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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醫藥院校衛生法學專業與中醫藥專業的良性互動有助于實現醫學教育復合型人才和衛生法律特色人才的培養目標,有助于促進醫學院校人文環境的發展和推動教學科研創新團隊的建設。在分析目前中醫藥院校衛生法學專業與中醫藥專業互動存在問題的基礎上,從保持中醫藥特色、加強衛生法學專業建設,優化課程體系,促進實踐教學和職業教育,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四個方面提出了促進二者良性互動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中醫藥院校;衛生法學專業;中醫藥專業;良性互動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速發展和我國綜合國力的日益提升,作為我國傳統醫學和文化綜合載體的中醫藥正得到越來越多國家的重視和認同。這對中醫藥人才的綜合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適應這一要求,我國多數中醫院校設置了法學、管理學、外語等非醫學專業。在北京中醫藥大學、上海中醫藥大學、南京中醫藥大學、廣州中醫藥大學等院校中,不僅設置了法學本科教育,還設置了獨立的衛生法學碩士點。如何促進衛生法學專業與中醫藥專業的良性互動,就成為中醫藥院校培養復合型人才和提高校際綜合競爭力的一個重要指標。
1衛生法學專業與中醫藥專業良性互動的重要意義
1.1有助于實現醫學教育復合型人才培養的目標
衛生部關于印發《醫藥衛生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2011-2020年)》的通知中,對高等醫學院校培養“高層次、復合型、跨學科的高級復合型醫藥衛生人才”提出了具體要求。該通知多處明確提出“加大各類醫藥衛生高技能人才培養,注重培養符合實際需求的復合型、應用型和交叉學科領域人才”、“促進新興與交叉學科和專業的人才發展”、“大力開展高層次、創新型、復合型醫藥衛生人才培養與優秀創新團隊建設,提升國際競爭力”。加強衛生法學專業與中醫藥專業的良性互動,能夠培養衛生領域的復合型人才。高等中醫藥院校的學生畢業走上工作崗位后,大部分從事臨床工作,不可避免要與患者打交道,在醫患關系越來越緊張的今天,他們要學會妥善處理與患者的權利義務關系,在發生醫患糾紛時懂得運用法律武器保護好自己的權利,這要求學生在畢業前的學校培養中就需要掌握足夠的法律知識并且具有付諸實踐的法律意識和能力。
1.2有助于培養衛生法律特色人才
由于衛生法制建設的大力推進、日漸緊張的醫患關系、復雜的衛生監督執法、現代醫療技術的法律風險等因素的影響,社會急需“懂醫通法”的專業特色人才。普通綜合性院校和法學院校的衛生法學專業,由于沒有醫學專業的知識作為依托,很難培養出適應社會需要的高層次衛生法律特色人才。而中醫藥院校的法學教育,以基礎醫學、臨床醫學、藥學、針灸推拿、公共衛生等醫學類專業為依托和背景,能夠針對醫藥衛生領域的具體問題,有針對性地培養既具備一定醫學知識和醫學技能,又掌握扎實法律知識、熟悉衛生領域法律法規的“懂醫而不行醫,行法但不離醫”[1]的特色人才,有助于實現衛生法律人才培養的多元化與特色化[2]。
1.3有助于促進醫學院校人文環境的發展
提高學生的人文素質,提升學校的人文環境,已經成為國際醫學教育的共識。2001年國際醫學教育專門委員會(InstituteforInternationalMedicalEduca-tion,IIME)了《全球醫學教育最低基本要求》,在第一項“醫生的職業價值、態度、行為和倫理”中指出,醫學職業的基本要素包括基本道德規范、倫理原則和法律責任[3]。2009年我國頒布的《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也明確要求,加強醫德醫風建設,重視醫務人員人文素養培養和職業素質教育,大力弘揚救死扶傷精神。作為人文素質的重要內容,學校法律素質教育顯得尤為重要。因此,衛生法學專業與中醫藥專業的良性互動,能夠對學校原有的醫學校園環境產生明顯影響,培育人文環境和法制精神[4],促進中醫藥院校“中醫、中藥、中西醫結合”等主干學科的健康有序發展,提升中醫藥院校的綜合競爭力,增強其在中醫藥教育和中醫藥服務中的影響力。
