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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當今世界,英法美系國家的法學教育以案例分析法為主要教學方法。在法學教育中往往把案例看作是一種經驗材料,學者可以從中闡明法律理念,探究法律的淵源。基于此,教師在開展法學教育時宜廣泛采用案例教學法。近年來,案例分析法在英美法系國家雖然受到一些批評,但也應該正視其優點。運用案例教學法有助于培養學生掌握從事法律實務的技能,有助于提升學生的獨立分析、推理能力。在我國,法學教育的對象是高中起點的學生,他們還沒有打下較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尚不具備基本的從事法律實務的能力。教師在講授相關法律課程時,雖然也應用案例進行教學,但僅是為了證實所講的法學原理,并非真正意義上的案例分析法。在法學課程教學中教師應用案例分析法組織法律教學具有以下功能:①切實調動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積極性。教師通過法律案例教學,可以激發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求知欲,有利于學生通過對生動具體的法律案例進行分析,開展研究,組織討論,領會案例中所蘊含的法學理論精神。②充分激發學生在學習法律知識時的潛能。在教學過程中,老師是主導者,學生是受眾對象。教師在應用法律案例組織教學時要妥善處理好老師的教和學生的學之間的關系,如果不能正確處理好教師和學生兩者之間的關系,就會影響案例教學法的教學效果,不能達到較理想的教學目的。教師的作用主要表現在案例的收集、取舍和應用,組織學生進行案例討論等方面;學生作為法律教學活動的受眾對象,直接參與法律案例的討論,發表自己對法律案例的觀點,相互討論學習。③有助于提高學生分析法律問題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傳統的法學教育在法學教學內容上側重于抽象法學原理的介紹,在教學方法上主要是教師講授,學生被動接受,教師按照教材的內容向學生灌輸相關理論知識,易造成教學內容與生活實踐相脫節。在教學方法上,若采用案例教學法,就可以比較充分地發揮學生的能動作用,引導學生通過對法律案例的分析研究,發現法律問題,探求解決法律問題的途徑與方法。這樣,通過案例教學,學生就會利用自己所學習到的法律知識來分析、判斷和解決疑難法律問題,也就提高了學生分析法律問題和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
二、案例分析法在法學教育中的應用
1.應用案例分析法開展法律教學的目的。
案例分析法是一種將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相結合的學習方法,學習者通過這一方法進行學習,可以加深對教育法學基本知識的理解和認識,從而提高學生分析、判斷和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達到法律知識的學習效果。
2.案例分析的基本步驟。
案例分析法的步驟是教學重點和學生的學習難點之一。由于所涉及的案例比較多,不少學生常常感到無從下手或分析不到位,其主要原因在于學生對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步驟和要點還未真正把握。主要要求學生能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案例分析:一是主體分析:涉案主體有哪些?二是法理分析:當事人違反了什么法?三是責任分析: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四是啟示分析:本案為我們帶來了哪些啟示?
3.案例分析法的具體應用。
