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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領導、同志們:
為準確掌握全旗農村新增國有農用地資源現狀,實現科學規劃、合理利用、有效保護和嚴格管理土地資源。按照旗委、旗政府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在各級領導的高度重視和精心指導下,在各村黨支部、村委會、鎮機關站所的大力配合下,亞東鎮基本完成了農村土地調查的各項工作任務,取得了初步成果,現將工作開展情況匯報如下:
一、土地“二調”工作基本情況
亞東鎮土地“二調”工作于2012年11月全面啟動,目前已基本完成外業調查、內業復核、主管部門驗收、局部整改等主體工作。現進入新增國有農用地公開出讓、違法用地罰沒階段.
二、土地“二調”工作主要做法
(一)加強領導,明確目標
土地“二調”工作全面鋪開后,我鎮按照上級要求及時制定了《第二次土地調查實施方案》、《亞東鎮政府關于做好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并成立了土地“二調”領導小組,由鎮黨委書記和鎮長擔任組長,20個行政村也都配備了得力能干的聯絡員,為二次調查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了強有力的組織保證。
(二)、制定工作規則,提高責任意識
在“二調”工作過程中,明確專人負責,抽調業務骨干全程跟蹤,逐地塊、逐地類的進行外業調查;鎮領導班子帶頭加班加點,工作人員全部要到一線,測量單位做到現場調查,現場量測、現場標繪,并認真填寫工作記錄簿,做到精確無誤。
(三)強化監督,完善制度
加強對作業隊伍的動態管理,確保按要求不走樣地完成好“二調”工作, “二調”領導小組定期對各村開展情況進行跟蹤督查,同時建立和落實三項工作制度:
第一是建立和落實工作計劃和匯報制度,要求工作組要報每天的工作安排;工作組每天要主動向“二調”辦報告一次工作進展情況,做到每天進行一次總結,相互交流心得體會,共同發現、解決問題。
第二是建立和落實跟班作業制度,工作組每到一個行政村調查,由村支書和村主任跟班,一方面可現場核對地類,做到不遺漏,一方面還可對作業隊伍進行監督。
第三是建立和落實工作督查檢查制度,要求作業隊伍要建立自檢制度,二調辦也建立督查檢查制度,堅持一邊作業一邊檢查,一邊檢查一邊糾正,發現問題后及時糾正,確保調查資料不出現重大返工現象。
(四)隊伍過硬,調查科學
邀請旗國土資源局專業技術人員對全鎮的丈量人員進行業務指導,并聘請專業測繪隊伍采用了先進的GPS定位技術和設備,進行外業測量。為確保每一個數據的精準,調查小組力爭走到每個圖斑、過遍每處山溝角落,看清判準每塊土地地類,記全每組數據,繪準每個圖斑的位置,問明行政村權屬界址變動情況。為避免出現漏斑、錯斑及權屬界線不準確等情況,每完成一個村,調查小組對全部調查成果都要進行一次“回頭看”,確保外業調查的準確性。對照航攝影像圖,對可疑地類進行實地核實,實地拍照。使得調查成果詳細、準確,圖面清晰,同時,也保證了數據的規范和統一。
(五)編制形成了各種文字資料
在外業調查和內外業整理的基礎上,編制形成了亞東鎮新增國有農用地落實進度表、落實明系表、復核驗收統計表、新增農用地誤繪誤判統計表、自檢工作報告、驗收報告等文字資料。
(六)公開出讓、合理處罰
各村通過測量核實后將每幅新增地塊都分解確認到戶,詳細登記“新增國有農用地臺帳”由當事人簽字后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制定《公開出讓工作方案》,公開出讓時間、地點、地塊位置、面積、有償使用費繳納方式、承包人范圍等,經鎮領導小組審核后公示。土地出讓收取新增國有農用地有償使用費,并簽訂有償使用合同。同時對私開濫墾等違法用地行為進行合理罰沒。
三、在落實新增國有農用地工作中發現的幾點問題
(一)滅荒造林、退耕還林、五荒承包地塊,現已開墾成耕地種植農作物的,有滅荒造林證、退耕還林證和五荒承包合同,但造林未成活,未按“五荒”治理。
建議解決辦法:
1、尊重原證件和合同
2、滅荒造林和“五荒”承包的未達到造林要求,未按“五荒”方案治理開發的取締合同和證件,收回承包權,按新增國有農用地進行發包,簽訂合同。
3、退耕還林的地塊征求個人和林業局意見,如果保持退耕地的恢復植被,達到造林成活標準,若同意農用地的廢止證件合同,交罰款和年地租。
(二)2002年瞞報、漏報、下蹲、誤差2%的老地板沒有得到糧補,此次是否繳納罰款和年地租?(其中有的已多年一直繳納農業稅和上返三年農業稅,但有的上繳政府,有的未上繳政府,被村截留,有的一直未繳任何費用)
建議解決辦法:
1、根據旗委、旗政府的意見,應該交年地租,不予罰款,因未破壞生態。