1.4有助于推動教學科研創新團隊建設
中醫藥院校衛生法學專業與中醫藥專業的良性互動,有助于學校教師及時了解和掌握國家的中醫藥法律法規,明確國家相應的立法精神和政策依據;有助于學校教師了解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途徑與方式,進一步從專利、道地藥材、商標、物質文化遺產等多角度有效保護中醫藥;有助于學校教師應對臨床教學中遇到的各種法律問題,有效地解決醫療糾紛,增進醫患溝通;有助于學校教師了解和配合醫藥衛生監督執法工作,保證醫藥衛生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因此,通過醫學教師與法學教師的相互合作、相互指導、相互交流、相互促進,能夠提高教師團隊的綜合實力,形成多支優秀教學科研創新團隊,推動學校學科建設的綜合發展和學術水平的全面提高。
2衛生法學專業與中醫藥專業互動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盡管許多高等中醫藥院校都開設了衛生法學專業,或者在醫學教育中開設了衛生法學的課程,但據有關數據顯示,衛生法學專業與中醫藥專業的互動存在明顯不足,不僅醫學專業的法學教育相對滯后,而且衛生法學專業也存在諸多問題。
2.1醫學專業中法律課程簡單化、形式化
許多中醫藥院校在醫學專業中開設的衛生法學課程過于簡單,流于形式,使得醫學生對衛生法學課程的學習不夠重視,只是為了獲得相應的學分。以筆者所在的學校為例,醫學專業中開設了《法律基礎》,但該課程長期以來由非法律專業的教師講授,同時,所用的教材落后于現實,沒有根據新頒布的法律作出及時地調整和修改,因此,學生法律基礎知識不扎實,沒有養成關注法律知識的習慣,缺乏持續學習法律知識的能力。而開設的衛生法學課程,是對所有現行衛生法律的介紹,籠統而概括,缺乏針對性,學生對各個法律均是一知半解,沒有真正理解其立法精神和適用依據。在醫事法律知識的學習中,學生沒有真正理解告知義務和謹慎義務,缺乏證據意識和責任意識,醫患關系定位不準確,學生通常從自己的角度出發處理利益關系,很少甚至根本沒有考慮患者的訴求,遇到醫患糾紛不懂得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專業法律意識和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開設的民法、刑法、憲法、知識產權法等法學輔修課,由于課時少、內容多,教師只能對相應的部門法知識作大概的講解,無法針對醫學生的特殊需求進行講授,從而導致學生只是泛泛地了解相關內容,但在遇到實際問題時無從下手。
2.2法學專業課程無法體現專業特色
[5]在衛生法學專業的教學中,專業定位不夠明晰,學制不足、特色不明顯。衛生法學課程體系包括醫學課程、法學課程與專業課程三個部分:醫學課程包括中醫基礎概論、現代醫學概論、臨床醫學概論等;法學課程包括法學專業的十六門核心課程以及選修課;衛生法學專業特色課程僅包括三門:衛生法學、醫事法學、衛生法律實務。從課時來看,法學類課時總計1000學時左右,醫學類課時總計700學時左右。這種設置比例是目前大多數院校采用的模式,應當說還是合理的。但從衛生法學專業特色教學的目標來講,目前的課程設置存在諸多問題。一是四年的學制明顯不足。醫學專業本科生為五年制,而衛生法學專業的學生卻要在四年的學制里既學習完全部法學知識還要掌握相應的醫學知識,這導致課程開設過多,課時明顯不足,課程內容過于空泛,教師講課缺乏興趣,學生學習動力不足,壓力過大。二是醫學知識的講授不具有針對性。