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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改增的影響
(一)“營改增”整體影響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財稅〔2011〕110號)的要求,在現行增值稅17%標準稅率和13%低稅率基礎上,新增11%和6%兩檔低稅率。租賃有形動產適用17%稅率,交通運輸業、建筑業等適用11%稅率,其他部分現代服務業適用6%稅率。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信業、現代服務業、文化體育業、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等原則上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金融保險業和生活性服務業,原則上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對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為試點的營改增試點一般納稅人來說,改革后稅率整體上升,其中交通運輸業和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大幅增長,分別上升8%和12%,部分現代服務業(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上升1%;對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為試點的營改增試點小規模納稅人來說,改革后稅率整體下降,其中交通運輸業改革后稅率不變,部分現代服務業整體下降2%。由此看來,以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為試點的“營改增”稅制改革雖然減輕了中小微企業的稅負,但增加了大中型企業(一般納稅人)的稅負,與國家制定的“規范稅制、合理負擔,改革試點行業總體稅負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原則”相悖。
(二)營改增對軌道交通行業的影響1、積極的影響營改增后,在計算應納稅時,銷售收入額發生變化。原來營業稅屬價內稅,銷售額為含稅價。而營改增后,增值稅屬價外稅不包含在銷售額中,這樣企業計算應納稅時銷售額變小。營業稅是企業的一項成本支出,影響當期損益和現金流流出,但增值稅不是企業成本,只影響當期的現金流流出。2、消極的影響(1)軌道交通運營企業稅負增加軌道交通運營企業的年應稅收入額一般都超過500萬元,按稅法規定,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稅。企業的收入主要包含運輸勞務收入及其他收入。支出包含人工成本、能源消耗、采購商品、安全防護、保潔、運營維護等。增值稅應納稅額=銷項稅-進項稅(也等于不含稅銷售額×稅率-進項稅額)。公式可以看出,增值稅應納稅額的大小由銷售額(不含稅)、稅率、進項稅額三個因素所影響,銷售額較營業稅變小,這雖然是利好因素,但稅率較之營業稅卻上升8%,這就大大增加了銷項稅額;還有能取得進項稅額的大小也直接影響企業的增值稅稅負。稅率不變,應納稅額與銷售額成正比,與進項稅成反比。“營改增”后,軌道交通運營企業在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金額較原來營業稅應納稅金額,因稅率增加8%而大大增加;而在支出方面只有電費及采購商品可以取得少數進項稅額。如果屬于新開軌道交通線路的城市,運營企業經營生產用的設備還在保質期內,不會發生維修費,就不會產生進項稅;而占總成本支出比例較高的人工成本不能抵扣進項稅;接受的安全防護、保潔、運營維護等屬第三產業服務業現階段還未實行營改增試點,故無法取得這部分支出的進項稅。因此“營改增”后軌道交通行業的稅負明顯增加,增加了企業現金流流出。(2)下屬單位稅負不均,集團公司稅負整體增加現階段有些城市的軌道交通行業企業按集團公司設置架構,在集團公司下設多個分、子公司,分別負責軌道交通的建設、籌備、運營管理等,由于機構所在地不同,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款,導致有的子公司有大額的銷項稅,而只能取得小額進項稅;有的分、子公司無銷項或只有小額銷項稅,取得的大額進項稅無法抵扣,導致集團下屬各分子公司稅負不均,造成集團整體稅負增加。(3)核算的計價方式發生變化實行營改增后,會計上的收入成本計價將發生變化,由原來的含稅(營業稅)金額改為不含稅(增值稅)金額。物資管理系統中的計價也發生變化,物資的收、發、存計價方式由原來的含稅金額,改為價稅分離,按不含稅金額計價,導致收入成本同時下降,與年初“營改增”前企業制定的收入成本等經營指標不匹配,致使某些指標完成困難。
二、對策建議
(一)“營改增”初期解決方法: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規定,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和交通行業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該通知規定,軌道交通行業在“營改增”初期也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這樣就與原來營業稅稅負基本持平,不會增加企業的稅負成本。在十二五期間全面實行“營改增”時,前面所述不能取得進項稅的服務就能取得進項稅,企業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時間也有近36個月,到時企業再根據自身實際經營情況決定是否申請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調整企業架構,合理劃分經營職能集團下各分子公司稅負不均的企業,可調整企業組織架構,在同一縣(市、區)設立總、分機構,整合集團公司資源,合理劃分各分支機構經營職能,并統一核算,由集團合并計算集中申報納稅,避免集團下屬各分子公司由于稅負不均,導致整體稅負增加的問題。
(三)選擇供應商時,要考慮納稅人資格目前大多數企業在實際經營中為了節約成本,在選擇供應商時,常以價格的高、低作為最重要考慮因素。這種簡單的模式顯然已不符合“營改增”后的要求。各業務部門應與財務部門積極溝通,達成共識。業務部門要認識到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重要性,了解增值稅進項稅額是可以用來抵扣的,從而減輕企業的稅負。在選擇供應商時不能只簡單考慮價格,應從對方的納稅人資格、價格、稅費、品質、何時何種方式付款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考慮,在同等條件下,選擇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供應商為最優合作商。
(四)積極申請政策優惠營改增后,軌道交通運營企業勢必稅負大大增加,企業應積極與國家職能部門進行溝通,爭取到當地政府的相關優惠政策。最好能參照北京、上海、安徽等城市對“營改增”后實際增加稅負的企業給予財政扶持資金的政策做法,既符合國家制定的“規范稅制、合理負擔,改革試點行業總體稅負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原則,又減輕了企業稅負,有利于企業的長期健康發展。現階段雖然營改增使交通運輸業行業稅負增加,但從長遠來看,能對行業在規范流程、提升經營管理能力方面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有利于交通運輸業進入增值稅征管大體系,能減少交通運輸業上下游企業的稅負,使交通運輸業行業的企業財務核算更加規范、嚴密和合理,有利于提高企業的稅務籌劃能力,有利于增強企業的競爭力,有利于企業的長期健康發展。
作者:霍之芹單位:成都地鐵運營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