2、交農業稅的須看臺賬,誰的責任誰承擔。
3、未交農業稅的更應該交年地租。
(三)收取罰款時,持原罰款收據是否可抵現在罰款?頂賬標準是否可降低或是維持原處罰標準(1000元∕畝)頂賬后剩余的面積是否可按現行標準處罰。
建議解決辦法:
可頂罰款,但是只能頂原罰款標準、額度、面積。不可降低原標準,剩余面積可按現處罰標準。
一、案件的案情
有一對夫妻鬧離婚,女方要求分割一套房產。可是該房產在外地,原本是由丈夫和他的七位朋友一起合資進行的一項投資,本是一項家庭收入。可是由于老婆有外遇被老公發現,從而要求離婚才引起本案。
此案當中的房產投資,都是因為丈夫的老朋友商議決定后進行投資的,沒有寫任何的書面材料,也就是合約。可是妻子現在不提這一方面,對此也不認同,只是認定說要按婚后財產要求進行分割。
二、審理程序
即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作出判決。
1、審理前的準備
原告在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接受并決定受理此案后,開庭審理前,為了保證案件能順利地進行審判,承辦此案的審判人員要做必須進行準備工作和活動。
2、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在做成審判前準備工作后,法院或適宜場所的法庭,進行案件審理的全過程。離婚案件判決是經法定審理程序后,人民法院會依法裁判此案。開庭審理是合議庭進行實體審理案件的階段。方式分為公開和不公開審理。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除了涉及到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或法律另有規定的外,應公開進行。而離婚案件涉及到商業秘密,當事人可申請不公開或或公開審理,但其決定權在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有此規定,是因離婚案件自身有其特殊性,在審理過程中可能涉及個人的隱私和感情上的一些不便公布的內容。所以,法庭一般都會允許不公開審理。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其他訴訟的參與人。公開審理應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時間、地點。此公告可張貼于人民法院公告欄,也可在公共場所或者當事人住所地及工作單位內進行張貼。在開庭審理之前,書記員應查明其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員是否到庭,對法庭紀律進行宣布,在開庭,審判長應核對當事人,對案由進行宣布,宣布本庭的審判人員、書記員的名單,對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告知當事人,對于一些程序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開庭前準備工作做好后,進入法庭調查的階段。其要按照下列順序來進行: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提交證據,對未到庭證人的證言進行宣讀;對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進行出示;宣讀鑒定的結論;宣讀勘驗的筆錄;當事人也可在法庭上提出新證據,且經過法庭許可后,可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進行發問。法庭調查階段完成后,是法庭辯論的階段。法庭辯論順序有原告及訴訟人進行發言;被告和其訴訟人進行答辯;相互辯論。
法庭辯論后,審判長按原告、被告的順序來征詢各方的最后意見。
三、適用法律
1、《婚姻法》第32條之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的感情確已破裂,有下列情況的,應判離婚,且不考慮其當事人的過錯(解釋一第22條):
重婚或者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且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二年;其他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情形,如一方失蹤,另一方可提出離婚訴訟。
本案中老婆有外遇,被老公發現。是為妻方有過錯。適用法律為《婚姻法》第32條,解釋第22條。