教師應用案例分析法組織教學應當遵循以下四個具體步驟:一是多渠道收集法律案例。最常用的方法是通過書報、雜志、電視廣播等媒體收集法律案例。教師也可以深入生活實踐收集有關法律案例資料。此外,教師還可以有意識地編撰一些典型的法律案例。二是對收集的法律案例進行取舍。教師在授課時必須對已收集和編撰的法律案例進行篩選。因為在法律教學過程中,教師受到教學時間的限制,不可能把收集到的所有法學案例都在課堂教學時加以講授。在取舍教學案例時,教師應注意以下問題:優先選擇最典型的法律案例。典型法律案例涵蓋的知識點較多,具有代表性,有助于學生理解和探究復雜深奧的法理。所選的法律案例應當圍繞法學教學目的,與相關的法學理論有較為密切的聯系。所選取的法律案例應當具有正面的教育作用。所選取的法律案例要要有針對性,要能夠為理解法學理論服務。三是對收集的法律案例合理應用。這一環節是采用案例分析法的關鍵環節。較常見的應用案例教學的步驟是教師根據授課內容或者講授基本的理論含義,然后用法律案例加以說明,引出有關法學的基本理論。但在具體開展法律案例教學時,教師對法律案例的應用不能僅局限于此種方法,應當根據授課對象所面臨的具體情形,靈活加以應用。該方法要求教師在討論中主要是引導討論過程,使所有學生都參加討論,并做好討論總結。四是撰寫案例分析報告。撰寫報告時,要求報告的內容要精練,注意以中立的態度客觀評述問題。對案例進行分析時要有針對性,要有依據,在報告中應將事實和結論區分開。
案例分析報告的內容包括三個部分:一是首部;二是正文;三是尾部。首部包括報告的標題和作者署名。標題要求能反映訟爭的法律問題和理論問題,可以加副標題,標題字數在20字以內。如刑法的案例分析報告標題“:是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副標題是對一起刑事案件的法理評析”或“本案被告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民法標題“:對一起抵押擔保糾紛的法理評析”或“驢友死亡,同行人應否擔責?”正文是報告的重點。包括五個方面:一是案情簡介。這部分可以忽略。二是觀點綜述。要求介紹訟爭雙方的觀點及理由,案件爭議的焦點。三是評析。這部分是報告的核心內容。要求針對所給案例,結合法律規定和所學法律理論,有針對性地進行評析。觀點要鮮明,論證要充分,條理要清楚,語言流暢。四是結論。根據第三部分的評析,得出合乎邏輯的正確結論。尾部要求寫明注釋和參考文獻,署上完成的日期。
三、結語
教師在法學教育中應用案例教學法開展教學時,應當注意授課案例的收集、取舍和應用。因為案例的選擇直接影響著課堂法律教學的效果。學員在法律案例教學中,轉變角色,可以把自己置身于法律案例中的位置考慮問題,觸類旁通、點面結合,撰寫一份較理想的案例分析報告。案例分析法把學生作為學習的主體,以法律案例作為驅動,讓學生通過自己的實習把書上死的理論變成活的知識。案例分析法較好地解決了法律教學中教與學的矛盾,在整個法律教學過程中充分體現了學生的主體地位和教師的引導作用,調動了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是一種值得推廣的教學方法。
作者:李黎明吳禹達單位:武漢工程大學法商學院
第二篇
一、法學教育中的權力
在各種權力中,對我國當前法學教育影響最大的是教育行政權,其是教育行政主體對教育改革與發展實施組織、領導、管理與監督的權力。我國法學教育領域復雜的組織管理和運作方式往往容易導致教育行政權的濫用,從而嚴重制約我國法學教育的發展進程。眾所周知,“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變的一條經驗。”由此可見,權力的異化總是不可避免地出現在各種復雜的社會關系中,法學教育亦不能幸免。例如,一些手中握有教育行政權的官員在腐敗滋生和權力至上本位思想的影響下橫加干涉法學教育機構尤其是普通高校的發展,在高校科研項目的獲得與其他教學資源的分配上設置門檻與障礙,以便牟取私利。同時高校招生領域的混亂與腐敗也是眾所周知的(如2013年中國人民大學招生就業處處長蔡榮生腐敗案)。由此可見,如何克服我國法學教育管理體制條塊分割、混亂不堪的現狀,防止教育行政權力的異化與法學教育系統的腐敗,改變教育行政權目前的尷尬局面,使教育行政權能夠得到有效合理的統一行使,將是未來我國法學教育改革與發展的一個側重點。
二、法學教育中的權利
我們的時代是一個邁向權利的時代,是一個權利備受關注和尊重的時代,是一個權利話語越來越彰顯和張揚的時代。我們越來越習慣于從權利的角度來理解法律問題,來思考和解決社會問題。法學教育中的權利包括法學教育機構的平等權和法科生的自主選擇權。
1.法學教育機構的平等權。
