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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如鵬單位:通化師范學院政法系
優化社會結構從宏觀上講就是重新構建社會管理的組織機構、重新劃分社會管理職能,變“政府———社會”的二元結構為“政府———公共領域———公民社會”的三維空間結構。
在“政府———社會”二元結構中政府與公民個人直接對立,政府往往成為利益沖突的一方和矛盾的一方主體,往往使政府陷于社會矛盾的漩渦中,降低了政府的社會公信力。在“政府———公共領域———公民社會”的結構中,政府從具體的紛雜的社會管理事務中脫身出來只負責宏觀調控和提供涉及大局的社會公共產品與服務,主要是政策提供、咨詢、引導、規劃、財政、監督等,那些只涉及局部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完全交給公民的自治組織———社會組織來提供,政府不僅可以較少行政隊伍、減少行政開支、提高行政效率,更能從宏觀上把握大局,加強監管的力度,提高社會公信力。另一方面也尊重公民的獨立性和積極性,充分發揮他們自我管理的能力,社會矛盾有社會自我解決,發展充分的公民社會自有一套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的辦法,政府只充當“守夜人”的作用。所以,胡總書記在報告中指出:“引導各類社會組織加強自身建設、增強服務社會能力,支持人民團體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發揮群眾參與社會管理的基礎作用;強化城鄉社區自治和服務功能,健全新型社區管理和服務體制。”這一指導思想抓住了問題的實質,高屋建瓴。
我們下一步的任務就是在這一思想的指導下大力培育社會組織,包括各類慈善機構、非政府組織、社區組織、婦女組織、宗教團體、專業協會、工會、自助組織、社會運動團體、商業協會、聯盟和利益團體等等,引導它們參與社會建設,完善基層社區管理網絡,增強社會組織的服務功能,加強社會領域工作者隊伍建設工作者隊伍職業化管理、專業化建設和社會化運作。從而完成社會結構的轉型。
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關鍵在于推進社會體制改革。在“國家———社會”這一框架中,公民社會的空間是國家變革原有的計劃體制,讓渡出部分空間與權力而形成的。改革前的30年,中國是一個政治主導的總體性社會,國家具有全權性,個人的權利和自由受到極大限制。改革開放以后國家通過推進市場經濟、松動身份制,改革勞動人事制度、行政體制及單位制等,為私權領域的發展留出了空間,民營經濟的發展和壯大,非政府組織的出現。這種自上而下推動所形成的公民社會必然會對國家有較強的依附性和依賴性。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必須進一步改革政府的管理體系,對于社會事務要“簡政放權”,“有所謂、有所不為”。
改革現行的社會組織雙重管理體制,促進和完善社會組織的發展。我國管理社會組織的傳統做法是先由業務主管部門審批,再到民政部門登記注冊。但法律和政策具有滯后性,而社會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又是千變萬化的,所以一些社會組織的業務非常模糊或者在現行法律和政策中找不到依據,致使很多的社會組織很難獲得主管部門的批準。改革的方向應當實行自由設立主義,除特殊組織外不需要主管部門審批,只要求到民政部門登記注冊即可。對于成立后的社會組織再由相關部門對其活動內容進行監督。既可減少政府部門的工作量,還可以簡化成立程序,裝大社會組織的規模、完善社會公共領域。政府把一些社會性質的工作交由社會來完成。
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基礎在于培養公民的社會意識。社會的管理及運行本質上是公民自主、自愿、有組織地提供公益或互益的活動,其行為主體是公民及公民社會組織,是自下而上的提供公益的或自組織的集體行動。社會管理的重點應該是公民自我管理的能力。所以,僅僅放權是不夠的,還應當培養公民的社會意識、社會責任感和參與社會管理的能力,消除對國家、對政府依賴的慣性。總書記強調:社會管理,說到底是對人的管理和服務,涉及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必須始終堅持以人為本,要堅持貫徹黨的群眾路線,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發揮人民首創精神,緊緊依靠人民群眾開創新形勢下社會管理新局面。所以,我們應該相信群眾、扶持群眾,讓群眾自愿、自治、互益或公益,自己把自己的事情管好,把問題和矛盾解決在基層和社區。
即創新社會管理僅有政府單方面的放權是不行的,放權不等于無政府主義,公民應當自覺,應當有自我管理的意識。總之,調整社會結構、推進社會管理體制改革、培養公民的社會意識三位一體,同步進行,才能建構起新的社會管理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