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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明確水利工程管理和維護的主體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和維護的主體自始至終是農民或是用水合作部門農民組織,這一點應該得到明確,所應該遵循的是“民辦公助”原則。政府相應部門要不斷對農民進行相關引導。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是廣大農民群眾共同所有所的,在形式上可以靈活多樣。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所有者應該也是管理者,經營上可以采取多種方式自己經營和租賃承包經營均可。
1.2用水計量常態化“供水到戶、計量到戶、定價到戶”是應在北方廣泛推廣的一項水價制度。現階段,在國有供水單位實施得較為廣泛,下一步應該大力發揮農民用水部門的積極作用,將供水計量到戶真正落實到位,應該看到沒有農民用水部門的配合,在一些灌區光靠政府部門是不可能將這項制度落實好的。而南方比較濕潤而且多雨,兩部制水價比較科學合理。基本水費由國家承擔,農民所繳納的是計量水費。用水單位可以在小范圍內按照面積繳納水費。值得注意的是按水量收水費,公平原則很重要,各方的利益都要在考慮的范圍。工程條件是是否按水量收費的根本前提。工程條件不好的地區,輸水線路長,到達計量口以下至下游的農戶水損失較為嚴重,在這種情況下再進行水量收費很多農民是很難接受的。百姓的意愿永遠是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哪種方式可以得到廣泛的認可,一般就選擇哪種收費方式。用水可以采用階梯價格。不僅可以有效增加管理收入,還可以減少用水量的浪費。但是又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各地區的灌溉條件和土壤情況都不同,所以需要因地制宜。工程配套條件不完善的地區,水價的梯度應該做適當調整,可以減少農民的經濟負擔。征收上來的梯度水費,應該本著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的態度,應用在水利工程上。
1.3完善基層水利技術服務體系建議進一步明確鄉鎮水管站的行政事業性質,并作為縣水利局的派出機構,配備必要人員和設施,落實事業經費。加強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的能力建設,提升其管理與服務的能力。與鄉鎮水利機構一起構筑起基層水利服務體系。鄉鎮水利機構應承擔更多的公益性事業,如防洪、水土保持等,并向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鄉鎮水利機構可以將小型水利工程移交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或私人進行管理和經營。
1.4改革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產權制度產權包括所有權、占有權、支配權、經營權、收益權以及處置權等。對產權中的任何一項或幾項進行變革,都可被認為是產權制度改革。產權中的這些權利又是可分的,而所有權是產權的核心內容,明晰所有權是產權制度改革的基礎。針對某項工程的產權制度改革,所有權者應發揮主導者和發包人的作用,政府發揮指導作用,而不應大包大攬。實施農村小型水利產權制度改革必須因地制宜,分類指導,不搞“一刀切”。應根據產權歸屬、公益性成分、設施規模、受益范圍等情況進行分類,確定具體的經營方式。對于以公益性(防洪和農田灌溉)為主、受益范圍較廣的,特別是跨村的小型水利工程(如灌排渠系、小型水庫、較大的堰塘、小型泵站等),宜組建用水合作組織,由用水合作組織管理和經營。用水合作組織管轄范圍內的某些水利工程也可以由用水合作組織確定具體的經營方式。對村組集體范圍內、受益范圍較小、公益性較弱的小型水利工程,可以選擇買斷經營等方式;對具有防汛抗旱等公益性任務的小型水庫和塘壩等工程,以承包或租賃經營為主,不宜拍賣。對經營方式的選擇應該充分考慮水利設施的可持續利用,應建立一套制度避免經營者的短期行為。基層政府或水利部門也應避免為了改變自身經濟條件而簡單變賣國有資產或集體資產。另外,還應處理好經營者和受益戶的關系,讓這些水利工程既發揮經濟效益,又兼顧社會效益。如用水戶的用水權利、承包戶供水責任、水質保護責任等都應明確,避免改制后引起群眾矛盾。
2結束語
水利工程是一項利國利民的民生工程,在不斷建設的同時,管理和維護工作同樣重要,相關單位和部門應該給予全力地配合支持,共同為水利工程的發展,農村經濟發展,農民生活水平提高貢獻力量。
作者:張敏單位: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甘南縣興十四鎮水利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