我國的法學教育機構由隸屬于各級教育系統的普通高校、行業培訓機構(如司法、公安、法院、檢察院等)、科研院所、黨校、軍事院校、民辦學校等組成,并表現為普通高校為主,其他教育機構為輔。對于以普通高校為主的法科教育機構而言,平等權是最重要的權利。根據平等權,每個法學教育機構都有權在財政投入、招生指標、就業平臺等方面獲得國家的平等對待。然而,我國目前的情況并非如此。具體而言,全國五所政法大學和北大法學院等十余所綜合性大學,法學院以其悠久的辦學歷史、豐厚的師資力量及優越的教學設施條件在法學教育中有著明顯的優勢,而新興的法學院系則無法處于劣勢狀態。更為重要的是,這種差異導致了法科生在求職市場上遭遇非“985”、“211”的歧視。據此,目前法學教育領域的不平等現狀阻礙了我國法學教育的全面發展。對此,各個法學教育機構必須享有平等權,即在財政投入、招生指標、就業平臺上受到平等對待。因此,如何消除法學教育機構的不平等現象,是當前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該關注的焦點;我們的政府應該認真對待法學教育機構的平等權利,“如果政府不認真地對待權利,那么它也不能夠認真地對待法律。”
2.法科生的自主選擇權。
法科生在法學教育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是法學教育成功與否的關鍵。據此,課程的開設等應該充分體現法科生的自主選擇權。然而,我國目前的法學教育并非如此。以法科本科生為例,當前的教學體系是1998年教學改革所確立的16門核心專業課程。在當前“一刀切”的法學人才培養模式下,法科生的自主選擇權并未得到體現。而作為一名依法接受教育的法科生,其有權利選擇適合自身的課程。當然,部分法學院系開設了一定的選修課程,但結果也變成了必修課。就此而言,我們的法學教育應開設相應的選修課程供學生自主選擇,從而突顯學生的主體地位,尊重其自主選擇權。
三、法學教育的價值追求
龐德認為,價值是法律科學不能回避的。他指出“:在法律史的各個經典時期,無論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對價值問題的論證,批判或合乎邏輯的應用,都曾是法學家們的主要活動。”就法學教育而言,其應該追求正義價值、秩序價值與效率價值。
1.正義是法學教育的基石。
法學教育機構中存在一種明顯的不平等安排,即全國五所政法大學和十余所法學院系主導著法學教育的發展,而新興的法學院系則于夾縫中緩慢發展。這種不平等安排在法學教育興起之初是合理的,但隨著社會的發展,這種不平等安排已經變得不正當。根據羅爾斯的正義原則———差別原則,社會和經濟不平等只有在結果能給每一個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會成員帶來補償利益,才是正義的。據此,這些新興的法學院系應在國家財政投入等方面獲得相應的補償。由此可見,我國的法學教育應該以正義的價值理念為基石。
2.秩序是法學教育的保障。
秩序意指在自然進程和社會進程中都存在著某種程度的一致性、連續性和確定性;無序則表明存在著斷裂、非連續性、和無規制性的現象。同樣的,法學教育也應該體現秩序這一價值理念。然而,我國目前的法學教育并非如此。如上所述,我國目前的法學教育是一個多途徑、多形式、多層次、多規模的極其復雜的系統。以高校為例,有教育部直屬的高校,有部委所屬的高校,有地方政府所屬的高校,究竟由哪個行政機構來負責法律人才的培養活動是一個很難確定的事情。由于我國的法學教育機構分屬于不同的政府主管部門,因而形成了條塊分割的現狀,這反映出國家對法學教育的管理缺乏一致性和確定性。這種法學教育管理體制的混亂與失序,使得法學專業的開設缺乏嚴謹而具有隨意性,導致法學教育行政管理效率低下和資源浪費。這種失序的法學教育管理不僅嚴重影響了法學教育人才培養的質量,也成為法學教育有序發展的一塊巨大的絆腳石。由此可見,統一國家對法學教育機構的管理,形成合理有序的行政管理體制,對促進我國法學教育的發展意義非凡。
3.效率是法學教育的核心。
法的效率價值所追求的是以最小的法律資源的耗費,獲得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就法學教育而言,其要求以最小的投入獲得最大的產出,即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向社會輸送需要的人才。目前我國的法學教育的最大困境是,在法律人才市場需求尚未飽和的情況下,法科畢業生卻難以就業。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當前的法學教育質量低下,導致當前的法學教育投入與產出不成正比。也就是說,國家對法學教育的資源投入,遠未能實現其應有價值,即獲得最好的人才培養效果。因而如何提高法學教育的質量,是我國法學教育改革的核心。
作者:陳紅梅龍騰單位:湘潭大學法學院
第三篇
一、由報應主義到規范主義:法學教育萌芽
