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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及使用的會計處理
在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財企(2012)16號文后,財政部并沒有出臺關于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會計處理的規定,因此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的通知》(財會[2009]8號)第三條規定,高危行業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應當計入相關產品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記入“4301專項儲備”科目。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時,屬于費用性支出的,直接沖減專項儲備。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形成固定資產的,應當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歸集所發生的支出,待安全項目完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確認為固定資產。同時,按照形成固定資產的成本沖減專項儲備,并確認相同金額的累計折舊。該固定資產在以后期間不再計提折舊。對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來看,建筑施工企業的安生生產費用支出一般不會形成固定資產,因此下面只列出了提取、實際發生費用性支出的相關會計處理。
1.提取時,企業根據報量計算應提金額并作如下處理:借:工程施工—相關明細科目(人工費、材料費、措施費)貸:專項儲備—提取數需要注意的是,企業應根據自身的特點,組織相關人員,對本企業以前年度經濟活動中涉及安全生產費用的資料進行整理、分析,形成相應數據,據此將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按比例在工程施工中各明細科目間進行分配。
2.發生費用時,作如下處理:借:專項儲備—發生數(按相應成本明細科目分列)貸:庫存材料、應付賬款等
3.期末專項儲備科目出現余額時,如為借方余額,表明本期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不足,期末應將余額轉入成本,作如下處理:借:工程施工—相關明細科目(人工費、材料費、措施費)貸:專項儲備—發生數(按相應成本明細科目分列)如為貸方余額,表明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有節余,按照安全生產費用專款專用的原則應保留余額,轉入下一會計年度。
二、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是否能稅前扣除的問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二十一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出臺后,國家稅務局并沒有出臺相應的稅務文件。依據最新的相關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6號)第一條規定處理,即煤礦企業實際發生的維簡費支出和高危行業企業實際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支出,屬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為當期費用在稅前扣除;屬于資本性支出的,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在稅前扣除。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預提的維簡費和安全生產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
三、總結
只有企業實際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支出才能在稅前扣除,即上面會計科目“專項儲備”的借方發生數,企業因按下列方法處理:如期末“專項儲備”科目為借方余額,期末轉入成本后,不進行納稅調整;如期末“專項儲備”為貸方余額,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進行相應納稅調整。為了避免出現安全生產費用使用不足,而相關費用未通過“專項儲備”直接進入成本,從而出現納稅調整的現象,企業因合理研究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用足用好安全生產費用。主要從以下三方面考慮:(1)仔細研究《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中關于安生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的規定,結合企業自身的特點,將經濟活動中涉及的相關內容進行整理,并出臺相應的文件,明確可以進入安生生產費用的行為,將安生生產費用的提取、使用活動流程化、規范化;(2)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培訓,使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使用貫徹到每一位涉及的人員;(3)成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的部門,定期進行檢查,糾正經濟活動中的不合理現象。(本文來自于《山西財經大學學報》雜志。《山西財經大學學報》雜志簡介詳見.)
作者:劉永東單位:山西四建集團有限公司財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