方向,它還強調金融創新思維和金融工程技術的運用。

“融通倉”作為物流金融領域的重要概念最早是由復旦大學的羅齊和朱道立在2002年提出。朱道立等人系統地介紹了融通倉理論。他們認為,因為融通倉所涉及的對象數量眾多,要想把這些分散的個體有機地連接起來,實現資金、信息和物流的結合,除了借助先進的信息通訊系統和交通技術之外,還要用系統的思想和方法設計出切實可行的模式和結構,包括基于動產管理的融通倉運作模式、基于資金管理的融通倉運作模式、基于風險管理的融通倉運作模式等三種。他們設想的融資結構有縱向結構、橫向結構、星狀結構和網狀結構四種。這些結構的設想主要是來自對不同環境與規模類型的企業給出的因對象而異的分析。基本思路是以“倉”為突破口,運用各種各樣的信息傳遞程序,實現對倉中動態的物資的計價,使它們可以與資本實現轉化。資本、物流、倉儲是企業運作過程中流動資產的三個代表性的形態,它們覆蓋了企業日常運作的全部流程。朱道立等人的理論研究強調物流對金融的融資功能的輔助,注重基于銀行服務的討論,給出了第三方物流企業擴大服務范圍,開發新的高利潤服務項目的思路。其中雖然涉及了物流金融的結算職能,但沒有把它作為重要的內容加以討論。

物流金融理論在實踐中另一個重要的應用是物流銀行業務的開展。物流銀行打破了固定資產抵押貸款的傳統思維,創新地運用動產質押解決民營企業的融資難問題。廣發銀行在國內物流銀行業務的開拓上走出了第一步。廣發行對生產企業的一個(或多個)品牌產品在全國范圍內的經銷給予支持,改變了以往單個經銷商達不到銀行授信條件而無法獲得銀行支持的局面,同時銀行通過全國范圍內的經銷商和生產商內部的調劑,分散了風險。“物流銀行”與前面的“融通倉”在尋求對流通中的資產進行評估的思路上保持了一致,區別是它更多地站在銀行努力尋求在擴大貸款的同時控制風險的角度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方案。物流金融理論的研究發展

在“物流金融”概念問世之后,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涉足這個領域,他們的研究豐富了物流金融學的內容。劉高勇(2004)從網絡技術的角度討論了企業物流與資金流的融合。他論證了網絡環境下企業物流與資金流融合的可能,其中信息充當物流和金融整合的媒介,對生產和經營過程產生重要的影響。陳祥鋒、朱道立(2005)提出了面向供應鏈的金融物流的概念,嘗試從物流金融提供者的角度轉換到物流金融的客戶角度來開展分析。徐莉、羅茜、熊侃霞(2005)介紹了物流銀行業務的特點與作用,指出開展物流銀行業務面臨的風險,并就風險防范和利益分配等問題提出設想。王穎琦(2005)介紹了物流保險在現實的生產過程中的應用,以及未來的發展趨勢。唐少藝(2005)以UPS和和廣東發展銀行為案例,描述了第三方物流企業和金融機構開展的物流金融業務,向準備在我國開展物流金融業務的企業提出了針對市場現有狀況合理運作的建議。鄒小(2005)在《管理塑料價格風險的利器:網上中遠期倉單市場》一書中指出,在傳統現貨批發市場基礎上綜合運用現代網絡技術和電子商務模式而建立的中遠期倉單市場,是全新的流通方式,極具創新意義和推廣價值,能大幅降低物流成本,有效滿足業界規避價格風險和違約風險的需求。該書以浙江塑料城網上交易市場為代表的倉單市場作為研究對象。從闡述倉單交易市場的基本內涵、形成、現狀、功能作用和市場運作等角度入手,對網上中遠期倉單市場的組織架構、市場管理、交易者、交易行為、交易目的等進行論述,對市場的操作流程和基本制度作了詳細的解說,研究了衍生品交易和物流服務如何結合并產生效益和控制風險。唐少麟、喬婷婷(2006)用博弈分析的方法從風險控制的角度論證了對中小企業開展物流金融的可行性,指出相應的風險可以通過規范管理制度和采用新的管理工具(主要是管理信息系統)加以有效控制。

現實世界里,“資金”、“原材料”、“庫存”這三種資產形態經常相互轉換,而轉換過程通常很難受到全程不間斷地跟蹤,特別是“物流”的過程在先進的通訊和信息技術得以廣泛應用之前是很難被考察的。因而傳統的會計學和金融學在研究企業運作時通常取其“現金”或“庫存”的靜止狀態進行分析,很少涉及動態的轉換。“物流金融”的長處就是能解決運動中或處在不穩定狀態下的資產利用的問題。它好比社會科學中的“微積分”,使商業領域中的變量可以計量。

通過眾多學者的努力,物流金融的理論體系初步建立,明確了融資、結算、風險控制等主要職能,總結出替代采購、信用證擔保、倉單質押、買方信貸、授信融資和反向擔保等服務模式,在實踐中收到成效。UPS的綜合性物流金融服務、中儲股份的倉單質押融資業務、廣發銀行的“物流銀行”、TCL應用融通倉思想開拓手機市場等案例對理論做出很好的印證。

結論

中國的物流金融研究有一個良好的開端。學術界已經充分論證了開展物流金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確立了開展物流金融的主體,提出了以不同主體為核心開展物流金融業務的多種模式,并且與實踐相結合,指導相關行業運作。但是物流金融服務的開展仍然要面臨許多問題,比如:如何有效地管理物流金融業務所帶來的風險;金融工程技術在物流管理中的應用;物流金融服務收費標準;信用評估系統建設;賬單和支付管理系統的完善以及企業應用物流金融時會計記錄怎樣才能更加合理;運籌學的理論如何在物流金融的體系中最大限度的發揮功效等。這些細節問題還有待學者們進一步研究解決。

參考文獻:

1.陳淮.關于物資銀行的設想[J].中國工業經濟研究,1987(3)

2.張平祥,韓旭杰.糧棉油貸款倉單質押的意義與建議[J].濟南金融,1997(6)

3.任文超.物資銀行及其實踐[J].科學決策,1998(2)

4.房紹坤.論倉單質押[J].法制與社會發展,2001(4)

5.羅齊,朱道立,陳伯銘.第三方物流服務創新:融通倉及其運作模式初探[J].中國流通經濟,2002(2)

6.孫寧.倉單質押貸款的操作要點[J].農村金融研究,2002(3)

7.鄭金波.倉單質押的管理[J].中國物流與采購,2003(15)

作者簡介:

鄒小,男,浙江大學經濟學院金融系副教授,碩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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