同態復仇不僅適用于侵權人,還可適用于侵權物,古代法律中的迪奧單法就是一典型法例。迪奧單是造成了人員死亡的無生命的物體。在古代法律中,迪奧單被作為罪犯來處理,予以摧毀。這種行為與根植于復仇的法律是一致的。如果你受了傷害,你就想還擊,而不論傷害者是誰或者(如果你無法準確區分什么是有生命的,什么是無生命的物體時)是什么東西。因此,一棵樹倒下來,砸死了人,這棵樹就是迪奧單,必須予以摧毀。與報應主義作為主流的法律思想相應,這個時期的法律和法學與宗教和神學混雜在一起,立法滲透在習俗、宗教教義和神學經典中,世俗國家制定的成文法罕見,少量的制定法中,報應主義思想無孔不入;審判方式沿襲固有的習俗,帶有濃厚的神明裁判色彩。“樸素的習俗、樸素的宗教就是諸神永恒的法律,無人知其來自何處。”加之沒有職業法學者階層,無從形成系統的法學,更談不上法學教育模式,零散的法哲學思想、觀點依靠行為影響、口口相傳實現代際傳承。奴隸制商品經濟產生以后,社會關系日趨復雜,調整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也相應得到發展,民事、行政管理、軍事、國家機構組織法律規范等相繼出現,報應主義思想在這些法律規范中的繼承性較弱(如民事法律規范)或根本沒有繼承性(如行政管理法律規范)。加之職業法學者階層的出現,他們的法律思想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刑事立法,動搖了同態復仇在刑罰制度中的根基,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程度成為刑罰輕重的重要因素。而隨著替代懲罰的出現,報應主義思想在刑法中的地位日趨弱化,法律的性質開始由報應的工具向作為人們行為的規范轉變,法律思想和觀念相應由報應主義向規范主義演進。在由報應主義向規范主義演進的過程中,職業法學家階層開始出現,零散的法哲學思想、觀點逐漸被系統化為法學理論,古羅馬法學家在其中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在幾乎所有其他智力創造的領域,羅馬人曾是希臘人虔誠的學生,但在法律方面他們卻是老師。在他們手里,法律第一次完全變成科學的主題……”隨著法學的產生和發展,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地位突顯,以至于古羅馬帝國五大法學家的法理一度被確認為法官審判案件的依據。
二、規范主義范式的反常和危機:法學教育模式之爭
規范主義法學范式幾乎從其誕生之時便出現學科共同體的分裂。早在古希臘時期,柏拉圖在《理想國》中提出,在裁決爭議時,國家的法官應當擁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而無須受法典中所規定的固定且呆板的規則的約束。然而,他的得意門生亞里士多德一方面同樣認為,如果國家中存在品行和政治才能兩方面都極為杰出的人物,那么,這位優秀人物就應當成為永久的統治者;但是,他又堅持認為,就是這種“如神”人物也必須是立法者,而且甚至在這樣的人物所治理的國家中也必須有法律制度。而且,以正當方式制定的法律應當具有終極性的最高權威。除非在法律未能做出一般規定從而允許人治(即行政統治)的情形下,法律對于每個問題都應當具有最高權威性。由此推之,亞里士多德主張精英立法,法律至上,并不贊同賦予法官過多的自由裁量權,法官只有在“法律規范的一般性和剛性可能會使法官無法將該規則適用于個別案件的解決”時,才能用衡平的方法來解決。此時,法官雖可背離法律的字面含義,并向立法者所可能會對該問題做出的處理那樣審理該案件。也就是說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以立法者的意思為依據,在這一點上,亞里士多德已基本背離了柏拉圖的實用主義思想而傾向于法條主義。基于強度路徑依賴的影響,沿襲著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法學思想的分歧,后來的規范主義法學范式裂分為實用主義和法條主義的發展進路,從而引起了長達十多個世紀的實用主義和法條主義之爭。從歐洲初期的意志與理性的分野,到古典的自然法學派以立法中心主義與司法中心主義為核心的論爭。在這個過程中法條主義的代表人物主要有霍布斯、盧梭、布萊克斯通、康德;而普芬道夫、伯雷曼奎、柯克、洛克、威爾遜則被劃入實用主義代表人物譜系。法條主義和實用主義的論爭對當前法學教育的模式造成了深遠的影響:法條主義造就了理性化教育模式,而實用主義則成就了經驗化教育模式。理性化教育模式宗旨在于向學生傳授法律知識,培養學生的法律理性;教學內容主要是現行的法律制度體系和抽象的法學理論;教學方法主要采教授講授、課堂討論、案例分析;考試主要采筆試,考試內容為法律基本概念、原理和現行法知識。經驗化教育模式宗旨在于培育學生的法律技能;教學內容除了法律知識外,設置了大量的法律實踐課程和法律倫理課程;教學方法常用seminar教學法、診所式教育法、案例教學法;考試主要采口試,考試內容為學生對法律技能的掌握程度。
