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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義
1·1護理行為的定義:隨著醫學模式的轉變,護理服務也由單純對“生物”的人進行護理,轉變為對“生物、心理、社會”的整體的人提供全身心的系統化整體護理。據此筆者認為護理行為定義為:護士為護理對象提供護理服務的一切活動,包括心理的、生理的、社會的活動。
1·2法的定義:法是廣義的法律。泛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稱。它通過規定某種權力與義務去規范人們的行為。
2護理行為與法的關系
2·1護理行為與《憲法》:病人的自由權受憲法的保護。護士執業時重視病人的自由權,保證病人的自由。如果護士借助治療需要的名義,非法拘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或剝奪病人的自由,改變病人的生活方式(治療必須的除外)。這些護理行為侵犯病人的自由權?!稇椃ā返诙碌谌邨l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以其他方法剝奪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衛生法律、法規、規章》黑龍江省大慶市衛生局翻印,1998·1·)。
2·2護理行為與《刑法》:護士執業時,遵守規章制度,執行護理常規和技術操作規程,保證護理措施的實施。促進病人的康復,遵守法的規范。護士在執業時,不執行值班制度,擅離職守,不履行職責,貽誤病人的救治時機,造成嚴重后果甚至導致病人死亡等;輸血時查對不清,引起溶血反應,給病人加重痛苦。護士違反技術操作規程,約束時造成病人肢癱,肢體受損,吸痰時造成病人窒息,洗胃時一次灌注量過大引起胃破裂等。這些護理行為,均給病人造成嚴重后果。新《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處三年有期徒刑或拘役?!?《衛生、法律、法規、規章》黑龍江省大慶市衛生局翻印,1998·20)。所謂的不負責任,指的是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違反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常規。
2·3護理行為與《民法通則》:病人的生命健康權與護理行為密切相關,護士執業時,尊重病人生命健康權力,維護病人的健康。這是法規范的行為。護士執業時,錯誤地使用醫療器械,造成病人身體受損。護士用惡性語言和不良行為刺激病人,造成病人心理和行為障礙。這些護理行為侵犯了病人的生命健康權。《民法通則》第四章第四節第九十八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2·4護理行為與《護士管理辦法》:護士在執業過程中,遵守職業道德,保守醫密,執行護理工作規章制度,為病人提供優質護理。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等,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參加醫療救護工作,遵守《護士管理辦法》的規范。
2·4·1病人的隱私權受法的保護:護士執業時違反保守醫密原則,違法窺察病人的隱私,利用護理職權非法搜身,擅自公開病人健康狀況資料,泄露病人隱私。違反了《護士管理辦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條:“護士在執業中得悉就醫者的隱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衛生、法律、法規、規章》黑龍江省大慶市衛生局翻印,1998·172)。另外,護士未經執業注冊,從事護理工作,違反《護士管理辦法》第四章第十九條:“未經執業注冊者,不得從事護理工作?!?/p>
2·4·2護士的依法履職行為受法律保護。護士在執業時,護士的人身權力和執業權力受法律保護。任何阻撓護士執業的行為、侵犯護士人身權力的行為,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蹲o士管理辦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條規定:“護士依法履行職責的權力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p>
2·5護理行為與《消毒管理辦法》:護士執業時,掌握消毒知識,牢固樹立消毒隔離觀念,嚴格執行消毒滅菌常規,遵守《消毒管理辦法》的規范。護士執業時,對一次性使用的醫療衛生用品未及時收回,徹底銷毀,違反《消毒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八條:“凡一次性使用的醫療衛生用品,用后必須及時收回銷毀?!睂ζ餍?、空氣和物體表面,未進行嚴格消毒,違反《消毒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九條:“空氣、物體表面和醫療用品,消毒必須達到衛生標準?!睂Σ∪说奈廴疚镂催M行消毒處理,違反《消毒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十條:“病人的污物、運送病人的車輛、工具,必須消毒處理?!?《衛生、法律、法規、規章》黑龍江省大慶市衛生局翻印,1998·134)。
2·6護理行為與《傳染病防治法》:護士參與傳染病的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對傳染病人實施臨床護理,這是法規范的護理行為。護士執業時,對傳染病人隔離不當,使傳染病傳播或流行。對傳染病人污染的水、污物、排泄物未進行消毒處理。這些護理行為須承擔法律責任?!秱魅静》乐畏ā返诹碌谌鍡l第二款規定:“拒絕對傳染病人污染的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承擔法律責任。”(《衛生、法律、法規、規章》黑龍江省大慶市衛生局翻印,1998·126·)。
總之,護理行為與法密切相關。本文分析護理行為與法的關系目的是:首先希望我們每位護理工作者,學法、懂法、守法、維護法的尊嚴。特別是新刑法的頒布要求護理工作者有更高的職業責任感和法律意識,對護理工作者有比較清楚的認識。作為護理工作者,我們有良好的愿望:“增進健康、預防疾病、恢復健康、減少痛苦?!钡?由于工作不遵守規章制度,不執行技術操作規程,不履行職責,給病人造成嚴重后果,甚至造成病人死亡。這些護理行為違反了法的規范,甚至觸犯了《刑法》,既損害了新陳代謝的利益,也不能維護護理工作者自身利益,觸犯了《刑法》身陷囹圄。這就要求護士在一切護理活動中一定要遵章守則,既保護病人的利益又保護自身利益。其次,希望護理工作者,在懂法、守法的基礎上,忠于職守,勤奮工作,樹立自強、自尊、自重、自愛的職業形象,提高護理服務水平,促進人民健康。