2、婚后財產的認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婚后財產進行了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和補貼;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他人或他人贈與所得的財產。
其特征包括,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指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夫妻共同財產是指點自合法婚姻成立之日至夫妻一方死亡或者離婚生效之日;共同財產來源,為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利;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本案當中女方要求分割一套房產,此房產在外地,由其丈夫和丈夫的七位朋友共同進行的一項投資,女方要求按婚后財產要求分割。
此套房產雖說是他們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產生的財產,但不是男方自己的財產,他只是擁有八分之一的所有權,女方擁有的也該是十六分之一的所有權,她想要分割全套房產有些不合理,且作為過錯方,女方的形勢很不利。
女方堅持己見,一時陷入僵局。后經法院庭外調解,勸說當事人以家庭為重,先把個人恩怨放一邊,婚姻出現這樣的錯誤,也不能單說是一方的錯誤,最終雙方達成了協議。
四、心得體會
農田沒有拋荒
由于種糧比較效益低等原因,我國南方有的地方有的農田被拋荒,各界對此非常關注。通過田間現場調查并走訪鄉村干部和農戶發現,市并沒有出現大家所擔心的拋荒現象。市有農田104萬畝,其中一季農田10萬畝,常年水稻播種面積200萬畝。近年來全市稻谷年總產量一直穩定在16—16.5億斤之間,單季平均畝產820斤左右。從目前情況看,市的糧食生產形勢比較穩定。在調研過程中,據山區鄉鎮的村組干部介紹,極少數灌溉條件差的零星田塊兩季被改種一季的情況偶有存在,但數量極少,還不到百分之一。盡管如此這種情況仍需引起重視。
兩種人在種田
一是留守在家的中老年人和婦女在種田,這是當前水稻生產的主力。市與其他中西部縣市一樣,田少人多,土地遠遠容納不了現有勞力,農村青壯年大都外出務工經商,留在家里的都是老人、小孩和少量中年以上婦女。對大多數農戶來說,務工經商收入是其主要經濟來源,種糧收入只是農家經濟的補充。張巷鎮何家村烏桕組共有32戶農戶,勞力58人,目前常年在外打工經商的有51人,占勞力總數的88%,其中有3戶全家在外,春節都未回家。該組共有水田118.5畝,其中101畝由留守老人、婦女自耕自種,占農田總面積的85.2%。烏桕村的情況在市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即80%以上的勞力已經離開農田,近90%以上的農田仍為各家各戶散耕散種。
二是種田大戶即規模經營者在種田。按農業部門的統計口徑,種田50畝以上為規模經營。照此標準,市現有規模經營戶650戶。但全市農業人口人均農田只有1畝左右,50畝相當于10個以上家庭的責任田總數,要求農村十分之九的家庭退出農田讓位于規模經營,目前還不大現實。如果把規模經營的標準定為30畝以上,則全市規模經營的農田面積已達10萬畝,約占農田總面積的10%。種田大戶又分兩種情況。一是百畝以上的種田大戶,如秀市鎮一種田大戶種了1700畝,榮塘鎮一種田大戶種了500畝,目前這種大戶的數量還不多。二是百畝以下的種田大戶,多為一對夫婦耕種三五十畝,不另雇工。百畝以下種田大戶主要是一些村組干部、有種糧技術的中年農民和家庭情況特殊外出打工不便的農民。先看售糧收入和種田成本。
1、年平均每畝農田的售糧收入:雙季為1394元,單季為810元。其中早稻產量820斤,百斤價80元,計656元;晚稻產量820斤,百斤價90元,計738元,雙季合計1394元。種單季的產量900斤,百斤價90元,售糧收入為810元。另有國家政策性補貼每畝79元,不管轉租與否,此款一般歸責任田承包者領取,承租者無此項收入。
2、年平均每畝農田的農資、種子、水費三項支出:雙季為440元,單季為240元。其中早稻化肥100元,晚稻化肥100元,早稻農藥40元,晚稻農藥60元,早稻種子40元,晚稻種子40元,早稻水費20元,晚稻水費40元。
3、年平均每畝機耕、機播、機割三項支出:雙季為280元,其中每季機耕費各50元、每季機割費各50元、每季機播(插)費各40元。種單季的一般不()用機械作業。
4、年勞動力平均日工價為50元,婦女、老年人可略作下調計算。
那么種田效益如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