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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制度深刻影響著經濟的發展,法律環境與經濟發展有著密切聯系。法律環境可區分為硬法律環境與軟法律環境,即正式法律制度與非正式法律制度,它們對經濟發展均有著重要的作用。通過正式法律制度的建立,可以確定產權,確定經濟交易規則,構建經濟組織體系,降低交易成本;通過非正式法律制度的建立,可以促進社會和諧,進而促進經濟活動的進行。所以,在目前我國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時期,必須注意同時做好與市場經濟發展相匹配的正式法律制度與非正式法律制度的建設工作。
一、法律環境及其“硬”、“軟”經濟作用的內涵
(一)經濟發展外部法律環境的內涵
按照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人們的經濟行為受著兩類經濟制度的約束,一類是正式制度,另一類是非正式制度。所謂正式制度是指一個國家建立起來的與經濟發展相適用的具體經濟制度,它可以通過文字準確的表述出來。所謂非正式制度是指一個國家政治的、社會的、道德的和文化的甚至包括宗教信仰方面的傳統、風俗及習慣,它是一個難以通過文字所記載清楚的但對經濟發展有深刻影響的內容。
經濟發展外部法律環境是指直接或間接影響經濟發展的法律體制、執法環境、司法環境以及深藏在人們內心深處的法律意識。法律環境所構成的獨特制度體系也可以分為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兩類,亦可稱作硬法律環境與軟法律環境。這里,硬法律環境即正式制度主要是指一個國家建立的具體法律制度,在我國就是指建立的以憲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及非訴訟程序法等七大法律部門為核心的法律制度體系;軟法律環境即非正式制度主要是指人們對法律的尊重與信仰,在實際生活中,它主要體現在人們的法律意識,特別是國家公務人員的法治觀念上。公民的法律意識是否達到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用的水準,公共權力的行使者是否具有現代法治社會應有的法治觀念直接影響著社會的經濟發展狀況。
(二)法律環境的“硬”、“軟”經濟作用內涵
廣義上,法律環境就是一種制度,它由正式制度——法律制度,以及非正式制度——法律意識、法治觀念等組成,所以,經濟發展與法律環境的關系類似于經濟發展與制度的關系。這里的正式制度即法律制度,由于其作用的發揮能得到國家強制力的支持和保障,故而,我們可把它對經濟的作用稱之為法律環境的“硬”經濟作用;相應地,由于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作用的發揮更多地要靠人們內心深處對法律的理解與信仰,所以,它的作用的發揮比較間接,我們可以稱之為法律環境的“軟”經濟作用。從經濟發展與制度的關系上來說,無論正式制度還是非正式制度,對經濟生活都有重要作用。事實上,制度對人們行為的影響是巨大的,“制度對社會結構加以歷史性的限制,它轉而于個人行動中加上了結構性的強制作用?!蓖瑫r,只有當一個社會的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的價值取向相吻合時,兩者才會發揮更大作用,正式制度的效果才會真正實現。所以,無論法律環境的“硬”作用還是“軟”作用,只有當它們的價值取向相吻合時,才會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法律環境的“硬”經濟作用及其環境的優化
(一)法律環境的“硬”經濟作用
法律環境的“硬”經濟作用主要表現在確定產權、確定經濟交易游戲規則、構建組織體系、降低交易成本等幾個方面,具體說來:
確定產權就是指確定人們擁有的對資源的用途、收入和可讓渡性的權利。在市場經濟社會,所有經濟主體的交互行為從其本源上來說都是圍繞產權而展開的,明確的產權安排一旦通過法律程序被確定下來以后,它就會對社會資源及其衍生的利益的分配格局產生幾乎是決定性的影響。事實上,正是通過法律制度確定不同性質的產權,才為資源運用上的配置提供保障。比如,針對私有產權,就能完全通過自由市場協調的、自愿的雙邊交往做出資源運用上的決策。
確定經濟交易游戲規則是指法律制度能夠確定經濟交易的游戲規則,從而使社會按照某一特定的規范運行,發揮規范的激勵與約束作用,為經濟交往主體提供較為準確地預測,保障資源有效配置的實現。