學生常常抱怨醫學課程講授多而泛,難以深入理解;所使用的教材是醫學教材的刪減版、節選版,且沒有根據醫學的發展及時豐富完善,具有明顯的滯后性;教師只是根據指定教材按部就班地講授,教學方法單一,使得學生喪失了主動學習的興趣。三是專業特色課程不足。衛生法學特色課程只設置了3門課,每門課程涉及的內容過多,但課時過少,如70左右學時的衛生法學課程涉及了近18類醫事部門法。這導致教師抱怨學時太少,內容太多,為了趕教學進度,只能泛泛而論,而學生則抱怨教師講得不夠深入,難以在短時間內學好全部衛生法律法規制度[6]。四是實踐課程達不到應有的效果。衛生法學專業的實踐課程主要包括臨床見習和畢業實習。由于臨床見習是讓學生進入醫院各個臨床科室實踐,但衛生法學學生缺乏相應的臨床醫學知識,無法有效理解臨床中的醫學問題和醫學技術,再加上帶教教師以單一的指導醫學生的模式指導衛生法學專業的學生,缺乏針對性,影響了見習效果。而畢業實習一般設置在第七、第八學期,學生在這兩個學期更多地關注就業和升學問題,因此,普遍存在對實踐課程的應付態度,只求拿到學分就行,再加上缺乏相應的監督機制,實踐課程流于形式,無法實現其應有的實際效果。
3促進衛生法學專業與中醫藥專業良性互動的對策建議
3.1保持中醫藥特色,加強衛生法學專業建設
中醫藥院校的基礎和特色是中醫藥學,其人才培養、學科發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的重心在醫藥衛生事業等相關領域。因此,以服務醫藥衛生事業良好發展為己任,保持中醫藥學特色,不斷加強符合醫學領域需求的傳統學科方向建設,是中醫藥院校的生存之本[7]。同時還應積極培育有助于提升中醫藥院校綜合競爭力的新興學科與交叉學科,形成新的特色[8]。衛生法學是醫學和法學的交叉學科,其研究領域不僅涉及醫藥衛生領域的法學理論問題,還要解決醫藥衛生領域的實踐問題。相對于傳統法學研究而言,有其自身的特點:一是要運用法學的基礎理論,從法學的視角出發,分析、研究醫藥衛生領域中的實際問題;二是隨著衛生法律制度的演進、變化,不斷進行自我調整和完善。以中醫藥專業為依托和基礎,促進衛生法學專業的發展,有助于提升中醫藥院校的人文綜合環境,真正實現其培養衛生領域復合型高級人才的辦學目標。
3.2優化課程體系
中醫藥院校的首要任務是培養合格的醫務人員,因此,在醫學本科生的教育中,要兼顧大學的通識教育和醫學的職業教育。在職業教育方面,除了掌握相關的醫學知識和醫學技術外,還需要具備一定的職業素質。衛生法學課程的開設有助于醫學生職業素質的形成。在具體的課程設置中,應根據醫學生日后臨床的實際需要,整合課程內容,將其集中在醫療機構及醫療技術人員管理法律制度、健康保健法律制度、疾病預防與控制法律制度、醫療糾紛處理法律制度四個大的模塊[9],讓學生在了解衛生法律法規和政策外,參與實際案例的討論與解決問題的過程,形成法律思維,鞏固職業精神[10]。在衛生法學專業課程的改革中,應著重于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增加學制。改四年的學制為五年,學生在前兩年主要學習醫學課程,隨同臨床專業的學生一起學習實踐,后三年系統地學習法學課程,培養專業特色人才。二是增加醫學課程。在保持醫學課程開設比例低于法學課程的總原則下,增加能夠突出醫學特色的課程,根據衛生法學專業學生基礎不同、文理有異、接受課程快慢不同等因素和實際情況[11],制定有針對性的教學大綱和教學內容,增強學生對醫學知識的理解和掌握,為將來從事醫學法學相關工作奠定基礎。三是增加衛生法學特色課程。衛生法學的課程應包括醫療服務和衛生行政兩個領域的內容。目前各醫學院校開設的專業課程中,更多關注醫療服務領域的法律內容,而對衛生行政、衛生監督執法等方面的內容關注度明顯不足。因此,在增加醫療服務領域法律內容的同時,也需要增加衛生監督執法內容的課程,如開設《衛生監督學》,使學生掌握衛生監督的理論知識、執法標準和監督技術,從而培養合格的衛生監督執法專業人員[12]。
3.3促進實踐教學和職業教育
