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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設能源主管部門和監管機構。能源部是美國聯邦政府的能源主管部門,該部下設8名部長助理,其直接下屬單位有能源信息署、能源監管委員會、8個項目辦公室、12個行政機構及24個國家實驗室和技術中心。項目辦公室包括民用核廢物管理辦公室、電力提供和能源可靠性辦公室、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辦公室、環境管理辦公室、化石能源辦公室、遺產管理辦公室、核能辦公室、科學辦公室,它們起到支持國家安全的作用;12個國家行政機構為首席財務官、首席信息官、經濟影響和多元化辦公室、總法律顧問辦公室等,這些機構主要負責為能源部的項目辦公室提供行政、管理和監督方面的支持;美國的國家實驗室由阿姆斯國家實驗室、國家能源技術實驗室、國家可再生能源實驗室等組成,國家實驗室一般是由理事會作為決策者,監事會作為監督者,并且由院、所長來負責日常管理。另外,實驗室采取的是國家擁有、運營商經營的模式,具體的職責分配如下:一般情況下,任何項目基本上都需要能源部和承包運營商簽訂相關合同,那么對實驗室的管理、運營和維護以及具體研究工作主要由運營商來負責,能源部的主要職責是在宏觀上指導實驗室的使命、任務、具體發展方向、研究計劃等。美國獨立的能源監管權分屬于聯邦和州政府,在聯邦和州層面分別設立了聯邦能源監管委員會和各州公用事業監管委員會,這種分級監管相互協調的監管方式適用了能源監管的諸多復雜局面,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國家和公眾利益不受侵害。聯邦能源監管委員(FERC)是一個內設于美國能源部的獨立監管機構,為了保持它的獨立性,FERC的所有決策均由聯邦法院審議,其運行成本也是由所監管企業上繳的年費來提供。聯邦能源監管委員會的職員由能源開發的各個領域的專家構成,并且分屬于若干辦公室,各個辦公室也有各自相應的職責。能源監管委員會的主要職能包括:監管州際電力、天然氣和石油的運輸;私營、市和州的水電項目的許可和核查;確保跨州的高壓輸電系統可靠性等。FERC實施監管的主要內容和手段是市場準入、價格監管、受理業務申請、受理舉報投訴、行政執法與處罰。各州公用事業監管委員會負責一州境內能源的各項管理工作,包括批準發電、輸配電項目的實體建設;發放水質證書;石油企業的并購;監管地方天然氣配送管道等。總體來說,美國聯邦和州對能源領域的各項事務均有清晰的界定,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能源監管的效率,并且間接促使我國中長期能源發展戰略得到快速實現。
2.有效的能源政策手段。從宏觀層面分析,近年來美國在能源政策方面做出了較大的調整。其中《美國復蘇與再投資法案》、《清潔能源安全法案》、《2010年美國能源法》這三部法案的設立使得奧巴馬政府在能源領域的發展具有一定的連續性和有效性。在奧巴馬政府時代,美國能源政策具有以下幾點特征:(1)該政府將能源新政上升為國家戰略的高度,在保障美國能源安全的同時,可維護美國繼續在經濟和政治格局中扮演引領者角色;(2)政府內閣具有濃重的“綠色”成分,能源政策制定機構的成員均為該領域的專家或者資深學者;(3)政府欲通過能源立法來改善國際形象。就微觀層面的能源政策手段,主要指的是采用了投資回報率價格管制方式,這種方式能很好地刺激企業進行大規模投資,因為政府允許企業擁有一定的利潤,只要這個利潤率不超過規定值,那么企業可以自由選擇產品價格、產量和投入,但是它也會造成X-非效率和尋租現象。R(p,q)=C+r(RB)(1)R指企業的收入,由價格p和銷量q共同決定;C指生產成本;r指投資回報率;RB指投入資本基數;其中r和RB由監管機構來確定。
二、政策建議
我國在能源管制方面存在法律體系不完備、能源管制機構變化頻繁、管理機構權力分散、監管機制不健全等問題,通過上文對美國能源監管模式的分析,并結合我國能源管制現狀和能源基本國情,對深化我國能源管理體制改革提出若干建議:
1.明確能源管制的改革方向。能源管制改革首先要讓消費者有更多能源選擇,使能源產品和服務的價格更具競爭性,提高能源企業的效率,降低能源價格,只有充分正確掌握了改革方向,才能更有效地進行能源管制。
2.建立完備的能源法律體系。加快我國能源基本法的立法進程,這不僅需制定綜合能源法律,也需制定相應的單一法律和配套的規章制度,使得法律能夠全面覆蓋我國能源的各個領域,改變我國政府管理無法可依與無章可循、企業主體地位難以確立、消費者權益缺失切實保障的局面。
3.建立高級別的能源管理機構。通過恢復能源部將分散在各個政府部門的能源管理職能集中起來,并且采用垂直分級模式建立國家和地方能源管理體系。重新組建的能源部應堅持以下原則:一是政監分離;二是宏觀管理,避免過度干預;三是處理好能源部與發改委、國資委等現有管理機構的關系。該部的職能是負責國家能源發展戰略和政策的制定,地方管理機構則在國家能源政策下制定和執行地方能源政策,以體現因地制宜的原則,增加國家政策的執行力。
4.組建獨立、專業化的能源監管機構。以目前的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為基礎組建統一、專業化的能源監管機構——國家能源監管委員會,該委員會在行政上歸屬于能源部管轄,但其必須具有獨立性,改變以往政監合一的局面。在能源監管委員會下設分行業的能源監管部門,并實行垂直管理模式,按照各個地區能源市場監管的具體情況,在各個區域設立相應的派出機構。
作者:管霞霞單位:浙江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