法律制度對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的構建起著決定性作用。組織的構建是為了有效地對活動過程加以控制,以求交易能夠順利地、低成本地施行。比如,市場經濟主體企業的構建主要得益于法律制度的作用,這體現在法律所確定的企業準入市場制度、企業的資本管理制度、企業的登記管理制度、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企業的債券制度以及企業的變更與終止制度等等均通過一定的法律制度使之規范化,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制度能夠降低經濟交易成本。新制度經濟學認為,交易成本是制度的源泉。以科斯為代表的新制度經濟學,將交易成本作為分析法學的最基本的工具。他們認為:由于存在交易成本,制度將影響資源配置效率;市場失敗是存在的,但解決的關鍵在于制度安排;……制度在經濟運行中具有內生性與稀缺性,經濟增長的關鍵在于制度因素。任何社會交往都需要支付成本的,制度的“使命”就是要減少無序的交易狀態,促成有序的交易行為,從而減少交易成本。對于現實中的交易,不同法律、政治、社會制度中的經濟行為會有很不同的結果,而最好的制度安排就是要最大程度地減少交易成本。政府節約交易成本的做法是制定經濟活動的規則,也就是說制定法律制度,通過合理的法律制度規范市場行為,從而達到節約交易成本的目的。
以上法律環境的“硬”作用正說明了建構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有的學者分析:為什么中國的卓越技術,尤其在宋代的技術,從未轉變為一次工業革命?這是因為,在當時的中國缺乏一定的社會、政治和法律前提,即缺乏一定的制度。
(二)關于“硬”法律環境的建設
硬法律環境的建設實質就是指法律制度的建設問題,在我國,就是指要建設好以憲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及非訴訟程序法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體系。如何建設完備的與市場經濟發展相匹配的法律制度體系呢?對此,應把握以下幾個原則:
第一,法律制度的內容要符合國際法與國際標準。盡管世界各國的國情不同,經濟發展的水平不一樣,但是,各國法律制度的建設內容卻是有著相似標準的。法律制度作為世界文明成果,其基本原則、基本理論要符合國際法與國際標準。現代社會,閉關鎖國、自我孤立,僅僅為了維護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制定法律制度,其發展前景必將是渺茫的。事實上,隨著經濟的發展,隨著世界文化的大融合,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海洋法系國家,都在注意相互學習,其法律制度的建設更是有很多相似之處。特別是服務于經濟發展的、與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法律制度,其內涵、其價值取向更是趨于一致。
第二,法律制度的完備程度要與一國經濟發展的程度相適用。盡管一國法律制度的內容應遵循國際法與國際標準,但這并不意味著各國的法律制度具有同一的模式。一國法律制度的完備程度要與該國經濟發展的程度相適用。健全法律制度固然重要,但是,這不是一蹴而就的工作,要有立法規劃。立法的速度既不能太快,也不能停滯不前,要考慮一國國情。實際上,一國最重要的國情就是經濟發展的水平。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對經濟基礎具有反作用。經濟發展與法制建設間的關系也是如此。法律環境對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保障與推進作用,法律環境的“硬”作用是通過發揮法律制度的功能展現出來的,但“硬”作用的效果如何,還依賴于法律制度是否與經濟狀況相匹配。所以,一方面,要依靠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要分步驟、有計劃的健全法律制度。經濟發展狀況發生實質性改變了,相應的法律制度內容當然也應隨之改變。