三、未來應有的法學范式:分配主義
在歷經十多個世紀的裂變后,規范主義法學共同體自功利主義者開始相互妥協和融合。此種妥協和融合主要表現為實用主義者和法條主義者對法律為理性或意志界定的折中化,立法權和司法權并重,強調法律至上同時,承認法官對個案的自由裁量權和法律職業者階層在法律價值取向中發揮的能動作用。邊沁的功利主義思想似乎為法條主義和實用主義的交融開了先河,此后的分析實證主義和社會學法學步其后塵,推動法條主義和實用主義的折中化,企圖尋找兩者某點上的衡平,重組統一的規范主義法學研究范式。后來者奧斯丁、凱爾森、哈特、德沃金、韋伯、埃利希、龐德、卡多佐、霍姆斯、弗蘭克、盧埃林和弗蘭克對此貢獻頗大。然而,這種交融并未改變法學范式的危機和反常狀態,反而使法條主義與實用主義之爭變得更加撲朔迷離。然而,就在這種撲朔迷離的危機和反常狀態中,隱約透出一線未來法學范式革命的曙光:20世紀自然法思想復興后的正義論成了其光源。從早期代表人物魯道夫•施塔姆勒和韋基奧界分法律概念和法律理念開始,歷經拉德布魯赫和羅曼的分配正義、達班的正義三分法、拉斯韋爾和麥克杜格爾的“世界共同體”正義論、到西奇威克和羅爾斯的分配正義論,這個時期的正義論至少存在以下幾個共性:①正義都被界定為社會分配領域,亦即正義即指分配正義;②正義首先指法律關系主體享有平等的自由和權利,這是公平獲取資源或利益分配的資格;③正義的內容主要指公平分配資源和利益。正義論向分配正義聚合表明,以分配正義為核心理念的法學共同體逐漸形成。隨著法學進入后規范主義時代,法條主義與實用主義之爭日趨緩和,兩者之間已沒有了往日的涇渭分明,分配正義此時似乎成了法律追求的最高價值取向,分配主義大有取代規范主義而成為法學新范式之勢,法律風險理論則為之起了造勢作用。法律風險,包括依法院裁判文書所生之法律風險,均可視為由(依)法律分配的風險,此即為法律風險建構性。
法律風險由(依)法律分配所生,補正了正義論中分配客體的單一性偏差,使法律成為一種公平正義的分配依據,分配的客體一方是權利、資源和利益,權利是獲得資源分配的主體資格或能力,資源是利益的來源,利益是實然狀態的資源;另一方則是義務、風險和損失,相應地義務是承擔風險的主體資格或能力,風險是損失的來源,損失是實然狀態的風險。立法權對權利和義務、資源和風險、利益和損失的分配(立法分配)是宏觀意義的分配;司法權對權利和義務、資源和風險、利益和損失的分配(司法分配)是微觀意義的分配。至此,法學范式邏輯初步形成:法律的功能和價值在于對權利和義務、資源和風險、利益和損失進行分配,價值取向或價值目標為正義的分配原則和分配結果。因而,法律風險理論具有推動法學“范式革命”的特質和潛力:首先,通過完善分配正義的理論體系,使分配正義論以全新的姿態君臨處于危機的規范主義理論,成為法學范式革命中最具可能性的新理論候選者;其次,促進分配正義論者和法律風險論者的相互影響、相互滲透,使以分配正義為核心理念的法學共同體得以“擴容”;此外,通過補正分配正義理論中分配客體的單一性偏差,使分配正義論在工具論、世界觀和方法論意義上較之規范主義更具思辨性、全面性和動態性。在此基礎之上,以分配正義為核心的分配主義表現出獨特的“學科基質”,以及與規范主義范式的“不可通約性”,法學范式的革命性突顯。當然,從規范主義到分配主義的轉換遠未完成,不僅在于以分配正義為法學核心理論的法學共同體尚未成熟,還在于分配主義暫時無法完勝、取代傳統的規范主義理論,其中法律風險理論與規范主義理論中的法律規則結構理論、法律責任理論的磨合就是一個難題。然而,可以斷言,未來的法學不可能回歸傳統,分配正義論對意志和理性悖論、立法和司法二分的突破尚無一種理論能夠取代,而法律風險理論對分配正義論的補正亦非傳統法學理論力所能及,因而,分配主義是法學范式革命最具可能性的成果。
四、分配主義范式下法學教育模式的精英化