加強實踐教學和職業教育是推動中醫藥專業和衛生法學專業良性互動的重要途徑。相對于一般政法院校而言,中醫藥院校衛生法學專業的學生人數較少,因此,學校可以結合中醫藥專業和法學專業的優勢與特色,構建優質的、具有針對性的實習基地,并形成切實可行的評價與考核機制。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衛生法學的教師應在教學計劃的設置中,提前指導學生進行職業規劃,結合學生的職業規劃,選擇合適的實習基地、明確具體的實習內容,并配備相應的指導教師。指導教師可采用雙導師的模式,即每個學生配備兩個導師,一個是實習基地的指導教師,一個是學校的專業教師,兩位導師各有分工、相互配合。實習基地的指導教師負責安排適合的崗位,篩選合適的案件,以及指導學生掌握工作崗位的具體要求及工作技能。學校專業教師則隨時關注實習過程中學生遇到的職業難題,與學生和實習基地的導師進行溝通與交流,提出合理的解決方案。在考核機制方面,學生要接受三重考核,一是實習基地的考核,考核學生對實際案例的解決能力和職業技能的掌握程度;二是學校教學管理部門的考核,考核學生的實習紀律、實習態度和實習進度;三是專業教師的考核,考核學生實際工作中所涉及到的理論知識的掌握與理解程度。
3.4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加強
中醫藥專業和法學專業教師的溝通與合作,培養精通醫學及法學知識的復合型師資隊伍,從而有效地促進兩個專業的良性互動。醫學教師和法學教師可以聯合備課,通過互相學習和交流,法學教師可以更準確地判斷基本的醫療問題,能夠更準確地鑒定醫療事故,能夠全面掌握與衛生法學密切相關的醫學知識;醫學教師則能夠進一步明確如何確定醫生的權利義務、如何保護醫療處方的知識產權、如何進行醫患溝通、如何解決醫療糾紛、如何保存醫療證據等與醫學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學校可以多舉辦學術研討會和教學經驗交流會,使中醫藥專業的教師和衛生法學專業的教師能夠針對中醫藥領域的法律問題、教學成果和教學經驗進行及時有效地溝通交流。另外,要鼓勵中醫藥專業的教師和衛生法學專業的教師針對共同感興趣的問題進行課題申報及論文撰寫,從而提高教師的整體科研水平。
參考文獻:
[1]張繼旺,趙保勝,徐暾海.衛生法學專業學生職業素質的構成分析[J].中醫教育,2011,30(2):18.
[2]徐顯明.中國法學教育的發展趨勢與改革任務[J].法制資訊,2010(1):85-90.
[3]翟方明.醫學院校學生法律素養教育存在的問題及優化策略[J].福建教育學院學報,2015(7):17-20.
[4]洪亦卿.以醫為主,以法為主,抑或醫法并重———反思醫學院校醫事法學和衛生法學專業的定位[J].醫學與哲學(人文社會醫學版),2010,31(9):76-78.
[5]馬韶青.醫學院校衛生法學專業課程設置探討[J].中國衛生法制,2010,18(4):29-30.
[6]王梅紅,冉曄,楊逢柱,等.論衛生法學專業學生的職業選擇與實踐能力的培養[J].中醫教育,2013,32(5):51-54.
[7]羅維東.行業背景高校“非特色化”趨勢須扭轉[N].中國教育新聞網,www.jyb.cn,2009-4-28,引用日期:2017-7-27.
[8]劉向鋒,杜莉.優化醫學院校專業設置的若干思考———基于醫學專業與非醫學專業良性互動的視角[J].西北醫學教育,2010,18(3):447-449.
[9]汪麗青.醫學院校《衛生法學》課程教學改革的思考———以醫學專業認證為背景[J].醫學與法學,2014,6(5):26.
[10]王岳.醫學專業衛生法學教育的“異化”現象探析[J].醫學與哲學,2017,38(6A):70.
[11]汪麗青,高宗華,楊自根.論醫事法學專業課程體系的改革———基于濱州醫學院醫事法學專業畢業生的調查[J].醫學與法學,2016,8(4):34.
[12]李筱永,王曉燕.社會視角下北京市某高校衛生法學專業課程設置探討[J].醫學與社會,2013,26(4):82-83.
作者:馬韶青;郭斯倫;何元宵 單位:北京中醫藥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