第三,要保持諸法律制度間的協調性。任何國家的法律制度都有著一個非常廣泛的范圍,它是一個有機的統一整體。各國根據本國整體法制建設的狀況以及經濟發展的狀況,分別構建符合各國實際的法律制度體系,并按各國的構架,推進整體法制建設的發展。法律制度體系作為一個統一的整體,要從整體上建設諸制度,不要孤立的看待每一個制度,各個制度的法律條文問應盡量減少沖突。對此,需要在立法實踐中予以高度重視,提高立法技術,努力發揮法律制度的合力作用。所以,在單獨運用某一法律制度時,特別是運用與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制度時,要注意與其他制度問的聯系,不能孤立地看待問題。只有這樣,整個法律制度的功能才能發揮,法律制度的建設也才會卓有成效,最終實現制度建設的應有目的。
三、法律環境的“軟’經濟作用及相應環境建設工作
(一)法律環境的“軟”經濟作用
法律環境的“軟”經濟作用實質就是指以公民法律意識、國家公務人員法治觀念為核心的非正式法律制度的作用,它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非正式法律制度有助于誠實信用原則的形成與運用,并提高交易者的交易信心。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經濟交易的基本原則,被稱作是民商法的“帝王條款”。這個基本原則要求交易者雙方誠實、真誠、善良地相互對待,它是一種軟約束,更多的是約束人們的道德,通過法律本身很難具體化,主要依靠人們內心深處自我的約束予以實現。一國發達的非正式法律制度正是由公正、公平、誠實、正義等基本法律價值為核心所構建的,所以,建設非正式法律制度,形成良好的社會交易習慣,是有助于公平、正義、誠信等法律價值的實現的。而正是這些法律價值為人們所頌揚,成為一種法律文化后,必然會主導社會的道德文化主流,進而對經濟交往提供良好的環境,為交易者提供安全的交易信心。
第二,非正式法律制度有助于加強政府與公民的溝通,理清政府與公民的權力界限,減少交易成本?,F代社會,對政府的行政行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應該是一個法治政府、責任政府、服務政府、效能政府、透明政府,政府機關工作人員要有法治觀念。在這些方面,非正式法律制度的效能能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非正式法律制度主要是指人們對法律的尊重與信仰,更多地體現在人們的法律意識,特別是國家公務人員的法治觀念上,因而,人們通過共同的對法律的尊重與信仰,能形成趨于一致的價值判斷,這樣就會容易加強政府與公民之間的溝通,理清政府與公民之間的權力界限,防止公權力與私權力的沖突。在經濟社會,非正式法律制度所帶來的人們對法律的共同語言,所帶來的人們內心深處積淀的共同價值判斷,必然會大大降低市場交易成本,并提高交易的安全性。
第三,非正式法律制度能夠提供社會和諧的氛圍,有助于社會化大生產和經濟分工?,F代社會是競爭的社會,社會生產方式發生了深刻變革,經濟活動的分工和社會化大生產是經濟生活的主旋律,而要做好這個工作,建設好非正式法律制度是關鍵。非正式制度的“軟”作用是通過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來實現的,而法律意識的水準對人們經濟生活會產生深刻影響。由于社會生產力的進步,社會化大生產和經濟活動的分工使人們已經遠離家庭作坊式的小商品生產交易時代,人們的經濟交往活動更加豐富了,因而,需要有更多人共同遵循的交易規則。這種交易規則實際上就是符合社會經濟活動規律的制度,它不僅需要通過文字形式表現出來,更重要的是需要人們內心深處的認同,而非正式法律制度的作用也正在于此。非正式法律制度通過提高人們對法律的信仰與尊重,在人們的意識深處烙下痕跡,形成基本的符合經濟規律的交易習慣,并隨著法律意識水準的提高,準確地通過外在的合法、合理行為表現出來。這種準確地表現,必然會增進社會的和諧,進而促進經濟活動的更進一步交往。
(二)建設優良的“軟”法律環境
1、法律意識、法治觀念及其培養的必要性就像人人都有自己的世界觀一樣,人人也都有自己的法律觀,亦稱作法律意識。法律意識是指在一定社會中人們對法,尤其是對現行法律和法律現象的思想、觀念、心理和態度的總稱。作為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它包括人們對法律本質、作用的看法,人們的法律要求及人們對法律的了解程度等等。法治觀念屬于較高層次的法律意識,它主要是指國家公務人員在運用公共權力過程中的遵法、守法觀念。作為“軟件”的法律意識貫穿于人們法律活動的始終,被視為維持社會秩序、促進社會發展、推動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動力。一個國家要實行依法治國,最重要的先決條件是本國絕大多數社會成員必須具備較強的法律意識,官員樹立起現代法治觀念。只有人人都懂法、知法、用法,官員有了法治觀念,作為“硬件”的法律制度的功能才能體現出來。