精英化培養模式“非在造就許多訟棍,乃欲以嚴格之訓練,提高其程度,使其將來出校之后,有高深的學問,有遠大的目光,有高尚的道德,若再輔以相當的經驗,則無論其為法官,為律師,為各種公共事業,鮮有不成為造福國家的法學者”。也就是說精英化培養模式培養目標既不是只知道審判程序和精通實在法的法律工匠,也不是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律理論家,而是能將高深的法學理論運用于解決實際案件中問題的社會精英人才。因而,“教授法律的院校,除了對學生進行實在法規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礎訓練以外,還必須教導他們像法律工作者一樣去思考問題和掌握法律論證與推理的復雜藝術”。但是“法律教育不應當僅限于上述即時性目的,還應當向學生展示通過充分認識與這一職業相關的知識方能達致的最為寬泛的世界。這些視界能使他們關注到法律在生活和社會一般哲學中的地位,法律的倫理目的以及這些目的的局限性,和一個社會能夠期望從具有正義精神的法律制度中所獲得的利益的性質和范圍”。我們初步構建分配主義范式下法學院教育的精英化模式:
1.課程設計
首先是法學專業課程,這是培養法律專門人才的需要,必修課程可選取法學核心課程中應用性和操作性強的作為必修課,如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法、知識產權法、經濟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等。選修課包括現行核心課程中的法理學、中國法制史、國際法,以及勞動法、環保法、外國法制史、法律英語、法律文書、法學文獻檢索與論文寫作、婚姻家庭法、證據法、網絡法、廣告法、仲裁法、法律邏輯等。其次是法律精英課程,這是培養具有分配正義理念的法律精英人才的需要,諸如經濟學(含政治經濟學)、社會學、分配正義簡史、正義論專題、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倫理思想史、世界法哲學名著選讀、西方法制史、英美法概論、羅馬法、演講與口才、比較法研究等。其中經濟學、社會學分配正義簡史、正義論專題必修。分配主義范式下,經濟學在法律精英人才培養過程中起著關鍵作用,如果說法律解決資源和利益、風險與損失怎樣分配的問題,經濟學則解決為什么要這樣分配的問題,也就是說法學使學生知其然,經濟學則使學生知其所以然,因為,經濟學研究的是一個社會如何利用稀缺的資源生產有價值的商品,并將他們在不同的個體之間進行分配,馬歇爾也將經濟學視為財富在人們之間分配的學問,“經濟學是一門研究財富的學問,同時也是一門研究人的學問”。美國大法官布蘭代斯指出“一個法律人只懂法律,不懂法律賴以存在的社會機理,猶如一個醫生只知病癥,不明病理那樣”。因此“一個法律工作者如果不研究經濟學和社會學,那么他極容易成為一個社會公敵”。社會學之所以重要,乃在于將分配的正義與社會的秩序緊密相連。分配正義簡史、正義論專題則為學生直接解決什么是正義問題,培養學生的分配正義理念和世界觀。
2.教育方法
起源于美國的案例教學法和診所教育法適用于法學專業課程教學,對于培育具有法律操作技能和動手能力的法學專門人才,效果顯著,不加贅述。分配正義理念的形成要靠創造條件讓學生身臨其境、身處其位,方能對其施以潛移默化之影響。專題討論法和會議論辯法可擔此任。專題討論法的基本過程是,先由教師設計出源于典型案例與分配正義相關的問題,其類似于一個復雜訴訟和非訟案件。然后教師將這些問題布置給學生,令他們在課外準備解決的方案。其后學生們再把他們準備的不同方案拿到課堂,在教師的引導下展開討論,探討并獲得分配正義的最優解。這種方法主體僅限于師生之間,雖以典型案例為源頭,卻難使學生身臨其境,對學生分配正義理念形成影響有限。但由于程序簡便可以作為常用的教育方法。會議論辯法是學生為研究具體案例中的分配正義問題而與案件當事人、教師、專家及旁聽者共同討論的一種交互式教學路徑。其核心是最大限度地進行多角度、多層次的認識互動,充分挖掘課程參與者的學理潛能,從而深化對案件中分配正義主題的認識,實現學術交流的最佳效果。學生在案件當事人、教師、專家甚至旁聽者的相互論辯中,得到啟示,受到分配正義理念潛移默化之影響,從而形成自身的分配正義理念。
3.考試方法
精英化法學人才培養模式要求打破現有的命題筆試方式,改為模擬法庭測試。模擬法庭當前在中國常用于學生法律技能的培養,其實模擬法庭用作考試方法比用于培養法律技能更合適。不過關鍵在于對模擬法庭過程中的程序,參與人的儀態、語言表達、思路清晰度,裁判文書的說理和裁判結果等設定科學的權重方能對學生的法律技能、分配正義理念和職業道德進行全面合理的評價。
作者:蔣云貴單位:長沙大學法學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