在我國,重視全民法律意識培養,重視官員法治觀念樹立尤為重要。從歷史的角度而言,我國封建社會歷史時期較長,傳統法律模式是禮法結合、國法與家法的融合模式,傳統的中國法律文化對全民法律意識具有重大的負面影響,人們的法律觀念往往帶有濃厚的“人情大于王法”的色彩。在法律運用中,由于我國封建社會實行重刑輕民以及殘酷的刑訊制度,使人們對法律充滿恐懼感,很多沖突和糾紛都力爭通過法外的禮教去解決。因而,法律的重要性受到削弱,人們疏遠法律,不懂得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在現實中,人們輕視法律而導致不守法,甚至違法的現象非常普遍。對國家公務人員來說,長期以來,很多人一直存在著“權大于法”的觀念,并且根深蒂固。所以,對手中握有公共權力的公務人員,法治觀念的培養與樹立是刻不容緩的時代任務。新晨
最近這些年來,隨著依法治國理念的樹立,經過普法教育,人們越來越認識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全民法律意識正在日益提高,法治觀念深入人心,國家干部隊伍的法治作風也有很大改善,但是,也要認識到,很多公民的法律意識確實殘缺不全,甚至存在很多法盲,官員違法亂紀、“權錢交易”仍然普遍存在,所以,我國社會整體的法律意識還是低層次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在當代中國的負面影響還是很深的,在短時間內我們很難完全清除。因而,培養健全的法律意識,尤其樹立官員的法治觀念是我國面臨的一項極為重要的工作,是一項長期性、艱巨性的任務。只有全民的法律意識提高了,法治觀念樹立了,經濟發展所依賴的法律環境才會是健康的,才會使法律環境的“軟”作用發揮出來,保障經濟的發展,有所作為。
2、培養全民法律意識,樹立國家公務人員法治觀念的措施
法律意識的培養和法治觀念的樹立是一項系統工程,它受社會的經濟、政治、文化教育以及科學技術發展水平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在當代中國,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下功夫:
首先,繼續在廣大群眾和干部隊伍中普及法律常識。通過大力開展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知識的教育,可以把人民群眾零散的不系統的法制觀念變為完整的系統的法律意識,并且可使國家公務人員切實意識到,他們是人們的公仆,他們所享有的公共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權力的運用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規定與要求。
其次,重視法學教育和研究。法學教育和研究發達與否直接決定著法律意識的發達程度。一個法律知識豐富的人,才能較好地向全體公民大力宣傳法律知識;尤其對手中握有公共權力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掌握豐富的法律知識才是守法、遵法的基礎。所以,要重視法學教育,培育法律人才;要重視法學研究,使人們更好的理解與運用法律。
再次,狠抓干部隊伍建設,樹立他們的以現代行政觀念為核心的法治觀念。培養干部法治觀念的重點就是樹立干部的現代行政觀念,這包括:行政服務觀念,行政公開觀念,法律優先、法律保留觀念,行政行為的程序化觀念,行政行為要受到司法監督以及行政賠償觀念等等。法律環境“軟”作用的發揮要依賴于具有相配套于一定社會經濟發展的全民法律意識和干部法治觀念。只有干部隊伍的法治觀念樹立起來了,法律環境的“軟”作用才會有發揮作用的土壤。
現代社會中,一般認為,至少有三項制度對人類進步和文明社會來講具有根本性的作用:保障產權,通過自愿的契約性協議自由轉讓產權;信守諾言。這些內容,均主要依賴法律制度予以建立與完善。當然,以上制度的作用也要通過經濟手段或行政手段等的運用,但是,無論經濟手段或行政手段的運用,都必須有基本的法律依據,從而對經濟給予影響。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立法機關重在建立法律制度體系,是在做“硬件”,發揮法律環境的“硬”作用。同時,還要意識到,今后相當長的時問里,我國還應該同時把法律意識的培養,法治觀念的樹立放到一個突出的位置上,即要重視“軟件”。法律環境對經濟發展具有重大的影響,而要想使這種影響是正面的,兩種功能都需要抓,齊頭并進,一個都不可缺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